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广东司法厅.doc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而公职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的一种形式,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为其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公职律师的定义和特点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工作的律师。
他们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执业律师,具有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通常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代理个人或法人的法律事务。
他们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比较广泛,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公职律师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同时具有政府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身份,需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要求。
2. 专业化。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能够胜任复杂的法律工作和案件处理。
3. 公正性。
作为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
4. 法治意识。
公职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职责和社会使命。
5. 社会责任。
公职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基于以上特点,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三、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明确各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职业操守。
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他们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标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3. 执业资格。
要求公职律师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经验等方面。
4. 工作纪律。
规范公职律师的工作纪律和操守,要求他们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定。
5. 法律义务。
公职律师培训制度范本
公职律师培训制度范本一、目的。
为了提高公职律师的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公职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部门和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培训制度。
二、培训对象。
本单位所有公职律师。
三、培训原则。
# (一)实用性原则。
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公职律师的工作实际,重点传授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中切实可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就好比给战士们配备最趁手的武器,让公职律师在工作战场上能“打胜仗”。
# (二)系统性原则。
从法律基础知识到专业领域的深度解读,从国内法到国际法(如果涉及),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这就像搭积木,一块一块地搭起来,最后建成一座稳固的知识大厦。
# (三)多样性原则。
培训方式要多种多样,不能总是“老一套”。
既要有课堂讲授,又要有案例研讨;既要有线下的集中培训,也要有线上的灵活学习,就像吃饭不能总吃一种菜,得荤素搭配、营养均衡。
# (四)持续性原则。
法律在不断更新,公职律师的学习也不能一劳永逸。
培训要持续进行,让公职律师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就像汽车得持续加油才能跑起来一样。
四、培训内容。
# (一)法律法规解读。
1. 定期解读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个领域。
这就像是给公职律师送上一份份新鲜出炉的“法律菜单”,让他们知道法律界又有了哪些新“菜品”。
2. 针对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条款进行深入剖析,帮助公职律师准确理解立法意图和适用范围。
# (二)公职律师业务技能。
1.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如何从法律角度对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决策中的“法律雷区”。
2. 行政执法规范,包括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的技能。
这就像是教厨师如何按照标准菜谱做菜,保证做出来的“执法菜”色香味俱全且合法合规。
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技巧,如何应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和诉讼请求,有效地维护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
# (三)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1. 强调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如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等原则,让公职律师明白自己的身份特殊,要做法律的守护者和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公职律师所职责
公职律师所职责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部门工作,经过一定程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公务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
1.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职律师可以为政府决策、立法和诉讼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2. 处理涉法涉诉案件。
公职律师可以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政府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3. 负责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职律师还可以为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如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职律师可以协调统筹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工作。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司法部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他们的待遇和前景相对稳定,享有公务员的基本待遇,同时还有一些激励机制。
他们的薪资待遇可参照本岗位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加上其他的激励制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粤司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检查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本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见。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广东律师执业便利手册
广东律师执业便利手册引言对于广东的律师来说,提供专业、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进行执业,广东律师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以及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和工具。
本手册旨在为广东律师提供一系列便利的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执业工作。
一、律师执业登记1. 材料准备律师执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明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照片- 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业申请书- 背景调查表2. 登记流程广东律师执业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在中国律师协会网上进行预约- 提交相关材料至当地律师协会- 进行背景调查- 缴纳相关费用- 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执业所需工具1. 律师办公室律师办公室是广东律师执业的基本设施,需要配备以下工具:- 电脑和打印机:用于处理文书、资料和文件的编写和打印。
- 书桌和椅子:提供工作空间和舒适的工作环境。
- 书柜和文件柜:存放法律书籍、案件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 会客区:为客户提供接待和咨询的场所。
2. 法律研究工具律师执业需要广泛的法律知识和研究背景,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律研究工具:- 法律图书馆:提供各类法律书籍和文献的借阅和查询。
- 在线法律数据库:包括案例法、法规、判例和学术文献等。
- 律师协会提供的法律资源:例如,律师协会的网站上通常会提供案例分析、法律解答和法规解读等。
三、执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律师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遇到潜在的责任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东律师可以考虑购买律师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为律师提供一定的赔偿保障,当遭遇潜在的纠纷或责任索赔时,能有效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2. 法律翻译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区域,广东的律师执业可能会需要处理涉外案件或与外国客户进行法律交流。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翻译服务,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沟通的顺利进行。
3. 业务推广广东律师执业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能够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律师们需要进行适当的业务推广。
公职律师业务指引
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的前期相关工作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主要包括: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1、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2、公职律师岗位职责;3、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4、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5、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6、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
主要包括: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律师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为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有效落实,建议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设置为一级部门,将法务部门纳入其归属,直接向公司决策管理层负责);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公司承担)。
二是制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先后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试点范围应限于县(区)级以上地方;(二)试点工作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在部门的支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In Guangdong province, the process for public official lawyers to apply for a change in their practice type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Step 1: Documentation PreparationBefore start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the lawyer should gather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This includes a valid identification card, academic degrees or certificates, employment contract (if applicable), and any other supporting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desired practice type.广东省公职律师想要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可概括如下:第一步:准备材料在开始申请流程前,律师需要收集所有必要的文件。
这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如果适用)以及相关所需的与目标执业类型有关的支持文件。
Step 2: Application SubmissionThe lawyer needs to submit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othe relevant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approving such changes. This may involve visiting an administrative office or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through an online platform.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all documents are accurate and complete before submission.第二步:申请提交律师需要将所有所需文件提交给负责审批此类变更的相关机构。
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模版
市第七中学
学生
张XX
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
大学法学院读本科
学生
李XX
2004年8月至2011年9月
