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刑法是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而刑法的执行是保障刑法有效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途径。

然而,在刑法执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法的效力,更是挑战了刑法制度和司法公信力,因此需要我们重视并采取对策。

一、执行困难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是制约刑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执行难包括法律适用难、证据难、被执行人或财产难以找到等情况。

这些情况的出现会使执行程序耗时耗力,也容易给被执行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执行难问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执行制度和规则。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快速查找和冻结。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增加债权人的权利,为其提供更多的保障,方便执行操作。

二、执行标准不一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重要问题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标准不一。

执行标准不一,表现为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法官间存在差异化,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这一问题体现出刑法实施时的地方性和不可知性,不仅让个体产生了不公正感受,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针对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

在执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审判统一的原则,增进法律的透明度和可知性。

同时也需要健全相关的撤销和重新审理机制,处理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是刑法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的矛盾性上,即有时刑罚执行过程中与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矛盾,执行过程动辄侵犯被判刑人的人权,这使得刑罚执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产生了新的“不合理性”。

针对刑罚执行问题,需要将刑罚执行与人权保障进行统一。

即在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应该着重保障被判刑人的权利和尊重罪犯的人格。

同时,刑罚也需要彻底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够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营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诚信、增进友爱、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涉及人权最敏感点之一,也是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如何面对,便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人权保障意识的欠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的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已经成为当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不管是立法者,还是司法人员,仍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的思想,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极大地限制了刑罚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监督更侧重于保障刑罚报复功能的發挥,往往忽视了对监管人员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检察机关在处理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时,强调与刑罚执行机关的配合多,制约少,对刑罚适用对象则强调惩罚多,保护少,这就导致在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中,侵犯被监管人员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和伤残、被监管人员生活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等现象禁而不绝,当事人家属的上访和控告也屡见不鲜,不但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我国,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因素。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一些审判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以暴力或虐待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现代司法原则,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逼供取证方法滥用,导致很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尊严。

2. 审理时间过长审理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常常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并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此外,长时间审理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3. 司法腐败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中出现腐败现象并不鲜见。

司法腐败的存在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同时也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侵蚀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司法效果。

4. 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羁押为代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情具体需要进行使用,但实际上常常滥用职权导致非法拘禁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审判制度。

以下提出几点建议:1. 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全面禁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2.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通过合理分工、科技手段的运用和完善程序规则等方式,缩短审理时间,尽量避免过长时间的审理。

3. 加强司法监督与公开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严格专业培训,并加强他们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问题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问题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问题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与改造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后续处理、社会治安的维护以及刑罚的效果。

本文将围绕刑罚执行与改造展开探讨,探究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刑罚执行问题1. 刑罚执行的目标刑罚执行的目标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某些问题,如刑罚过度或不足、执行不公等。

2. 刑罚过度或不足在刑罚执行中,有时会出现刑罚过度或不足的情况。

刑罚过度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刑罚不足则可能使得刑罚对犯罪行为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执行不公刑罚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的公正性。

执行不公会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受到不当的刑罚,或者一些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

二、刑罚改造问题1. 刑罚改造的意义刑罚改造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认识到其错误、改变罪恶行为,并最终使其回归社会。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刑罚改造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2. 刑罚改造的难点刑罚改造的难点主要体现在如何使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进行改变。

部分犯罪分子对改造缺乏认知,这使得刑罚改造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3. 刑罚改造的措施要解决刑罚改造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教导等,帮助犯罪分子重建自信、养成正确的价值观,以便他们能够逐步回归社会并改正错误。

三、刑罚执行与改造的整合1. 统筹刑罚执行与改造针对刑罚执行与改造的问题,应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改造的力度,让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

2. 强化刑罚改造工作在刑罚改造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增加改造项目的投入,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使得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得到充分的改造与教育。

3. 加强社会支持与监督刑罚执行与改造还需要社会的支持与监督。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在2016 年4 月开始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笔者在核查摸底与清理纠正阶段发现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本辖区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发现判处实刑交付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针对罪犯基数大、罪名种类多、未交付执行原因复杂、个别案件时间较久远等情况,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导出数据,在档案室进行多次查阅案卷,通过监管系统进行筛查,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等方法,从千余条数据中进行逐个排查,对本辖区内所有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的案件进行彻底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本辖区范围内仍有判处实刑罪犯尚未执行刑罚,包括看守所拒绝收押、罪犯逃匿躲避刑罚、法院交付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收监执行等情况。

一)从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多种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近80%,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犯数量较少,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0%。

(二)从刑罚种类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拘役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拘役的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80%,且均为危险驾驶罪,其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10%,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的10%。

(三)从未交付执行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看守所拒收等情况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罪犯逃匿的数量占总人数的75%,且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中,看守所拒收的数量占总人数的25%,拒收的主要原因为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四)从未交付执行具体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及监督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

