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
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局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
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法分类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局信访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局党委领导、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
导具体抓、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局属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
组织、协调、督促和办理。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来访。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
明显的信访标识。
第六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信箱,方便信访人投放信件。信访信箱应当定期开启,并及时处理投放的信件。
第七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信访人进行电话咨询和电子邮
件投诉。
第八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反馈、跟踪、督促等制度,确
保信访事项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九条应急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并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信访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信访效能督办制度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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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督办原则与内容 • 督办流程与方法 • 效能评估与改进 • 督办成果与案例 • 相关政策与法规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信访工作是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听取民意、了解民情、解决 民生的关键环节。
在信访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信访事项办理不及时、不规范、不公正等, 导致信访人不满和投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 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的办法》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信访机构的职
责和权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对违反信 访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信访
效能督办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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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高效
对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要及时启动, 并尽快处理完毕,确保信访人的合法 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保密原则
对信访案件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不得随意泄露,确保信访人的隐私权 得到尊重和保护。
督办内容
落实首办责任
跟踪督办
对收到的信访案件,要督促首办单位或部 门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对已转交处理的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日益增加,如何高效、规范地进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意义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是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信访工作的一项监督管理活动,旨在落实政府的垂直管理原则,加强对下级政府信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规范信访工作的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确保信访工作公开、透明、效能和法制化。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对于完善政府法治建设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帮助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其次,它能够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树立政府的形象,以利于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和理解。此外,它还能够规范市民的信访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信访申诉,有利于减少和规避政府的工作负担。
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办法
1、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制定责任主体、责任环节、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规范化
的管理办法,确保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信访工作中的失误和漏洞。
2、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信访工作的监督,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下级政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信访投诉。同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质量分析制度,对信访工作的业务技能、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是指对于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督办,确保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妥善的解决。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督办责任的明确:明确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相关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制度。
2. 督办机制的建立:建立信访事项的督办机制,设立专门的督办部门或岗位,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办。
3. 督办时间的限定:制定明确的办理时限和督办时间节点,确保信访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
4. 督办方式的多样化: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及时了解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5. 督办结果的评估: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信访工作办理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办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办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信访工作办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信访行为。
第四条信访工作办理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收集、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回复、督办、归档等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二、信访信息的收集和登记
第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收集制度,通过来信、来访、来电、
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信访信息。
第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信访信息应当进行认真登记,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信访事项、诉求等内容,确保信访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办理意见,按照信访工
作流程及时交办或者转送。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交办
第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
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处理
权限,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办给承办部门,并告知信访人。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接收、登记信访事项,并按照要求办理。
四、信访事项的承办和回复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督查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包括: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重大集体上访事项和突发性群体事件;3次以上重复来信来访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其他应予督查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由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查组织
第五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督查督办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机构应当配备相适应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督查程序
第八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接收信访事项,审核是否属于督查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二)交办: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办理期限和办理要求;
(三)承办:责任单位按照交办要求办理信访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催办:对办理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催办,了解原因,督促办理;
(五)核查: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核查,确保办理质量;
(六)反馈:将核查结果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反馈。
信访工作制度_督查
信访工作制度督查
一、引言
信访工作制度督查是对信访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信访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文将对信访工作制度督查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和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增多,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信访工作制度督查显得尤为重要。
信访工作制度督查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信访工作质量:通过督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信访工作制度督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3. 落实责任追究:通过对信访工作制度的督查,可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 增强群众信任:加强信访工作制度督查,可以提高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三、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制度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检查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信访工作制度,是否涵盖了信访工
作的各个环节。
2. 信访工作制度执行:检查信访工作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执行不力、变形走样等问题。
3. 信访工作制度落实:检查信访工作制度是否得到了真正落实,是否存在漏洞和
不足。
4. 信访工作制度效果:评估信访工作制度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 __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四条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NEW)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
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
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
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
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信访督查督办流程
信访督查督办流程
一、引言
信访工作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信访渠道,人民可以向政府反映问题和诉求。然而,信访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等。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信访督查督办流程应运而生。
