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6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琼科〔2017〕37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7
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8
海南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2018〕1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9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4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教规〔2021〕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规〔2020〕15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4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琼科〔2021〕2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5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指引
琼科〔2021〕174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6
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琼科规〔2021〕1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7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琼科规〔2019〕8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2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3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4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琼科规〔2019〕1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琼财教〔2018〕125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
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第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
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指引解读
《重点领域》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同时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科技
4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年月日联合发布。
第一章 概 论
本章介绍: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历史回
顾 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5
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 通知》(津政办发[]号 )
年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发工字[]号)
年修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号) 年月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16
第三节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 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 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 导小组组长单位,组长李家俊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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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领导小组职责
.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 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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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见《工作指引》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电子版 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下载。 该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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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见《工作指引》附)
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近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国科发火〔2015〕29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的要求,2014年3至5月,在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地区开展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如下: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围绕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4个方面,采用约谈、案头材料检查、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
检查组工作得到了你地区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
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中介机构60家、约谈专家40人,形成了大量的工作底稿,对每个问题做到多次核实和说明。
二、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几年来,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总体良好。
但是,检查中也发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认定机构存在问题: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企业存在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中介机构存在问题: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
评审专家存在问题: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硕果累累
项 目已 累计 实 现产 值 2 0亿元 , 8 税收 2 .8亿 元 , 47 利润 3 .2亿元 。这些项 目计 划总 投 资 183 元 , 引银 42 2_亿 吸
值 占全省 工业 总产 值 的 比重 从 1 9 9 8年 1%提 高到 目 2 前 的 1 %。 省高新 技术 产业 已在 电子 信息 、 6 我 生物 医药 和新材 料等 领域形 成优 势 和特 色 。
在 电子 信息 领域 , 涉密 计算 机 、 能 I 智 c卡 电话 、 声
表面波 器件 、 DN大屏 幕玻 壳 等一 批高 新技 术重 点 项 I S 目的技 术水平 和规 模 位居 全 国同行 业前 列 郑 州威 科
、
组 织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重 点 项 目 , 力 地 调 动 了 社 有
有 关部 委举行 的设 备竞 标 中多 次击 败 国外 厂商 ,结 束
了我 国光 收 发器 长 期 以来 一 直 依 赖 国外 进 口的历 史 。
目前 , 公 司 已 生 产 10 0 台 , 目 实 现 产 值 4 0 该 40 项 3 0万
行 贷款 8 _1 元 。项 目产 后 预期 可新 增 产 值 3 39 1 亿 3 1. 4
亿 元 , 增 工 业 增 加 值 1 02 新 3. 4亿 元 , 现 税 收 3 .2亿 实 59 元 , 润 4 .7亿 元 。 利 71
一
平, 不仅 有力地 支持 了我 国信 息产 业 的建 设 , 在 国家 并
技 术企业 得 到快速 成长 , 目前 已经 发展 成 为年 产 值超 亿 元 的 “ 巨人 、 滋 、DR诊 断 试 剂 ”项 目 , 用 自行 开 发 的 基 艾 P 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一、背景为了推进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落地和开展,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办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和标准1. 验收范围本验收办法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企业发展项目。
2. 验收标准(1)项目进度验收人员应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关键节点及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要重点关注已经落地实施的项目及进展情况。
(2)项目质量要对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收。
(3)项目效益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收。
(4)其他要注意项目的遵守法律法规、环保要求、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1. 前期准备项目方或管理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项目验收标准,适时进行项目进行期的自我评估,并提出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申请。
2. 正式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在项目落实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企业发展重点项目应该在项目批准后的时间内完成申请。
申请需提供项目完整数据和文件材料。
3. 验收人员组成由高校、研究机构和专家组成的专业验收团队,以及区、市、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验收组。
4. 验收程序(1)现场考核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查看项目文档,了解现场情况,并进行对关键节点完成情况的验证。
(2)材料审核按照验收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何需要,申请方需要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3)专题研讨高校、研究机构及专家组织介绍项目情况,进行问询和讨论,发表验收意见。
(4)总结验收意见在现场查验及材料审核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撰写验收意见,将意见及验收报告按规定报送验收方和申请人。
(5)验收结果评定验收组综合各方意见及其它资料,在充分考虑情况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判定标准评定验收结果。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9-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30)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7-10-23)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5-10-26)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10-26)二、国务院部委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0-01-13)(试行)》的通知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06-26)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02-23)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9-02-11)的决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0-10)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8-17)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6-0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05-20)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8-01-1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2008-01-14)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11-29)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2007-11-01)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2007-10-30)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10-23)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7-18)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06-10)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5-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7-05-01)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2007-04-10)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4-01)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2007-04-0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7-03-19)关于印发《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3-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2007-03-01)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0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02-20)关于印发《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02-09)