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常常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是监管单位仍存在影响检察监督的问题。

部分监管单位理念转变不到位,存在重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轻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往往认为,安全是监督被监管对象的首要问题,只要在管理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关押的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没有发生自杀、自残等不安全问题就好,这就无形加大监督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

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总是认为,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监督上总是畏手畏脚,生怕监督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监督不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性质、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报刑事执行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动难题的解决,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工作能否落实到位,不仅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担负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司法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因素,对刑罚执行监督尚缺乏必要的力度,成为检察权行使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如何做好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刑罚执行合法、到位,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现阶段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交付执行存在脱节现象。

首先,对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的长时间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其次,对于投劳执行的罪犯,尽管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狱收监时,随意性较大,对于不符合《刑诉法》214条规定的罪犯仍然拒收,有的罪犯长期滞留看守所。

对此,监所监督也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依法监督。

(二)保外就医问题突出。

首先取保期限存在较大随意性。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保外就医的期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没有批准时限限制,有的即使有批准时限,但期满后不及时复查办理续保手续或收监手续,很多保外就医罪犯只要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期限直至刑期届满。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一、引言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然而,在执行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本文将探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二、执行难问题1.案件量大、复杂性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复杂性也越来越高。

这种情况下,执行难就会愈发突出。

2.被执行人资产难以查明有些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债务,导致资产难以查明。

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司法资源匮乏司法资源匮乏是导致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缺乏合适的司法资源不仅会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还会影响到案件的强制执行。

建议:1.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收集和核实。

2.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3.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执行效率。

三、执行效率低下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复杂当前的执行程序存在一些繁琐复杂的程序,如拍卖、变卖等程序。

这些程序不仅耗费时间,还会增加成本。

2.执行标的过低在一些案件中,被判决的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较少,这就导致了执行标的过低。

因此,即使成功强制执行,也难以覆盖债权人的损失。

3.司法文书质量不高司法文书质量不高是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文书存在错误或者缺陷,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建议:1.简化和优化执行程序。

2.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提高司法文书质量。

四、执行成本高问题1.拍卖费用高昂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拍卖费用往往过高,这就增加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

2.诉讼费用过高在某些执行案件中,诉讼费用占到了执行标的的很大一部分。

这就导致了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执行过程中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可能会被损坏或者丢失,这就增加了执行成本。

建议:1.合理控制拍卖费用。

刑罚论文-浅谈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罚论文-浅谈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罚论文-浅谈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工作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三个部分。

其中,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刑事裁判得以公正执行的关键。

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故讨论如何完善刑罚执行之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完善近年来,刑罚执行作为侦查、起诉和审批的后续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刑罚执行监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行刑公正的最终实现之有力保障,其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

若检察监督不能到位,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约束。

本文针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及现阶段存在问题展开论述,对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表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所谓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框架,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刑事裁判得以完整、科学、公正、规范执行的关键。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主要刑罚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则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可以依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甩权,而是从监督执法活动人手,把维护法律的统一作为自己的专职。

”这表明了我国实行的是检执分离模式。

检执分离模式反映了法律对国家权力天生具有扩张趋势和极易被滥用危险的疑惧和控制。

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和罪犯在执行一监督的关系中,执行机关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同时又时刻处于个人权利的诉求之中,可以说责任和压力最大。

但执行机关由于掌握了个人的自由甚至生死大权,对它又不能不进行法律规制。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收教中心:李刚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1.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

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

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

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

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

刑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及改革措施

刑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及改革措施
引入替代性刑罚
如社区服务、赔偿、警告等非监禁刑罚,以减轻监狱负担, 更好地满足罪犯改造需要。
人权保障的强化
尊重罪犯人权
确保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身安 全、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强化律师辩护权
保障律师为罪犯提供充分辩护的权利 ,确保司法公正。
功能平衡的实现
刑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融入教育内容,帮助 罪犯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降低再犯率 。
平衡预防与惩罚的关系
在制定和实施刑罚时,需要平衡预防与惩罚的功能,既要 有效预防犯罪,又要确保对犯罪人的公正惩罚。
完善刑罚制度
根据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刑罚制度,使 之更加科学、合理。
推进刑罚人性化
在确保刑罚有效性的同时,推进刑罚的人性化,减少对犯 罪人的人身权利的过度限制和侵犯。
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人权保障的重视
尊重人权
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残忍、不人道的刑罚,保护其 人格尊严。
司法救济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 法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确保 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辩护权保障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的 辩护权,包括委托辩护人、申请证据 等权利。
公正与人权的矛盾
加强刑罚执行力度,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刑罚的 实际效果。
05
刑罚的改革措施与建防犯罪、维护 社会秩序,而非单纯惩罚罪犯。
刑罚目的的多元化
刑罚目的应包括惩罚、改造、威慑、 教育等多方面,以实现综合预防效果 。
刑罚种类的优化
简化刑罚种类
减少刑罚种类,避免过于复杂,提高刑罚适用的明确性和可 操作性。
纠正行为
通过教育和改造,纠正犯 罪人的行为,帮助其重新 融入社会。