广东XX有限公司工作
广东XX有限公司工作
法律顾问
王XX
2011年10月至2013年2月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刘XX
2013年5月至今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工作
律师助理
附表2
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张三
申请执业证类别公职律师
所在单位名称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广东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9 ―
姓 名
张三
曾用名
性别
南
民 族
汉
照片
(大一寸)
出 生
日 期1982年Βιβλιοθήκη 1月31日最 高学 历
本科
政 治
面 貌
共产党
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A212
何时、何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广东
身 份
证 号
4
4
1
3
1
8
1
户 籍
所在地
出生地
居 所
地 址
广东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21号
邮政
编码
510404
联系
电话
是否有执业经历
无
原执业地
无
原执业证号
无
是否港澳台居民
否
何时到现
单位工作
2013
人事档案
存放何处
工作单位名 称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地 址
个人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粤司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自2002年开展岗位公职、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省“两公”律师发展迅速,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试点工作中也存在准入门槛偏低、监督与指导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两公”律师工作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公”律师试点工作,完善准入制度,规范执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和执业准入条件(一)规范“两公”律师试点单位条件。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者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或者各级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明确该单位设置了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岗位的;三是有符合岗位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申请公职律师试点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省内注册成立和中央驻粤大中型国企、大型知名民营、外资企业;二是企业内部设置有独立的法律或法务部门;三是有2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已经开展“两公”律师试点的单位申请增加“两公”律师的,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二)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须参加实习。
拟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除已有律师执业经历的人员外,须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1年在岗实习并通过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
实习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和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1. 引言1.1 概述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是指在公职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由于个人兴趣、经验积累或行业需求的变化等原因,希望改变当前执业类型的律师进行的一项手续。
执业类型变更对于公职律师而言是一个重要且关键的决策,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流程。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的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其中,第2部分将先对公职律师进行概述,并介绍执业类型变更背景和重要性分析;第3部分将详细解释变更流程,并包括条件及资格要求、提交材料与申请流程以及审核和批准程序;第4部分将总结一些常见问题并给出解答,同时提供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避免常见错误;最后,第5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公职律师变更执业类型的前景,并提供行动建议与未来期许。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广东省公职律师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指南,以帮助他们了解执业类型变更的流程和要求。
通过详细介绍相关信息和提供有效建议,将能够帮助公职律师在决定变更执业类型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顺利进行申请和审批过程。
此外,本文还旨在加深对公职律师职业发展和变更执业类型这一话题的认识,为读者提供思考和讨论的空间。
2. 公职律师概述:2.1 职责介绍: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
他们承担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作为公检法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负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规政策、代理行政诉讼等工作,以保证政府决策符合法律规范。
2.2 执业类型变更背景:公职律师执业类型变更是指公职律师由一个执业类型(如全日制、兼职、特殊类型等)转为另一个执业类型的过程。
这种变更可能因各种原因需求而产生,包括个人发展需求、工作调整等。
该变更流程能够允许公职律师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执业形式。
2.3 重要性分析:变更执业类型对于公职律师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1。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申请业务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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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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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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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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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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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 个人账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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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3。
登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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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1. 功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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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
登录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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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账号与机构账号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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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 功能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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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个人账号与机构账号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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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
⼴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东省司法厅⽂号:粤司规〔2017〕8号颁布⽇期:2017-07-31执⾏⽇期:2017-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三章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四章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六章管理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的公职⼈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适⽤本办法。
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作单位、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东省司法厅印章。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业⾃律等⼯作。
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作⼀年以上(因⼯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七条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第(⼆⼗六)项规定执⾏。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为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从事涉及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经批准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公司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一、试点范围和任职条件(一)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1、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2、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3、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实际需要。
(二)在符合设立公司律师条件的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公司律师: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或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5、品行良好;6、符合公司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一)申请公司律师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证明;5、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人在该所实习一年以上的证明;6、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第三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第三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粤司办[2006]215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开展第三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批复(粤司办[2006]215号)深圳市司法局:你局《关于颁发第三批公职律师证的请示》(深司[2006]215号)已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同意你局在以下职能部门和岗位中开展第三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详见附表)。
2、在试点工作开展后,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05]266号)的要求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管理,并逐步制定、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公职律师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此复。
附件:深圳市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和岗位名单(第三批,共五人)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二日附件:深圳市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和岗位名单(第三批,共五人)┌───────────────────────┬──────┬──────────┐│单位│姓名│部门│├───────────────────────┼──────┼──────────┤│深圳市建设局│王必丰│建筑业管理处│├───────────────────────┼──────┼──────────┤│深圳市建设局│周柏新│政策法规处│├───────────────────────┼──────┼──────────┤│深圳市建设局│黄昌鸿│政策法规处│├───────────────────────┼──────┼──────────┤│深圳市盐田区经发局(科技局)│郑刚│副局长│├───────────────────────┼──────┼──────────┤│深圳市市政府办公厅│霍炬│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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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机构信息”界面之后,在“机构编号|机构名称”输入框中,输入希望关联的机构名称,再点击【搜索】按钮。如图7
图7
3、搜索出机构名称,点击【申请加入】,根据页面所提示的内容,确认之后即可申请成功。系统会自动把此关联申请发送到相应的机构账号。如图8
图8
1.4.3.
