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超级实用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在2013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28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0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明确,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明确,在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方面涉及增值税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逐渐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二是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明确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对扩大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通知》除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外,还随之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与原相关规定明显的不同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废止。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1、流转环节道道征税链条机制环环相扣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文件摘要: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解读: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
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第二种营销模式下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可以区分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将营销员界定为企业雇佣的非正式员工。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013年度新税收政策
2013年度新税收政策讲解2013.11.26一、企业所得税(一) 公益性捐赠1、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共160家(2013年汇算时可参考)◆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共148家◆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共9家◆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共3家2、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目前已公布的5家◆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共1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共4家3、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捐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 技术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为免税所得条件:与技术转让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三)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增了加计扣除的范围:1.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国家最新减免税政策2013最新减免税政策
国家最新减免税政策2013最新减免税政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公告日期:2013-03-05 来源:办公室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公告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3月4日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第一部分报批类项目一、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一)自产水泥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政策内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废渣掺兑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销售发票。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2013年税收政策调整明细
2013年税收政策调整明细
一、直接税
(一)税收优惠
1、上调个人所得税(PAYE)免税税额,由之前的每月200万克瓦查提高至220万。
现有标准调整后标准
税
每月收入(克瓦查)
每月收入(克瓦查)税率%
率%
0 - 2,000,000 0 0 - 2,200,000 0 2,000,001 – 2,800,000 25 2,200,001 – 3,000,000 25 2,800,001 – 5,700,000 30 3,000,001 – 5,900,000 30 高于5,700,000 35 高于5,900,000 35 改革将减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符合政府“将更多的钱放进人民口袋”的承诺。
2、废除存款、国库券、政府债券以及其它金融票据利息的医保税,
鼓励存款。
3、取消存款、国库券、政府债券以及其它金融证券利息的预扣税,
减轻税收负担,鼓励存款,推广金融服务。
4、生态肥料公司所得税率由35%减为15%,化肥生产公司所得。
财税(2013)112
财税[2013]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 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 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三、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四、2013年8月营改增后税率变化表
【由普金网整理提供】。
财税2013(52)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准确理解财税〔2013〕52号来源:作者:日期:2013-08-21准确理解财税〔2013〕52号小微企业免税政策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是国家几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后,再次出台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同时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起征点”(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适用)的额度相衔接,解决了经营规模相近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因经济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实现了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在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时,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1.该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8月,而非申报期8月。
2.所称小微企业,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淆。
3.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
另外,“不超过”应理解为包含本数。
4.小微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口径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可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一、“营改增”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文件名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政策要点: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财税〔2013〕37号与此前“营改增”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五大变化。
1.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2.纳税人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
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4.运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政策有变化。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政策点评:为适应“营改增”的全国推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对上海市推行“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绝大部分文件汇集为一个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试点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截至2013年最新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汇编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2013-01-11 11:37:28)转载▼标签:杂谈原作者:吴清亮施月梅来源:中国税务报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之四
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之四《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财税【2013】87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主要税种最新税率表(2013年)
3% 借款金额0.05‰ 购销额0.3‰ 按承包金额0.3‰ 所载金额0.3‰ 加工或承揽收入0.5 ‰ 收取费用0.5‰ 收取运费0.5‰ 按租赁金额1‰ 收取保管费1‰ 保险费收入1‰ 所载金额0.5‰ 记载资金账簿 其他账簿 按件贴花5元 万分之0.5 万分之3
万分之5 (承揽、设计、运输) 千分之1 (租赁、保管、保险) 1988-10-1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 (七)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含)元以上的各类手表 (八)游艇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实木地板 1、乘用车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 (2)汽缸容量在1.5升至2.0升(含) (3)汽缸容量在2.0升至2.5升(含) 十一、小汽车 (4)汽缸容量在2.5升至3.0升(含) (5)汽缸容量在3.0升至4.0升(含) (6)汽缸容量在4.0升以上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二、汽车轮胎 十三、摩托车 十四、化妆品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信业 (4)文化体育业 (1)服务业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3)金融保险业 娱乐业 最惠国税率率 四 、 关 税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特批后可适用) 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 1、汽缸容量250毫升以下(含) 2、汽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2% 3%
6%
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 算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 列情形的,暂按简易办法计 2.典当行业销售死当物品 算。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 免税品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上 的(含70元,不含增值税) 1、卷烟 (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下 的(不含增值税) 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2013年增值税政策调整盘点
2013年增值税政策调整盘点
刘怡君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政策法规主要有30多个,对增值税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下面就其主要变化进行简要盘点和梳理.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总页数】5页(P16-20)
【作者】刘怡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2015年增值税政策调整盘点 [J], 汪淑;
2.2014年增值税政策调整盘点 [J], 黄华丽;
3.2012年增值税政策调整盘点 [J], 黎显扬;
4.上半年增值税政策调整盘点 [J], 金红萍
5.上半年增值税、营业税政策调整盘点 [J], 金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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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流转税篇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流转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规定,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税率,国际运输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6%.
5、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当然,文件明确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文件列举的免税鲜活产品,又销售其
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6、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增值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再生水等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7)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