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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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分析

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分析

假 设某 国企 有 1 0 0户厂 办大 集体 企
和 方 式 的决 策选 择 产 生 的机 会成 本 : 改 劳动 合 同所 需 的经 济 补 偿金 : 二 是 历 史 业 , 其 中严重亏损 、 资 不抵 债 、 需要 实 施 破
拖欠 的 相关 费 用 . 主 要 涉 及 拖 欠 职 工 的 产的厂办大 集体有 1 0户 . 其余 9 0户企业
地 域 或 企 业 差 异 可 能 产 生 的 队 伍 稳 定
务 财 产 的 费 用 +管 理 人 执 行 费 用 报 酬 聘 公 式 如 下 :
成本 : 已 安 置 职 工 在 改 革 完 成 后 仍 提 出 用 工 作 人 员 费 用 ” 诉 求 需 要处 理 所涉 及 的 额外 安 置成 本 :
( 一) 企 业 改 制 费用 涉 及 这 类 人 员 改 革 后 的 生 活 费 和 社 会 保
要 求 在 全 国 范 围 内推 进 厂 办 大 集 体 改 革 ,在 3到 5年 内 实 现 无 集 体 企 业 、 无 集体 职 工 、 无集体资产的“ 三 无 ”目标 。
本 文 分 析 了 国 企 厂 办 大 集 体 的 改 革 成
由此 可见 . 厂 办大 集 体 改革 成 本 中 的隐 工 资 、 集 资款 、 社 会保 险 费 、 医疗费 、 取 按 照 国 务 院 1 8号文 倡 导 的 改 革 方 式 向 外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已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职工安置问题。职工安置对于企业的顺利进行、

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方案旨在针对企业中

待安置的职工提出一种合理、公正、稳定、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案。

二、安置原则和目标

1.安置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就业优先原则;

2.安置目标: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就业、专业转岗、自我发展。

三、安置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企业中待安置的所有职工。

四、安置步骤

1.企业职工登记:职工应按时、按要求参与企业职工登记,提供详实、真实的个人信息。

2.职工分类:根据职工的工种、岗位、技能等情况,对职工进行分类,确保安置方案的个性化。

3.就业转岗:针对市场需求和个人能力,开展市场调研,为职工提供

转岗机会。在转岗过程中,提供培训、教育等支持,确保职工顺利转岗。

4.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和政策支持,协助他们实现创业梦想。

5.就业安置:组织专项招聘会、就业推介会等,为职工安置提供更多

就业机会。

6.自主择业: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创业能力的职工,鼓励他们自主

择业,并提供一定的创业支持。

五、安置保障措施

1.职工权益保障:确保职工在企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不受

损害。

2.培训支持:为待安置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提升职工的

就业竞争力。

4.创业支持: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政策支持等。

六、安置结果评估

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3.04.16

•【文号】人社厅发[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对自主创业的,及

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中集研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

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

(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

(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

(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

(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

(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

(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

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

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认定程序为:

(1)企业内部公示

(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

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

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1.06.16

•【文号】总工发[20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6.16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总工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

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大集体转合同制员工方案

大集体转合同制员工方案

大集体转合同制员工方案

篇一:临聘人员转为合同聘用人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选拔部分年轻优秀临聘人员

转为合同制员工的通知

各科室、公司:

根据*****号《长沙*****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党委研究,报*****党委批准:决定选拔部分年轻优秀临聘人员转为合同制员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于XX年6月30日以前,与*****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后连续工作2年以上,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岗临聘人员:

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工作从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安全保卫科特别优秀的工作人员可放宽到高中学历。

2、品德优良、严守纪律、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工作认真、业绩突出,在*****工作期间获得个人荣誉一次以上(含一次)。

3、其父母或家属(子女、配偶)曾是*****正式职工,为*****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受到过上级有关单位或领导的通报表扬。

二、考核的办法及程序

实行科室(公司)民主测评与管理处考核相结合,测评与考核的分值分别为40%和60%。

1、科室(公司)民主测评由教育人事科组织各相关科室(公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临聘人员从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价。测评分为自评、群众评、领导评。自评结果不作测评成绩,只供公示使用。领导评和群众评的分值分别为40%和60%。领导评是指科室(公司)的中层班子对所属员工进行测评打分,其中中层正职占总测评分的25%(没有副职的占40%),中层副职占15%。群众评是指科室(公司)干部职工对本科室(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员工进行测评打分。科室(公司)人员20人以下的要全员参加,20人以上的最少不得低于80%。群众测评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按平均数计算分值。测评分=领导测评分的平均值*40%+群众测评分的平均值*60%。测评分在60分以下的立即进行辞退;60——79分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临聘人员待遇继续留用;80分以上的,作为转聘对象进入管理处考核程序。

