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LMSW002-2019光合细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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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抽样标准目录

最新江西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抽样标准目录
Q/GXY 001-2015
复合包装膜、袋
51
江西城北实业有限公司
Q/ZCS005-2014
家用婴儿喂药器
52
江西金本实业有限公司
Q/4JXJB002-2014
竹、木餐厨具
53
江西佰泰实业有限公司
Q/ZBT003-2014
红花活洛抑菌油
54
江西宝得康实业有限公司
Q/ZBS001-2014
皮肤抑菌软膏
Q/CLTP 001-2016
刨花模压工业托盘
22
景德镇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Q/ JOT 001—2016
干压陶瓷砖
23
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
Q/XHKJ01—2016
BL3-500型3D抛光机
24
江西欧美亚电子有限公司
Q/OMY 01-2015
开关电源变压器
25
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
Q/XHKJ04—2016
95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Q/500X-201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要求及试验方法
96
赣州八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Q/BW001-2014
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
97
赣州八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Q/BW002-2015
鸡用复合预混合饲料
98
赣州佰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Q/BZT016-2016
黑灵芝提取物
Q/YC012-2014
自发热护具
13
星子共发羽绒厂
Q/XH001-2014
防寒服装
14
九江中科鑫星材料有限公司
Q/ZKXX001-2015
交联聚乙烯(PE-X)管材专用料
15

沼泽红假单胞菌(光合细菌)水剂产品质量暂行标准

沼泽红假单胞菌(光合细菌)水剂产品质量暂行标准

商务版 | 政务版 | ENGLISH 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农牧函[1998]30号沼泽红假单胞菌(光合细菌)水剂产品质量暂行标准作者:摘自:日期:1998-08-0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知农牧函[1998]30号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饲料工业办公室:根据农业部有关饲料添加剂审批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奇威生物工程研究所研制的沼泽红假单胞菌(光合细菌)水剂为水产养殖用新饲料添加剂。

试产期二年,试产期实行产品保护。

试产期内该产品的生产监督按我部发布的质量暂行标准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附件沼泽红假单胞菌(光合细菌)水剂产品质量暂行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沼泽红假单胞菌(光合细菌)水剂产品的质量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沼泽红假单胞菌类(光合细菌)水剂的生产。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079-91饲料卫生标准GB 13091-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GB 8381-87 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方法GB 13079-91饲料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 13080-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GB 10648-93饲料标签3.技术要求3.1微生物指标3.1.1菌落形态本品稀释后在琼脂培养皿上培养,菌落形态为草帽形或园形,表面光滑,少隆起,边缘整齐,棕红色。

3.1.2菌体形态显微镜下观察,本产品菌体形态为短杆状或卵园形,宽0.5-0.9微米,长1.2-2.0微米,无芽孢,无荚膜,单极鞭毛,可运动。

3.1.3革兰氏染色阴性3.2感观指标本品为红色悬浮液体,带培养基发酵味,长时间静置红色悬浮菌体会逐渐下沉,振荡后可恢复悬浮液状,无臭味。

3.3光合细菌含量总菌数不低于30亿个/ml活菌数不低于20亿个/ml3.4理化指标酸度PH6.5-7.0电导率6-8ms/cm3.5光谱指标光吸收植A660>1.5A490>2.5A805>1.7A860>1.93.6卫生指标沙门氏菌无黄曲霉素B1 Mg/Kg <0.02总砷(AS) Mg/Kg <0.5铅 Mg/Kg <2.04.试验方法4.1试剂和溶液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程度的水,溶液为水溶液。

Q_HZS 002-2019硝化细菌企业标准

Q_HZS 002-2019硝化细菌企业标准

河南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ZS 002-2019硝化细菌2019-05-09发布 2019-05-09实施河南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编制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原则》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河南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俊伟、金顺义。

硝化细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用硝化细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01 化学试剂标准溶液的制备GB/T603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干燥减量法GB/T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2 分析实验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GB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GB/T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硝化细菌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2规定。

表1固体质量指标表2液体质量指标3.2 净含量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试验方法4.1 外观目测视察。

液体产品量取试样50mL,盛于洁净透明的量筒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外观,检查有无异物。

固体取适量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外观,检查有无异物。

光合细菌合格标准

光合细菌合格标准

光合细菌合格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光合细菌是一类具有光合作用的微生物,能够利用太阳能独立合成有机物质。

光合细菌具有较高的光合效率和生长速度,在生物技术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为了确保光合细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合格标准,以规范光合细菌的生产和应用。

一、光合细菌的培养与保藏1.培养基要求:合格的光合细菌培养基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营养成分,能够提供光合细菌所需的生长条件。

培养基的配方应经过科学设计,包含合适的碳源、氮源和无机盐等成分,以确保光合细菌的正常生长。

2.培养条件控制:光合细菌的培养需要严格控制光照、温度和氧气等环境因素。

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专业的培养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光合细菌在最适宜的生长条件下进行培养。

3.保藏条件要求:为了保证光合细菌的遗传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光合细菌保藏库,定期对菌株进行检测和更新,确保所用菌株的质量和纯度。

二、光合细菌的提取与纯化1.提取方法:光合细菌的提取应选用合适的方法,能够高效提取目标产物,同时保持光合细菌的活力和稳定性。

提取过程应避免对细菌造成损伤,确保提取物的质量和纯度。

2.纯化工艺:光合细菌的纯化过程应具有高效、灵活和可控性,能够有效去除杂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纯度。

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纯化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纯化标准。

