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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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开展前景的重任。

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迅速上升,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的和谐开展和长期稳定应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特别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兴旺国家已经开展的很成熟。

一、我国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概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有多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鉴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社区矫正惩治未成年犯,根据其矫正效果看,社区矫正制度对预防未成年再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是比监禁矫正更为适当的行刑方式。

传统的监禁矫正会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产生负面作用,增加再犯罪可能性等。

而社区矫正的理念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促使重新其融入社会生活,其优越性主要在于其良好的改造效果。

相比监禁未成年犯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防止受成年犯的影响再犯罪,而且并未与社会脱离,从而促使其真正改正自新,重返社会。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有效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大量节约司法本钱,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

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

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建设美好社区,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和谐社区,完善建议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

同时,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刑罚目的有了有效的载体。

但是,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研究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尝试对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适当的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缺失两院两部通知是我国迄今为止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是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并且有违宪之嫌。

(二)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主体相关问题分析

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主体相关问题分析

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主体相关问题分析《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进行,但实践中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入矫时已满18周岁的人是否适用相关规定存在争议。

这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及其相应的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造成障碍,急需明确。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入矫时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里所使用的皆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仅第五十八条做了特别规定,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并未规定入矫时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惯性适用已废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版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做了特别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而2020版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后2012版已废止,且2020版并未对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做出特别规定。

但实践中有些地区仍惯性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影响2020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由于其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虽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实践工作影响较大,其解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而非入矫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二、问题的影响(一)造成各地区执法标准不统一由于上文分析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各地区在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标准上较为混乱。

有些地区以犯罪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为准;有些地区以入矫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为准;有些地区在前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犯罪记录封存年限、是否在校学生等条件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分别 占全 国省 、 、 市 县建制 的 7 . 3 . 1 . 由此 81 69 %、 %、 8 %。 1 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 察院 、 最 公安部 、 司法部 于 2 0 年 县 展开 , 03
7 月共 同发 布 了 《 关于 开展 社区矫 正试 点 工作 的通知》 。通知 里 可 以看 出, 区矫正 工作 在我 国的起 步虽然 较 晚 , 社 但其 发展速 度 也有 相 当乐观 的发 展前景 。 目前 , 国的社 区矫 正工 作 已 我 明确指 出:社 区矫 正是 与监禁 矫正相对 的行 刑方式 , “ 是指将符 合 极 快 , 从 各级机 关都 在积 极努 力地 推进这 项 社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置 于社区 内, 由专 门的 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 会 经 全面铺 开 , 中央 到地方 , 团体和 民间 组织 以及 社会 志愿 者 的协助 下 , 在判 决 、 裁定 或决 定 工作 。有 些试 点地 区 , 在经 过 了几年 的实践探 索 之后 , 已经 开始 确 定 的期限 内, 正 其犯罪心 理 和行 为恶 习, 矫 并促 使其顺 利回 归 建立起 符 合 自己地 方特色 的社 区矫 正的具 体规 定与 措施 。 社会 的非监 禁刑 罚执行活动 。现代 刑罚 的实施 , ” 不仅考 虑因果报 应 , 时也考虑 大多 数犯罪 者终 将重 新进入 社会 的现 实 问题 。 同 基
于正确 教育 改造犯 罪者 , 而且有 利于 合理 配置 行刑 资源 、 降低 行 要 表现 在 :
在 我 国, 由于受传 统重 刑主 义思 想的影 响 , 以及在我 国社 区 确 的法律规 定 , 就使得相 关 司法 和执法 活动都 因缺 少明确 的法 这 缓慢 发展 的背景下 , 实质意 义上 的社区矫 正是近 几年 在借鉴 国外 律依 据而 受到 制约 。 虽然 两 高两部 联合 发出 了《 于开展 社区 矫 关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龙潭院杨光高春艳论文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比例迅速攀升,使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如何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是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在身心发育、自制能力、可塑性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加之未成年人犯罪近年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特征,这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这类特殊群体进行矫正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措施必须存在着特殊性,这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提。

本文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设立合理的社区矫正制度和运作模式,以期有效地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社区矫正也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犯罪行为人与社会脱节而运用社区的相关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方式。

1随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显现,社区矫正的方式也逐渐被人们关注。

西方国家由于其法治化程度较高,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内容和体系都相对比较齐全的制度。

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中,就形成了多种方式,这些都是现代刑罚发展的产物。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无论是在生理方面还是在心里方面,都处于一种不成熟的状态,这就决定了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治有着更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国一直以来主张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各地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所谓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对那些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的未成年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协作,共同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恶习,并且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执行方式。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主要特点1贾洛川:《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矫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37页。

