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民间借贷代理词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___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十分清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__________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_________的,______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____________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______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______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______年偿还______元,下余______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__________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又交给____________,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__________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____________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就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贵庭提交以下代理词,以供您参考。
一、尊敬的法官,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是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贵庭的支持。
二、尊敬的法官,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方式。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尊敬的法官,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贵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举证,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同时,贵庭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此,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四、尊敬的法官,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公平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贵庭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我代表原告向贵庭提交本代理词,并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谢谢您的耐心听取!。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以合作伙伴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合作伙伴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本代理词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起草,旨在因民间借贷纠纷所产生的合同债务清偿。
一、甲方承诺
1. 甲方承诺欠乙方的借款金额为(借款金额)元,欠丙方的设置金额同等;(借款金额)元,欠丙方的设置金额同等;
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丙方作为代理人,代表甲方进行借款的清偿;
3. 如果乙方还有借据,甲方会先清偿借据上的款项;
4. 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丙方职责
1. 丙方必须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有足够的资金来清偿借款;
2. 丙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还款日和还款方式进行清偿;
3. 丙方对本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
4. 如因丙方原因导致借款清偿不能完成,则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此处可加入仲裁、诉讼方式)。
三、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监督代理行为,并要求丙方提供清偿证明;
2. 如代理行为未能按时完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直接偿还借款;
3. 如甲方违约,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代理词经各方确认后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效力
持续至清偿完毕。
任何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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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XXX诉XXX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的原告XXX的代理人,特此陈述本案事实经过。
2013年12月份,原告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告XXX,并在被告提出借款要求时,同意向其借款元。
后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购买小汽车的要求,并借款8万元。
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出库、车辆装修、上牌照等费用,共计元。
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共计9000元,其中4000元是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借款。
另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600元、3000元,让被告帮忙购置热水器,但被告未购置也未返还该款。
据此,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合计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4S店出具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
本代理人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借给被告,双方所涉及的金钱的数额是特定的。
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按时归还。
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且未能购置热水器,也未能返还购置热水器的款项。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因无书面合同而被否认。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有约定即可。
根据《XXX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当借据无书面形式时,需要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
不上.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________律师,作为本案原告________的代理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1. 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借款期限为________个月,利率为________%。
2.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
3.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还款。
4.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元;2. 判令被告支付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________%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是本案的主要证据。
-转账记录:原告已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给了被告。
-催款记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的记录,证明原告履行了催告义务。
2. 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逾期未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黄××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相关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认识,双方曾就职于同一家公司,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并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内清偿。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进行转款,合计转款金额为48500元。
从原告提交的五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收款方已经全额接收款项,收款方微信号为“×××××××××××××20”、实名认证姓名为“欧××”,与被告真实姓名匹配。
因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款。
根据双方2021年2月20日22时51分至23时08分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的金额等进行了沟通,原告在自认被告已经部分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对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会按原告要求提供借条。
在此后,虽然被告并未实际出具借条,但该聊天中,被告已经对尚欠的款项金额进行了认可,双方实际上已经对欠款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充分。