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02-0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2007-02-01)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02-01)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2007-01-30)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0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01-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2006-12-30)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2006-12-01)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11-07)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0-30)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0-16)《关于启动星火学校建设的通知》(2006-10-16)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6-10-13)《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2006-09-01)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2006-08-01)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08-01)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06-07-11)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2006-07-09)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2006-05-23)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02-1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5-12-1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12-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05-12-0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5-12-01)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05-12-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12-0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12-01)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2005-11-29)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5-11-18)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05-11-11)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5-10-2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10-26)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2005-10-26)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试行)(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5-10-26)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10-26)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5-10-2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05-10-26)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2005-10-26)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2005-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01-06)三、江苏省地方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2010-09-03)创新型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0-05-10)纲要(2009-2012年)的通知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08-0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2009-01-28)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2009-01-23)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01-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8-09-23)省政府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0-2020年)的通知(2007-12-0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2007-07-10)(2007-2010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成立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2007-06-10)导小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2007-02-01)的意见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2006-10-16)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6-10-10)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2006-09-2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04-30)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4-30)《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6-02-0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05-12-07)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10-26)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5-10-26)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2005-10-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2005-10-26)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2005-10-26)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2005-10-26)展高科技,实现产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5-10-26)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2005-10-26)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奖励制度(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10-2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5-09-01) 2002-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2005-2007年实施(2005-08-23)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4-06-15)(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四、江苏省政府部门制度规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0-12-15)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7-0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06-30)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4-0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2009-11-05)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的通知(2009-10-1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9-08)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09-08)转发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9-08-12)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6-25)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6-19)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行动实施方(2009-04-03)案》的通知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03-27)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关于建立科技税收政策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2009-03-27)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26)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03-19)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0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2009-02-0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试(2009-02-04)行)》及做好组织实施工…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2008-09-24)通知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2008-09-24)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2008-09-16)知关于培育和发挥到村任职大学生科技服务能力的意见(2008-08-29)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2008-07-16)划(2008-2010年)…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2008-05-19)财企[2007]132号)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2008-05-04)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2008-05-04)关于转发科技部《〈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008-04-1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十一五”省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的通知(2008-02-28)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同意启动首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的通(2008-01-09)知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2007-11-14)江苏省“科技帮扶百村示范”主题活动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江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10-05)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07-06-01)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04-2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04-12)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01) 关于推动部属科研院所为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2007-03-28)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7)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6)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09)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2007-02-02)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高层次创(2007-01-20)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1-06)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1-01)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0-17)《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2006-10-16)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9-30)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2006-08-25)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2010年科普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苏科政[2006]273)(2006-08-23)关于继续在全省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苏(2006-08-23)科政[2006]244)《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索引(2006-07-12)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2006-07-01)则关于印发《2006-2010年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2006-06-14)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03-20)(暂行)》的通知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2006-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01)关于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02-01)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05-12-07)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纲要(2005-12-06)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2-0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2003-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5-12-06)江苏省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2002-2005)行动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 