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下的土地产权博弈_城中村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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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已逐渐位于中心城区之中,形成了“城市里的村庄”,即所谓的“城中村”。

“城中村”的存在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制约城市发展的一大顽疾。

毋庸置疑,破解这一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消除体制障碍是关键,改革产权制度是根本。

一、“城中村”存在问题的分析“城中村”是城市急剧膨胀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所产生的结果,其无序化建设和发展给现代城市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是因土地制度的城乡差异,造成“城中村”土地权属和使用混乱,建筑密度大,土地利用率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接吻楼、握手楼、贴面楼比比皆是。

二是村内道路等级很低且不成体系,道路狭窄弯曲,消防车、救护车难以进入,安全隐患多,抗灾能力极低。

三是村内环境卫生、生活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缺乏,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不足,“脏、乱、差”现象严重,与城市景观极不协调。

四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大部分随城市发展涌入城市的外来人员多愿意选择租金较低、又接近就业地或交通便利的“城中村”居住。

结果一方面,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城中村”人口结构复杂,村民、外来人员、居民混合,“黄、赌、毒”等社会问题突出,各项管理措施严重滞后,社会综合治理压力很大。

五是传统农村文化尚未与现代城市文明接轨,私房出租的巨大收益并未带来村民素质的提高,富裕之后不思进取,不工作、不读书的现象在中青年村民中蔓延。

等等这些使“城中村”改造成为必然。

二、“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追根溯源,其形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城乡二元体制并存是“城中村”的主要成因。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就业安排、福利保障等方面严格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分割明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断扩充城市的区域空间,将城郊农村纳入统一管理,由于村落特有的独立性和封闭性,这些村庄仍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即形成了城市里的农村社区——“城中村”。

城市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整理

城市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整理

城市管理学名词解释:1、城市管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在不同行政关系影响下,以城市这一空间、经济、社会系统的运行为对象的治理活动。

2、市人民团体:是指以表达和维护一定阶层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为基础,担负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起着依照各自的切身利益协调社会各部门之间关系的作用,并按照一定章程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会政治团体。

3、市民:是指居住在城市所辖区域内,持有本市有效户籍的合法公民。

P45身份地域职业4、市民参政:是指市民个人或群体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提出各种要求和建议(亦称市民的利益表达),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行使选举、罢免、监督等权利,阻止或促成某项政策的行为,参与城市管理与决策的各项活动。

5、城市管理体制:是城市的行政组织结构、职能结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运行机制的总和。

6、城市政府管理体制:是关于城市政权机构,特别是城市政府的建制、地位、职能配置和机构内外上下权力关系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7、市行政地位:是指城市在国家的行政区划级别中所处的等级和行政隶属关系。

8、市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市的行政组织结构、职能结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运行机制的总和,是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体制在城市的延伸。

P609、城市政府职能:是指城市政府在依法管理城市公共事务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作用,从动态来看,它是城市政府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P6410、市政执行:是指城市政府以贯彻市政决策为核心的职务行为,是市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执行市政决策中枢的决策、指令和法律法规的过程。

P6111、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将其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到网络平台上去完成,同时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并减低系统反应时间。

12、电子政府:是指在政府内部采用电子化和自动化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并利用这个系统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府服务和政务信息。

