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论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者:李旭丹陈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对证据审核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把握方面。
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因人而异。
在基层法官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有:一是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时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程序裁量权的灵活性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
因此有必要对民商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
本文通过介绍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体现,针对性地提出规制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的几点建议,即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制约机制及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统一裁判标准。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证据审核作者简介:李旭丹、陈璐,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35-02自由裁量是司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民商事案件的复杂性及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等,民商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了影响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及原因,对规范民商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
具体到民商事审判实践,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在证据审核及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对证据审核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据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认定三方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统一裁判语境下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
法官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及其 当代命运
何谓法官 的 自由裁量权 , 这是首先要 明确 的问题 。英 国
法 学 家 戴 维 ・ 沃 克 给 自 由裁 量 权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自 M・ “
由裁量权 , 指酌情作 出决 定的权力 , 并且这种决定 在当时情
1 月 2 t 1 8 E中央政法委员会在 《 关于深化 司法 体制和工作机 况下应是 正义 、 公正 、 正确 、 公平 和合理 的。法律常常授予法
年 内全市法院 办理的 同类案件 进行 比对 , 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 , 约束 法官的裁量权 , 参考 以此 同时避免 同案不 同判。 前 该 系 目
统只限于刑事案件 , 纳入 系统的刑事案例达 10万件之 多。 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 0 0 广 0 9年 3月 出台了《 于规范民商事审判 关 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该意见虽然是针 对民商事审判提 出的, 实际上对刑 事审判也 产生 了积极影响。云 南法院从 2 0 年 5 , 但 09
月 1日起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 审理程序 , 法庭 审理程 序 中增设“ 在 量刑辩论” 节 , 环 控辩双 方可以 当庭提 出各 自的量刑意见 ,
从 而 增 强 量 刑 的 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17・ 2
自由裁量权 , 它是普通法 系法 官传统 固有 的权力 。 是指 “ 能够
① 参见 王胜俊 20 0 9年 3月 1 0日在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 高人 民,  ̄. 作报 告》 最 ; z L - - - 。 ②例 如 ,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 院从 2 0 0 9年开始在全 国率先推行 “ 案件 比对 系统” 该 系统可 以将 正在 审理的案件与 以往 5 .
整改总结范文3篇
整改总结范⽂3篇法院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整改阶段总结法院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整改阶段总结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按照区委部署,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6⽉上旬开始,紧密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规范司法⾏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并成⽴了领导⼩组,制定、下发了实施⽅案,并于6⽉14⽇下午召开了动员⼤会。
通过精⼼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活动任务。
全院⼲警坚持边学边改,⾃觉在⼯作中努⼒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教育效果。
主要做法⼀是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认识作好集中整改阶段⼯作的重要性。
我院认真召开了动员会,要求各单位和⼴⼤⼲警要提⾼思想认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作风,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搞好集中整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是整改⽅案⼴泛征求群众意见。
各单位的整改⽅案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全院的整改⽅案既征求了各分管单位⼲警、群众的意见,⼜征求了⼀部分当事⼈、来访群众的意见。
三是确定整改⽬标,全⾯进⾏整改落实。
⾸先从以下⽅⾯进⾏整改:1、容易发⽣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环节上进⾏整改和规范。
重点放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上,放在法官⾃由裁量权的正确⾏使上;2、容易发⽣违规违法办案、司法不⽂明的岗位、环节上进⾏整改和规范。
民商事审判⼯作的重点是(请登陆政法秘书⽹)保证当事⼈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免受侵害;刑事审判⼯作的重点是防⽌超期羁押、滥⽤强制措施,落实“有罪则判,⽆罪放⼈”的原则;3、容易发⽣玩忽职守、司法不作为的岗位、环节上进⾏整改和规范。
主要是规范活动,畅通⽴案渠道,解决好群众“告状难”问题;认真执⾏⾸问负责制,进⼀步畅通涉法信访渠道,及时处理涉法信访案件,落实责任制,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切实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容易发⽣地⽅和部门保护、违法⼲预办案的岗位、环节上进⾏整改和规范。
依法进⾏独⽴审判,⾃觉接受各种合法监督,坚决杜绝该⽴案不⽴案、该执⾏不执⾏,损害当事⼈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法〔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29•【字号】粤高法[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为了规范行政非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法院制订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稳妥、依法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行政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作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案件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提高受理和审査行政非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意见1、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负责立案。
2、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粤高法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信访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0日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审判工作规律特点,以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强化队伍为抓手,推进涉诉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排查化解涉诉矛盾、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的质效,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涉访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2.实现案访比和重复信访率逐年下降的目标。
聚焦“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深入落实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各项工作措施,从2024年开始,实现全省各级法院涉诉信访“案访比”“重复信访率”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基本原则3.坚持党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牢把握涉诉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积极融入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影响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明显反映。
民商事纠纷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