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11-1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11-15)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11-08)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九五”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08)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5-09-23)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09-2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06-0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03-0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4-12-01)关于废止省科技厅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决定(2004-11-09)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2003-07-0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关于加强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通知(2000-08-0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2000-07-01)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0-01-10)五、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解读(2010-12-15)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2010-08-0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解读(2009-09-30)科技厅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9-05-15)《江苏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核心亮点解读(2009-02-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解读(2008-10-27)科技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8-09-28)解读《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2008-08-27)《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08-08-27) 2008年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要点解读(2008-03-03)解读《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11-28)《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2007-05-15)意见》解读解读《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2007-04-20)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04-02)解读《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2007-03-27)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7-03-19)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03-13)。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可聚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行业)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山西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是在山西省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山西省,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全民科普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民科普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85题)1、新修订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B)起施行。
A、2011年1月1日B、2011年6月1日C、2011年10月1日D、2011年12月1日2、《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分(C)A 、5章56条B、6章60条C、8章61条D、10章62条3、(A)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A 、各级B、省、设区的市C、县级以上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D)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A 、税收优惠B、金融支持C、政府采购D、促进自主创新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D)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A 、国家B、本省C、本县D、本区域内6、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B)工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
A技术研究B应用基础研究C理论基础研究D创新研究7、省人民政府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建设的引导专项资金,用于资助(A)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改善。
A公益类B开发类C教育类8、(B)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市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集成配套、转化和推广。
A 省B省、设区的市 C 县级以上D各级9、(C)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及经济发达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A 省B 省、设区的市C县级以上D各级10、鼓励金融机构与(A)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浙财教字〔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
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补助是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范围和主要任务第一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范围为已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及市(州)、县(市、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提出申请认定的园区应为市(州)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聚集区,设有独立的园区管委会,园区四至范围清晰,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审查,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
第三条园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实现创新驱动与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辐射源和增长极。
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的管理,充分发挥农高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依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农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农高区是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呈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区域界限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高区的发展目标是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根本任务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农业高新技术辐射源和科技型涉农企业发展基地.农高区的设立,原则上从现有的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中选建。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规许可,经省政府批准也可新建。
第三条农高区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建设体系,享受省级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农业发展特点,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政策.第四条农高区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加强对农高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统一”的农高区管理机构,要把农高区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给予特别政策,统筹安排农高区建设所需的资金、物资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高区实现的财税收入返还农高区管理委员会的机制,搞好农高区软硬环境的建设,保证农高区顺利发展。
第五条农高区的建设,应当向政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创新推动转变,向涉农产业聚集并形成产业链(群)转变,向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切实增强农高区的生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豫政[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2003]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要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6项)(一)审批(12项)1.省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含国民经济动员、以工代赈)基本建设项目2.地方企业债券发行3.食用盐价格4.药品价格5.电价及电力服务价格6.热力、燃气价格7.水价8.权限内铁路运价、杂费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9.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0.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二)核准(3项)1.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2.民航客货运杂费及服务价格3.销售指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三)备案(1项)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省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2.供电营业许可(二)核准(4项)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2.油库、加油站建设,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资格4.拍卖企业设立三、省教育厅(共14项)(一)审批(5项)1.高等学校、省管或特殊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跨省招生计划) 2.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及变更事项3.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4.中小学、高校接收自费外国留学生及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及招生5.教育网站和网校设置与调整(二)核准(6项)1.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设置及更名2.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审定3.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及业务活动审核4.中外及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捐资助学及交流5.河南省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6.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三)备案(3项)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3.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校长及董事会成员四、省科学技术厅(共9项)(一)审批(3项)1.省级重点实验室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3.因公临时出国科技考察培训(二)核准(6项)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3.