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五章海洋法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有: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
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
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
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
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中英文):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二、课程编号:04029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民商法七、适用专业:法学八、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九、说明:国际私法是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为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交流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私法的结构体系,准确、全面地概括国际私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编:第一编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着重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领域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着重阐述国际民事程序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着重阐述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十、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了解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学的导言,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内部司法考试辅导班全套讲义 国际法——杨帆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培训系统工程”系列课程国际法主讲人:杨帆教授硕导、法大司考名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科目授课提纲(2008年)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讲义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宪章: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生入学考试试题
材料一《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第 1 条规定:“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 列各国内法的,应为有效:(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法;或(二)立遗嘱人作出处分 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或(三)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或(四)立遗嘱人作 出处分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或(五)在涉及不动产时,财产所在地。”
(注意:此卷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共用综合试题)
(考试科目: 宪法、法理学、民法)
宪法部分
一、简答题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构成及类型。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3.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哪些方面?有什么特点?
二、论述题
1.论我国宪法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及其完善。 2.我国现行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二、案例分析
洪山区某学校向武昌区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批笔记本电脑,共计五百台,每台价格人民 币二万元。学校向公司支付了对价。
学校在使用电脑中发现,该批电脑时常自动关机。经与公司多次协商,公司 认为,电脑自动关机是某厂生产的配件质量问题导致,要求某厂参与协商,一并 解决。学校拒绝了某公司的要求,准备用诉讼途径解决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3.中国军舰依国际法对此案可行使什么权利?并请对该项权利作出解释。 4.没有国籍标志的船舶是否享有在公海海域航行的权利?并请说明其法律依据。 5.假如这起案件发生在其他国家的领海海域,中国军舰是否享有管辖权,其法律 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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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据中国某“地方报”报道,国内有所大学,有来自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国籍留学生艾 米略、侯赛、尤约等三人,来到大学所在城市一家节日酒吧门前,不购门票欲进入酒吧,被 保安人员拦阻,并发生争执。该市啤酒厂推销员袁军见状指责艾米略等人,双方继而发生推 搡。尔后,艾米略等人购票进入酒吧娱乐。袁军邀约同伴 5 人随后赶至酒吧找到艾米略等人, 双方各持刀棍、酒瓶相互殴打,致非洲留学生艾米略死亡,另两名非洲学生受伤。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讲义
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_周忠海_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各项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含义二、国际法编纂和形式和编纂者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五、政府承认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三、政府继承四、我国关于政府继承的立场和实践第四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四、国家责任的执行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二、领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河流与湖泊的地位一、河流的地位二、湖泊的地位第三节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一、租借二、国际地役三、共管第五节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划分三、边境制度第六节南极第四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第二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二、内水的法律地位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三、毗连区的概念和地位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第五节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二、大陆架的地位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二、公海的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一、航空器的国籍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节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引渡及起诉第四节外层空间法概述一、外层空间法的形成与发展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五节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三、国籍的抵触四、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含义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三、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四、外交保护五、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二、庇护第四节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定义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三、难民的法律地位四、我国关于难民问题的立场与实践第七章国际人权第一节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个人权利二、民族自决权三、关于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第三节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措施一、国内保护措施二、国际保护措施第四节中国关于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与实践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关系的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三、外交和领事机关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使馆的建立和使馆人员三、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四、使馆职务五、外交团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三、使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四节特别使团制度一、特别使团的概念和职务二、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第五节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第六节领事制度一、领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领馆的建立及其人员三、领事职务第七节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二、条约的名称三、条约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条约的缔结程序三、条约的保留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五、我国的缔约条约程序法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四、条约的适用五、条约的解释六、条约的修订第四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二、条约的终止三、条约的暂停施行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概述二、国际组织法第二节国际组织制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三、国际组织的决策第三节联合国一、概述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三、联合国的维持和平与安全制度第四节联合国专门机构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概念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简介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一、概述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简介第十一章和平解决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一、谈判二、斡旋与调停三、调查与和解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一、仲裁二、司法判决第四节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一、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二章战争法第一节战争和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战争法及其编纂第二节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战争法规一、交战者、战区和战场二、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四、军事占领法规五、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第四节战时中立法一、战时中立和中立法的概念二、中立国和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战争的结束第六节战争犯罪的惩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二、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治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国际法试卷B卷
1.Is there no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mestic (municipal) law? Please discuss this issue and tell us your views.
2.Could you talk about the legal status of trea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Please try it.
