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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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一、案由释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三、典型案例【案例】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月23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9月1日实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多条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完全保护24% 的年利率,不支持36%以上的借款利率,对于24%到36%之间的部分看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意愿。

第三十一条还明确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非常细致的明确了逾期违约金、罚息、催收费等费用合计不超过24%。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能规范P2P市场,还能有效的遏制民间个人的高息借款和小团体的高利贷,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无疑有极大的保护作用。

关于不允许担保与平台兜底的模糊地带政府曾多次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仅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这也是与国家对非国有银行的金融公司的管理要求一致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也再次明确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理财客户不能要求p2p公司为其本金或收益进行兜底。

但在实际运营中,没有任何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愿意损害理财客户的利益,总会用公司的利润填补理财客户,完成往期理财收益。

青蚨因为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长期的运营经验,做到了有逾期但坏账极低,以逾期客户的违约金、罚息来补充坏账,而不降低个人理财客户的收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了p2p公司的实际运营,同时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正式司法认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得到了司法的正式认可。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而将企业间借贷划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之中。

《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式、明确地认可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不过,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认可是有条件的,从第11条的规定来看,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须满足“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这一积极要件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这一消极要件。

但是,在纠纷发生时,借款目的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这一要件事实,究竟由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仍需探讨。

认定借款目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也有待于将来的案例进一步明确。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三段划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废弃了长期以来依据“四倍利率”上限划分合法利息与非法高利的二分法,采用了新的三分法,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受司法强制力保护,超过24%年利率不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属于非法高利,债务人支付后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1. 原来“四倍利率限制”规定的立法借鉴对于之前民间借贷利息规制中的“四倍利率限制”如何得出,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四倍利率限制最早来自于邓子恢1964年《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其中说明“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1分5厘的,视为高利贷”,而1分5厘是当时银行利率的4倍,1991年司法解释借鉴了该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非银行机构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金融活动。

由于其广泛性和重要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个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通过自有资金或者筹集的资金,以有偿出借为目的,与债务人缔结借款合同的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的风险性较高,且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的主要内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时,法院将根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约定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2. 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双方可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

如借贷合同中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的,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或者调整。

3. 利息计算与支付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本金为基础,并结合实际借贷期限进行计算。

债务人应按期履行利息支付义务,逾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4. 诉讼时效的计算民间借贷合同产生债务后,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对债权人的借款、利息支付等具体行为发生争议时,诉讼时效从争议解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5. 债权的保全与执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6. 借贷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合同存在争议的,借款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事实以及相关偿还情况等。

借贷双方均应协助提供证据。

7. 借贷合同的无效与撤销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欺诈、胁迫等当事人意志缺乏真实合意情形的,该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2020年8⽉20⽇起施⾏)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 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是指个人、组织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为抵押或担保,从事向他人提供贷款或借款服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共包括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一条规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基础,即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这一条明确了当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应该给予保护。

这是因为在借贷活动中,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原则下进行交易,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第三条:借款合同利率未约定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适用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这一条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

这一条规定了借款合同中利率的约定方式。

根据解释规定,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这是为了避免高利贷和剥削行为。

第五条:出借人催收借款,应当依法文明合理催收。

这一条规定了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遵守的原则。

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

同时,催收行为应当合乎社会道德,遵循合理、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建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一种纠纷: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外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以抵偿债务。

如何认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1〕的性质,学说上意见分歧,实务中做法不一。

〔2〕为统一司法裁判,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第1款)。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2款)。

”但《解释》第24条只是从程序上作出规定,并未明确此类买卖合同的实体性质,从而导致对该条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基于此,笔者在评析各种既有观点的基础上,论证此类合同的具体性质,并就《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助益。

一、让与担保说之辨析(一)让与担保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表达了转移所有权以设定担保的意思,而且还通过办理备案登记具备了相应的公示方法,符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3〕该观点在实务中有所体现。

例如,在“浙江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并且让与担保的内容系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店铺⼩编整理如下,欢迎阅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借贷纠纷和诈骗事件。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而后,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更新,并于2019年发布了最新的版本,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关于利率《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当然,倘若借贷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利率,而该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法院仍然可将其视为合法利率。

