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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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颁布日期: 1994年05月22日施行日期: 1994年05月22日时效性:有效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白山政函〔2020〕264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白山政函〔2020〕264号
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要求,现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如下:
浑江区:东至河口街道滨江南街;南至定安大街;西至通沟街道富民社区;北至北安大街;
江源区:东北至正岔街道罗锅桥;南至吉昌机动车检测检车线;西南至利民村村部;北至绿色家园二期。

白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

白山城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白山城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应当制定标准,落实责任,签定责任告知书。

环境卫生责区的具体标准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告施行。

环境卫生责区的具体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意义,广泛深入开展树新风和移风移俗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家乡,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本责任区的责任人。

第七条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人防商场、通道、地上管网、架空管线、园林绿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维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车站、城市公厕、公交站点、加油站、露天集贸市场、展览、宾馆、餐饮、园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七)穿越城市的铁路、高速公路路口及其管理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八)江河、湖泊、沟渠、池塘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争议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备案。

白山城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城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范围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执法协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公众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行政处罚权范围】下列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四)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美好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服务市民、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公平公正、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第五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协调机制,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法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管控和风险防范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坚持规章制度和自律相结合,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市容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品位。

第八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城市用途、城市区域、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安排各类市容设施设备;(二)坚持实施综合整治,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整治和维护;(三)坚持实施现代化管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市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细化水平;(四)坚持实施严格执法,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公示。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实施垃圾分类投放,推行垃圾分类处理、转运、清运等工作;(二)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各类问题;(三)健全城市道路绿化和美化管理体系,维护城市树木、草坪、花坛和花境等市容环境,强化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四)规范建筑物立面和窗户物品、房屋外立面广告牌的布设管理,保持建筑外部景观整洁、美观;(五)开展拆违整治,加强城市建筑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六)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通畅,严格执行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白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16.12.29【发布部门】白城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白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于2016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7年1月3日白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三章广告牌匾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垃圾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范围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执法协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公众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行政处罚权范围】下列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四)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白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白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白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各县(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和市、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

(二)主次干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主要街路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主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主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主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白山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主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发〔2021〕5号浑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现将《白山市主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白山市主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宏观标准简单、微观管理精细”的理念,聚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市容市貌环境、提升绿化美化水平,建立顺畅交通秩序,抓好小区源头治理等民生重点工作,大力开展“治脏、治乱、治差、治违、治缺、治本”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治理水平。

二、预期目标围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总体目标,启动为期三年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程(2021年—2024年),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六项”难点问题,按照“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版化、机制化”五化机制,实施“六治”工程,逐项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方面问题整改,打造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园林绿化整洁美观、市政公用设施完善、交通环境井然有序、城市污染防控有效、旧城改造到位、物业管理服务较好的崭新城市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白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一)开展城市“治脏”专项行动。

以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为主线,集中开展主街路、铁路沿线、露天市场周边环境和交通环境等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解决城市商圈、居民巷道、老旧弃管小区、建筑工地、河道、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等区域环境卫生问题,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维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吉林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市容管理第二条第一款建造物外立面和屋顶应保持整洁,不得设置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牌,不得乱扔烟蒂、果皮等垃圾,不得搭建临建和棚市,不得乱堆乱放建造材料。

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绿地和道路绿化应当保持良好的绿化景观,不得私自砍伐、损坏绿化树木、花草,不得随意占用、阻塞、封闭绿地和道路。

第二条第三款城市垃圾分类和采集应当按照像关要求进行,居民、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不得私自倾倒垃圾,不得破坏、乱扔垃圾采集设施。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无积水,不得乱涂乱写、乱贴乱画。

第三条第二款居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垃圾清理,不得乱堆乱放垃圾,不得沿街乱倒垃圾水。

第三条第三款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要求做好厨余垃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不得违反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应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安全、卫生、无污染。

第四条第三款人员要配备专业知识,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有效管理和操作。

第五条多部门协同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第二款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制定并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协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六条第一款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六条第二款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经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审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白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三章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第四章粪污治理第五章垃圾治理第六章生活污水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规划建设与管理、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粪污治理、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立足农村、问需于民、持续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白山政函〔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白山政函〔202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落实《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实施的通知》(吉环区评办〔2021〕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成生态文明样板区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吉林省“三线一单”工作成果,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优化区域产业空间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思维。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市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五章执法协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经依法确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主体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第三条责任内容1.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工作,制定和实施环境整治计划,确保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整治的相关工作,协同推进环境整治工作。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4.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环境整治工作,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责任落实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环境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

2.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整治职责,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预警和防治。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整治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责任追究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未依法履行环境整治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

第六条责任评价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整治工作评价,对环境整治工作成效进行监测、评估和公开。