是充分发挥了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多方面的救治和完善,它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已有的制度探索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尚未成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方尝试。

社区矫正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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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编辑本段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 九、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哪些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编辑本段历史由来
实际成效
2003年以来,中国18个省(区、市)先后分两批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此后又有9个省(区)先后进行了试点。2007年,长沙在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7月正式在全市全面铺开,该市共摸排出社区矫正对象2583名,实施移交接管254名,全部落实了监管教育措施,未出现一例重新犯罪和脱管、漏管的情况。 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简述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

简述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
种 行 为贴上 标 签并 把某 些人 作为 罪犯 时 , 会 产生 一些 严重 的 负面后果。当未成年犯被贴上罪犯标签时 , 会促使这些人对 标签内容进行消极的自我认同、自我否定 , 并按照被强加的
作 的通知 》提 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 的行刑方式 , 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会 团体 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 在 判决 、 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期 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 ,并 促进 其 顺利 回归社 会 的非监 禁 刑罚 执行 活 动 。
Hale Waihona Puke 从 同一修辞 中的同情认 同、 对立认同和误 同三个角度探 求出当前婚恋 电视节 目风靡 中国娱乐文化坛 的原因 , 可见电 视媒体等新兴媒体的发展和制胜离不开节 目创作理念 、 受众 心理和价值观所达成的同一效果, 只有在节 目和观众不断达 成同一的方 向上持续努力才能终于博得广大观众的青睐 , 从 而赢得节目的高收视率和成功 , 这也为其他媒体平台以及新 型的媒体节 目提供 了实实在在的实践经验 , 成为了现代 电视 媒体成功的典范。 本文探求电视相亲节 目风靡中国银屏的几 点原 因希望能对相关电视节 目有指导和启发 。 参考文献 [ 1 ]鞠玉梅. 肯尼斯 ・ 伯克新修辞 学理论述评:关于修辞的 定义 [ J ] .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 0 0 5 [ 2 ] 李鑫华. 博克新修辞学认 同说初探 [ J ] . 外语学刊 , 2 0 0 1 [ 责任 编 辑 : 肖薇 ]
刑法作为公民法益保护 的最后一道防线 ,具有补充性 , 而刑罚则是罪犯触犯刑法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 具有其他处 罚方 式不 可 比拟 的严厉 性 。 刑 罚轻 缓化 思 想主 张对刑 罚 持审 慎态 度 , 司法 者 在定 罪量 刑时 应 当少 用 甚 至不用 刑罚 而 达到 刑法之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 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要 尊重 罪犯人 格 尊严 , 不体 罚 虐待 罪犯 , 保证 罪犯 所享 有 的各

略谈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

略谈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

略谈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发布时间:2022-09-23T01:48:42.92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3月5期作者:薄宗杰[导读]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问题,更要从深层次的角度去薄宗杰山东工商学院 264005摘要: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问题,更要从深层次的角度去思考其本质原因,营造出一个面向未成年犯罪人重回社会的良好环境,从而让未成年犯罪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如此一来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降低未成年犯罪率的目的。

本文立足于未成年犯罪人现况,结合多角度剖析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路径选择;研究一、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以社会犯罪学的观点来看,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群体。

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未成年犯罪在生理年龄上处于人生阶段的起步状态,是即将步入成年世界的中间地带。

其二,未成年人处于这一特殊人生阶段,其心智发育暂未成熟,尚未建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因而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积极环境中感受到正向激励,在消极环境中被感染为消极态度,甚至有可能重蹈覆辙。

由此看来,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为未成年犯罪营造一个积极良好的环境,引导未成年犯罪人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因此,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来引导未成年犯罪人踏上光明之路,既是顺应刑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新趋势。

二、多维度看待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一)人类行为及社会关系方面人类行为及社会关系即一种关于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关系理论。

社区矫正是一种基于人类行为及社会关系的不同于监禁刑的趋于社会化的手段。

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是更应该注重刑法处罚的相关措施,结合社会工作理论和多种模式,促进未成年矫正对象进步,引导未成年矫正对象顺利重回社会。

社区工作者要立足于未成年矫正对象立场,换位思考,不仅要以时间和空间上两个维度考虑矫正对象所处环境,还要从未成年矫正对象随处社会系统来分析其心理处境,以便更好地揣摩其犯罪意图,力求在矫正工作中满足其需求,从而有效避免犯罪。

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 单亲家庭不应是障碍

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 单亲家庭不应是障碍

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单亲家庭不应是障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犯罪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而这其中,单亲家庭的孩子成为了一个比较大的群体。

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可以帮助这些孩子成功地完成重新教育和重返社会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并着重强调了单亲家庭不应成为障碍。