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123456”实操方略

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123456”实操方略

厂办大集体改革“123456”实操方略

文/产学联合袁敬华

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 年印发的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文提出: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地方国资、财政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考核,推动落实到位;央企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改革实施方案,要与驻地企业同步或先行推进大集体改革。

2019年以来,多个省市、央企“挂图作战”,加速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实现2020年底前完成“三个消灭”(消灭大集体,消灭集体资产,消灭集体工)的既定目标。并以此目标倒逼改革进度,科学组织,慎密策划设计任务“进度图”、改革“施工图”、考核“责任图”。

为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法合规推动改革,笔者近一个月以来先后赴沈阳、铁岭、哈尔滨、呼伦贝尔、武汉、贵阳、长沙、天津、三明等地,为企业改革提供政策与实操辅导,或开展尽职调查,或设计改革方案,或论证改革路径,或商讨“人往哪去”,或授课答疑。

结合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法规政策与近年咨询实践经验,笔者总结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核心内容,概括为“123456”实操方略:

1:一个节点

2020年底完成改革任务

2:二个风险

公有资产流失、职工稳定问题

3:三个消灭

大集体形态、集体资产、集体工身份

4:四个重点

依法合规、借助外脑、钱从哪里来?人往哪儿去?

5:五个路径

3种改制方式+2种清算方式

6:六个步骤

前期准备、草案拟定、草案沟通、完善方案、方案报批、方案实施

此外,笔者将在中集研、北京产学联合主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新政解读暨改革实施方案设计与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操作问题处理研修班”专题讲解《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设计、操作流程及案例解析》课程,该课程以“123456方略”为抓手,系统解析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法规政策、方案设计、方案实施及风险规避等疑难问题。课程提纲如下: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流程及各阶段注意事项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流程及各阶段注意事项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流程及各阶段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摸底(企业人员、资产、经营情况)

二、初步方案制定(即草案拟定):

1、匡算改革成本

2

3、人员安置草案

4、资产和债务处置草案

5、财政补贴和权益核销草案

三、草案沟通(包括上级单位、主管政府部门)

四、正式方案制定

1、报告

2、审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产权界定

3、方案各种文件

4、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状况、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

(2)改制的形式、目标及原则

(3)人员安置:具体的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费用的渠道等

(4)资产处置:处置的原则、资产状况、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

(5)新公司的组建及设立:股权结构设置的原则、股权设置的内容、职工持股、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6)党工团等组织关系的移交(属地化原则)

(7)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前景(一般通过制定商业发展计划书来描述)

(8)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上述改制方案包含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权债债务处理、股权结构的设置、职工持股等若干子方案,这些子方案间既有独立性也有相关性,甚至有些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改制方案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最终实现多赢。

五、方案报批

1、程序

2、职工大会通过

3、逐级上报

六、方案实施

1、解除变更劳动合同、兑现职工相应补偿

2、企业注销或改制变更登记

3、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移交

4、财政补贴申请

信访工作安排

信访工作安排

2015年信访稳定工作安排

认清国内建筑市场发展新形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增强信访维稳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打造“和谐信访、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能力信访”,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推进辽宁建工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信访稳定工作目标

1、职工到集团公司有理访上访率要比上年下降15%。

2、职工到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率要比上年下降15%。

3、杜绝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信访者越级重访。

4、实现“两个为零”,即个体进京访为零、群体到省访为零。

5、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化解率力争达到90%。

二、矛盾高发期领导要站位前移

随着国家、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深入,职工上访诉求会越加激烈。如下岗职工安置和最低生活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退休职工为企业垫付养老和医疗保险、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伤职工待遇偏低、占地招工退休职工养老金偏低、厂办大集体职工社保问题、独生子女费等各类矛盾凸显甚至叠

加,主要领导干部要站位前移,把信访矛盾纠纷排查纳入日常性工作,密切关注群体、重点上访人员的动态和诉求,认真做好接访包案,实现重点信访事项领导包案100%,力争做到研判超前准确,应对及时有效,确保信访矛盾不激化、不积累、不上交。

要把全国“两会”、“五一”、“七·一”、“十·一”等敏感时段的稳控工作做好。加强对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处置,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就地化解,确保企业和谐稳定。3月15日前,各单位上报信访工作实施方案及领导包案表。6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领导包案化解情况工作总结。12月5日前,上报全年信访工作总结(纸板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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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企业改制一旦发生,员工的安置变动和对其的经济补偿会成为不小的问题。其中部分员工对安排和经济补偿不满的,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诉讼。合理配置劳动力流向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也是企业成功进行经营转型的必须条件。那么员工会被如何安置和补偿?来看一下相关通知中的规定。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二)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