此外,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及以上的高利贷,法院将予以打击和制裁。

虽然《司法解释》对高利贷的惩罚力度较大,但依然有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开展高利贷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基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强化对金融案件刑事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的指导意见》进行打击制裁,例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此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人民币存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以上,或者索取标的额以外的其他不合理利益的,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二、关于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以从合同的表述、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交往习惯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另外,在还款方面,借款人有权采取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方式,而不用担心会因此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提前还款利息等责任。

同样地,出借人也不得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等方式,限制借款人的还款行为。

三、关于展期对于展期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当期借款到期前协商一致,将当期借款续做下一期或按照原期限偿还。

但是,在使用展期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出借人不得因借款人展期而收取超过合理费用或者提高利率;二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展期服务的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无法呈现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18号【发布日期】2015-08-06【生效日期】2015-09-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

法释〔2015〕18号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日期:2015-08-07]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的界定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 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 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解释
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6月1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有15个条款,涵盖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若干法律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根据《解释》,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同时,司法解释对借贷双方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界定,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进行了区分,有助于准确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其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利息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一方面,高额利息可能成为不当得利,受到法律限制;另一方面,法律鼓励个人间互助借贷,对合理的利率并没有规定限制。

奇安信接着,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等,为担保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者未依约履行债务,出借人有权行使担保物的处分权,有助于维护出借人的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追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者未依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解释》,人民法院有权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引导各方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

总体而言,《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和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进一步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维护了借贷市场秩序。

然而,鉴于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问题依然存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变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变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变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和指导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根据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变化。

本文将对其中的几次重要修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第一次修改是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早期制定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总结和完善。

其中,对于借贷要件的认定、利率的约定、利息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的界定,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第二次修改是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衔接。

该解释强调了自由意思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借贷关系中的适用,并对于利率的约定、利息的计算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第三次修改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为了规范和防范非法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借贷,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常见的非法借贷行为和虚假借贷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

第四次修改是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明确了信用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问题。

该意见明确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指出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借贷纠纷案件中信用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

以上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多次修改和变化的主要内容。

通过这些修改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了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和方法,为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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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贷
二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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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贷市场的层级
国有股份制银行 信用社和城商行 信托公司 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当铺 民间钱庄(地下黑市)
老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之前的借贷
? 【不允许企业拆借】:企业-企业; 【只允许民间借贷】:企业-自然人,自然
人-企业,自然人-自然人。利息恒定法则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 含利率本数) ? 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新 最高法法释发〔 2015〕18号司法解释
新 最高法法释发〔 2015〕18号司法解释
4、法院对刑民交叉的处理
(1)借贷行为本身的刑民交叉,应当移送有关 机关(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应继续审理(特 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3)刑事结果是民事事实认定的依据,应当中 止诉讼 (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 的民事案件应予受理 (5)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 然无效 (6)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是否继续 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 2015〕18号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的界定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 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 2015〕18号司法解释
3、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 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 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与“谁主张谁 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原则相一致。
但:如借条中没有明确债权人,虽可以 起诉,但胜诉的机率将降低。18号司法解 释规定: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 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 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 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 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 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或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
最高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 法复〔1996〕15号)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 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 ? 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 <1991>21号)
2、受理与管辖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 1、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是归
要钱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举例:银行和客户)
法条链接: ?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
温州民间借贷“跑路潮”
据媒体报道,自 2011年4月 江南皮革董事长黄鹤失踪 以来,温州民企老板跑路 事件愈演愈烈,截止去年 底已有近 90名老板不知所 踪。仅9月一个月,就有接 近20起,甚至在中秋之夜 出现多个老板集体出逃。 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也 在微博上被火热传播。
主要内容
一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之前
2015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
吴英案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 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 判处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 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 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 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问题 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2、他人仅在借据上签字,通常不承担担保 责任(保护见证人、介绍人等群体)
?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 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 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 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 最高法法释发〔 2015〕18号司法解释
6、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生效要件认定(必须实际给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生效)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新 最高法法释发〔 2015〕18号司法解释
5、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追加问题
? 1、 借据上明确为保证人 (1)连带责任保 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 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 )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 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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