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

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

2023年7月中国林业经济July.2023第4期(总第181期)CHINA FORESTRY ECONOMICS No.4(Total 181)•研究报告•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李珊珊,胡美玲(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40)收稿日期:2023-05-24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DC2023095)第一作者简介:李珊珊(2002-),女,河南洛阳人,本科生㊂责任编辑:郑德胜摘㊀要:合村并居政策实施后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发生改变㊂围绕 土地 这一要素,中央政府㊁地方政府㊁农民㊁开发商有不同的需求倾向,因此,四方主体在博弈中有不同的行为逻辑㊂中央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民,而地方政府为了土地财政往往会与开发商合谋,因此失地农民在合村并居中成了较弱势方㊂然而,合村并居本就是为了促进农村发展,所以,农民的需求和利益是政策实施者必须关注和考虑的㊂关键词:合村并居;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论;乡村振兴;城镇化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23)04-0009-04DOI :10.13691/23-1539/f.2023.04.002Logical Analysis of Behavior of Relevant Stakeholders Village Cohabitation Poli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in China LI Shan -shan,HU Mei -ling(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150040,China)Abstr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merging villages,the production and lifestyle of farmers will change.Around the element of land,the central government,local governments,farm-ers,and developers have different demand tendencies,so the four parties have different behavioral logic in the game.The central government s starting point was for the people,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colluded with developers for land finance,so the landless peasants became the weaker party in the middle of the village.However,the purpose of cohabiting villages was to promote rural develop-ment,so the policy implement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need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Key words :Living together in villages;Relevant stakeholders;Game theory;Rural revitalization;Urbanization 改革开放以来,合村并居一直以不同的存在形式被相关学者和媒体们热议㊂当前对合村并居的研究大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 富村联合弱村,强企兼并弱村 的扩张式合并为主;第二阶段的合村并居是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以地方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1]㊂当前合村并居处于第二阶段,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商业开发型㊁社企共建型㊁自拆自建型㊂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现代化发展,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导致传统村落的特点和功能随之改变[2],再加上城乡土地矛盾越来越严重,于是中央政府提出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农民集中上楼居住[3]㊂合村并居的核心是土地流转,政策要求农民把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同时得到一定的征地补偿,失去土地的农民被集中起来到新规划建设的社区,流转的土地成为建设用地㊂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并获得政绩,往往会将政策尽快落实㊂开发商从合村并居中看到了有利可图,但又不愿增加资本进入的成本,因此通过地方政府购买土地,而地方政府在有政绩的同时又能取得土地财政,通过土地这一要素实现各㊀㊀研究报告中㊀国㊀林㊀业㊀经㊀济2023年第4期自的利益㊂由于农民对补偿款和住房的需求往往不能得到满足,因此,多方主体围绕 土地 产生的矛盾爆发了㊂而合村并居是建设新农村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根本途径[4],实施合村并居的目的是促进乡村振兴,所以合村并居的有效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会受益广大农民㊂本文研究旨在通过文献回顾的研究方式,立足博弈分析视角,系统归纳和揭示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行为逻辑的动因㊁表现及其影响,为有效正向引导各利益主体参与合村并居提供思路㊂1㊀合村并居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实践合村并居,是指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为集约利用土地㊁节约行政成本,将几个邻近的自然村集中合并为一个行政村或合并建立农村新社区的行为㊂2020年山东省合村并居事件发生后,有关合村并居话题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许多学者就合村并居的影响因素㊁动力机制㊁合理性以及新社区的治理困境等多方面展开研究㊂刘文璐等[5]认为村民年龄㊁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对合村并居政策的了解程度都会影响农民对合村并居的满意度;李增元等[6]认为合村并居并非单一因素推动下的结果,包括城市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双重引导㊁城乡建设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直接刺激㊁地方财政紧缺下的 土地财政蛋糕 诱惑以及资本下乡的助力;王文龙[7]认为合村并居是重建农村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王硕等[8]以山东省LY市Y社区为例,在三治融合视域下分析合村并居新型社区治理的难题,同时对实施路径提出了创新㊂学术界的已有研究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政策实施中的相关利益主体,但对各利益主体的界定和利益主体们的需求倾向并未有系统的总结和评述㊂鉴于此,本文通过文献回顾的方式,对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进行研究,为合村并居的有效实施提供思路㊂2㊀合村并居政策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失㊁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合村并居为解决农村发展提供了方法㊂同时,合村并居政策也是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下的产物㊂在学界的已有研究中,有关利益主体的讨论不可避免的都涉及到了四方:中央政府主体,地方政府主体,农民主体,开发商(资本)主体㊂2.1㊀中央政府主体2008年,国家发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㊁维护农民权益,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促进城镇化发展,同时增加建设用地㊂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对于国家而言,乡村治理有效和产业兴旺是当前国家战略转型中的重要目标之一,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点提出了推进乡村发展㊁乡村建设㊁乡村治理的发展目标,明确提出 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等要求[9]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愈发明显,因此,中央政府推进合村并居就是为了促进乡村振兴,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㊂2.2㊀地方政府主体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明确指出,农民将宅基地退出交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将其复垦整理为耕地,换取建设用地指标[10]㊂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如果完成的好,这无疑是一件很大的政绩㊂而且宅基地征收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本地用不完可以卖出去,由此能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利益㊂政绩和土地财政的诱惑使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到合村并居中㊂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他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农民对村庄的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不能支持这些建设,合村并居成功实施后带来的财政收入将会满足这些基础设施建设㊂同时合村并居可以有效解决传统的 小而多 村庄体制下的村干部选举难行政管理成本高[11]的问题㊂因此,地方政府成为合村并居的一个主体是必然的㊂2.3㊀农民主体合村并居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一政策实施后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农村的环境会有重大改变[12]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民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需求,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高额补偿㊁住房㊁就业㊁基础设施建设㊁生活成本等㊂高额补偿款是农民在面对征地拆迁时的普遍要求㊂新社区建成后的房子是否有能力购买或能否给失地农民低价买房的优惠是另一个重要考虑㊂对于一些纯靠土地谋生㊁不愿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也是重中之重,若无可靠的收㊀㊀2023年第4期李珊珊,等:博弈视角下我国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分析研究报告入来源,他们可能不愿搬迁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也随之增加,他们更加关注居住环境的好坏和公共基础设施的便利程度,子女上学是否方便㊁医疗服务是否健全等都是他们考虑的因素㊂此外,合村并居后多出的水电物业等费用使农民生活成本增加,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是很大的压力㊂2.4㊀开发商(资本)主体合村并居是一项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项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往往借助 资本下乡 来推动农村社区的改造,开发商愿意下乡参与合村并居,与土地这一能给其带来巨大利益的要素密切相关[13]㊂开发商主体代表资本利益,其参与到合村并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利,因此开发商会想尽办法扩大利润㊂在资本下乡过程中,与失地农民接触必然会导致成本增加,为了谋求最大利益,开发商主体往往会通过基层政府这一媒介来购入土地㊂当然,资本下乡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资本下乡会带来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加,也会促进合村并居新社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㊂3㊀合村并居政策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3.1㊀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图1㊀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过程农民㊁中央政府㊁地方政府㊁开发商四方主体在合村并居中有不同的需求导向,中央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乡村振兴,其出发点是为人民谋发展;地方政府关注的则是政绩和土地带来的财政收入;农民最关注的是征地补偿款㊁住房和就业;资本谋求的是利益最大㊂四个主体的需求不能达到一个均衡,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无法达成一个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以土地这一要素为核心的博弈关系就在四者之间产生了,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㊂3.2㊀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21世纪初,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不足问题严重,中央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导城乡集约用地,提出了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鼓励农民集中上楼居住,将节约的宅基地用于城镇建设用地㊂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步伐,合村并居也成了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㊂中央一号文件多次以 三农 为主题,强调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14]㊂中央政府推进合村并居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农民也深知国家的初心,所以很认真的配合政策的实施㊂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落实者,是合村并居中与农民沟通的直接人,其参与合村并居有多方考量㊂首先,中央下达的政策必须通过地方来执行,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要把政策落到实处㊂其次,合村并居后可以减少村庄行政管理成本,节省地方开支㊂再次,政策实施到位带来的政绩是地方政府最关心的事之一,因此某些地方不开展调研㊁不尊重民意,盲目开展合村并居将政策强制实施,导致了干部和农民对立,甚至有的地方还爆发了群体性事件,严重违背了中央政府的出发点[15]㊂最后,地方政府从农民那里得到的土地会转化为建设用地,本地用不完可以出售给开发商来获取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谋后往往会出现先拆后建㊁一刀切等现象㊂农民作为合村并居的利益主体之一,在其中处于较弱势的地位㊂很多农民受到 靠拆迁费富起来 的案例的影响,希望能在交付土地时得到高额补偿,然而这是不可能的㊂合村并居中的征地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而不是开放商要征地,因此农民得到的补偿不会很高㊂除了补偿款,农民另一个关心的就是并居后的住房问题,大多农民家庭的存款不足以支持其到城镇购买新房,而集中建设的新房也要农民补交差价,这与农民的预期相差甚远,因此他们往往不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㊂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政㊀㊀研究报告中㊀国㊀林㊀业㊀经㊀济2023年第4期府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强行推进合村并居,为了让农民交付土地出现了乡镇领导上门访问谈话㊁告诫可能影响子女上学和以后的医疗保障服务等一系列严重影响村民切身利益的激进行为㊂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结合起来集体反抗,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㊂即使农民成功上楼,其远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无法根据农时及时耕作,给耕作带来了极大不便㊂同时,上楼意味着生活成本的增加,这对于 自己自足性 消费比例较高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担,因此集中居住后的农民对高收入工作的需求愈发迫切㊂开发商(资本)从建设用地中看到了巨大利益,因此主动参与到合村并居中㊂然而,在合村并居过程中,有的地方会出现财政不足,开发商资金短缺,导致新房建设不能按期完成,农民流离失所陷入困境㊂但是,资本进入也会产生有利影响,开发商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农民可以不用离开家乡就能挣钱㊂同时,资本进入带动了农村的工商业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乡村振兴㊂4 结论与讨论合村并居是我国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与推进乡村建设背景下优化国土资源空间配置的重要实践,也是各地区在集约化土地经营和社会管理上的有益探索㊂根据对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合村并居过程中地方政府㊁开发商及居民等相关利益主体间复杂利益关系展开的文献研究和分析,对各主体利益诉求和在该诉求下的行为逻辑具有了深层次认识和了解㊂个体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合村并居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而坚持以人为本㊁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其充分享有国家改革和发展成果则是合村并居实践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㊂在本研究基础上,后续有待进一步结合典型地区的具体案例展开调查研究,结合具体实践从更深层次认识合村并居过程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及其行为逻辑,为切实提出优化政策实践的对策建议提供启示㊂参考文献:[1]刘佳岩,刘佳倩.合村并居实施机制的研究:基于东营区BG村的个案观察[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33(11): 185-188.[2]王兆林,朱婉晴,杨庆媛.近30年中国合村并居研究综述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21,35(7):107-116.[3]刘守英.合村并居的真正动机并不是为了农村发展[J].中国乡村发现,2021(2):94-95.[4]毕于建,姜继玉,吕庆建.合村并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利益博弈[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27): 13628-13631.[5]刘文璐,徐禾,高霞.合村并居过程中农民意愿调查分析[J].乡村科技,2021,12(9):23-24.[6]李增元,杨健.新世纪以来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合村并居动力机制及内在逻辑[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51(2):36-54.[7]王文龙.中国合村并居政策的异化及其矫正[J].经济体制改革,2020(3):66-72.[8]王硕,满璐,王浩宇,等.三治融合视域下合村并居新型社区治理困境与路径创新:基于LY市Y社区的调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33(21):147-150.[9]尹雷,张瑜,王思贤. 国家 社会 视域下合村并居问题再讨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3(1):91-100.[10]李增元,张兴佳.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下的合村并居及其内在逻辑[J].社会主义研究,2021(6):124-132.[11]高灵芝,杨洪斌,王亚南.山东两县合村并居及农村社区建设情况调查[J].中国发展,2011,11(3):53-60.[12]徐东辉.乡村振兴背景下的 合村并居 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2023(1):105-107.[13]陈靖.城镇化背景下的 合村并居 :兼论 村社理性 原则的实践与效果[J].中国农村观察,2013(4):14-21.[14]高士林.基于主成分分析的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22(3):65-68.[15]宋文思.乡村振兴背景下合村并居的难点与破解策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3,34(3):144-146.。