12、根据国际实践,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
A人民的支持B政权起源
C有效统治D符合宪法
13、被称为第一人权或首要人权的是()
A生命权B发展权
C自决权D平等权
14、世界上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
A占绝大多数B仅限于欧洲国家
C仅限于英国和美国D仅限于非洲国家
15、19世纪的国际会议在表决程序上通常采取的原则是()
D只能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特定罪名要求引渡
9、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渊源是()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判例
10、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特点是()
A项目实施后评价B现状评价
C预先评价D回顾评价
11、传统国际法的国家责任理论是()
A过失责任理论B结果责任理论
C绝对责任理论一般责任理论
C普遍管辖D国籍管辖
2、可以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的是()
A国家B个人C联合国D联合国专门机构
3、难民待遇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
A不承认原则B不歧视原则C不干涉原则D不推回原则
4、庇护权在国际法上是()
A个人固有的权利B国家的权力
C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力D国家的义务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法律教育网学员:骨头黄提供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杨帆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52、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国际法讲义2018(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法1、国际法与国内法(1)国际条约:签订VS批准(签订后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VS保留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民商事条约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其他包括WTO(特殊)需转化适用。
(2)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国际法不干涉国内法;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优先适用国内法导致违背国际法原则国家需承担国际责任。
2、国际法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争取独立方可适用;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代表不能使用武力手段;国家自卫(不仅只)可采取武力手段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政府间)国家: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享有特权与豁免原则,不能被强制执行。
联合国:具有独立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缔约权;承认与被承认;对外交往权;索赔权与国际责任;特权与豁免。
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对全球安全负责)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国际法院:进行国际诉讼的只能是国家;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只有联合国的相关机构,咨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会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2/3多数通过安理会表决制度:程序性事项:9个理事国同意通过;实质性事项:五大国一致+至少4个非常任理事国同意(注:大国缺席或弃权不影响决议通过)4、国家主权:领土主权管辖区域:领陆、领海、领空、领水、领土(包括油田矿藏之类)多国河流:由沿岸国协商管理,只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国际河流:专门条约规定的机构管理,对各国船舶开放界河:不得人为改变水文状况;只能在本国一侧河面捕鱼;相邻国家自由航行不受界河约束,但应有国籍标志且未经许可不得到另一侧停泊;在界河另一侧建造工程需经对方许可。
5、国家的承认: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建交、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参加国际间政府组织)都是法律上的承认,一经承认不得撤回6、国家的继承:债务(国家或代表国家之债方可继承);条约:政治性的条约可以不继承,具体事务性的条约应当继承7、国家的豁免权: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豁免均需在个案中作出放弃表示;明示放弃、默示放弃(国家起诉、提起诉讼、提起反诉(对管辖权与诉讼程序的)8、国际法律责任:行为归因为国家(代表国家);违反国际法;行为无免责理由特殊:外空发射严格国家责任;核能利用领域核能运行商赔偿不足部分国家承担补充责任9、国际空间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领空排他权;航空没有无害通过权(迫降或驱逐,避免使用武力);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可引渡不得庇护;如各国无规定引渡义务则以本国法按重罪处理;劫机犯国家不起诉则有义务向有关国家引渡。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主讲人:简基松—国际法院(45分钟)同学们!上一次课我们学习了联合国的决策机构大会和执行机构安理会,这一次课我们接着学习联合国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院的所在地――荷兰海牙和平宫)本次课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5个问题:(1)国际法院的建立;(2)国际法院的法官;(3)国际法院的当事方;(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5)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
其中国际法院的当事方、管辖权问题是本次课的难点也是本次课的重点。
一、国际法院的建立(1)远古时代的调停。
要探究国际法院建立过程,远一点甚至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调停。
调停虽然与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争端。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调停是国际法院思路的开端。
(2)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建立了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对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学家们认为其实它既非“常设”,因为其仲裁,也非“法院”,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仲裁机构。
虽然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办法,但两者的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都是将争端交给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
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国际法院的目标越来越近了。
(3)国际常设法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22年国际联盟建立了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常设法院的建立标志着真正的国际法院制度的建立。
它为后来的国际法院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国际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于1946年建立了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在国际常设法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一方面,很多制度来源于国际常设法院,另一方面,国际法院与之相比较更加完善。
这一点在后面的讲解中,我们将会看得很清楚。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既然是法院,当然应该有法官。
这一点国内的法院和国际法院没有差别。
(1)法官组成。
国际法院是由15名独立法官(independent judges)组成的。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
中国政法⼤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第⼀章导论[本章教学⽬的和要求]本章的教学⽬的是使学⽣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 国际法的创⽴⽅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 国际法强制执⾏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的效⼒根据国际法的效⼒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或法律效⼒的依据。
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派:①格⽼秀斯派。
②⾃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国际法的萌芽时期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
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权威,⼏乎没有了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
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取得的规则等。
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