刑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及改革措施

刑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及改革措施

contents •刑罚制度现状及问题概述•刑罚执行中矛盾分析•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建议•执行机构改革与队伍建设举措•社会参与和舆论引导策略部署•总结:全面深化刑罚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目录述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刑罚种类由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刑罚执行旨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目的刑罚制度基本情况刑罚过重执行不严格资源不足社会舆论压力突出矛盾与问题01020304部分地区存在刑罚过重现象,导致一些轻微犯罪受到过度惩罚。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刑罚效果打折。

部分地区监狱、看守所等资源紧张,影响刑罚执行效果。

社会舆论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和评价,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刑罚制度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适应社会发展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刑罚制度应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改革刑罚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030201改革必要性与紧迫性刑罚执行中矛盾分析不同地区对刑罚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一些地区执行严格,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宽松。

地域差异不同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在刑罚执行力度上存在差异,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案件性质差异执行力度不均衡部分地区刑罚执行后犯罪率出现反弹,表明刑罚执行效果有限。

部分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反映出现行刑罚体系对于预防犯罪的效果不佳。

执行效果差异大罪犯再犯犯罪率反弹执行资源不足部分地区和机构在刑罚执行方面投入的资源不足,制约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犯罪形势的严峻对刑罚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刑罚体系未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

矛盾产生原因剖析议针对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等,及时修订刑法典,确保刑罚体系与时俱进。

刑事案件中的判决执行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判决执行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判决执行问题刑事案件的审判并非终点,刑事判决执行是确保法律公正的关键环节。

然而,我国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从判决执行的必要性、判决执行的难点以及优化判决执行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判决执行的必要性刑事判决执行是司法实施权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

判决执行不仅体现了法官判决的权威性,也起到了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只有判决执行得当,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让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判决执行的难点1. 客观难点:判决执行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并且进程复杂,容易出现审判机构和监狱、警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问题。

这就需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判决执行效率。

2. 主观难点:由于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或变相执行的现象,这导致了一些判决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三、优化判决执行的措施1. 建立判决执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判决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不同部门可以及时获取到案件的判决信息,提高协调和配合效率。

2. 完善判决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判决执行过程的监督,建立监督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减少操作的不规范和偏差。

4. 完善判决执行的经济补偿机制:对于判决后需要给予赔偿的案件,应建立完善的经济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5. 强化社会参与:通过加强社会的监督参与机制,推动判决执行的透明化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判决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为了优化判决执行,我们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判决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并且完善监督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的判决执行问题,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

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

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

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

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是继续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检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行,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理由,对确无条件执行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执行。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法律、司法领域中,我们经常听到“执行难”这个词语。

简单来说,执行难是指裁决或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可能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执行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机关力量不足执行机关作为负责实施裁决或判决的部门,承担着对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保护作用。

然而,在当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一个主要问题:执行机关力量不足。

首先,由于各级法院人员数量有限以及经费紧缺等原因,导致了大量未结案件积压。

即便是对于那些已经经过裁定并应该进行实施的案件也可能需要花费相当长时间。

这种滞后性使得当事人产生失望感,并对司法系统产生质疑。

其次,在某些地区和基层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薄弱、工作效率低下也导致了执法困境。

此外,在授权范围内执行难仍占很大比重,由于法官和执法人员的权力限制,对一些拒不执行裁判或者判决的当事人无法进行强制手段。

二、财产保全与执行效率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执行难之所以出现有时是因为无法追回债务。

这主要涉及到财产保全和执行效率两个方面。

首先,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财产保全制度并发展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执行机关对被告财产的有效保护。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

例如,在确权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理利益,并避免滥用职权导致他们失去合法财产;同时还需要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被冻结或查封的资金与案件进展同步解除等等。

其次,执行效率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裁定或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那么即使存在“资源丰富”的情况下也很难取得成功。

在某些情况下审判程序会变得复杂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并容易受到各种不法手段的干扰。

这使得执行机关被动地处于一个响应和适应的状态,而不是主动出击。

三、社会调解与协助执行方法不完善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一些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官方司法渠道并非最佳选择。

很多争端当事人更希望通过社会调解与协助执行来达成和解。

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加强监管监督的建议函

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加强监管监督的建议函

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加强监管监督的建议函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是一名普通市民,对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加强监管监督情况非常关心。