一、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问题未成年犯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在于,这些孩子通常具有年龄小、心智未成熟等特点,其行为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自身的生理、心理、社会环境以及家庭教育等等。

这些因素对于孩子的行为和成长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也为其走向犯罪创造了许多障碍。

未成年犯是社会上一个非常敏感的群体,尤其是在单亲家庭中,其犯罪率要高于普通家庭。

在单亲家庭中,孩子由于缺乏父母的关注和支持,往往更容易陷入自卑、压抑等情绪中,从而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吸引关注。

此外,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这也会导致孩子感到失落和无助,无法健康地成长。

二、社区矫正的介绍和作用社区矫正指在法律监管下,通过社会组织和社工人员的介入,对罪犯进行重新教育和矫正。

其中,关键在于将罪犯融入社会,让他们重新找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从而积极地投入到社会中去。

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有机会完成对自己的反思和认识,深刻地了解到自己的错误所在,找到自己的路。

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作用尤为显著。

对于未成年犯而言,社区矫正不仅可以帮助孩子们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还可以帮助他们积极沉淀自己的情感和思想,不断提升自己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另外,社区矫正还可以吸取他人的经验,结识新的朋友,和成功的人一起学习成长。

三、单亲家庭不应成为障碍很多人认为,单亲家庭的孩子更难以接受社区矫正,因为他们的成长环境非常特殊。

然而,这种想法是多余的。

单亲家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关注、经济困难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们不应该接受社区矫正。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与日俱增,但是,未成年犯毕竟是年轻人,是国家未来的力量,如何更好的帮助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对于我们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分析未成年犯社区制度的基本理论着手,其次论述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相应的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策建议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基本理论概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一般是指将那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相互协助,在提供的合理期限内,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未成年犯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缺陷,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却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当然更没有特别提及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因此,我国必须及时进行社区矫正立法,当然这项立法工作必须以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基础,尤其是关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立法,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点。

(二)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业人员目前,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各地区社区矫正的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禁、劳教场所、公安等部门抽调的民警和从社会上招募的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

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队伍,所以上述人员也是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通常是通过短期培训甚至是不经过培训直接上岗的,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起不到良好的作用。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作者:曹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3期摘要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写入刑法条文的,在此之前,各地也对这一制度进行过探索,这项制度的观念已经逐渐为我国所接受,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加适宜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但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缺乏对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急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作者简介:曹艳,青海民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32-02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

”其中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重建未成年人生活自尊、控制未成年人行为误差、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防控意义。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入了良好的发展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新亮点。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含义“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明确的界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一词来源于西方社会的行刑化思想,但是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一些社区的内容,只是还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给出了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置于其生活的社区内,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的协助下实行的、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帮助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与优化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与优化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与优化分析【导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教育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不仅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未来,也可能影响到社会安定。

下面将从未成年犯罪的矫正社区的概念和重要性说起,指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建设与优化社区矫正从本质上说是对未成年人犯的一种保护和对其犯罪的轻缓化处理,为其能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教育和帮助,同时预防其再次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对其家庭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重要性社区矫正其实是一个“外来语”,它是一些西方国家首先实行的一种刑事处罚方式,它的理念是受十九世纪末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影响而产生的,当时的社会化思想是近代学派的思想。

不同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可以让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与外界社会的联系,使其不至于与外界社会脱节,获得一定的活动自由性,在一定程度上不脱离生活,在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矫正他们的思想行为,改进犯罪人的社会观、价值观和社会观。

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三观暂未成形,或者还不够坚定,具有改正的可行性与可能性。

社区矫正的重点在于对犯人的改造和完善,使他们能改正自己,服务社会,而不是注重处罚和报复,一切的行为都是为了约束和改造,使犯人向着更好的方面改变,使犯人的人格完整化,使犯人能够实现再社会化。

这种行刑方式,能够使犯罪人的生活更加接近实际生活,使犯罪人收监环境变的和谐、友好,对于未成年来说,一个良好的环境对其生长的正确化有重要意义。

换句话说,社区矫正模式弱化了传统的监狱的概念,放宽了传统监狱的封闭性教育,以塑造犯罪人新的、正常的人格为理念,最终促使他们能成功回归社会,摆脱在自己身上写着的犯罪“标签”的影响,同时也达到了预防其再次犯罪的作用,实现了犯罪者的自我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对其有着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的挑战都是巨大的。

