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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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2010-10-18 08:16:3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来源:川国税发[2010]67号网友评论 0 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水泥制造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省局制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水泥制造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水泥制造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对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行业特点及管理重点

第三条水泥制造是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是典型的能源消耗型工业。国家对水泥制造企业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测制度、环保测评制度,逐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水泥制造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水泥制造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化发展趋势明显;国家对水泥制造行业的原料耗用和能耗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控制一般较严。

第四条水泥制造企业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熟料生产企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其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预警指标进行税源监控,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使用、保管账薄和凭证,准确核算原辅材料购进投入、烧制熟料、磨制水泥、水泥入库销售各阶段的经营业务,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如实记录、完整保存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料购用存记录、配料单、化验台账(单)、车间生产记录、资源综合利用记录、熟料和水泥入库记录、水泥发货记录、过磅单、入(出)库单等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第八条纳税人外购石灰石、原煤、废渣、编织袋、电费等主要生产用原材料、燃料、动力,应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项目填写齐全的发票入账,规范企业购进的账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按发票栏次如实填写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型号规格等信息。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如不告知及备案,且申报纳税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参照预警指标参考值计算征税。(一)生产用电量与非生产用电量不能准确划分的;

(二)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未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用电量的;

(三)出现大修、新建生产线等特殊情况用电,未在大修、新建生产线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

送列明有用电项目、时间、估计用电量等情况的书面资料的;

(四)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未报送原电表电量数据的。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环节主要负责对与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集,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水泥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下列企业名称(名称见附件6),采集填报《年季度水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公布。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采集综合征管软件中所有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即:《水泥制造企业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附件1)《水泥制造企业原(辅)材料耗用信息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3)《水泥制造企业存货信息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4),并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发改委、工商、电力、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单位采集的涉税信息。包括经营形式,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及规格,窑型规格及数量,主要生产设备,石灰石、煤炭等原燃料投入量,电力消耗量,熟料生产量(投入量),各种水泥产品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以及水泥平均销售价格等信息。

内部信息主要是指通过CTAIS、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领用存资料等渠道,按照《水泥制造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数据信息采集表(内采数据)》(附件2)要求取得的相关数据,并直接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通过网络和电子介质的方式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导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省局负责对全省增值税税负、能耗等预警指标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

整。各市、州局应根据省局发布的预警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预警指标并在《通用纳税评估系统》中设定。

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特点,产、销、存情况及水泥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主、辅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八条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预警指标异常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由主管国税机关组织人员开展重点评估。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及模型:

(一)税负分析法

1.增值税税负是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它比较直观体现了一个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税负分析法是将企业税负与同行业或事先确定的税负预警值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属于综合分析法,影响因素较多,应结合其他分析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

2.评估模型

增值税税负=评估期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申报应税销售额

3. 增值税税负预警参考值见(附件5)。

(二)能耗测算法

1.能耗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电、煤等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人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可分为电耗测算法和煤耗测算法。

2.评估指标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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