城中村改造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及均衡策略的实现——基于协商民主的视角

城中村改造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及均衡策略的实现——基于协商民主的视角

公众的利益得以维护 , 实现民主决策、 广泛参与 , 民主
监 督 以及 民主管 理 , 民主 化 的和 谐 改 造 之路 ”2已 走 _ l ]
成为城 中村改造 的必然选择 。在城 中村的改造 中以 协商民主理论做 指导, 尊重相关利益主体 的合 法利 益, 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好改造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的各 种关系 , 丰富发展城市化与城乡统筹理论 , 推进城市
安 徽广播 电视 大学 学报 2 1 0 1年第 4期
城中村 改造 中利益相 关者 的博弈 分 析 及 均 衡 策 略 的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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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播 电视 大 学 , 肥 合

20 2) 30 2
要: 运用博弈论 的方法 , 中村 改造 中政府 、 发商 、 对城 开 村集体 和村 民等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诉求 和博弈关 系进行分析 , 了城 中村改造 中各利 益主体 的博弈 手段 , 基于协 商 民主 的视角 提 出通 过合理 重 探讨 并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商拥有改造所需资金成为城中村改造的利益相关者在改造城中村的选点安置补偿标准楼盘的改造设计安置房的地理位置等方面拥有较高的权力开发商期望得到区位优越地价低廉的土地并对其高强度开发同时还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其开发成本包括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政府的补贴和法律政策的保障因此对利润的追求是开发商的首要诉求

是对 民主实践的反思 。“ 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 , 其中, 平等、 自由的公 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 提出各种 相关理由, 说服他人 , 或者转换 自身的偏好 , 在广泛考 虑公 共利 益 的基 础 上利 用 公 开 审议 的过 程来 理 性 指 导协商 , 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1 _。他 ] 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 民实践推理 的政治 自治的理想 。 俞可平认为协商民主是 :公 民通过 自由而平等的对 “ 话、 商议和讨论等方式 , 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 城中村改造是利益冲突高发地区, 在城 中村改造过程 中, 存在着政府 、 村民、 房地产开发商和村集体组织等 多重利益主体的博弈。改造过程 中各利益相关方进 行 利 益角逐 , 由此 引发 了一 系列 问题 。而化解各 利 并 益主体 的利益冲突是城 中村改造顺利进行 的前提条 件,使公众的意愿得 以表达 , “ 公众的需求得 以满足,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摘要:“城中村”是我国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凸显的一个现象,其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改造和规范,将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从“城中村”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城中村”土地问题形成的原因和现阶段“城中村”改造中针对土地权利问题已经采用的解决途径,并对日后如何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权利问题从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打破二元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权利;城乡二元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扩张所引起的诸多问题也逐一显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些问题之中,“城中村”问题尤为突出,其中包含的社会治安混乱、环境卫生差、土地权利混乱和违法违规建设等,已经成为各大中城市都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搞好城中村的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为切入点,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城中村”的现状1.何谓“城中村”改革开放至今已经有30余年,这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原有的市区已经不足以容纳扩张的城市人口和工商业,因此就需要通过征收城市边缘地区的土地以获取发展的空间。