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

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

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千部学院法学院课题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千部学院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1)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耍: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日益严重以及对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的弊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犯.因入手,分析对未成年人适用社正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加以建I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适圈分类号:c91j.5妖标识码:A聿鳊号:1009-1416(2006)03-27-03缡日期:2006-05-12者简介:李英霞(1979-),女(满,内蒙古乌兰浩特人,辽宁公安司理干部学院法学院助教,法律项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张静57--),女(汉族),湖北省公安县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J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刑事诉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害,如何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经成为一个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禁刑相对应的社区矫正制度恰恰对症下药,针对未成年人本身的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根本目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防止重罪.因此,建立一套针对未成年人E的社区矫正体系具有极为紧迫的意义.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l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度凸显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第一,未成年人罪犯绝大多数是,屡犯,惯犯很少."美国着名的E学家马尔文?沃尔夫冈发现,在17E龄的人群中,有3o%到5O%的人至少有过一次违法或犯罪的经历,但这些人在成长以后大多能改正不再犯罪,只有6%左右的人恶习不改,以后成为惯犯,屡犯.……屡犯,惯犯的共同特征是在18岁成年以前就有过5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即是说这些人在未成年时期己经养成恶习,未能及时矫治,长久以后绝大多数成为惯犯,屡犯.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情境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起因简单,动机单纯和突发性的特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没有经过缜密思考,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然实施犯罪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未成年人所处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阶段,决定了未成年人易冲动,易感情用事的特点,容易受环境的影响,相应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就具有突发性,情境性的特点.第三,未成年人犯罪人群的特殊性.违法犯罪青少年约有四分之一来自"问题家庭"(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再婚,犯罪),7O%以上有离家出走的经历,95%以上有逃学经历,半数以上的人在少年时就染有各种不良习惯, 78%以上违法犯罪基于"一时冲动,坏人教唆,无意识,好奇心",半数以上结交过不良朋友,25%以上曾看过黄色录像.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智能化.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5O年代提前二到三年.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O年代相比提前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也在上升.犯罪主体的年龄一般是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犯罪道路,14至17岁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主力军.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智能化越来越高,犯罪的领域涉及网络等高科技,犯罪的手段和工具智能化,犯罪的反侦查手段也颇为高明.第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伙性.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中,7O%是团伙作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发现不少由在校中学生组成的带有浓厚封建行帮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第六,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广泛性.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传统的主要围绕"财,霸,性"犯罪类型外,新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诸如绑架劫持人质,雇佣杀人,卖淫嫖娼,吸食贩卖毒品,涉枪案件,盗窃机动车,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步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原因未成年人正处在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的阶段,伴随他们生理的剧烈变化,心理也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在生理上,他们发育日渐成熟, 但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对性充满了神秘和好奇,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往往就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来获得满足;在认知上,他们自我意识增强, 但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缺乏判断事物的能力,容易受引诱和腐蚀而走上歧途;在情感上,他们易情绪化,容易冲动,由于缺乏自控能力,常常感情用事,产生过激行为,导致不寻常的犯罪;在意志上,他们渴望自尊自立,但由于其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其行为常常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很容易受外界的暗示,被人利用;在心理上,他们自我表现意识突出,渴望被别人认可,被别人尊重,好虚荣,但其自我约束与控制的能力还比较弓,可能用冒险行为来表现自己,引起别人的关注.(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家庭环境的畸形是未成年J0URNAL0FLIA0NINGADMINI∽T0RSC0LLEGE0FP0L1CEANDJUSTIC田]一2一霉童蓦;馨.誓: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人犯罪的伏笔.一种情况是"问题家庭".上面我们提到过,违法犯罪青少年约有四分之一来自"问题家庭"(父母离异,丧偶,单亲,再婚犯罪).在这些"问题家庭"中,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缺少和家人的沟通,性格上往往孤僻,社会对这些"问题家庭的孩子存在歧视,导致他们通常对社会有仇视和抵触的心理,从而产生报复行为.一种情况是"溺爱家庭",这些家庭的孩子,从小被娇生惯养,性格上往往骄傲自大,自私自利,狂妄不羁,责任感差,是非意识淡薄,常常是想要什/厶就必须得到什/厶,还有一种当"老大"的心理,从而走向犯罪.二是,学校教育的偏颇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一方面,学校过分强调学习成绩,对劣等生存在歧视,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样一来很容易受人诱惑和摆布.另一方面,学校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薄弱使得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什/厶是违法犯罪,不知道违法犯罪的后果和危害.还有一方面,学校对性教育的回避使得正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无从获得正确的性知识,对性的好奇加之社会不良文化的诱导,常常成为未成年人走向性犯罪的催化剂.三是,社会诚信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假冒伪劣产品的屡禁不止,贪污腐败的层出不穷,社会诚信的缺失使得未成年人心安理得地认为可以不劳而获,可以背信弃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增多. 四是,社会文化的良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图书和音像市场的混乱,网络和媒体的泛滥,娱乐场所的无序,关于暴力,色情的内容充斥着未成年人的生活,对于这些缺乏判断能力和事物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宣传的诱惑,再加之他们的模仿心理,很容易诱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翎度的必要性1.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克服监禁刑弊端的必然要求监禁刑一直以来都处于刑罚体系的核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来惩治和改造犯罪分子.虽然监禁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改造的作用,但其本身也有着不能回避的弊端,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监禁刑未必是最佳的选择.~首先,从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上看,监禁刑表达的社会对罪犯的强烈的谴蠢强化了罪犯的标签色彩.箍着罪犯的深刻烙印回到社会,面对着方方面面的歧视,作为人所需要的自尊及社会归属感将难以得到满足,这就有可能增强其反社会的心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其次,从监禁环境上看,监禁刑可能会带来交叉感染,监禁环境也具有教唆犯罪的作用,产生更大的犯罪隐患.监禁环境就是一个"大染缸",你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却不能剥夺他的言论自由,正所谓是近墨者黑,未成年罪犯在监狱中可能会学习到更多的作案方法,更老练的犯罪技能,更有可能使其犯罪心理从一时的冲动转变为坚定的决心.这不仅达不到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更有可能增强其再犯的能力.