若想撤销此关联申请,点击【撤销申请】按钮,即可撤销成功,撤销成功之后,可重新申请关联其他的机构。如图9
图26
1.8.
岗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为市属及以下单位的并行政区划隶属广州、深圳,其省厅审批权限由广州、深圳司法局代理审批。
图4
1.3.
1.3.1.
登录界面是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中心的入口,用户必须输入正确账号、密码才能登录进入该系统。
1.3.2.
在可以访问互联网的电脑上,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上办事大厅的访问地址:,加载完成后,在系统右侧的用户登录块,输入对应的信息,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成功。如下图5:
图1
2、跳转到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的注册界面,选择注册机构用户,根据注册界面所提示的输入要求,输入对应的信息之后,即可注册机构账号。如图2
图2
1.2.3.
1、访问“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用户注册】,如图3
图3
2、跳转到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的注册界面,选择注册个人用户,根据注册界面所提示的输入要求,输入对应的信息之后,即可注册个人账号。如图4
图9
1.4.4.
1、机构用户登陆之后,点击未读消息菜单,查看相应的消息。图10
图10
2、点击“标题”进入消息详细界面之后,在界面点击【查看加入】按钮,图11
图11
3、进入处理界面,点击【同意】按钮,则此个人账号与此机构账号关联成功。如图12
图12
1.5.
1.5.1.
个人账号或机构账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业务。
图13
1.5.2.
1、用户使用个人账号(机构账号),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
2、如果当前页面是个人中心(机构中心),请点击“返回大厅首页”按钮,如图14;如果当前页面是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图15),则请忽略本步骤内容。
图14
3、在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点击顶部“个人事项”按钮,在搜索框输入内容如“公职”点击搜索,如图15
图5
1.4.
1.4.1.
个人账号如果需要在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申请各种业务,就必须首先把个人账号与机构账号进行关联(业务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机构账号),而后才能申请相应的业务;如果没有建立关联关系,个人账号是无法在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申请业务。
1.4.2.
1、在“个人中心”的“账号管理”菜单下,点击“个人账号关联机构账号”子菜单,打开界面之后,点击“加入机构”按钮。如图6
图24
3、每个信息项后面都出现“修改”按钮,如下图25
图25
4、选择需要修改的信息项,如修改“资格证书编号”,填写正确的内容,点击【确认】按钮即可修改成功。如下图26
注意,请核对本页面“执业机构名称”信息项与《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所在单位意见落款中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按照上述落款名称修改。
图15
4、查询出“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如图16
图16
5、根据页面所给出的提示,填写“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资料。如图17
图17
6、确认填写的相关资料信息及附件。如图18
图18
7、点击【提交】按钮,则申请提交至机构账号。在提交成功界面点击【进入个人中心】按钮。如图19
图19
7、在个人中心,点击“暂存申请”菜单,查看该申请,可看到该申请目前的状态为“暂存(待机构意见)”(等待机构账号填写意见)。如图20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
[瀑布式PG-IT]
1.
1.1.
1.2.
1.2.1.
用户注册即个人用户(岗位公职律师申请人)和机构用户(岗位公职律师申请人所在单位)完成用户账户的注册过程。
只有完成用户注册,才能在线申请各种业务,没有完成账户注册将无法在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办理各种业务。
1.2.2.
1、访问“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用户注册理”环节后(岗位公职律师申请流程,在受理前,仍然需要“材料审核”“收件”环节),核准颁发的详细界面,如下图23
图23
2、当需要对此业务所填写的表单进行修改时,点击详细界面右上方的【修改】按钮。如下图24
注意:只有当申请的业务进入到受理环节之后才有修改表单的操作。
图20
1.6.
1、机构账号登陆系统之后,进入机构中心,点击“个人申请处理”菜单,查看由个人账号发起的业务。如图21
图21
2、点击【处理】按钮,进入处理界面,根据页面所给出的提示,填写机构意见,可以进行同意或不同意操作,若点击【同意】按钮,则这条申请会推送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若点击【不同意】按钮,则此条申请作废。如图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