为了降低征收土地的成本,很多城市选择征收农村边缘的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

这种城市的扩张必将造成部分村落被包围在建成区内,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在还原房或原来的宅基地自建房。

“城中村”就是指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转化为居民之后,仍居住在原来的村落改造而成的居民区。

从广义上来看,应该包括位于郊区基本保留乡村特点的潜在型城中村,和位于城市边缘已经和市区连成一片的发展型城中村,以及位于城市用地的包围之中,已经几乎没有农业用地的成熟型城中村。

而从狭义上来看,一般仅指成熟型的城中村。

这类城中村从区划上来看,已经属于城市,居住在其中的农民也变成居民,但是在土地权属、户籍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却仍然持续着旧有的农村模式,因而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为各种矛盾的集散地。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究——基于利益博弈的分析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究——基于利益博弈的分析

究其根 本是缺 乏一 个合理 的利益均衡 机制 。为此 , 将 围绕 着土地流转 行为 , 构 建一个农 户、 地方政府 与 中央政 府 的三重博 弈框 架, 以探寻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流转 中收益分配均衡机制为重点 , 为集体 建设 用地使用权 流转制度
的创 新提 供 借 鉴 。
关键词 : 集体 建设 用地 ; 利益主体 ; 利益博 弈分析 ; 利益均衡机制
营性 建 设 用 地 人市 、 宅基 地 制 度 改革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进一步深化农 村集 体产 权制度 改革 , 这一 政策 引 得人们再一次聚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而我 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 集体建设 用地属 于农 民集体所有 , 由村农 业 生产合 作社 等农 业集体 经济 组 织或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 因此集体建设 用地所 有权 的主体与 国有土地 不 同 , 是农 民集体 而 非 国家 。而我 国这一规定 的特殊性 , 在给予 了农 民一定权益 的同时 , 也 因此 引发 了种种矛盾 。因为作 为主体 的村 民委员会 是村 民 自治组 织而非 经济 组织 , 其无法 公平 公正 地代 表所 对应村 的所有村 民利 益 , 所 以其农 村 土地所 有权 显然 , E 1 <E 2 } 主体只是以共有产权 的暂 时性 安排 , 在这种 情况下 , 集 的收 益 , 用 1 代表 中央政府 , 2 代 表地方 政府 , 两者 之间博 体建设用地的产权 难以细分 , 经济主体也 就无法 明确 , 弈 分 析 的拓 展 型 如 图 1 。 也就必然会导致集 体建设 用地 产权 的不 明晰 , 从 而集 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如何 分配也就产 生了 问题 。与此 同时集体建设用地 还存 在着法 律制 度不 完善 , 利用 不 合理等 问题 , 但是关 乎着集 体建设用地所 有者 、 土地 使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董祚继“地者,政之本也”——孟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马克思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

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

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改造地权归属问题研究

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改造地权归属问题研究

[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产权归属 国有化 集体化
[ 中图分类号] F 2 9 3 . 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0 0 0 — 1 1 4 X( 2 0 1 3 ) 0 4 — 0 0 2 1 — 0 6


前 言
城 中村是 我 国在工 业化 与城 市化 进程 中 ,土地 二元 所有 制结 构 和长期 城 乡分治 产生 的一 种独
广 东社会 科 学
2 0 1 3年 第 4期
城镇化进程 中城 中村 改 造地 权 归 属 问题 研 究
燕雨林
刘 愿
[ 提 要]随着新一轮城镇化的提速, 各地政府纷纷将 “ 城中 村改造”提上议程, 其中的 地权归 属
问题 有待研 究。城 市化先行 区域深圳和广 州的城 中村 改造 案例说 明 ,在 我 国城镇 化背景 下城 中村改造 中土地产权归属 面临 国有化或 集体化 的 两难 选择 : 国有 化使农 民 享有房产 交 易权 ,但丧 失土地 所 有 权 ;集体 化可使 农民保留土地所有权 ,但房产不 可交易导致其 资产抑价 。这 一两难 困境 源于我 国土地 城 乡二 元所有制下的权利不均等 ,解决这一 困境 的办法是赋 予国有 土地 与集体土地真正 同等的权利。
广 州城 中村 改造 为例 ,分 析我 国城镇 化 进程 中城 中村 改造 的土地 权属 尤其 是农 民安置 区土地权 属 面临 的两难 选择 ,并 指 出问题 的症 结 ,最后 提 出解决 问题 的途径 。
二 、深圳城 中村 改造 :一揽 子国有化 方案
深圳 作 为全 国城 市化水 平最 高 的城市 之一 ,其 城 中村 的发展具 有典 型性 。在 经历 了三 个 阶段
特现象。在 “ 农地非经 国家征用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的制度安排下 ,城市发展对建设用地 的需 求只能通过农地国有化的方式取得。在早期城市化过程 中,政府征地有意避开村落以降低补偿成 本 ,但那些失去耕地的农 民仍然 留在原居住地 ,村落处于城市的包围之 中,从而形成 “ 城 中村”