而社区矫正恰恰克服了监禁刑的弊端,饰去了罪犯的烙印,使未成年罪犯不必生活在罪犯的阴影之下,使他们对社会有感恩之心,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同时可以避免监禁环境的交叉感染,使未成年罪犯可以真正的回归社会.2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与世隔绝"的监禁刑在剥夺了未成年罪犯人身自由的同时,也割裂了其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这对于处在人格发育阶段的未成年罪犯来说无疑是阻断了其社会化的过程.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 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让犯罪人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本身就可以极大的促进犯罪人的改造和自我改造.社区矫正制度恰恰是对未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的过程,让罪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保持,发展与自由社会的联系,罪犯不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参加劳动,参与社会活动,让罪犯从心底里不把自己当罪犯,让社会从心底里不把罪犯当罪犯. 罪犯解决他们遇到的工作,生活,家庭,心理,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未成年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他们的职业能力,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实现真正的,实实在在的自我改造.这种再社会化的过程是单纯的监禁刑无法实现和比拟的.3.来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与国际行刑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刑罚逐步轻缓和人道是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在经历了从死刑,肉刑到监禁刑的巨大历史演变之后,目前,刑罚制度在国际社会已经进人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阶段.1980年联合国在加拉加斯召开了第6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指出:"刑事司法要尽量减少关押人犯,因为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具有内在矛盾性,监禁违反了人类的本性,监狱则使囚犯的人格感到削弱.现在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到,监禁不可能使犯罪人过一种守法生活,也不可能减少犯罪率.我1门应当寻求在'狱外'或'不用监狱'来改造罪犯的方法.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的大会上,通过了《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决议,决议"建议会员国进一步加强努力以减少监禁的消极影响.""建议会员国为此加强寻求可靠的非拘禁制裁措施,以便有助于减少监禁人数."对未成年犯应尽可能让其不在监禁环境中服刑,对必须在监禁环境中服刑的未成年犯也应尽可能让其转移到非监禁环境中服刑,这同样是世界上未成年犯行刑发展的趋势.《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建议通过,联大1985年11月29日第40/83号决议通过)中提出:对未成年犯,"有关当局应尽最大可能并尽早采用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办法.""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少年给}j}善墨)_再_r,叫:r,乏TNa,f';;1,3勾3=州5田..—J1田i_口巴—'In啊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的支持."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与国际行刑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四.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人员:(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裁定假释的罪犯;(4)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5)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未成年人的未成年性,决定了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社区矫正除了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应当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针对性.通过这些社区矫正项目,矫正未成年罪犯的行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塑造他们良好的品格,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改造,达到刑罚的终极目标.1.设立养育家庭对于"问题家庭"的未成年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养育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类似家庭的环境,在家庭中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情感,对他们提供个别化的关心,爱护.家庭是人的第一个课堂,针对"问题家庭"的未成年罪犯,通过养育家庭为他们补上这一课,使这些未成年人在感受家庭温暖的同时,接受良好,科学的家庭教育,消除他们对社会,对他人的排斥,抵触心理,改掉他们自私自利的缺点,顺利实现从未成年到成年的健康过渡,顺利实现回归社会的改造.2.设立社区服务项目所谓的社区服务项目,就是让未成年人到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部门从事义务劳动以及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体力劳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通过到社会福利机构从事公益服务, 可以增强未成年罪犯的公德心和爱心通过让未成年人从事一些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体力劳动,一方面辛苦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l≯专羹謇攀≥的劳动可以让他们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应受惩罚,另一方面辛苦的劳动也可以磨练他们的意志,同时,对他们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样既可以让他们享受到劳动的喜悦,让他们懂得没有不劳而获的道理,也可以通过劳动增强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3.设立技能培训I项目未成年人无论什/厶原因误人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无疑都会影响他接受正常的教育.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素质的低下往往被社会淘汰,这往往是未成年罪犯无法融人社会的一个最大障碍.未成年罪犯往往因为无法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而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而这恰恰打击了未成年罪犯的自尊心,自信心,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导火索.所以,社区矫正制度应当设立技能培训I项目,通过技能培训I,让未成年罪犯培养一技之长,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加大他们被社会认可的砝码.4.设立铺字试验项目所谓的生椁试验,并不是单纯的指冒险性的活动,而是指可以提高未成年罪犯生存技能的试验.例如,通过组织一些集体性活动,引导未成年罪犯坦诚待人,乐于助人,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激发他们对生活的热情.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设置鉴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体系中,除建立健全一般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外,还需考虑建立适应未成年罪犯矫正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应当做到以自身形象影响人, 以高尚的思想鼓舞人,以科学的知识塑造人,真正使这些未成年罪犯重新回归主流社会.在美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他们需要扮演法律执行者和未成年人的矫正者的角色,有的还要扮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大哥哥大姐姐的角色.在工作中,他们一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与犯罪当事人相处时保持坦诚的关系, 从而换取他们的以诚相待;二是对当事人表现出尊敬,友好和同情;三是不轻信当事人;四是对积极努力已取得一定成功的当事人及时予以鼓励;五是对当事人要有正确的理解,对他们个人的问题,缺点需要表现出能够通情达理,对他们的偏见和恼怒要有正确的处理方法;六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工作热情.这值得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加以借鉴.参考文献:【1】陈世伟.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趋势与青少年保护的思考【J】'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五期.【2】戴宜生.关于2001年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的分析与预测【J】.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五期. 【5】柳洪伟.河南省安阳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思考【J】.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五期.【4】郭健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5】谢望原.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J】.载于政法论坛. 2001年第二期.【6】刘强,戴海琼,林宇虹.我国应当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J】.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4年第六期.责任编辑:赵冰Applicationofcommunity'S correctinginthecrimesoftheminors ReSeaTchgTOuP0fLiaoning AdministratorsCollegeofPoliceand Justice (LiaoningAdministratorsCollegeof PoliceandJustice,Shenyang,Liaoningll0031,China)Abstract:Owetotheincreasingserious ofthecrimesoftheminorsandthe shortageofapplicationofimprisontothe minor,thearticlestartedfromthe characteristicsandcausesofthecrimes oftheminorstoanalyzethenecessitytoapplycommunity'Scorrectingsystemtotheminors.AndConstructedthecommunity'Scorrectingsystemtothe minorsbasedonthat.Keywords:community'Scorrecting;the crimesoftheminors;application0z0H0zHz0口HzH∽0∽n0哪0哪00Hn哪z口匕∽rI'In哪一2一。