省科技三项费用4.创办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5.专利代理机构资格6.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军转民、军民两用和平战结合项目2.国防计量、理化考核认可(二)核准(4项)1.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2.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民用造船、核能利用、同位寒、卫星应用)项目3.军品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改项目4.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及生产销售许可六、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6项)(一)审批(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核准(5项)1.开办宗教院校2.新建、重建佛教道教寺观3.宗教院校聘请外籍教师4.接受境外宗教方面大宗捐赠5.宗教印刷品的印制、发行、经销七、省公安厅(共11项)(一)审批(7项)1.特种行业许可(含原子印章、营业性射击场)2.城镇控制爆破许可证3.公务用枪、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4.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入境证件5.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许可6.台胞来大陆定居7.赴港澳定居(二)核准(2项)1.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不含防盗保险柜箱、防盗安全门)2.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三)备案(2项)1.省(境)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入豫销售2.入豫境外企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八、省民政厅(共10项)(一)审批(5项)1.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2.社会团体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4.基金会登记5.公墓设立(二)核准(5项)1.革命烈士2.国家和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3.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5.地名的命名、更名九、省司法厅(共5项)(一)审批(1项)设立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颁发(二)核准(4项)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年度检验、变更、注销2.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变更3.律师事务所设立、年检4.律师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十、省财政厅(共10项)(一)审批(6项)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减、免、缓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国有资产划转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登记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事项6.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二)核准(4项)1.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2.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3.设立政府性基金4.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及转入、转出、陈化处理损耗十一、省人事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省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调录(聘)人员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及工作人员离退休3 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结果5.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经费资助计划6.公务员非领导职数和省直单位人员考核等次7.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和工资统发(工资基金) 8.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二)核准(4项)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资格及证书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3.申报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4.全省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10项)(一)审批(8项)1.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2.企业职工退休3.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4.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负伤认定5.省属地方技工学校开办、更名、撤销6.省直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含劳动就业)培训机构7.企业非标准工作时间工种8.冠省名职业介绍机构许可(二)核准(2项)1.港澳台和外国人员来豫就业许可2.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共9项)(一)审批(5项)1.探矿权登记及转让2.采矿权登记及转让(含用于商业经营的地热、矿泉水矿产)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4.土地勘测许可证5.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二)核准(3项)1.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备案(1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十四、省建设厅(共12项)(一)审批(5项)1.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含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资质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3.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二)核准(5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资质2.施工图审查许可证3.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三)备案(2项)1.省(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登记2.部委驻豫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十五、省交通厅(共8项)(一)审批(4项)1.省际、本省内跨省辖市客运线路、班次设立及变更2.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3.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施工、占道、建设临时(永久)性建筑、架线、铺管、设立非公路标志、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立交、采伐路林等事项4.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二)核准(4项)1.二、三、四类汽车客运站等级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3.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4.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十六、省信息产业厅(共10项)(一)审批(2项)1.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及设置、使用2.无线电台频率及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二)核准(7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批件2.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5.信息工程监理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定点企业7.军工电子研制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三)备案(1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十七、省水利厅(共7项)(一)审批(4项)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域纳污能力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取水许可证4.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采砂)(二)核准(3项)1.防洪规划同意书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大中型、跨市和涉及其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十八、省农业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肥料推广许可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质量合格证3.一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销许可证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5.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6.省级水产原(良)种、苗种生产7.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捕捞许可8.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收购、产品销售运输许可(二)核准(7项)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核2.肥料登记证3.农药、肥料广告审核4.农药登记、经营许可证5.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初审6.国外引种检疫审核7.进(出)口国家保护二级以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备案(1项)省外肥料入豫审查十九、省林业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二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野生动物经营、运输许可3.野生动物猎捕4.狩猎场设立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珍贵树种采集6.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8.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二)核准(4项)1.征占用林地审核2.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3.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4.出省木材运输许可二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共12项)(一)审批(2项)1.经贸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2.对外加工贸易(含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项目(二)核准(10项)1.进出口许可2.国外企业在豫设立常驻代表机构3.劳务人员出境证明4.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非贸易企业)申报6.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建设项目申报7.使用五项资金的项目申报8.承担国家援外项目企业的初审9.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10.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二十一、省文化厅(共5项)(一)审批(4项)1.音像制品批发许可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及组台演出许可4.设立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美术品经营单位及经营许可(不含拍卖) (二)核准(1项)设立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公司,涉外营业性演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国表演团体、个人)二十二、省卫生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医疗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许可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4.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省级审批部分)7.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8.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二)核准(7项)1.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核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3.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检验机构资质认证4.医疗广告出证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6.外国医疗团体、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备案(1项)卫生用品和一次使用医疗用品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共17项)(一)审批(14项)1.营业税政策性减免(50万元以上)2.营业税纳税地点跨省、市调整3.资源税减免(500万元以下)4.土地增值税减免5.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以上)6.地方企业处理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7.企业所得税减免(100万元以上)8.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9.