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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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作者:侯宛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1期摘要从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之后,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至今仍没有停止。

该文提出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是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存废问题,死刑存废争议涉及废除死刑的原因、时间、手段等多个方面,并对于支持废除死刑的几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文章论证了如果中国选择废除死刑罪名,必然要考虑本国国情,在实践层面合理地限制死刑的适用,才能有助于死刑废除进程的推进。

关键词死刑废除国情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73-02一、引言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并实施迈出了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进一步废除死刑。

至此,我国死刑罪名将下降至46个。

逐步废除死刑成为大趋势,而各界也正将争论的重心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转移到应该如何废除死刑这一议题上来。

二、废除死刑罪名中易被忽视的问题虽然已经颁布并实施的《修正案(九)》仍旧废除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罪名,现在对于探讨是否要取消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两者的死刑罪名显得并不必要。

但是我们所要引申出的是对于女性权利在刑法中应当得到必要的关注。

三、死刑存废之争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1764年在其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围绕死刑的存废,西方学者展开了长达200多年的争论。

死刑存废问题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热点问题。

从实践角度看,在废除死刑的这条路上,我国采取的是在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继而分阶段、分步骤、分类型地逐步废止死刑罪名。

笔者认为,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修正案(八)》要优于《修正案(九)》。

(一)废除死刑的取舍之争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浅论《论犯罪与刑罚》

浅论《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道主义 从古至今,从蒙昧年代的先贤到如今为公平正义不断斗争 的人士,人们追求正义的脚步不曾停歇,人们追求法律本质的 意志不曾改变。就像贝卡里亚在书中写到的那样,“神的正义 和自然法的正义,就他的本质来说,是永恒不变的”。是以, 即便时光如流水,数百年前已在讨论的问题,如今仍在争议。 死刑的存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书中的观点是刑罚应当是公 开的、及时的、在既定情况下尽可能轻微的、与犯罪相适应并 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关于刑罚的观点至今仍然体现在我国 刑法和定罪量刑之中。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提到了严酷刑罚 不应该存在的理由,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违反了由开明理性 所萌发的善良美德。我想,这也是此书最大的魅力之所在。在 这本书中你感受到的是人道主义的光辉,是人性中的善意而不 是简单粗暴并且残忍的同态复仇。 二、民主 在本书的序言中,贝卡里亚这样写道:“我们翻开历史发 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 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 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 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 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其中暗含的启蒙运动时期主张 的人民主权观点在如今立法过程中仍有体现。代议制国家议院 享有立法权、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构,大部分国家 都以代表民意的代表组成立法机构享有立法权,追求立法的人 民意志性,体现了现代立法原则中的民主原则,也与贝卡里亚 “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观点不谋而合。而这,也是法 律所一直追求的。不过这一观点也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追求的, 不应是多数,而是正义。 三、正义 贝卡里亚认为,“正义只是把私人的利益联合起来所需要 的一种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会恢复到社会建立以前的那种状 态。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保护这种联系所需要的,就他的本 质来说,都是不正义的。”正义是基于公民放弃一部分自由签 订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契约所形成的关系。在读这本书之前, 我对正义的理解局限在是非对错这一感性的认识上,是非对错 的标准却没有怎么深究,直到读了这本书,才在理智上明白人 们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确定的标准 也不是无缘无故无依无据的,是人们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社 会契约。这样想想,还真有点抽象呢。

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的理性思考摘要:人类刑罚史的演进基本遵循以生命刑与身体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主,再到以财产刑和社区矫正刑为主的路线。

①在古代,无论中外,死刑都一直被作为一种常规刑罚武器来使用。

1764年,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的滥用提出强烈的批评,成为呼吁废除死刑的第一人。

从那以后,死刑的存废之争持续不断。

二战以后,随着人道主义及其所蕴含的人权的发展,死刑迅速减少,朝着废除的道路迈进。

我认为中国也应随世界潮流,尽快废除死刑。

一、世界废除死刑的动态及启示近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所孕育的人道主义观念。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②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里,围绕死刑的存废之争一浪高过一浪。