“城中村”问题的形成与改造博弈模型的研究

“城中村”问题的形成与改造博弈模型的研究

一 ~ 一 ~ 一 ~ 一 重~ ~ 一 一 ~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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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建设 用地 的 过 程 。
局的构想,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农村居民点整理是一个长期
的过程 , 扯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牵 涉及 就 业 、 金 、 度 等 资 制
村经济状 况一般 , 无特色产业优势支撑 , 在居民点发展 模式 中
将 黄 家 窝棚 合 并 到盖 顶 窝 棚 村 。 根据 该 类 农 村 居 民点 布 局 作 出如 下 设 想 : 选择 现 状 人 口规模 较 大 、交 通 条 件 较好 的村 庄 作 为 中心 村, 另一 个 行政 村 的 村 委会 所 在 村 庄作 为基 层 村 予 以保 留居 住
“ 中村 ’ 城 ’ 问题 的 形成 与 改造 博 弈模 型 的研 究
AR e e r ho s s ndGa b i g od l f e o sr c i U r nVi a e s a c nt I ue m l M he s a n e R c n tu t o ng ba lg s l
得 到 可持 续 发展 。本 文主要 透过 城 中村 问题 表 征 , 寻 城 中 村 探 发 展 的深 层 机 制 和改 造 过 程 博 弈模 型 , 而 为城 中村 的 改 造 实 从
践 提供 理 论 依 据 , 改造 各方 达 到 互利 共 赢 的 目的 。 使
关键词 : 中村 发展机制 博弈模型 城
市为 例 . 东农 业 大 学 ,0 9 山 20.
五 、 语 结
【1 5朱满德. 州省普定县农村居 民点用地整理研 究. 州 贵 贵
大 学 ,08 20.

"城中村"改造的博弈模型分析

"城中村"改造的博弈模型分析
角度 出发 。力求多方和谐共 赢的 “ 中村” 改造策略。 城
【 关键词 】“ 中村” 城 ;改造 ;博弈 ;和谐共赢
“ 中村 ” 是指位 于城 市规 划 发 展 区 内的村 城 建设 用地 已经 或 即将 被 城 市 用地 包 围的村 落 。这 些 村落在 社 会 、经 济 、土 地 利 用 、景 观 等 方 面 , 具 有 明显 的 由 乡村 向城 市 转 型 的过 程 特 征 ,并 在 转型期内存在乡村 与城市要素的混合形态,既具 有 较高程 度 的城 市化 特 征 ,又 保 留浓 厚 的农 村 特 点 。 随着 各 大城 市在 近域 空 间 上 的快 速 推进 ,位 于城市边 缘 的村 庄 已被 建 成 区深 深 地 包 围 ,而 原 来 近郊 区的独 立村 庄 也逐 渐 成 为 现代 化 工 厂 和 生 活 小 区所 包 围下 的新 的 “ 中村 ” 城 中村 ” 产 城 。“ 生的社会 、经 济 、环 境 等方 面 的诸 多 问题 亦 日益
维普资讯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 0 7年第 3期
●公共经济研 究
中 图 分 类 号 :F 6 .6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49 ( 07 3~ 0 3— 4 02 09— 9 7 2 0 )0 0 6 0
“ 中村 " 改 造 的 博 弈 模 型 分 析 城
①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7— 7— 7
作者简介 :韩兆柱 (9 5一) 16 ,男,河 南沈丘人 ,博士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学 系主任 ,教授 ,研 究方向 :政 府改革与公共政策 ;黄钦 (9 3一) 18 ,男,广 东惠州人 ,燕山 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研究生 ,研究方向 :政府治理与 公共政策 ;王胜会 ( 9 7一) 17 ,女 ,河北清河人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政 府治理与法治。

【毕业论文】“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毕业论文】“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广州市为例“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广州市为例摘要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普遍而又独特的现象。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的提速,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中村也随着城市发展逐步形成.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城市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因此,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的改造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广州市为研究区域,在综述国内外对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郊区城市化理论、二元结构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等理论,分析城中村形成的原因,针对广州市城中村的类型、改造现状等情况,探讨广州市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改造的必要性,并由此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思路和对策。

为了避免新的城中村现象出现的恶性循环,本文最后对此进行了再思考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二元管理结构;城中村改造;问题;对策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COUNTERMEASURES OF “URBAN-VILLAGES”RECONSTRUCTION —-—-TAKING GUANGZHOU AS ANEXAMPLEABSTRACTVillages existing in China's urbanization is the universal and unique phenomeno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economy,urban size increasing dramatically speed,villages with urban development also forms gradually。

City village reconstruction is a city of modernization way is a great significance of the work。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博弈及问题对策_以河北省城中村改造为例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博弈及问题对策_以河北省城中村改造为例

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2期(下)总第319期一、城中村(一)城中村的内涵“城中村”一词广泛见之于政府文件、媒体报道、学术论文是在2000年前后。

学者们对城中村的概念有着不同界定,代堂平从地域、社会关系角度将之定义为:从地域角度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来讲,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特殊的社区;李俊夫从土地产权和土地利用角度进行定义:“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是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

笔者从产权和经营制度角度进行补充:“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是城市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二)城中村形成及改造背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城市的急剧扩张迅速湮没了毗邻城市的村庄而形成诸多“都市里的村落”,这就是城中村。

城中村村民的生产用耕地已经或基本失去,这使得城中村既区别于传统村庄,又与现代城市格格不入:与传统村庄相比,城中村村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双重利益驱使下迅速蜕变为新的“食租阶层”,不再依赖耕种维生;与包融它们的城都市中心区相比,城中村基建设施薄弱,发展规划无序,存在着环境、治安等诸多社会问题。

二、城中村改造中参与主体的利益博弈利益集团通常被定义为“那些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政策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

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特别是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获得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具有进一步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倾向。

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他的个人利益,这实际上是理性经济人(个人行动的目的是追求他自身利益最大化)命题的推广。

由于行为的利益取向必然要受到资源供给匮乏压力的制约,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益博弈必然存在,并将在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村民”三方参与主体中展开。

(一)中村改造中的参与主体1.政府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发起者和推进者,也是最大受益者,城中村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极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政府可以通过经营城市实现土地的增值。

城中村改造背景下村民权利待遇的变化、问题与治理创新

城中村改造背景下村民权利待遇的变化、问题与治理创新

城中村改造背景下村民权利待遇的变化、问题与治理创新“城中村”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一种特殊的过渡型社区形态,城中村改造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其核心问题之一是居民的权利待遇诉求与身份转换无法有效匹配,形成脱轨现象。

基于此,本文从发展性权利、均衡性权利、社会性权利三个维度剖析村民权利问题,最后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探索治理创新新路径。

标签:城中村;村民权利;保障问题;治理创新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目前,学界有关城中村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城中村的产生、改造过程和逻辑,城中村的社会、治理结构以及总体性问题等等。