企业或企业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10.延期缴纳税款11.发票准印证12.土地使用税减免(10万元以下)13.跨省印制发票14.房产税减免(5万元以上)(二)核准(3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2.车船使用税减免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二十四、省环保局(共14项)(一)审批(7项)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伴有辐射(含电磁辐射)的新、改、扩建和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许可证发放5.固体废物转移(出入省)许可6.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置7.经营危险废物许可(二)核准(5项)1.排污申报登记注册2.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4.进口固体废物做原料的审查5.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三)备案(2项)1.放射性物质暂存场所2.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6项)(一)审批(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二)核准(3项)1.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三)备案(1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二十六、省体育局(共3项)审批(3项)1.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2.授予一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称号3.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十七、省统计局(共4项)(一)审批(1项)统计调查项目(含涉外及民间调查项目)(二)核准(1项)全省性统计资料的发布与管理(三)备案(共2项)1.统计调查单位登记2.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二十八、省工商局(共6项)(一)审批(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二)核准(5项)1.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推荐)2.印刷品广告3.烟草、医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因私出入境广告发布4.知名商品的认定5,依法由省工商部门管辖的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二十九、省新闻出版局(共15项)(一)审批(7项)1.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2.内部资料出版物印刷3.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4.组建出版物交易市场5.建立报社记者站6.报刊增版、增刊及登记项目的变更7.境外出版物印刷(二)核准(6项)1.出版单位设立及重大项目变更2.重大出版选题3.新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4.进口出版物的经营发行5.设立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6.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三)备案(2项)1.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2.版权贸易合同登记三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5项) (一)审批(6项)1.法定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 2.计量认证3.省质量免检产品认定4.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5.特种设备维修许可6.气瓶充装许可(二)核准(6项)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初审2.产品标准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4.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确认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授权证书(三)备案(3项)1.采用国际标准2.企业产品标准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三十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9项)(一)审批(6项)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注册2.医疗机构使用戒毒药品,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4.药品生产许可和变更5.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6.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核准(12项)1.执业药师注册2.药品注册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4.中药保护品种初审5.戒毒新药研制初审6.出口药品初审7.药品GMP认证8.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9.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12.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三)备案(1项)全省药品研究机构的登记三十二、省旅游局(共4项)(一)审批(2项)1.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2.涉外旅游定点车船公司(二)核准(2项)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2.旅游基建项目三十三、省粮食局(共1项)审批(1项)省级储备粮轮换三十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共4项) (一)审批(2项)1.邀请外国人、港澳地区人员来访及签证2.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二)核准(2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2.外国(境外)记者(含华文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记者来豫采访三十五、省煤炭局(共4项)(一)审批(3项)1.煤炭生产许可证2.煤矿矿井报废、关停与煤矿破产3.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二)核准(1项)煤矿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资格三十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10项) (一)审批(2项)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企业的设立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资质(二)核准(8项)1.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一级安全资格认证2.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证书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8.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证三十七、省畜牧局(共10项)(一)审批(7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畜禽场建场3.畜禽新品种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5.兽药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7.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二)核准(2项)1.进出口种畜禽2.兽药广告(三)备案(1项)饲料企业的产品标准三十八、省文物局(共10项)(一)审批(5项)1.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文物拍摄及拓印的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4.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5.文物商店的设立及内外销文物(二)核准(5项)1.考古发掘审核2.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转让、抵押3.文物保护单位选址、拆除、迁移、重建4.文物出国(境)展览5.文物建筑设计、维修资质等级三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共4项)(一)审批(3项)1.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省权限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6B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3.300平方米(含)以上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二)核准(1项)省级人防工程使用四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5项)审批(5项)1.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2.省直土地使用权(包括确权、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的规划、所有权确认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计划、购置、处置5.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0项)一、省国家安全厅(2项)核准(2项)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查二、省司法厅(2项)核准(2项)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2.仲裁员资格认定、执业证颁发及年审注册三、省财政厅(1项)审批(1项)外商投资企业提前收回投资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项)备案(1项)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五、省交通厅(6项)(一)审批(2项)1.跨省、市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二)核准(4项)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4.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六、省水利厅(2项)(一)审批(1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乙级证书(二)核准(1项)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七、省林业厅(1项)审批(1项)临时占用林地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项)核准(1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九、省文化厅(5项)(一)审批(3项)1.音像制品连锁、网络经营音像制品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3.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单位及其考级简章(二)核准(2项)1.文化类民间团体登记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十、省卫生厅(5项)(一)审批(4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4.消毒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备案(1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十一、省地方税务局(1项)审批(1项)涉外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10万元以上)十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3项)核准(3项)1.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3.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十三、省新闻出版局(4项)(一)审批(1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二)核准(2项)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2.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三)备案(1项)出版物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包装袋装潢印刷品印刷十四、省旅游局(1项)核准(1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十五、省外事侨务办公室(1项)核准(1项)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十六、省煤炭局(1项)核准(1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十七、省畜牧局(2项)(一)审批(1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26号•【施行日期】2001.