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事,⼀件是威斯特伐⾥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亚和约》的签订。
(周其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学大纲法学院理论法学系法理教研室制定二00五年八月编写说明法理学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必修课。
法理学是研究法和各种法现象的最一般、最普遍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规律、方法等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对法学其他各分支学科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理学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历史、法的作用与价值、法治、法的制定与实施等,使学生掌握和运用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法理学的基本结构体系,准确地概括法理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法理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合理、内容方面新颖性与基础性相结合,尽可能反映法理学的基本观点与最新研究成果;3、将法与法治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中国的法制实践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建国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国外法理学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为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部分共十五章:第一部分为法学与法的原理;第二部分着重阐述法制运行的原理,包括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中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三部分着重阐述法治的基本原理、法的作用与价值;第四部分着重阐述法与社会现象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
本大纲由周其明编写,张正平、张德淼审定。
课程概况一、课程名称:法理学 Jurisprudence二、课程编号:04016030三、学时与学分:68学时,4学分四、考核方式:考试五、先修课程:无六、适用专业:法学七、课程教学目标:1、使学生了解法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具有分析与判断法学观点与法律现象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法理学问题的基本理论知识。
教学课时分配表目录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其历史使命二、法学体系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三、学习法理学应有的基本态度和方法第二章法 (2)第一节法的基本含义一、法的词义二、法与法律第二节法的一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三节法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二、关于法本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三、当代中国应确立的法本质观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三、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分析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 (4)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第三节法系一、法系的概念二、大陆法系三、英美法系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第四章法的渊源和分类 (6)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概述二、法的渊源的表现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二节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含义及其意义二、法的一般分类三、法的特殊分类第五章法律效力 (7)第一节法律效力概述一、法律效力的含义二、法律效力的表现三、法律效力的本源第二节法律效力的范围一、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法律的空间效力三、法律的时间效力四、法律的对事效力第三节法律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一、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二、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第六章法律体系 (8)第一节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含义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三、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二、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的划分第七章法律关系 (10)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内容三、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表现和前提条件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第八章法律责任 (11)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二、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三、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本质一、道义责任论二、社会责任论三、规范责任论第三节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归结一、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二、司法中法律责任的归结第九章法的制定 (12)第一节法的制定概述一、法的制定的含义和特征二、法的制定权和立法体制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合宪原则二、民主原则三、科学原则第三节法的制定程序一、法的制定程序概述二、我国法制定的基本程序第十章法律解释 (13)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目标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种类一、依照解释权限的分类二、依照解释方法的分类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第十一章法的实施与实现 (15)第一节法的实施与实现的概念一、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含义二、法的实现的意义第二节执法一、执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二、执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二、司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守法一、守法的概念和意义二、守法义务与抗法权利第十二章法律监督 (16)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述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二、法律监督的历史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体系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二、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第十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17)第一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述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概述二、秩序三、正义第十四章法治 (19)第一节法治的概念一、法治观念的产生与发展二、法治的含义三、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第二节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和方略一、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二、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方略第十五章法与社会 (20)第一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三、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经济一、经济的一般理解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三节法与道德一、道德与法的异同二、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第四节法与人权一、人权的基本含义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参考书目 (22)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深刻领会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了解法学的分科体系;理解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对法学和法理学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除具有规范性、指引性等共性外,在主体、制订、适用范围、实施等方面还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应是国际社会交往互动的现实主体。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类似于国家的民族独立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成为受国际法调整的主体。