在此,我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认真考虑。

首先,建议加强被告人的社会化管理。

对于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融入社会化管理。

具体做法包括:设立矫正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被矫正人员的行踪和犯罪情况;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矫正工作。

其次,建议完善被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应当针对不同的被监管人员,制定不同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对于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帮助他们逐步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着手改正。

最后,建议加强监管机制的协同管理。

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的监管管理,应当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防范被监管人员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判处实刑未执行的被告人加强监管监督是当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问题。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监管方式,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
在2016年4月开始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笔者在核查摸底与清理纠正阶段发现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本辖区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发现判处实刑交付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针对罪犯基数大、罪名种类多、未交付执行原因复杂、个别案件时间较久远等情况,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导出数据,在档案室进行多次查阅案卷,通过监管系统进行筛查,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等方法,从千余条数据中进行逐个排查,对本辖区内所有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的案件进行彻底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本辖区范围内仍有判处实刑罪犯尚未执行刑罚,包括看守所拒绝收押、罪犯逃匿躲避刑罚、法院交付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收监执行等情况。

(一)从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交通
肇事罪等罪名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多种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近80%,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犯数量较少,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0%。

(二)从刑罚种类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拘役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拘役的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80%,且均为危险驾驶罪,其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10%,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的10%。

(三)从未交付执行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看守所拒收等情况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罪犯逃匿的数量占总人数的75%,且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中,看守所拒收的数量占总人数的25%,拒收的主要原因为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四)从未交付执行具体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罪犯逃匿的比例为75%,患有重度高血压的比例为14%,其他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处在哺乳期。

二、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中的问题
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多个部门之间配合交付执行的程序,交付执行涉及的部门主要为法院、看守所与监狱。

(一)人民法院送交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

人民法院有责任将审前未羁押并被判处实刑的罪犯送交看守所羈押,但是,实践中罪犯以多种方式和借口造成审判前未被羁押,人民法院即使出具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面临罪犯逃匿或下落不明的情况,无法将罪犯与法律文书一同送交执行场所,案件很有可能难以执行下去。

(二)看守所拒绝收押随意性较大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看守可以对罪犯拒绝收押,不宜收押的罪犯应经法定程序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看守所常以《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三种不予收押的情形为由拒绝收押,甚至不出具不予收押的法律文书,有的罪犯审判之前被拒绝收押,罪犯随即逃匿或者下落不明,判处实刑罪犯收押出现问题导致难以交付执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监狱拒绝收监随意性较大
罪犯被判处实刑且判决已经生效后,人民法院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罪犯收监执行过程中,出于对收监执行风险、监管安全、执行成本及难度等方面的考虑,对一些患有疾病的罪犯以多种理由拒绝收监,且不出具不予收监的法律文书,看守所也面临对罪犯超期羁押的法律风险,也不愿继续予以收押,最后只能对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依然面临着继续收监执行的问题,导致患病罪犯被判处实刑后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得刑事诉讼中惩治犯罪的任务在最后的执行阶段无法实现。

(四)人民检察院对交付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刑事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的任务,面临着工作量大、工作任务重、人员配备少、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大等现实困难,使得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环节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平台尚未建立,执行信息交流不畅,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执行信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包括监所
检察、交付执行检察、社区矫正检察、财产刑检察、强制医疗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职务犯罪侦查等一系列工作,工作量大内容多,人员配备少等矛盾突出,对交付执行检察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三、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交付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交付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细化,出现了《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与之不相适应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交付执行的正常进行,造成部门之间推卸和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看守所和监狱对患有疾病和身体残疾、生活受限的罪犯拒收现象使罪犯极易因为身体状况而逃脱法律的制裁,1990年颁布并施行的《看守所条例》部分条款已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相适应。

应明确并细化交付执行程序及交付执行中各部门责任及权限,使交付执行程序中各個环节能够有序对接,提高执行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二)深化刑事案件交付执行程序公开制度
执行阶段的公开也是刑事诉讼公开的一部分,只有将执行各阶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平与正义才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最终得以实现。

执行阶段尤其是判处实刑交付执行阶段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执行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实现执行信息多个执行部门之间的共享,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信息,保证判处实行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督效果。

(三)加大对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督力度
目前,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刑罚过程的监督方式依然十分单一,刑事执行检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仍需要对大量的执行信息进行人工核对,导致效率低且准确率不高。

内部信息交流与部门间协调配合不畅,发现执行阶段的问题主要依靠提出检察建议与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纠正,监督手段没有强制力作为支撑,监督的效果有限。

强化对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过程的法律监督,保证交付执行过程监督到位,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逃避执行刑罚的情形,建立起执行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畅通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在执行阶段得以实现。

作者:刘奕汝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