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钮茂生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118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1997年底以前省政府以文件形式已决定废止的51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118件)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61件)河北省商业调整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冀政〔1980〕148号1980年9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冀政〔1981〕70号1981年4月20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河北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81〕233号1981年11月1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冀政〔1981〕250号1981年12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3年8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4年5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69号1986年7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6〕139号1986年12月1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冀政〔1987〕45号1987年4月16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7〕83号1987年8月17日)(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117号1987年10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冀政〔1987〕142号1987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88〕24号1988年1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扫除文盲管理办法(冀政〔1988〕74号1988年6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乡(镇)、村和个体采金管理办法(冀政〔1988〕78号1988年6月2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出口货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89号1988年8月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冀政〔1988〕92号1988年8月17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冀政〔1988〕155号1988年11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鼓励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157号1988年11月1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3号1988年11月2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2号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3号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89〕15号1989年2月1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1号1989年6月19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试行)(冀政〔1989〕91号1989年8月30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90〕50号1990年4月25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56号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1〕57号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58号1991年3月4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1〕59号1991年3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64号1991年9月1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乡村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委员会1991年9月1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标准计量局1991年9月2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67号1991年11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冀政〔1991〕101号1991年12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91〕101号1991年12月23日)(已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标准(冀政〔1991〕101号1991年12月2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冀政〔1992〕74号1992年7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冀政〔1992〕82号1992年8月2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补充规定(冀政〔1992〕72号1992年7月6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牲畜五号病防治办法(冀政〔1993〕76号1993年7月9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7号1993年8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冀政〔1993〕86号1993年9月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4〕98号1994年5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4〕100号1994年5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冀政〔1994〕48号1994年5月31日)(已被新法规和新政策代替)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1994〕105号1994年7月13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省政府令〔1994〕115号1994年11月14日)(已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5〕148号1995年12月12日)(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6〕155号1996年3月2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6〕157号1996年3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关于制止外经贸人员擅自离职的暂行规定》(冀政办〔1996〕24号1996年9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89年3月10日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1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0号1993年3月29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3〕89号1993年9月1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法律、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12号1999年6月7日)(已被新法规、新规章代替)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57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0〕19号1980年3月13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调整工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0〕37号1980年4月1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好救灾物资进一步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的通知(冀政〔1980〕194号1980年11月26日)(已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承德市科技档案工作验收标准和承德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冀政〔1980〕212号1980年12月1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水产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34号1981年3月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挖革改技措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基建自筹投资指标范围问题的报告(冀政〔1981〕73号1981年4月2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情况的报告(冀政〔1981〕93号1981年5月1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委、商业局、外贸局关于活牛收购及其价格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20号1981年6月12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冀政〔1981〕186号1981年9月1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白洋淀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17号1981年10月30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1〕249号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与广东、上海、江苏两省一市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通知(冀政〔1981〕251号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59号1981年12月15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22号1981年3月1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冀政办〔1981〕25号1981年3月17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藏政发〔1981〕58号文件的通知(进藏有关事宜的规定)(冀政办〔1981〕87号1981年12月4日)(已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科委、计量局关于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的报告(冀政〔1982〕23号1982年2月9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二轻局关于张家口地区兔皮生产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25号1982年2月1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事改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八一年“事改企”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22号1982年6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90号1982年9月1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引黄、引岳济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1982〕203号1982年10月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望都县农村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通知(冀政〔1982〕229号1982年11月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天津市经验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的通知(冀政〔1982〕249号1982年12月10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纤维检验所开展工作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2〕118号1982年12月2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石家庄市政府关于重点发展有竞争优势产品的第一批中小型企业规划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号1983年1月5日)(已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专家座谈会关于从战略上解决我省城乡用水紧张问题的建议(冀政〔1983〕44号1983年3月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文化厅关于专业剧团精简编余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19号1983年8月12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办〔1983〕1号1983年1月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解决农用地膜覆盖技术推广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3〕7号1983年1月31日)(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系的通知(冀政办〔1983〕29号1983年3月2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冀政办〔1983〕54号1983年5月1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107号1983年11月1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冀政办〔1983〕121号1983年12月12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4〕14号1984年1月20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经济信息座谈会纪要》(冀政〔1984〕28号1984年2月28日)(已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工作的通知(冀政〔1984〕117号1984年10月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市对当前经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49号1984年5月2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访处关于部分地市县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冀政办〔1984〕98号1984年11月2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及办公厅工作中包揽过多、统得过死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4年6月21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冀政〔1985〕94号1985年7月10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河北省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6〕19号1986年3月7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陈欠贷款回收