3.质量控制要求:在提取和纯化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和调节,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应进行产品质量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三、光合细菌的应用与安全性评估1.应用范围:光合细菌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微生物,可应用于食品、医药、环保等多个领域。

合格的生产企业应明确产品的应用范围,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安全性评估:在光合细菌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应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影响。

光合细菌培养基产品技术标准2022

光合细菌培养基产品技术标准2022

光合细菌培养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合细菌培养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氮磷钾为主要原料,制造而成的光合细菌培养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2 部分:总磷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 部分:总钾含量GB/T14540-2003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HG/T 5334-2018 黄腐酸钾GB/T 19203-20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GB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 525-2012 有机肥料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1978-2010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3 要求3.1 外观:淡黄色粉末及棕色膏状,无可见机械杂质。

3.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项目指标a氮磷钾(b N+P O +K O)总量的质量分数,≥2 5 2 10.0水分,≤ 6.0PH指 5.5~8.0a氮磷钾指总N、P O 、K O含量之和,产品至少包含一种元素,单一元素的含量不得低于1.02 5 23.3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指标名称指标值汞(Hg)含量,mg/kg ≤ 5砷(As)含量,mg/kg ≤75镉(Cd) 含量,mg/kg ≤10铅(Pb) 含量,mg/kg ≤100铬(Cr) 含量,mg/kg ≤150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废气排放要求
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抗(抑)菌剂有效成分清单2019年版》全文及起草说明

《抗(抑)菌剂有效成分清单2019年版》全文及起草说明

抗(抑)菌剂有效成分清单(征求意见稿)一、范围本清单规定用于人体完整皮肤和黏膜的抗菌剂和抑菌剂的有效成分,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完整皮肤、口腔黏膜和阴道黏膜(不包括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肛肠等特定部位),具有一定杀菌或抑菌(细菌和酵母菌)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黏膜的症状为目的的抗菌剂和抑菌剂。

二、名词术语number service abstracts chemical(一)CAS编码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为化学物质制定的登记号,该号是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

ingredient active(二)有效成分在抗(抑)菌剂中,对细菌和酵母菌具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物质。

substance(三)禁用物质prohibited在抗(抑)菌剂中禁止添加的化学类和生物类物质。

模式,提高执法效力,指导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推进消毒产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消毒专业标准委员会牵头,分析非植物类抗(抑)菌剂有效成份,研究禁止添加的物质,并梳理参考美国、日本、欧盟等抗(抑)菌剂的监管模式,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成分清单和纳入原则。

同时,多次组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监督执法机构及有关企业、企业协会等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抗(抑)菌剂有效成分清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23日至5月25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管理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是直接用于人体完整皮肤、口腔黏膜和阴道黏膜(不包括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肛肠等特定部位),具有一定杀菌或抑菌(细菌和酵母菌)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黏膜的症状为目的的抗菌剂和抑菌剂。

有效成分是在抗(抑)菌剂中,对细菌和酵母菌具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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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SW 上海领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MSW002-2019
光合细菌
2019-10-22发布2019-10-22实施上海领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领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领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友全。

光合细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光合细菌制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光合细菌为主要菌种,混合有机、无机物质,经发酵培养而成的,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的制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
GB/T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菌种
产品所采用的菌种应安全、有效,并经过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科研单位的鉴定,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活性、安全性等完整资料。

3.2外观
本产品为白色粉末或深红棕色液体,应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3.3理化性能
产品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指标
有效活菌数(cfu)/(亿个/g)≥10
杂菌率/%≤10
水分/%≤35.0
pH值 6.0~8.5
3.4无害化指标
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目指标
粪大肠菌群数/(个/g)≤100
蛔虫卵死亡率/%≥95
砷及其化合物含量(以As计)/(mg/kg)≤75
镉及其化合物含量(以Cd计)/(mg/kg)≤10
铅及其化合物含量(以Pb计)/(mg/kg)≤100
铬及其化合物含量(以Cr计)/(mg/kg)≤150
汞及其化合物含量(以Hg计)/(mg/kg)≤5
3.5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除非另有规定,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

试验中所需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

4.1外观检验
取适量样品至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

4.2有效活菌数测定
按GB20287-2006中6.3.2的规定进行。

4.3杂菌率测定
按GB20287-2006中6.3.4的规定进行。

4.4水分测定
按GB20287-2006中6.3.5的规定进行
4.5pH值测定
按GB20287-2006中6.3.7的规定进行
4.6粪大肠菌群数测定
按GB/T19524.1的规定进行
4.7蛔虫卵死亡率测定
按GB/T19524.2的规定进行
4.8砷、镉、铅、铬、汞含量测定
按GB/T23349-2009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
4.9净含量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5.2.1净含量检验用样品按JJF1070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取。

5.2.2其余项目检验用样品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1kg。

检验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作检验,另一份留样封存备查。

5.2.3型式检验用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出厂检验
5.3.1以一次性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才可出厂。

5.3.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水分、pH值。

5.3.3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以上不合格的,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全部项目。

5.4.2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批量投产前;
b)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动时;
c)停产半年重新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两年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净含量偏差测定抽样与结果评定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5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中净含量偏差、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砷含量、镉含量、铅含量、铬含量、汞含量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判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或以上不合格的,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即判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6.2包装
产品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固体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热封口或西林瓶包装,液体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装,封口完整,不得渗漏;外包装统一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并具有防潮、防漏性能。

6.3运输
6.3.1装运时严禁抛掷,要求轻拿轻放。

6.3.2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

6.3.3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等物品混装、混运、混存。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室内最适温度为15-30℃,避免雨淋、日晒。

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且保证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在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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