二、信访督查督办流程概述
信访督查督办流程是指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它包括信访事项的登记、分派、调查核实、问题解决、反馈回复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信访督查督办流程的各个环节。
1. 信访事项登记
信访事项登记是信访督查督办流程的第一步。当人民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提出问题或诉求时,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信访人、信访内容、信访时间等。
2. 信访事项分派
信访事项登记后,政府需要将信访事项分派给相应的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理。分派的原则是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涉及的领域来确定,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专业和有效的处理。
3. 信访事项调查核实
分派后,相关部门或责任人需要进行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的目的是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和背景,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和确认。
4. 问题解决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或责任人需要制定解决方案,解决信访事项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应当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 反馈回复
问题解决后,政府需要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回复。回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解释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权益和义务。
三、信访督查督办流程的重要性
信访督查督办流程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xx《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信访督办转办工作制度
信访督办转办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督办转办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督办转办工作应当坚持有责必问、有过必纠的原则,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合法的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办转办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督办机构,负责信访督办转办工作。
第五条信访督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分析,确定督办转办部门;
(三)负责将信访事项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四)负责跟踪、督促、协调、指导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告;
(六)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公示;
(七)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八)负责对信访督办转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移送、追责。
第六条有关部门收到信访督办机构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督办机构。
三、工作程序
第七条信访督办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审查,确定督办转办部门。
第八条信访督办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有关部门收到信访督办机构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督办机构。
第十条信访督办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协调、指导。
第十一条信访督办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告。
信访交办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交办督办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确保信访事项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交办督办工作制度是指对信访事项进行交办、转办、督办、反馈等环节的管理和规范,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交办督办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信访交办督办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信访部门是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
(二)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三)协调、指导、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五)定期汇总、分析信访交办督办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与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交办督办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程序
第八条信访交办督办工作程序分为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反馈等环节。
(一)受理:各级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理由。
(二)交办: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给相关部门或者下级机关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办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督查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督查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保障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途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保护举报人权益的
原则。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举报
事项。
二、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的举报。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三、信访举报的办理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举报,要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举报,要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跨行业的信访举报,要加强协调,共同处理。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四、督查与反馈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督查,确保信访举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信访工作监督制度
信访工作监督制度
一、背景
工作是指受到损害、矛盾纠纷等各类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举报、控告等信函、访谈的行为和相关的组织工作。为了确保工作
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工作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
工作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
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2.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避免工作失误和滥用职权。
三、内容
工作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纪律约束
-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过程规范
- 受理部门需要建立科学的受理流程,确保申诉人信件得到及时处理。
- 部门在处理申诉过程中需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材料安全和可追溯性。
- 受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办理时限,确保按时办结。
3. 监督机制
- 建立工作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 内部监督由纪检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确保工作纪律和责任落实。
- 外部监督由社会各界和媒体等互相监督,推动工作的公开透明。
4. 风险防控
- 针对各类问题,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危机处理和敏感信息的管理工作。
- 针对人员可能遭受的威胁和暴力行为,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实施
为确保工作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宣传
- 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提高他们的监督意识和工作纪律。
2. 培训和教育
- 针对工作人员,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3. 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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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篇一:信访件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第四条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
施。
第八条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 注重时效的原则;
(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四) 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六) 坚持领导授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时效,就是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规定期限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就是立足“事要解决”,按照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要求,在对大局予以充分考量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群众的诉求;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就是对有些疑难问题,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进行处理,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结效率。二、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贯彻落实信访法规、政策规定、制度等情况;(三)上级机关和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隐患;
(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七)其他需要予以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各单位信访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和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具体工作中可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结信访事项,对进展缓慢的及时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和越级信访事项。强调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重视解决好初信初访案件。
(三)提出建议:指导责任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
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区域、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进案件的处理。案情重大或情况紧急,报请区分管领导协调,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拟办。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二)交办。立案交办后,经办人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
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催办。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发函、听取汇报等催办方式。一般情况下,对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案件进行催办。
2、查办。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一般情况下安排2人以上同往现场查办。
3、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反馈。经办人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追究。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三)处结。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重办。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回复。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及时回复。
3、归档。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