但是,却少有以城中村村民的权利为具体研究对象,只有少数学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个维度研究过村民的空间权利,或是从历史与城乡差异角度指出过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过一次性补偿与可持续发展、参与度不足与制度化安排、外来人居住与族群性认同等问题。

但是这些研究多只是停留在简单的现象指出与分析阶段,并未对村民权利问题进行深入展开,且权利维度的划分层次多局限于宽泛的宏观层面,并未对与村民生产生活最为紧密相关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归类。

基于此,本文将把村民的权利分解为发展性权利、均衡性权利、社会性权利三个维度。

首先,发展性权利指向于不应只给予村民短期性补偿而忽视后续可持续发展。

其次,均衡性权利指向于不应只注重对本地人口的权利保障,更应对大量的外来人口表示合理关切。

最后,社会性权利指向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不应只重视对村民的物质补偿,更要注重精神建构。

此外,已有研究的研究方法多为案例研究法,但是已有的案例研究多是从静态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少有以动态变迁与比较差异的视角进行的论证。

因此,本文将采用动态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来进行。

二、村民三维权利的保障困境(一)发展性权利保障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中老年人在失去原有的土地后的生活来源基本仅靠养老金,而在城镇化过程中,这仅仅只供维持生计。

限于知识文化水平、年龄以及体力等因素,原先作为农民的他们职业转换问题比较突出。

“城中村”改造的博弈分析

“城中村”改造的博弈分析
均 衡 寻 找途 径 。

[ 键 词 ] 中村 ; 弈 ; 关 城 博 均衡 ; 用 效 [ 图分 类 号 ] 3 4 5 中 F 0 .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 0 49 4 (0 8 0—0 20 10 —9 0 2 0 ) 70 7 4
A t d n t e Re o t u to f Vil g -n c t n Ga e S u y o h c nsr c i n o la e i — iy i m s
de eop ra d vi a e s,a e s up g v l e n l g r l nd s t ame mode , i r du e he pr e s o a e The a tce a s hr gh d s us e he po iy l nto c s t oc s f g m . r il lo t ou ic s s t lc s c fpa tcp nt , a l z st ha orofalpa tcp nt pa e o rii a s nay e hebe vi l rii a s,a d p o os sr l v nts ge tonsa c di O g m e r s l ,i o — n r p e e e a ug si c or ng t a e u t n r
解 决 的 问题 。在 改 造 过程 中, 牵涉 到 开发 商 、 民 、 府 这 三 个利 益 主 体 , 三者 在 改 造 过 程 中策略 相 互 依 存 , 益相 互 争 夺 。 文 村 政 这 利 章 通 过研 究 这三 者 彼 此 之 间的 博 弈 , 分析 三 者 的行 为 , 并根 据 博 弈 的 结 果 给 出建 议 和 意 见 , 其 实现 自身利 益 最 大 化 , 到 动 态 为 达

城中村改造中的博弈关系与战略选择

城中村改造中的博弈关系与战略选择


3 2・
s 表示第 i i 个参与者的一个特定行动或战略 ,i:s代表 i S {l i 个参与者 的所有可选择战略的集合。 这里 igP d 分别代表 - 、、 , 政府 、 村民和开发商。向量 s ( s s 为所有参与者的战略 =s d ,,)
组 合 。翻
组合 中, 由于政府 和城 中村村 民都不看好改造 , 改造工作不
生活 。接受改造会为他们带来生活环境 的改善 , 但是又可能
和保障问题与村 民进行协商解决。因此 , 城中村的改造补偿 问题便成为村 民与开发商博弈的主要 内容。
二 、 中村改造 中博弈主体 的战略权衡 城
战略是博弈模型 的参与者在给定信息集情况 下的行动 策略 ,它表示参与者在什 么时候选择什 么行动 。一般地 , 用
中村 的改造 工 作 。 中村 的改 造 过 程实 际上 是 一个 复 杂 的 涉 城
会切断他们的生活来源 , 以 , 中村村 民只有在认为接受 所 城 改造能够保障未来的生活且能够得到足够的利益补偿的时 候才会接受和支持改造 。因此 , 政府和村 民在改造 中主要围 绕土地产权归属和既得利益的补偿展开博弈。 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关系。 政府在通过改造解决城 中村社会问题优化城市结构 的同时 , 以获得 丰厚 的土地资 可 源 以及改造后地价提升所带来 的财政 收入的大幅上涨 。因 此, 政府在改造过程中必定会制定相关政策 , 对城 中村 的土 地 开发 和建设统筹把握 , 确定合理 的开发强度 , 确保改造后 的城 中村与现代城市发展相协调 。 开发商是一个单纯追求利
首先假设 政府 、 村集体和开发商都为理性经济人 , 彼此之间 信息是完全对称的 , 改造后的城市化水平 的提高 、 民生活 居 环境的提升等都可量化 , 再进行效用分析 。 1 . 政府效用分析。假设 P E) ( 为政府在改造过程 中的收 益 ,。 C 为政府承担改造的全部费用支出 ,: C 为开发商或村 民 负责解决 的拆迁和建设费用 ,lC, C :政府 的效用函数为 >

城中村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分析

城中村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分析

城中村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分析摘要:城中村民房已经成为建筑领域关注的重点,也是城中村矛盾纠纷的焦点。

本文讨论中,重点分析城中村民房建设问题,深入探究背后成因,之后提出科学的处理对策,保障城中村民房建设效益。

关键词:城中村民房;建设问题;原因;对策城中村的形成源于城市扩建发展,将城市边缘农村纳入到城区范围。

城中村居民的就业、生活方式,与传统的农民明显不同,但仍为农业户口,且土地为集体所有,所以形成城乡二元格局。

城中村内存在的社会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民房建设,成为矛盾的焦点,比如民房倒塌事故、土地侵占问题等。

1、城中村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1.1房屋建筑质量城中村民房工程的质量不佳,由于土地为集体所有,因此自建民房不会受到建筑法律的限制,农民有宅基地使用证,既可建设民房,不会进行前期地基勘察作业,且房屋建造无图纸。

农民自行采购建材,且施工人员多为包工队,因此很难保障民房建设质量。

城中村建房,涉及到工程规划、地质勘察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等环节,但上述环节都缺乏质量保证,严重影响城中村民房质量,时常发生安全事故。