然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截止2012年,在联合国的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50个国家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③“刑罚的目的在于矫正犯罪人而不是将其一杀了之,那么我们就不能赋予任何死刑以合法性”西班牙在回答联合国第五次关于死刑问题的调查问卷时如是说道。

随着制度的不断创新,已经可以不再依赖死刑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当今世界,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者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

人类也可以通过文化引导,观念塑造,公正司法和对被害人的安抚等,摆脱“以牙还牙”“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纵观全球,废除死刑的路径无非三种。

一是宪法路径,不少国家都通过修改宪法、宪法解释和适用宪法来实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

二是刑法路径,即通过修改刑法典来取消部分或全部死刑罪名。

三是司法路径,就是考虑在不变动法条的情况下,在司法中逐渐缩小某些死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之慢慢成为死亡条款。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随着法学专业学习的深入,我们接触到许多经典文献。

而在这其中,《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刑法学经典之一。

它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更揭示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众多核心原则。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以其前卫、激进的观点在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破除了众多传统的、蒙昧的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其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这些原则,至今在各个国家的刑事法中仍然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书中的42篇小文章,犹如42道思考的闪电,照亮了刑法的各个领域。

从刑罚的起源、法官的权力边界、到刑罚的目的和无罪推定原则,贝卡里亚都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探讨。

其中,我特别被“无罪推定”的观点所打动。

这是一个在当今社会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贝卡里亚的时代,这样的观念是相当前卫和革命性的。

他坚信,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无辜,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样的观点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刑罚人道主义的强调,也显示出他对于人性的尊重和理解。

他反对野蛮、残酷的刑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样的观点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但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刑法原则的论述,更多的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批判。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是贝卡里亚对当时欧洲刑事法制度的不满和愤怒。

他目睹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不公和残酷,这也成为了他创作这部著作的重要动力。

当我深入了解贝卡里亚的生平,我对他更为钦佩。

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更是一个实践家。

他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践,在米兰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刑法经典。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刑法的核心原则,更教导我们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坚持人权、公正与人道。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它是一个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资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做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
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文摘要
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外国经典法学论文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

从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看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位法学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

一、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一)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以后通过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有权对违反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国家者给予刑罚惩罚。

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

”国家不可能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力,公民没有将自己神圣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国家以“合法方式”处死公民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死刑制度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

(二)死刑制度的四点弊端决定了死刑的不必要性。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国家滥用刑罚权的极端反映,况且,死刑制度由于自身的弊端,根本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浅析《论犯罪与刑罚》对我国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借鉴意义

浅析《论犯罪与刑罚》对我国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借鉴意义

浅析《论犯罪与刑罚》对我国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借鉴意义作者:孙琦程吴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作为刑法学界里程碑式的一部著作,对后世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书中的一些思想至今仍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本文简要介绍了贝卡里亚在该书中针对预防犯罪所提出的观点,并结合实际初步分析了上述观点对我国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预防犯罪法律意识法律精神作者简介:孙琦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与英语双学位专业本科生;吴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03-02在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社会思想日趋多元化、社会利益冲突日趋尖锐化的今天,我国的预防犯罪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暴力犯罪此起彼伏,并衍生出飞车撞人、砍杀儿童等许多新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司法权的不当运行造成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使得佘祥林、赵作海等许多守法公民被错误地认定为“罪犯”,从而在形式上导致了犯罪数量的增加。

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创造良好条件,我国必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来应对以上两个方面的挑战。

在笔者看来,被西方刑法学界奉为圭臬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于上述决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论犯罪与刑罚》及其对预防犯罪问题的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成书于1764年,作者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

在该书中,贝卡里亚怀着一个启蒙思想家的人道主义情感,用短小的篇幅和精炼深邃的文字,勾勒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步‘犯罪与刑罚’的‘法典’”①的雏形。

该书共分47章(另有法文版42章版本),其中第41章——第47章谈到了预防犯罪的问题。

要论述预防犯罪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其内涵。

根据笔者对上述几章的研读与归纳,贝卡里亚所称的“预防犯罪”的内涵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要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要预防因犯罪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而导致的犯罪数量增加。

从《论犯罪与刑罚》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从《论犯罪与刑罚》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从《论犯罪与刑罚》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作者:张娜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07期摘要自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适用死刑的主张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未曾止息。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九个死刑罪名的举措亦再度掀起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高潮。