最新-社区矫正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 精品

最新-社区矫正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 精品

社区矫正: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社区矫正: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因而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和挽救,社区矫正作为全新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它对未成年罪犯的顺利改造与回归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立法滞后、观念陈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优先选择再社会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明天就是祖国的明天。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是全社会的责任,并非一人或一些人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各个公民及部门的共同努力。

本文就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论述。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英文翻译为或––。

目前,我国学者对社区矫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解释为,“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运用刑罚,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目的的活动。

”2019年3月的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了这样的阐释:“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小组和民间组织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尚未广泛采用,但在一些国家这是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逐年升高,传统的监禁刑矫正方式得弊端已经在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为了符合世界各国行刑大趋势的发展,各国开始了以社区矫正为主流的非监禁刑罚的研究与转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模式,在中国已经开展开来,也成了学者争先探讨的问题。

本文联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现状,并结合中国现行刑事政策,提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模式的发展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作为非监禁刑罚中的佼佼者——社区矫正也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就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现状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2005年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就广泛开展。

此外,辽宁、吉林、福建、江西、云南、宁夏等一些未被列入试点范围的省、自治区也自己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和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2006年10月的统计数字,在第一批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的18个省、市、自治区中,其范围已发展到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北京、上海、江苏在全辖区范围内展开。

在18个试点省市自治区中,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0,083名,其中缓刑32,882人,假释5,783人,剥夺政治权利8,074人,暂予监外执行1,768人,管制1,576人。