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6〕86号1986年8月13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协助部队做好国防测绘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6〕11号1986年3月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扩大离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6〕34号1986年6月9日)(已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全省横向经济联合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122号1987年11月6日)(与新政策不相适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7〕126号1987年11月1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兔瘟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7〕70号1987年12月15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发展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冀政〔1988〕113号1988年9月16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白洋淀封淀禁渔的布告(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1月4日发布)(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8〕23号1988年5月1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商谈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12号1989年2月13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专员、市长和煤电运三个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26号1989年3月18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25号1989年6月12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50号1989年12月1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三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3〕9号1993年2月17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类进位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6〕69号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家骨干乡镇企业实施“四改一提高”工程意见的通知(冀政函〔1996〕70号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附件二统一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年底以前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51件)一、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9件)河北省干部休养院(所)工作方针及休养办法草案(卫字第21号1951年3月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草案)(1952年4月19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72〕123号1972年10月26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批转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台的生产、购置、维修和报废管理的规定(冀革〔1973〕28号1973年4月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的补充规定(冀革〔1974〕89号1974年9月24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建立文物商店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通知(冀革〔1975〕115号1975年12月12日)(已由新法律代替)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革〔1977〕53号1977年9月28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革〔1978〕43号1978年4月23日)(已由新法律代替)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积极进行农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冀革〔1979〕223号1979年11月2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80〕11号)(1980年1月1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0〕38号1980年4月15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城市职工住宅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政〔1980〕75号1980年6月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0〕29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209号1980年12月1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冀政〔1982〕45号1982年3月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冀政〔1982〕110号1982年5月3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2〕121号1982年6月1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2〕232号1982年11月16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3〕95号1983年6月2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1号1984年1月5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1984〕15号1984年1月23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秦铁路建设用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征地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4〕94号1984年10月1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冀政办〔1985〕7号1985年1月1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5〕33号1985年2月16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19号1985年10月2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冀政〔1986〕125号1986年11月10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冀政办〔1987〕3号1987年1月22日)(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0〕53号1990年6月15日)(已由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铁矿山发展基金和出口资源费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冶金工业厅1990年12月1日发布)(已由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93年4月26日发布)(已由新规章代替)二、已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22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20号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33号1989年4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1989年4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1989年4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1989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64号1989年6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66号1989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198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1989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1989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1989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1989年3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26号1989年6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第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1989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1990〕27号1990年3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1990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全民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告(冀政办〔1990〕7号1990年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行车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23号1990年4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北制药厂等22家企业及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26家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0〕24号1990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氮肥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25号1990年5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纺织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30号1990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1〕13号1991年4月8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08.4.28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1—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2—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青工技术比武制度_规章制度
青工技术比武制度_规章制度青工技术比武制度s("fzoom");s("hzh0");s("hzh1");s("hzh2");青工技术比武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局青年职工学习文化、学习技术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鼓励广大青工在本岗位上刻苦钻研,提高文化理论、技术操作水平和个人的素质,培养青年岗位能手,以适应油田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突出岗位培训。
青工岗位技能培训是技术比武活动的基础。
要尽可能利用单位现有条件,创造使青工能够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方式。
如举办各种技术~,建立技术咨询站等。
2、搞好技术比赛。
局团委一般每二年举行一次;二级团委一般每1—2年举行一次;团总支和团支部每半年举行一次。
比赛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从选择工种,命题到裁判、打分,都要严格要求。
要注意安全和设备保护,以防造成事故。
3、制定并完善各种奖励政策。
从政策上奖励技术尖子,这是青工技术比武活动得以发展的动力和保证。
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一些青工技术比武活动的奖励措施,从经济待遇、政治荣誉、上岗等方面鼓励技术比武的获胜者。
推荐阅读:青工技术比武制度青工技术比武制度公司技术管理制度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餐饮技术大比武规则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s("hzh3");s("hzh4");s("hzh4b");青工技术比武制度相关内容:技术职务竞聘上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XX〕21号)精神,按照《*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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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
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
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
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
委办厅局负责。
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
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 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
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
金贴息支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
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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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
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