文章阐释了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并结合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改革历程,指出了中国死刑存在的现实必然性,论证了我国应逐步废除死刑的观点。

关键词死刑存废贝卡利亚死刑改革1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辩证分析1.1贝卡利亚死刑观的社会契约论依据早在贝卡利亚之前,就有多位思想家就死刑问题做过论述,这为贝卡利亚死刑观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对其影响最大的莫过卢梭。

卢梭认为国家公权力源自人民私权利的让渡,社会契约为国家基于公共安全而处置危险人物的生命提供了权力依据。

贝卡利亚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质疑卢梭关于国家拥有死刑权的法理依据的自然法基础,认为社会契约只是人类自由的最小牺牲,人们不可能把生命作为权利而予以让渡,因此,国家无权处死公民。

但他同时认识到了死刑存在的客观合理性,指出全面废除违反人道主义的死刑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他的妥协方案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逐步废除死刑。

只有当不处死罪犯就无法避免其威胁国家安全与既定秩序,或者该国正处自由恢复阶段或自由已丧失殆尽或陷入无政府状态时,国家处死罪犯才具有正当性。

1.2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是贝卡利亚死刑观的一大理论依据,他认为刑罚就轻不就重,轻刑能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设定或适用重刑。

若有可实现相同效果的刑罚措施,死刑就不应有被适用。

首先,他认为刑罚一旦超过了必要限度,就会适得其反,使已经犯罪的人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轻罪重罚,罪刑严缓并不取决于罪刑轻重。

所以,“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一、简介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刑 罚 与 创 伤——评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刑 罚 与 创 伤——评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刑罚与创伤——评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摘要:犯罪的存在引发人性善与恶的争论,刑罚的适用也成为刑事司法制度前进所要跨越的鸿沟。

罪刑相适应,刑罚的威慑功能在社会控制中也就成为一种手段,而创伤却并不能得以弥补或者愈合。

贝卡里亚对死刑的见解领先而也有时代局限,其仍有可商榷之处。

关键词:刑罚;死刑;创伤;威慑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是中国几千年文明所流传下来的关于“债”的偿还的短语。

财务借贷纵然是一种债务关系,对此,应无疑问。

而对于杀人者,抑或侵犯人身权利者,是否也是一种“债”的存在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它的功效其实主要在于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庭①所遭受的创伤。

未经其相关过程者,难以体味其各种滋味,更是难以体会所受创伤者对犯罪人的怨恨深渊。

在学了本学期法理学课程—《论犯罪与刑罚》—之后,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对死刑的观念在当时确实属于人权观念上的一大进步,闪现着启蒙思想的光辉。

但,时代的局限性,让如今倍受我们推崇的大家们,也不得不低下高贵的头颅,心中十足的底气似乎有所缺失。

而,贝卡里亚不过是其中之一而已。

笔者仅对此加以阐述而已,并就其死刑观的现代适用提出拙见,聊以安抚读后之激动心情,而无意减损伟人的光辉,当然,笔者之拙见也的确难以掩盖伟人已闪耀几个世纪的光辉。

①为了便利,后文将被害人及其家属、关系亲密者成为“遭受创伤者”。

一、贝卡里亚的死刑观犯罪的存在引发人性善与恶的争论。

无论是中国古代文明还是古罗马、古希腊文明,都对人性善恶用词甚多。

但是,人性的善恶之分并不意味着他是否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激情犯罪、蓄意犯罪、正当防卫,凡此种种类型,都是大家们对犯罪类型化分析的结果。

他们在犯罪具化分析上,后来者仅以根据科学的发展而提出先类型,聊以望先哲之项背。

而在这些先哲们之中,贝卡里亚的确是一个非常贤明之人。

贝卡里亚在文章第28章中,从开门见山的提出自己对死刑的适用的疑问。

其实,在此,他已经含蓄的揭示了内心的结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与中国死刑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表达了他关于死刑的观点: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并不是有益和公正的,不如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更能震慑旁观者和阻止犯罪。

贝卡利亚从几个角度认证了他的观点。

首先,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君权和法律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是人们因为要保证自身的绝大部分的自由而让渡出的少量私人自由的结合体。

