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述:合同法三大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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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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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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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 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 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地权的合同,所以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点。

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买权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就是风险,风险是买卖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点。

标的物波罗花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合同法基本上遵循了物权法上的这一原则,但也有一些差异,这是买卖合同的第九大核心考点,司法考试考查买卖合同一般各考点就是紧盯这三大核心考点展开的,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在合同法第133条,从这一条看来,买权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甲方的除外,这里还有一种除外情形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我们在下面会讲到,我们先看:(1)、所有权输送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分不同之以的情形,这里我们总结为所定三公式: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在中国特指房屋)特殊动产(如车、船):特殊动产+交付=所有权1)、以动产公式为例来说明,这里要注意三点:a,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如何有效为延展前提,如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这里已经办好了交付或登记,但或者说买受人是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双方只能负相互返还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不承认德国法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德国法认为只要两方签订了双方合同,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所有权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相分离的,是交付行为导致的使用权的转移,它的效力不受买买合同效力的影响。

B,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还必须交付。

这与法国法的规定不同,法国法规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我国不是这样,我国合同成立了,还必须进行交付,这说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区分就是物权法上为的区分原则,也就是债权行为必须加上交付或登记行为才能取得所有权。

C,买卖合同中实质上有所有权两个使用权,一个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一个是货币发行的所有权,这两个共同财产是相分离的,它会与市场风险合起来考,很多考生经常在这上面犯错误,他认为货币没有转移,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没有转移,这是十分错误的,这两个所有权无关系。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合同法是以合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意、有约束力的承诺、订立合同的能力、合法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即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分为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履行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有权解除合同,并产生取消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果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并约束当事人。

合同的效果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益。

六、违约责任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分为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选择通过法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殊合同制度合同法还包括一些特殊合同制度,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一般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以适应各自领域的实际需要。

以上就是合同法的一些主要考点。

在学习合同法时,应注意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牢记合同的要件和成立条件。

此外,还需要了解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具体情况,以及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掌握这些考点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的知识。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着各种交易和协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民法合同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期望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且签订合同是出于自愿,而非强迫。

二、合同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不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则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对于无名合同,通常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来处理。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则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对形式没有严格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1、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分数比例,这也是引起考生们重视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合同法分论--资料

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合同法分论--资料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合同法分论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d特定物和种类物;e主物和从物;f原物和孽息;4、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6、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a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b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①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所有权的丧失: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4、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6、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9、相邻关系的特征:a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0、相邻关系的种类: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1)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要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统一调整民事合同,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

✧诺成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除需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标的物。

✧借用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必为耽误合同,单务既可为无偿也可为有偿。

有偿多为双务,少为单务。

火车票,超市凭单不属于合同。

✧侵权责任有赔偿性,违约责任有补偿性。

✧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我国国籍,他国国籍,无国籍),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合同债权:请求权,解除权,抗辩权,抵消权。

✧乙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丙交付货物。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享有给付请求权。

甲将不洁房屋出租给乙,致使乙及其妻子染病,,虽然其妻子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使租赁房屋合同保护的第三人。

利他合同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合同债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物权化,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地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平等。

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签合同,有权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有权决定合同类型条款,有权自由选择合同表现形式,有权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类容或解除。

公平原则:利益的合理分配。

如果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序良俗原则(善良风俗,道德准则,伦理秩序)合同严守原则(不得随意违约),鼓励交易原则。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是法学专业考生必备的重要知识点,涉及了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

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法考民法考点的重要内容。

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主要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等方面。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掌握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存权、财产权、尊严权等。

在法考中,人格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权和侵权责任也是法考民法考点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权是指个人之间通过合同订立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了解如何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法考民法考点涉及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运用。

考生需要认真学习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掌握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运用,才能在法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能够重视法考民法考点,努力学习,取得成功。

第二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物权、合同、侵权三大部分,这三部分是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约束关系,侵权是民法中涉及赔偿和责任的关键领域。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大部分的考点。

一、物权考点1.物权概述物权是指人对特定物体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特定物体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独占性和依法保护性等特点。

2.物权的变动和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公共利益限制、特别约定限制、法律规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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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政法干警考试在即,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7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述:合同法三大考点》,供广大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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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

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这里是很多同学容易迷糊的地方,正是由于对这个地方掌握不透彻,导致后面合同的效力学习有问题。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

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2.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合同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比较难的一个,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这里尤其要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考试常出的内容。

3.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

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

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

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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