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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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0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管理。

二、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以2008年为基数年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其中,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由其所在设区市城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结果就修改原则和目标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经省政府审查并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规[2015]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乡)总体规划管理的通知
(冀建规〔2015〕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严格总体规划实施是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做好省委巡视有关反馈意见整改的重点工作,对于增强规划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规划期限至2030年的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

为确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优化完善提升工作
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本着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对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回头看,就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空间布局、开发边界、资源环境承载等重大。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1页目录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控制单元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划分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划分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划分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现状调研.............................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控制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绿地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 城市设计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规划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2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9]第4号)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要求,整合原已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开展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规划公示时,涉及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排水系统,电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空、防洪等防灾系统的规划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备案。

今年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要完成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其中,各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省政府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抓紧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05目录一、总则 (1)二、片区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3)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规模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5)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设施规划 (7)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8)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 (9)五、规划成果 (10)六、附则 (12)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省城市和县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市和县城依据总体规划,分片区综合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对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开发建设用地强度和规模提出控制要求。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1)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综合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编制,保证城市科学合理有序发展;(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安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保障城市特色和环境品质,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5)正确处理城市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近期实施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安排,远期重点制定规划控制要求;(6)重视资源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水平;(7)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2.3 划分成果三、现状调研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3 市政设施规划4.4 绿地规划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4.8 城市设计控制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五、规划成果六、附则附图则参考格式(略)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各地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河北省也加大了城市发展力度,那么其城市规划也有着改变,那你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希望大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198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2年4月1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8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编制和实施好城市规划,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对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我省的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所有城市,包括市、工矿区、县城、设镇建制的镇。

第三条所有城市都要按照本条例认真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各项建设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

第四条城市的规模,按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一百万人口以上的为特大城市,五十万以上至一百万人口的为大城市,二十万以上至五十万人口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和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

第五条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建设小城市。

凡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除直接为本市服务的项目外,一般不再兴建大中型项目。

大、中城市的郊区范围,本着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和满足蔬菜、副食品供应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为便于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防止城市边缘扩大,大中城市规划区外三至五公里范围内划为“城市控制区”(经过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城市控制区”内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体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要求。

对城市各项建设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并注意继承、发扬民主传统,保持地方特色。

第八条城市规划要贯彻执行勤俭建国的方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冀建法[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冀建法〔2013〕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2年10月31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04件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31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2年10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
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4日附件1。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苗运涛)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苗运涛)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的挑战
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 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历程
从产生到规范——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过程
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访华,带来一个全新的城市规划概 念——土地分区规划管理(区划法 zoning )。 1982年,上海虹桥开发区的规划,为适应外资建设的要求,借鉴 美国区划管理经验,编制了土地出让规划,首先采用8项指标对用 地建设进行规划控制。这一方法在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中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 1986年6月,上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建设部级的《上海市 土地使用区划管理研究》课题,1990年建设部组织专家对该课题 进行评审,肯定了区划技术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 制的重大作用。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制做出了贡 献。 1987年,同济大学编制厦门、清华大学编制桂林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30日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察,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实施条例》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实施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新举措、新要求。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积极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努力营造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群众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二)修订地方性法规,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办字[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1日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规划执行力,严格依法管理,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全面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评估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推行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主动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监督检查。

1实施动态监测。

加强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6个城市的遥感动态监测,首次在承德、廊坊、沧州、衡水、邢台等5市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县级市推广。

完善全省数字规划空间信息数据,开展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

自2013年起,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对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跟踪。

2开展执法专项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各设区市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抽查设区市所辖县(市),具体工作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
案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1.08
•【字号】冀建规[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
工作的补充通知
(冀建规〔2010〕12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2009年11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控详规备案审查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一、初步成果备案审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抓紧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编写备案报告、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含图表),基本具备上报备案审查条件。

2010年2月10日前,我厅将会同各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拟上报备案的初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控详规备案审查的前期基础工作。

二、成果备案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根据审查意见,抓紧对控详规成果进行完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已履行此程序的除外),于2010年2月底前,由市政府行文报送省政府备案。

联系人:鲍龙*************,138****8364
谢雪燕*************,151****3133
二○一○年一月八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审查管理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承办备案审查工作;县级市和县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备案审查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完整的规划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

二、备案审查重点(一)规划制定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将批准后的规划内容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规划内容和深度。

符合《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有关地方规定,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规[2008]3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冀建规〔2008〕329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各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在指导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规划期至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其它城市也在抓紧开展修编,到2008年底之前审批工作将基本完成。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

规划公布应当采用媒体、网络、规划展馆或其他场所公开展示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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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9]第4号)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要求,整合原已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开展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规划公示时,涉及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排水系统,电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空、防洪等防灾系统的规划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备案。

今年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要完成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其中,各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省政府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抓紧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制定规划条件管理办法,重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管理。

根据当前规划管理和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在9月底之前,具体明确当地居住建筑最高容积率控制指标,并将有关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工作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近期组织全省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和编制单位开展《办法》和《导则》的培训,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各市也要及时组织所辖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编制
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办法》和《导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各市要制定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落实规划编制经费,集中组织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督导和调度。

各设区市每月25日前要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全覆盖和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等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于编制进展缓慢的设区市将进行通报并重点督导。

二○○九年七月六日
(资料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20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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