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

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04.18

•【文号】国办发[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

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难点及对策浅析

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难点及对策浅析

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难点及对策浅析

作者:邵丽霞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27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铁路改革的深化,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作为一种特殊存在的企业形式,逐渐突显出诸多弊病,损害了职工合法的权益,也严重阻碍了铁路改革发展。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单位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使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一个核心问题。文章就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现状、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方面的难点、对策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改革;职工安置;解决

一、铁路厂办大集体改革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未,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铁路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哈尔滨铁路局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依附于主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铁路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没有工资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生活极其困难,严重束缚了铁路改革发展。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特殊产物的厂办大集体,是哈尔滨铁路局改革发展必须要破解的一道“难题”,也是国企改革深化和延伸的必然要求,厂办大集体改革势在必行。

二、哈尔滨铁路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基本现状

哈尔滨铁路局现有集体企业660家,其中法人企业515家,非法人企业145家。其中盈利企业仅109家,仅占集体企业总数的16.5%。2014年哈局集体企业亏损2396万元,累计亏损43040万元。按照黑龙江省统一规定,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为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据初步摸底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哈局共有在职集体职工64863人,其中在岗职工16954人,离岗职工47909人。退休人员62227人。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8.22

•【文号】财企[2011]231号

•【施行日期】2011.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15〕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提升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调整政策稳定就业

(一)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有效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给予稳岗补贴。

(二)提出我市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以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为目标,以扩大就业规模和改善就业结构为重点,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为青年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支撑。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等具体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专项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 和市场 主体 : 职工 得 到妥善 安置 。 职工合 法
权益得到切实维 护。 ( ) 二 基本原则 。坚 持从实际 出发 , 着力化 解 主要矛 盾 , 解决重点 问题 ; 坚持分类指 导 ,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安 置 职 工 . 理 好 劳 动 关 系 和社 会 处
厂办 大集 体 ,对发展 经 济和安 置 回城知识 青
他 中小 企业 入股 组成 ,合作 社 由人股 股东拥 有 : 区域性 合作银行 由地方 合作银 行人股 3家 组 成 . 股 份 由地 方合 作银行 拥有 ; 其 中央合作
银 行 由区域 性合作 银行 和地 方合作 银行 入股 组 成 。在 中央合 作银行的股份 中 , 地方合作银
银 行系统资金 支付结算服务 、 开发提供各类银
( ) 六 厂办 大集 体使用 的 主办 国有企业 的
行 政划拨土地 , 经所在 地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批
大集体协商确定 。
( 十三 )对再就业有 困难且接近 内部退养
准, 可将 土地使用权 与主办 国有企业分 割后 确
定 给厂办大集 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 不符合划拨 用地 目录条件 的 , 应依 法办理土地有偿 使用手 续 。土地 出让 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 ( ) 办大集 体与 主办 国有企 业之 间在 七 厂 规定 的时间 内发生 的债 权 、 债务可进行轧差 处 理 。轧差 后 主办 国有企业 欠 厂办大 集体 的债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格式)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

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xx﹞18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xx﹞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有情操作。二、职工安置

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安置时点。按照 __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求,确定以xx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xx年12月31日与本企

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xx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在册职工中xx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职工安置。对于xx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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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中集研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

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

(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

(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

(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

(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

(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

(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

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

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认定程序为:

(1)企业内部公示

(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

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

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

●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

1.通知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和两不找等人员回单位协商:

●逾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期内返回的,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间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

●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重新竞争上岗。

2.内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如果具备劳动能力,解除原内退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根据内退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内退人员可由改制企业、主办企业或地方社保机构管理,无论用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帐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五、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1.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按在岗职工参加改革。

2.“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改制企业可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改制企业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

●企业关闭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相应岗位继续工作;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残疾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国家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尽可能体现对残疾职工的社会关爱。

5.土地工劳动关系处理

在处理土地工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慎重考虑:

●征用土地时与土地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能因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及可能的违约成本;

●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是否会给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以及维稳成本与用工成本的比较;

●企业用工岗位的需要与土地工本身的条件。

六、经济补偿金相关政策规定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是对企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罚则

●对这种罚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方法:按《劳动合同法》:一年本企业工龄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不高于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变通方法一:参照劳部发【1994】481号:

对改制企业,当事人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关闭企业,必须裁员时,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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