1.2施工安全城中村民房的施工安全隐患较多,多由村民自己建造,所以施工队伍不太正规,缺乏质量安全意识,再加上各自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不明确,也不注重安全生产的投入,施工过程的监管不到位,都会引发安全事故。

1.3消防隐患城中村民房的消防隐患非常多,多数民房为不规划的建设工程,存在严重的乱搭乱建现象,邻近建筑间距无消防通道,当发生危险时,交通限制影响下,消防车辆很难及时进入村内。

此外,大部分的城中村未配置消防设施,存在较多的消防安全隐患。

1.4城建配套设施第一,城中村的配套设施不完善,由于村内房建规划不统一,土地为集体所有,所以封闭性特点明显,对市政公用设施配置的影响大。

热力管线没有在农村铺设,因此农民无法享受到集中供暖,且供电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多为村属配电房供电,存在严重的线损问题,因此供电费用高,并且存在严重的私拉线路情况。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作者:高凯歌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近几年,对于房屋拆迁工作中所呈现出的各种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文针对房屋拆迁工作所涉及的三个社会方面的利益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对房屋拆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与完善方向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房屋拆迁;经济利益;法律法规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24-01作者简介:高凯歌(1999-),女,汉族,山东博兴人,山东省东营市第一中学高二27班。

随着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房屋拆迁方面相关问题的关注力度正在日益增大,由房屋拆迁所引起的恶劣社会事件频繁在全国各地上演,人们不得不将关注的目光投放在房屋拆迁制度的缺失之处上。

与此同时,由于房屋拆迁工作所涉及到的行业领域以及机关单位众多,导致社会多方的权利与利益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从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之间和谐关系的紧张现状。

一、浅析房屋拆迁工作所涉及的三个社会方面的利益(一)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问题通常情况下,在拆迁工作进展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会通过对相关土地进行转让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在对拆迁过程进行有效促进时,使城市的主要风貌通过拆迁与改造老旧楼区得以有效改善成了政府进行工作的主要动力,然而在这个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推动力之背后,所隐藏的真实推动力却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土地转让所产生利益的高度欲望。

政府相关部门在对拆迁工作进行安排与规划时,通常将原有土地以超出其原本价值的高额价格出让给相关的开发商,从而从中获得巨大收益,相关政府部门的经济利益与收购土地的开发商所付款项之间,建立起了紧密而直接的联系。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拆迁工作的工作成本不发生改变,那么开发商向被拆群众所付的拆迁补偿金,与政府从拆迁工作中所能够谋取的利益呈负相关关系,在开发商向被拆群众所付赔偿金额较少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将剩余部分费用进行获取,或是通过纳税等经济手段使开发商将剩余款项支付出来,由此,结合整体局势进行分析,政府相关部门与开发商之间在利益层面上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共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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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总第294期)2008年5月财经问题研究Research on F i n anc i a l and Econo m i c IssuesNumber5(General Serial No1294)May,2008国家权力下的土地产权博弈①———城中村问题的实质万 举(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15)摘 要:城中村问题是我国转型经济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其实质在于:国家权力介入集体土地产权利益分配,形成国家和集体(代表城中村村民)之间的产权博弈。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渐进过程,国家行政命令式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逐渐转化为产权主体之间平等经济权利的交易方式,权力(或权利)与利益需要对等。

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产权博弈过程中,权力与利益的不平衡转换产生了利益冲突。

城中村改造需要平衡这种权力与利益的转换,化解冲突。

关键词:城中村;国家权力;集体土地产权;产权博弈中图分类号:F32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76X(2008)0520011206 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得城中村问题凸现,尤其是近几年在许多大中城市成为城市发展不可绕过的棘手问题。

“城中村”指在转型经济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区不断扩张,城市周边农村村落先后被包围在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内,成为城市里的村庄,村庄农业生产内容逐渐消减而原有社会管理状态基本不变,是中国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对城中村问题的有关研究主要有以下角度:(1)产权分析角度,尤其是土地产权、产权与社会成本的关系。

(2)政府主导作用的角度。

(3)政府、城市与村民等各方行为主体利益协调的角度。

(4)公共物品供给的角度。

(5)较全面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安排的角度(包括土地产权、二元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等)。

(6)农民主体和农民现代化的角度。

(7)社会学考察社会总体发展转型的角度,等等。

笔者认为,城中村问题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解决城中村问题必须与中国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相联系,其关键是国家权力影响下的集体土地产权博弈问题。

一、二元制度下的权力与利益对等———城中村集体土地产权利益困境(一)城中村的现状从城中村发展现状回望,它在各地的演化虽不同,但总体有如下共同点:11城市经济与乡村经济从最初的明显分割到不断融合。

村中土地经过逐步被征收,到被城区包围只剩下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公用地,城中村逐渐服务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临街和临路房屋被改为各种店面,成立各种经济组织,村民自建房变为城市低收入者的廉租房。

城中村这种“无农的村落”[1]俨然成为城市独特的社会服务体。

21城中村社会生活环境恶化。

城中村仍属于乡村式的自然演化态势,管理体系也没大变化。

较差的卫生条件,缺乏合理规划和乱搭乱建,各色人等杂居下的现世百态,严重的“黄、赌、毒”问题,都使城中村比邻近城区“脏、①收稿日期:2008202224作者简介:万 举(1968-)男,河南上蔡人,经济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转型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

E2mail:wanjucom@ yahoo1com1cn乱、差”,甚至被人视作城市“毒瘤”。

31城中村成为城市生活的“村落孤岛”。

村里人出村入市,但回村又回归到“城市化”过的乡村式生活中。

不论从生活方式看,还是从社会经济形态的活动规律、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看,城中村与它所处的城市都有一种异样的隔膜。

41城中村成为城市低价生活区。

躲避严格的城市管理,村民自建房成廉租房。

松懈的管理降低了村中各种活动的交易成本,各种经济活动进入门槛较低,城中村俨然成了各类市场的自然生成基地。

低房租、低交易成本、低生活成本使城中村成为城市中的低价生活区。

51城中村改造已成为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城中村成了城市中的“化外之地”。

“脏、乱、差”和“黄、赌、毒”猖獗成了城中村最大的现实问题。

城市现代发展需要每一部分协调并进,城中村不可能长期处于同城市“排异的隔膜”状态。

(二)城中村的改造困境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与其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一般是同步的,但我国一直存在城市化滞后情况[2]。