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是不会把自己的命也搭进去,即施行死刑并不是国家或法律的权利。

接着他又从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出发,阐明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拥有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对外,都拥有力量和有效舆论作保护),死刑并不是达到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和预防他人犯罪的目的的唯一手段,即死刑不具有必要性。

他还认为施行死刑有“只许州官防火,不准百姓点灯”的嫌疑。

贝卡利亚为死刑找出了更出色的替代品,即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比如终身苦役,这也是他之后提到的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体现。

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例如冰岛、挪威、澳大利亚,也有一些国家虽未废除死刑也已多年未执行过死刑了。

作为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成为了一个有许多争议的话题。

我认为废除死刑仍未到时机。

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等刑罚会和死刑有相同的阻止犯罪的效果,贝卡利亚甚至认为,比起死刑,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更能震慑旁观者。

但是,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和死刑并不是不可共存的。

依靠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自然会因为其高频率而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但这不是万能的,有时反而会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将犯罪推向恶性发展,因为惩罚的力度并不会因为犯罪的大小而有悬殊的差别。

在大多数人(起码是大多数中国人)眼里,死刑对人的震慑远大于其他刑罚,而部分罪行带来的利益或快感过于巨大,若不动用死刑来进行压制,即使有高频率的惩罚,存有投机之心的人仍会进行犯罪。

以坐飞机为例,如果乘坐飞机有三分之一的几率会发生事故,让乘客损失一只耳朵,大多数人是拒绝乘坐飞机的。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

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

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的重新发掘——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结合

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的重新发掘——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结合

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的重新发掘——几何学
精神和敏感精神的结合
费小兵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0(008)002
【摘要】"敏感精神"所致的文风更多洋溢在贝卡里亚47章原版<论犯罪与刑罚>中,这使他恰不具有近代理性神话的自以为是的自信,却有刑事一体化意味的心灵逻辑倾向.贝卡里亚主张以"社会法"作为立场,但"自然法"或"神明启示"仍是其内心指引,故其几何学精神和敏感精神的自洽辩证统一,形成其主情论与主知论自发结合的非古典自然法学的思想.在他看来,普遍利益和幸福就不仅是"欲望"的实现,亦是神明启示与自然法所追求的"至善"的实现,是新的道德重建的尝试.故其功利观念不同于古代希腊化时期的快乐学派,也不同于其后边沁等功利主义学人.
【总页数】7页(P76-82)
【作者】费小兵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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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卡里亚刑法著作在中国——写在《论犯罪与刑罚》问世250周年之际 [J], 黄风
2.对贝卡里亚之《论犯罪与刑罚》的质疑与反思 [J], 姜敏
3.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J], 袁嘉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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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死刑观后感

读贝卡利亚死刑观后感

死刑,道德与法律的交汇点——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贝卡利亚是意大利的刑法学家,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

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由此一举成名,并为他得了长久的声誉,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刑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一度成为我们法学学习者的必读书目,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最著名的行为,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早在两百五十年前,贝卡利亚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贝卡利亚是在怎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他为什么要提出违背人们传统观点的思想?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今世界又是怎样理解的?我们怎样客观对待死刑这个纠缠了数百年的问题?贝卡利亚的时代是启蒙的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和人性为武器同旧的愚昧观点和腐朽的制度做斗争,主张建立一个新的符合人性的美好社会。

深受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影响的贝卡利亚以大无畏的勇气出版了《论犯罪与刑法》,震动了全世界,完成了刑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

这位法哲学家怀抱一种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情怀,以充满诗性智慧的思想激情,坚定地发出了废除死刑的呼声。

这种呼声一经发出,便立即引起了欧洲思想界的强烈共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赞誉作者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

死刑的存与废从此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世界性问题。

贝卡利亚论述他废除死刑的观点大致是从四个方面展开的,我在这大致总结一下他的观点。

一、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认为死刑应当废除。

在他看来,“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这里所讲的少量私人权利怎么可能包括对自己的生杀大权呢?既然缔约社会契约的社会成员没有给予,那么刑罚权中的死刑权就成了无源之水了,因此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本质即公共意志的违反,属于权利的滥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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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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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全文如下:【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网络下载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