时隔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也迅速开展起来。

但是按照全国范围的比例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起步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也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

(一)对执行对象规定过于简化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全面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我国在实践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拟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做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相关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司法理念及分析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制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来看,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

所以,刑法界普遍认为在处理未成年在矫正时注意对未成年罪犯的感化,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能力培训,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香港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

感化令采用了是非控制、惩罚或监视的诱导方法,接受感化主任为期一年的监管,定期进行家访和面谈。

感化主任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处理个人或家庭问题,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当事人解决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问题。

社会服务令则是为14周岁以上的犯有可判监禁刑的罪犯规定的须从事对社会有益无害的工作来代替监管。

它本着“自信”、“建设性”和“补偿”的目标原则,要求罪犯做一定时间的无薪工作,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

社区志愿服务计划以接受感化的青少年为对象,由感化主任将犯罪青少年转介到有关社区支援中心参加短时间的密集小组活动,使其接受不同内容的训练,增加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和能力,并获得改善自我形象、树立信心的机会。

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区矫正浅析

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区矫正浅析

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区矫正浅析【摘要】社区矫正作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相对于监禁刑具有较大的优势,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缩短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刑罚模式的距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完善、司法行政体系日益健全,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目前,全世界已将“未成年人犯罪”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难题,这不得不使我们对监禁刑罚的改造效果产生很大的质疑。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而以往常用的监禁刑难以抵制未成年人犯罪蔓延,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情节也愈发恶劣,当务之急,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犯罪及再犯罪率,成为司法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一个严峻课题。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将罪犯改造的侧重点由惩罚转向改造,刑罚的执行由监禁刑到非监禁刑过渡,尤其针对未成年罪犯这一特殊犯罪群体,为未成年罪犯的预防和改造提供了一种更加合理的处遇模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里的一项重大进步。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社区矫正,也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还处于起步阶段,适用方式主要是通过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还有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等。

西方国家社区矫正,起初叫社区治疗,上个世纪30、40年代兴起了这种方法,其将罪犯看作是病人,是由于病态诱导着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对其适用监禁刑,应当把他们放在社区内予以治疗,治疗身体,同时治疗心理。

这种医疗矫正模式没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它为后来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战以后,日益增高的犯罪率,人满为患的监狱,越发严重的监狱暴力等问题,使人们不得不考虑改革刑罚制度,社区矫正模式就应运而生。

二、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一)通过实施社区矫正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以免其由于长期的监禁与社会隔离,再次进入社会时不适应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二)被实施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成为该社区的成员,与群体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是实现社区和谐发展的前提,以此来讲,帮助未成年犯罪人群体同时也是推进社区和谐建设的重要部分;(三)大力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罪犯群体改造的责任,虽然犯罪但未成年罪犯仍然是社会的成员,其他社会成员有责任指引他们重新认识自我,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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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逐渐淡化 , 代之以社 区矫正等非监禁化措 施 。除了美 国、英 国、日 本 以外 , 加拿; k - A 是世 界上社 区矫 正工作开 展较好 的 国家之