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起因在于:经济转型过程持续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方式及其管理体制。

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二元土地制度和二元户籍制度。

11二元土地制度安排:层级控制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或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即便在城中村形成以后,村中土地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所有权。

国有土地由各级政府代行国有产权,其产权收益归国家财政。

但是,集体土地产权的具体所有者身份复杂,产权行使主体分散,形成实际上的层级控制的产权制度:第一,各产权行使主体分割集体土地产权。

由人民公社体制继承下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已成为农村基本土地产权形式。

由乡、村、组三级分割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实际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集体土地产权行使主体相互影响,影响力自上而下不对等。

乡镇政府是国家的基层行政机构,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是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只是村委会下的内部治理分支集体,对外不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村庄集体土地产权存在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共同分享态势,分享程度由村委会权威大小而定。

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有行政管理指导权,不仅对自身掌握的集体土地行使产权,对村、组集体土地权利行使也有较强的影响力。

在城中村改造实践中,土地产权的处置通常由地方政府将集体土地统一国有化后再招标、拍卖或挂牌甚至协议出让。

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复杂,各主体关注的权利实现形式和内容不同,利益诉求不一致,在土地权属变更中,就容易产生激烈的权利冲突。

21二元户籍制度安排:范围稳定的利益分配制度。

城中村改造还受来自与集体土地紧密联系的其他制度安排的限制。

主要是附加了许多社会管理职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第一,二元户籍制度是其他许多制度功能借以实现的重要载体。

在为追求赶超战略的特定条件下,一个落后农业国加快工业化进程必需大规模的资金积累,也为适应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二元户籍制度完成城乡分割,并以户籍制度为依托就城乡附加不同的财政税收、文教卫生、就业退休、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安排[3]。

国家对市民逐渐建立起由此类制度进行的全面保障,而农民实际只获得集体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村民所有一切社会经济生活保障全由自己从土地中获取。

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进行城中村改造,户籍上的村民变市民的转换本质在于:村民如何获取集体土地产权利益,如何建立起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若仅仅是户籍转换,这种改变就形成新形势下的再次不公平剥夺,是社会不安定的导因。

并且,这种前期城中村改造的示范效应可能加大后续改造的障碍。

第二,户籍制度划定了集体土地利益分享的范围。

村民不顾安全大肆营造多层“握手楼”、“贴面楼”,获取许多房租收入。

一般农村并无多少益处的村籍户口,在城中村里都会带来直观的显性收益,村民通过城中村户籍分享集体土地上的利益。

城中村户籍此时变为集体土地利益的21财经问题研究 2008年第5期 总第294期分享凭证,并借此可换回与市民类似(尽管水平不同)的社会保障。

如果在改造时打破了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又不能同时建立替代机制,城中村改造就难以顺利成功。

(三)新环境下二元制度安排带来冲突的根源———权力与利益的对等诉求同样的二元制度安排,同样在政府管理、指导与推动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之后较长时期内,都没有出现这么多明显的矛盾与冲突?为什么政府推动的城中村改造会产生这么多棘手的问题与冲突?这应从国家权力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以及对应的产权制度变迁来分析。

总之,行为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应是对等的,如果出现大的偏差失衡,就会带来不稳定,矛盾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11如何看权力、产权与经济利益?“权力就是以资源占用为基础,以合法强制为凭借的社会支配能力”,而“权力资源是权力主体影响权力客体行为的资本或手段”[4]。

权力资源“可以分为两类: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

配置性资源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这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予以利用的自然力;而权威性资源则指对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使支配的手段”[5]。

实际上,配置性资源就是经济资源;权威性资源就是政治资源,主要包括监控、组织、制裁、意识形态等治理的手段[4]。

权力主体会运用自身掌控的经济和政治两类资源影响社会经济制度安排及其运行,国家(或政府)是其中规模最大、能力最强的权力主体。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6],“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即它们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约束机制以及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7];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

一个人对自己产权的强度依赖于他对自己产权的保护努力程度和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的程度[8]。

产权经济学家在对产权进行涵义阐释时从没忘记产权界定和实施所受到的来自社会经济背景的约束,而这种约束或保证主要由国家(或政府)来提供。

国家作为社会最大的权力主体不仅自身掌控经济资源,且有独一无二的政治资源来保障和监控社会各种制度安排的实际运行。

人们就难以分清国家是为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行动还是为政府掌控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行动。

但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决定了基本的产权,国家既提供仲裁与执行规则的框架,又颁布行为规则,依此降低政治结构中的服从费用和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这样,构成经济组织的契约关系形式主要是由国家决定”[9]。

因此,国家权力对于产权制度安排的影响是基础性的。

许多经济学家有以下共识:国家或政府对于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之间关系的掌控协调存在一种替代关系[10-11-12]。

笔者认为,在一个社会的稳定宪法秩序下,这种替代关系是以保证国家或政府足以掌控整个社会为基准,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之间的二选一。

并且,行为人(指国家、组织或个人)获得的经济利益与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最终是相统一的。

否则,要么是行为人不能实现权力对应的经济利益而受到损害(如弱化或失去权力),要么是行为人会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制度安排进行变通、扭曲以至于对其变革。

以私人产权利益获取为例,说明权力对产权利益实现的影响程度,见表1。

表1私人产权获取方式及其利益分享与权力影响分权部分集权集权产权获取方式自由市场下的交易权力约束限制下的交易权力全面控制下的分配产权主体个人个人或个人联合的集体国家核心主体(控制主体)自由的个人(受约束的或集体中的)个人国家(集体)代表全体人民核心主体的产权利益个人获取所有产权权利束的利益(约束下的)绝大部分产权权利束利益国家获取绝大部分产权权利束利益利益获取方式交易或持有约束下的交易或持有国家权力控制直接获取31国家权力下的土地产权博弈———城中村问题的实质21计划经济体制下二元制度安排的权力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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