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群众打官司由“讨说法”向“利益必争”型转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与侵害。
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责任大,导致个别法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
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
2.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目前社会中仍有不少当事人思想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观念,缺乏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消极对待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坐等法院裁判。
当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时,不能理解其败诉的原因,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
3.庭审程序欠规范问题。
一是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
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开庭时拖拉,确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开庭,或随意迟延。
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埋头看案卷材料;有的审判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法槌;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应变迟缓,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陈述没有及时制止,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局面;有的归纳争议焦点滞后或不准确,或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整个庭审重点不突出。
四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没有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且在转换后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转换的理由。
另外,对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有时当事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却没有得到允许,从而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期,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
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民间法司法运用的价值
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 依法审判 是其基本 指导思想, 因 此将民间法引入司法审 判, 首先面 临的 一个前 提性 的问题 是 对民间法司法运用的 价值 进行论 证.在法 学界, 对 民间 法司 法运用进行研究, 始终存 在着 质疑的 声音.虽 然质 疑者并 不 否认民间法在司法实践 中有一 定的 作用, 但是 他们 怀疑民 间 法司法运用的价值是否 被民间 法论 者夸大 了, 他们 常常 指出 民间法论者所列举的案例只是司法审判过程中 微量存在 的个 案, 从总体上而 言, 民 间法 在 司法 实践 中 的作 用是 非 常有 限 的.的确, 质疑的声 音是 中肯的, 但 是面对 质疑 者, 民间法 论 者的回答是: 不以事 小而不 为, 更何 况民事 无小 事, 在学 术研 究的视域中, 民间法论 者不 会因为 民间 法司法 运用 在总量 上 要少于国家法的运用而 放弃研 究, 或者 忽视民 间法 在司法 运 用中的价值.事实上, 司法 的场域 运行 表明民 间法 在司法 中 强有力的存在, 与此同时, 由于和谐社会命题 的提出以及 对司 收稿日期: 201 0 - 04 - 01
[ 2] ( 域� " 186) [ 2] [ 1]
"规则之治" 配置, 依法妥善协调 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维护 的 同时, 还要努力实现纠纷的妥善化解.因此, 和谐 社会的构建 为司法工作提出了更 高的要 求, 它要 求立 足于现 实需 要和长 的关系, 落实到具体审判实践中就是要公正, 高效 地审理和执 "规则之治" 行好各类案件, 要充分认识到维护 是法 治的核心, 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也是人 民司 法的基 本功 能, 是构 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必 然要 求.在这 样的 要求下, 法 官的 思维需 要适度开放的, 不能过于机械地审理案例, 在运用 法律思维分 析和解决问题时, 还要从多方考虑, 权 衡利弊, 关注社 会效果, 弘扬社会道德, 努力实 现法 与情的 统一. 法官还 需要 积极的 改进工作方 式, 采 用多 种 手段 化解 矛 盾, 注重 诉 调结 合.当 然, 法 院不是万 能的, 仅 靠 法院 完全 化 解矛 盾纠 纷 是不 可能 的, 因 此还要着眼于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 机制, 以发挥各机 制的应用作用.由此 可见, 司法 功能 的定 位影响 着司 法的运 行与效果, 与此同时, 也促使在司法实践 中注重挖掘 一切有利 于和谐社会构建的 积极 因素, 民间 法即 在其 中.从某 种意义 上而言, 由于和谐社会命 题的提 出以 及对司 法解 决纠纷 功能 的重视, 民间法司法运用的价值不是被夸大 了, 而 是还没获得 充分的挖掘. 二, 民间法司法运用的价值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 民间法的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司法实践中, 国家制定法不可能以一种 全面, 详尽的规 � �这种自足 的能力只 是一种想象 范体系统领司法所有事务� 而已, 因为法律自身 的模糊, 滞后或 者空缺结构 始终存在.因 此, 司 法不可能一味是被 动, 保守 的, 适度 的能动 与开 放是不 可避免的, 这意味着法官 行使自 由裁 量权是 法律 适用过 程中 必然存在的现象. 例如, 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在 �关于规范民商 事审判自由 裁量权的意见( 试行 ) � 中第 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 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 一) 法律明文 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的具体 情况进行 裁量的 ; ( 二) 法律 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 形中选 择其一裁 量的; ( 三) 法律规 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 限度内裁量的; ( 四) 法律规定不具体 量权的其他情形.可以说这一规定从另 一侧面反映 了法官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客观且必然的存在着 . 当然, 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存在 相应的制约 机制, 以避免该权力被滥用, 从而造成对权利与 自由的侵 犯.目前, 法不公.如何规范法 官的自 由裁 量权, 成 为我国 司法 实践中 一个亟需解决的问 题.民 间法的 司法 运用, 既为 法官 行使自 由裁量权提供了一种可能, 同时也为其提供 了一种制约 , 因为 从规范角度而言, 民间法以其相对客观的存 在, 为 法官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时提供了 一种外 在的 标准, 一 定程度 地构 成了对 些个人非法欲望的工具. 例如, 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在 �关于规范民商 事审判自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一)案件的当事人;(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发挥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对于促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执行实务中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部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条件及范围一、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答: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
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主要理由:1.“给付义务”源自诉讼法理论中诉的划分,即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类。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履行一定给付的诉,给付之诉又可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给付义务范围符合诉的理论。
2.《限消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负有履行一定行为和不履行一定行为的被执行人。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给付义务范围符合立法目的。
3.《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粤高法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10〕24号2010年4月13日)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和能动司法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主动执行理念,充分发挥能动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
实行主动执行,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主动在审判过程中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第二条实行主动执行应当遵循为民、便民、利民和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主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五条案件立案及审理过程中,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尽可能查控财产。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法律文书,在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