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

据说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然而,事实上,到了十八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

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而他则是在他的享誉世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一观点的。

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既是热点必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有深入细致地研究的必要。

历来对于贝卡利亚的研究(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基本上就是贝氏的死刑观)将其死刑观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

第二,死刑容易缇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籽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经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利亚从心里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关于司法错误这一点贝卡利亚没有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及,而是在1792年1月12日的一份文件中涉及到的。

为死刑辩护—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批驳

为死刑辩护—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批驳

为死刑辩护—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批驳摘要: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正式拉开了序幕,论争双方从政治、法律、哲学、伦理、人道等诸方面各自论证了死刑或存或废的理由和根据,并进而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死刑存废实践。

不可否认,这场论争直至今日仍方兴未艾,死刑存废之实践也是此起彼佚,时有反复。

贝卡利亚之学说尽管有其巨大的历史意义,但对于其死刑观,笔者却并不赞同,本文从批驳贝卡利亚开始来阐述自己的死刑观。

关键词:死刑;报应;功利;合理性作为对犯罪的惩罚方式,许多刑种在人类刑罚史上已经被废除了。

正如德国学者卡尔-布鲁诺·赖德尔所说,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时间最长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其存在甚至大大地早于人类第一次试图合理而客观地审判罪犯的尝试出现的时代。

而且,在最早的原始社会里,违反群体规矩的人,不是被处死,就是被放逐,而放逐也就等于被判处死刑。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刑罚的种类增多了,对犯罪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死刑适用的范围无疑是大大地缩小了。

可直到今天,死刑仍然在许多国家被保留。

难道死刑就仅仅是非文明的远古人类野蛮遗风的顽固存留?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正式拉开了序幕,贝卡利亚的论述在那个时代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即便至今,其论点也仍为死刑废除论者所津津乐道。

无疑,认真研讨其关于死刑的论点对于死刑之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不揣浅薄,就以下几个方面为死刑进行辩护。

贝卡利亚立论首先着眼于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

在他看来,在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那一部分自由时,绝不是无代价、无限制的。

每个人都只愿交给当局一份尽可能少的自由,当然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交出来。

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作为生命所有者的个人甚至无权作主自杀。

缔结社会契约的社会成员既然没有给予,刑罚权中的死刑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本质即公共意志的违反,属于权力的滥用。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摘要】: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者处死的刑罚。

本文是基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关于死刑理论,从国家、市民、犯罪者三个角度论述了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必要性。

最后,结合贝卡里亚的理论,给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最近读了贝卡里亚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深深被书中充满光辉的人道主义色彩所吸引。

通读整本书后,对刑罚又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死刑的处理上。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以国家名义的杀人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认为国家将有罪者处死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了。

但我们必须指出:古代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往往超过必要的限度。

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首先提出要废除死刑的正式这位伟大的法学家贝卡里亚。

在以后的240 余年间,死刑的废除,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前, 中国正处于全球化的世界结构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 限制与废止死刑成为非常响亮和强劲的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不仅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而且逐步成为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但是,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 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因此,在特定的死刑历史、文化、法律、民意、社会实践等条件和死刑全球化变革的双重压力下,中国应该何去何从?接下来,我将以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浅谈一下死刑到底在中国应该如何发展。

一、国家角度1、社会契约论读了《论犯罪与刑罚》,发现贝卡里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在蒙昧社会,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权力是分散于每个个体之中的。

为了更好地生存,更加有效地抵御自然强力,人们开始互相结盟。

但是,由于此时个体利益的相对平等性及人的欲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在面对战胜自然而获取的有限的资源利益时,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与人之间便陷入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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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作者:袁嘉笳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
(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

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

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

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

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

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

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

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

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

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

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

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

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

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

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

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二、我国保留死刑的原因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

“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

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三、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

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

二是复核关。

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

三是证据关。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

四是罪名关。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四、结语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

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

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参考文献
[1] 林占发.死刑刑罚观的历史追问和现实观照——再读《论犯罪与刑罚》断想[J].人民检察,2011.
[2]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选择与死刑控制[J].法学研究,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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