在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上 ,宁海一少年犯 “ 隐 身”工厂服刑 1 年 ,已成为全 国首例少年 犯 社 区矫正成 功案例 。另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 街 道作 为安徽 省 首家社 区矫 正试 点单位 , 2 0 0 4年 1 月开展 了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 两
我们 国家就该如何 , 事实上 ,我们 国家对未
任 何犯 罪行为 都是 在犯罪 心理 支 配下
实施 的.而要预防未成年人形 成犯罪 心理 ,
就 必须 了解未 成年人在 生长 发育期 内的生 理、心理特点 , 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 以 及 身心 发育 中所 反映 出的矛 盾能 够得 到准
织 。成熟 的社 区对社 区矫正 的效果至关 重 要。改革开放 以来 ,我国的社区有 了长足的 发展和巨大的变化 ,特别是 9 O年代 以来 , 随着 我 国经济体 制改革 和社会 管理体制 改
党的 “ 十六 大”报告指 出:“ 创新 是一个 民 族进步的灵魂 , 是一个国家兴 旺发达 的不竭
严峻现 实,为全社会所关注。因此 ,加强未成年犯矫正制度的研究既是 学术的需要也是现 实的 需要。 与监 禁矫正相 比,社区矫正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 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和作 用:符合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 ,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有利 于和发达 国家的刑罚模式接轨 ;我 国社会主义的刑事政 策、社会主义的法律
确及时地解决 ,消除易形成未成年人犯罪心
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有其现实可能性 。 作为一项行刑制度 , 社区矫 正在世界各
国出现及兴起 , 除 了具备强大的理论基础 之
外 ,还具有深厚 的现实土壤 。我国人 民民主
专 政的 国家性 质决定 了在确 定刑法 的 阶级 性 以及刑 罚 的惩戒功 能时实 行社会综 合 治 理 的和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2 0 0 5年 l 2月 召开的全 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 , 要更加注重 贯彻 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策 ,突出打击重 点 , 最 大限度减 少社会对立面 ,以取得更好的社 会效果。 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 ,除 了有 国内法依 据外 。 联合 国也有许多有关未成年
着明显差异。一方面 ,未成年犯性格 冲动 ,
容易受外界诱因驱使而爆发激情 , 且难 以控 制。 因此 , 他们大多是偶犯 , 主观恶性不 大。 另一 方 面 。由于未 成年 人身心 尚未 发育成 熟 ,很多越轨行 为的实施源 自好奇 、 模仿 或 冲动 ,因而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而社 区 矫 正正 是符合未 成年犯 心理 特征 的一种 宽 严相济 的刑罚方法 ,它兼具 司法 、教育 、心 理 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 , 是充分运用一切 社会 资源, 努力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保持 良 好的互 动关 系 ,从 而达到再 社会 化 目的活 动。社区矫正不仅可 以避免未成年犯罪人 因 被判处监禁刑 而在监禁场所受到交叉感染 ,
禁刑的一个附属 品或替代性措施 , 而是在可 能性和恰 当的时候要优于直接的监禁刑 , 监 禁刑已被视为是 ‘ 最后的选 择 ( 1 a s t o p t i o n ) ’ 。 ”
名未成 年犯人 目 前 已被成功矫正 , 并重新回 到社会 开始 正常生 活。由此可见 , 对未成年 犯实行社区矫正被实践证 明是切实可行的。 社 区就是一 定 地域 内的人们 社会生 活 的共 同体及 其人 们的各 种社会 活动 和社 会 关系之和 ,构成要件包括学校 、 家庭 、街道 以及 各种商业 、 文化设施等 。 社 区矫正的前 提是有一个健康 、 健全与相对完善 的社 区组
体 系以厦 日趋完善的社区和健全 的司法行政体 系资源也 为未成年犯 罪人适用社 区矫正提供 了现实可能性 ,由此得 出了社 区矫正是我 国未成年犯矫 正制度的优先选择
的结论。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社 区矫正
按 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适用社 区矫正 的罪犯包 括 : 被判处管制的 ; 被宣告缓刑 的;
区矫 正的发 展提 供了客 观上 的社 会物质 基
罪 的心 理特征 是构建 未成 年人犯 罪预 防体 系的重要 基石 。 不论从未成年犯的认知特征
还是从 未成年 犯 的情 感特 征和 动机特 征来
看, 其行为偏 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 形成 明确犯 罪意 图支配下 所实施 的犯 罪有
法学 论坛 2 0 1 4年 7月 ( 上)
社 区矫正一我 国未成年犯矫正制 度 的优 先选择
王 小 波 (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 硕士教 育学院法硕非法学 1 班 ,陕西 西安 7 1 0 0 0 0 )
摘要:当今世界性的犯 罪问题 中,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人们最感焦虑的社会问题 。我 国改革开放以来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日益严重化 。也一 直是 个不客回避的
犯社区矫正和预防的立法 。 未成年时期是容
理的各种不 良因素。因此 ,研究未成年人犯
革的不断深化 , 原来 由政府和企业组织统揽 的社会管理与社区服务职能开始分化 , 并逐 渐 回归社会及社区 , 社会成员也开始 由原来 的 “ 单位人 ”属性逐渐 向 “ 社会人”过渡 。 另一方 面,我 国的司法行 政部 门,在教育改 造罪犯 中积 累了丰 富的经验 , 而且也形成 了 较健全 的司法行政体 系, 特别是基层司法组 织 和基层 司法行政组织体系 , 这些处 以刑 罚的 未成年人, 应该优先考 虑适用社 区矫正 , 尤其 是 对于那 些罪行 较轻 的未成 年犯或 未成 年
初犯 、偶犯。
动力 ,也 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 的源泉 。 ”借 鉴 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 , 是我们创新 的 重要途径 。 当然 , 我这里并非是说 国外如何 ,
被暂予监外执行 的; 被裁定假释 的和被剥夺 政治权 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 。 虽然对
未成年犯也可以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 、 假 释而进入社区矫正 的行列 , 但仅如此解决还 不够 ,还应当对未成年犯采取特殊的政策 。 对未成年犯 。 除了杀人 既遂或抢 劫致人 死亡

在加拿大 “ 社 区矫正不再被认为只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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