前款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我省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文章属性无裁判规则对于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深入研判自由裁量权行权规律,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正文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关键词】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类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民商事审判领域实现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2022年,北京市委政法委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与法律适用原则和立法精神不符。
《民法典》将九部民事法律进行体系性整合,并通过“增、删、改”等编纂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对于相关法律规则新旧冲突、填白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裁判时《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等新旧法协调衔接问题,成为《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课题。
以担保制度为例,《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
其中,针对“判决主文是否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写明,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基于该条属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条文,将该条文予以删减,但内在立法逻辑及精神仍倾向认为该条应作为审判思路继续沿袭。
专项监督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针对该问题并未统一标准,持不予写明观点的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理论观点不符,且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诉源治理。
二是对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释法说理不充分。
法律文书应当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违约责任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高发领域,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粤高法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9]20号2009年3月5日)为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统一全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民商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商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商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具体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具体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裁量的;(三)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四)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五)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裁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依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贯彻公正与效率原则,力求办案效率,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等价值取向,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的结果不得违反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证据规则和具体案情公正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分析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
第二条下列情况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在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适用的;(二)在法定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无法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裁判结果应当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裁判尺度的统一。
禁止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论理部分阐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逻辑规则等因素。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度,做出的判断和结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商业惯例、社会习俗和民事习惯,不得违反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 3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号或收件编号;(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四)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粤高法发[2009]9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粤高法发〔2009〕92号2009年12月21日)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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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统一全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民商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商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商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具体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具体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二)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裁量的;
(三)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
(四)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五)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裁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依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贯彻公正与效率原则,力求办案效率,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等价值取向,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的结果不得违反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证据规则和具体案情公正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分析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对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的案件,应根据办案需要依职权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并积极引导诉讼,努力实现办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第八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原理,参照民事政策、民俗习惯、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第九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理性合理,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合同解释规则,在充分认知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利益衡量,裁判结果应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第十条本院或同一级别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已有先行裁判作出自由裁量的,应审慎参照,不得类推。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维稳的群体性案件如需作出自由裁量,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对同一类型的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一裁判尺度。
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如有重大争议,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文书应当报批,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不能自行签发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适用二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如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
适用再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如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本院或下级法院行使自由裁
量权作出的生效裁判。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09年3月23日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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