个人和法人在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国际法的各项规则与制度主要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予以制订。
各国通过行使主权自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国际条约,可对国际条约的某些内容加以保留,并可按一定程序修改、退出或废止对其有效的国际条约。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一部分由各国在长期反复国际实践中形成并为各国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规则。
国家在通过协议缔结条约或于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的过程中都当然体现着各自基于国家利益的国家意志。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法所调整的事项应具有国际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国家疆界。
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体国际社会,为各国或绝大多数国际法主体公认并遵守。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以自身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方式来予以维护,如国家在遭到他国武装侵略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对侵略者进行自卫抗击。
这种状态下的国际法律秩序仍旧具有某种原始特性,制裁能否得以实现往往取决于自力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力量的对比。
[1][1]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冷战结束后失去了战略抗衡对手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已成为世界上经济与军事实力都最为强大的集团,当其无视国际法规则时,其他遵守国际法的国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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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宗教融合 (三)中世纪国际法
Hale Waihona Puke 各国的争端只需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太需要国际法。
(四)近代国际法
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2、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战争与和平》
3、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帝国主义的侵略:殖民地、租借地等 (五)现代国际法
1、 1917 年十月革命:废除不平等条约等
2、第一次世界大战: 《国际联盟盟约》 3、二战:《联合国宪章》 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一)战后国际关系的新特征
第三世界的兴起、冷战后多极世界格局的形成
国际组织的迅速增加
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比较优势,全球化问题 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 Co-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
(Corporation)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日益成为主流。 (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1、国际法内容上的深刻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2、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3、国际法客体的扩大: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的国际法分支部门, 留 ”的范围相对缩小。
—— 活的法律:法律就是法官的实施结果。
2、国际法与现实主义学说 (1) “现实主义学说 ”创始人摩根索: 国际关系中只有两项基本原则 “极权政治 ”和“国家利益 ”,法律义务必 须让位于国家利益,国际法毫无意义。 (2)麦克杜格尔的 “政策定向说 ”: 不否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但国际法只是作为决策过程的论点,它 以美国政策为定向,是美国政策的工具,而不是对一切国家普遍适用的有拘束力
政府状态。 ( 3 )国际法能够对国际政治施加影响。
3、 弱法论 驳: (1)从理论上讲,法律本身的强制性 ≠对法律的强制执行效果 ,国际社会的 “不足 ”和 “不完善 ”不是国际法是弱法的理由。 ( 2 )从国际实践看,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不总是比国内法弱。 ( 3 )人们的看法有错觉。
过多的关注夸大了国际法被破坏的印象。 执行不完善的状况在国内法中同样普遍存在。
4-77 《国际法学》课件 作者:雷益丹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不容质疑
1、法律内容:效力普遍性、法律渊源
2、制定程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
3、遵守执行情况: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其法律效力已为国
际社会普遍承认。迄今为止,没有那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
;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自然法学派 在上帝和神的意志之外,从自然给予的人性来寻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理性、正义、良知、效用、必要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般利益等。 1、社会连带说 2、国家基本权利说 3、规范法学派: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来自于上一级法律,最终上溯到人 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二)实在法学派 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表现于国际习惯和国家所缔结的条 约。 1、自我限制说 2、各国共同意志说:明示或默示 3、约定必须遵守 4、政策定向说 5、强权政治说 (三)我国国际法学者普遍赞同的观点 1、对各种学说应持开放的态度 2、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法律上是各国意志的协调一致,在事实上是国家往来关 系的需要。
( 2 )关于强制力: 国际法之所以被遵守,是各种力量结合的结果。 主观的要求:良好秩序、维持特定规范和准则的共同利益
客观的要求:法律的强制力量(自助和集体安全体制) ( 3 )英国法学家威廉斯: 一些权威的法学家给 “法律 ”所下的定义,只是文字上的,是没有用处的,
而重要的是,一些规则是否被遵守?以及被遵守到什么程度?它们是否适应社会 的需要?以及被强制执行到什么程度?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意义。 分析:据此,国际社会不存在法律,只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其中起作用的 只是政治力量。 驳: (1) “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 法律的运动。 ”——亨金《各国如何行动》 ( 2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现今的国际社会并不是无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 (一)国际法的名称由来: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Jus gentium 2-77 《国际法学》课件 作者:雷益丹 万民法既是国内法,也是世界法。 边沁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 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调整对象 法律性质 实体规范 2、国际法的特征 (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 2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 3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普遍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 注意:所谓普遍性多边条约只能是一般性多边条约。国际法着重研究一般国 际法。 ( 4 )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评:是实在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融合。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法产生的必备条件
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 有国
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 有际
(二)古代国际法
1、以万民法为例:萌芽状态,有国无际
5-77 《国际法学》课件
作者:雷益丹
2、特点 内容零散;
无普遍效力,带明显的区域性;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一)否定论 1、法律的定义 3-77 《国际法学》课件 作者:雷益丹 (1)英国奥斯汀:法律是 “主权政治权威所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 总体 ”,国际法只是 “实在道德 ”。 ( 2 )马克思: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 则的总和。 (3)英国哈特《法律的概念》 :国际法真的是法吗?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 存在明显的反差,国内法是 “以威胁性作后盾的命令的法律概念 ”。 分析:国际法缺乏强制机关实施的强制力保障 驳: (1)“有社会,就有法律 ” 奥本海:法律存在的条件
“国家保
国际法的发展,往往是在侧重国家主权为一极与侧重国际秩序为另一极的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