二、被告负有清偿剩余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被告至今尚有35000元未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面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方作为本案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就本次借款合同纠纷一事,经前期深入研究和充分准备,现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借款人)与被告(出借人)于特定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主要涉及借款的还款情况、违约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二、代理观点1. 合同效力我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借款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我方请求法庭确认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
3. 违约事实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我方请求法庭查明被告的违约事实,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证据分析我方已就借款事实、违约事实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
请求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 证据规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提供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请求法庭依法采信我方证据,并作出公正判决。
四、代理意见1.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我方也愿意在法庭的调解下,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20xx年3月19日第二篇: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xx年6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因为彼此是朋友,便主动提出给原告xx元礼金作为酬谢。
被告从原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元(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97950元,另50元是银行手续费)。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书记员:受王某、邓某的委托和⼭东畅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某诉王某、邓某、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委托⼈王某、邓某的代理⼈,经过庭前的调查以及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庭后评议时参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我们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不成⽴借贷关系,理由如下:⼀、从事实⽅⾯的⾓度分析:1、据李某诉称其是通过周某的担保公司打的报纸⼴告联系到周某,⽬的是做为周某民间借贷的资⾦⽅,但是李某在⾃⼰根本没有资⾦的情况下通过周某和王某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实属恶意串通。
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第⼀部分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贷款⼈向借款⼈发放贷款。
”⽽原告从与被告签订该合同之后就再也没有和被告联系过,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因该借款合同是在原告李某和本案的另⼀被告周某的串通下与王某签订的,被告在向原告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向本案的另⼀被告周某催要,也未要到该笔借款,直到被告得知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时才知道该纠纷已经调解结案。
3、本案被告王某做为《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的⼀⽅当事⼈,⾃始⾄终没有收到李某的任何钱款。
4、李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付账户,王某也没有授权或指⽰李某向王某之外的任何⼈⽀付该笔借款。
5、王某打给李某的借条是在李某迟迟不出现的情况下周某让打的,李某与周某串通,王某因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房⼦办了抵押,为了拿到钱⽆奈打下借条。
⼆、从证据的⾓度分析:1、李某诉称其是按王某的⼉⼦的指⽰,把款打到周某的帐户中,同时李某也诉称王某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周某是该公司的幕后⽼板,李某⼀直是和周某联系,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这说明王某的⼉⼦与李某接触时的⾝份是代表担保公司,是在履⾏公司⾏为,不能证明是得到了王某的授权,虽然王某的⼉⼦签订了共同还款声明,但王某的⼉⼦不是该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当事⼈,王某的⼉⼦⽆权指定李某把这笔借款向其他⼈⽀付,即使指定也是⽆效的,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李某得到了任何⼈的指定或授权。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的深入了解和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咱先来说说这借款的事儿啊。
您看,原告/被告这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借款可不是空穴来风。
当时[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找到[出借人姓名],那可是当面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急需一笔钱来[简要说明借款用途,如周转生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这可不是随便编个理由来借钱的,是确确实实有这个需求的。
就像我们平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一个人有难了,另一个人伸出援手,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情世故,也是这次借款发生的背景。
2. 借款凭证的重要性。
而且啊,咱不是没有证据的。
[出借人姓名]特别谨慎,当时就留下了借款凭证。
这借款凭证就像是双方之间的一个“小合同”,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是[具体金额],借款的日期就是刚刚提到的[借款时间]。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小票就是我们购物的凭证一样,这借款凭证就是证明这笔借款存在的关键证据。
二、借款金额与利息。
1. 金额无争议部分。
咱们再看看这借款金额,这个可不能含糊。
[出借人姓名]借给[借款人姓名]的钱,总共是[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双方之前都是认可的,没有什么大的分歧。
这就好比是做生意的时候,货物的数量是明确的,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数量来算账,借款金额也是一样的道理。
2. 利息约定的合理性。
说到利息,这也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
按照当时的约定,利息是[具体利率]。
这个利率可不是随便定的,它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您想啊,[出借人姓名]把自己的钱借给[借款人姓名],自己就失去了使用这笔钱的机会,而且还承担着[借款人姓名]可能还不上钱的风险。
那收取一定的利息,就像是一种小小的补偿,也是符合常理的。
这就好比我们把房子租出去,收点租金一样,是对自己财产出借的一种合理回报。
民间借贷代理词该怎么写
民间借贷代理词该怎么写民间借贷纠纷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起诉,起诉必然会涉及到代理词,那么民间借贷代理词该怎么写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一份代理词范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民间借贷纠纷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起诉,起诉必然会涉及到代理词,那么民间借贷代理词该怎么写呢?小编整理了一份代理词范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0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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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
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40万元,利息3分;2015年11月29日借现金50万元,利息3分。
以上两笔借款均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转账凭证,并由被告出具借条。
被告应当清偿借款本金和约定利息。
二、被告李洋羞应当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责任
1、被告提交证据,不能免除被告李洋羞应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但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均未涉及本案诉争借款,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由李有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被告李洋羞未提供直接书面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或个人债务,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用于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庭审时,被告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系李有个人借款。
被告李洋羞主张的涉诉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诉争借款不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诉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洋羞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被告李洋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原告的请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本金90万元、利息13万元。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