2. 环境整治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责任宣传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环境管理-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 精品

环境管理-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 精品

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目录一、编制依据 (1)二、编制原则 (1)三、适应范围 (2)四、引用标准 (2)五、有关规定 (2)六、 (4)第一章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5)第一节工作量定额 (5)一、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5)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12)三、生活垃圾清运(转运) (16)四、建筑垃圾清运 (19)五、生化(医疗)垃圾收集运输 (22)六、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站(点)保洁 (24)七、粪便收集运输 (26)八、公共厕所管理与保洁 (30)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 (31)十、生活垃圾堆肥处理 (38)十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41)十二、医疗垃圾处理 (42)十三、粪便无害化处理 (44)十四、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 (45)第二节各类人员配备定额 (50)一、人员比例标准 (50)二、各类人员划分 (53)三、环卫监察人员配备准 (55)第二章环境卫生物资消耗定额 (55)一、垃圾运输车辆、粪车汽油消耗定额 (55)二、装载机油耗定额 (56)三、洒水车、道路清扫车消耗定额 (57)四、车辆各种辅助油定额 (57)五、车辆易损物品定额 (61)六、生产车辆保养间隔里程定额 (67)七、装载机保养时间 (67)八、生产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 (67)九、辅助车辆保养时间 (68)十、生活垃圾转运站消耗定额 (70)十一、公厕保洁物耗定额 (72)十二、粪便清掏工具消耗定额(人工清掏) (74)十三、清掏工具消耗定额(吸粪车吸粪) (74)十四、清扫工具消耗定额 (75)十五、清运工具消耗定额(人工装卸) (75)十六、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清扫工具消耗定额 (76)十七、生活垃圾收集物资消耗定额 (77)十八、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消杀药物定额 (77)十九、生化(医疗)垃圾处理物资消耗定额 (78)第三章环境卫生各类作业成本 (80)第一节生产成本 (80)一、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福利等) (80)二、车辆修理基金 (87)三、设备折旧 (90)四、劳保用品 (93)五、消耗物资成本 (96)六、财务费用 (99)第二节非直接生产成本 (100)一、办公费 (100)二、差旅费 (101)三、服务车辆费用 (101)四、办公地点水电费 (102)五、养路费 (102)六、会议费 (104)七、办公取暖费 (104)八、修缮费 (105)第三节非直接生产成本的摊入 (106)一、办公费的摊入 (107)二、差旅费的摊入 (107)三、服务车辆养护费用的摊入 (107)四、办公地点水电费的摊入 (107)五、服务车辆养路费的摊入 (107)六、会议费的摊入 (108)第四节各主要工种成本计算公式 (108)一、人工清扫 (108)二、机械化清扫 (109)三、生活垃圾清运 (110)第四章、相关规定标准 (110)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说明主编单位:吉林省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编拟稿: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算统计科韩可蛟一、编制依据(一)《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20XX年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XX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通过)(四)《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五)《吉林省白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细则》(白山政令[20XX] 8号)二、编制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以市辖区为基础,兼顾各区、县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力求体现客观科学、合理。

环境卫生维护规定

环境卫生维护规定

环境卫生维护规定1. 引言环境卫生是指社会集体生活中对人类生活及工作所需要的生活环境及办公环境进行卫生保洁的工作。

为了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制定环境卫生维护规定是必要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质量。

2. 环境卫生维护责任2.1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维护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的投入。

政府部门需做好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2.2 单位责任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制,明确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的责任人,并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单位要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环境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2.3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维护的规定,保持个人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并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维护活动。

3. 环境卫生维护措施3.1 垃圾分类推行垃圾分类是维护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提倡资源利用和垃圾减量。

政府要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分类垃圾投放点和回收设施。

3.2 室内环境清洁单位应定期组织室内环境清洁,除尘、拖地、清洗卫生间等,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居住环境的卫生。

同时,加强室内通风通气,控制室内湿度,预防病毒和细菌滋生。

3.3 公共场所清洁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力度,建立公共场所清洁巡查制度,并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监测。

单位和个人要自觉保持公共设施的清洁,不随地乱扔垃圾。

3.4 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卫生素养。

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公众号、电视广播等,向社会公众传递环境卫生维护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

4. 环境卫生监督和处罚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和处罚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保持城市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构建统一、和谐的城市风貌,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由所在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监督工作。

财政、住建、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城市建筑与自然生态统一协调、环保美观、互融共生的原则。

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标准实施前,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规划。

城市照明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科学、节能环保、主题鲜明的原则。

城市照明规划可以按照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分别确定照明设计风格;对道路、桥梁、隧道、绿地、公园等进行分类设计,体现白山特有风貌。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区域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区的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二)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军警单位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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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批准部门】8;807;80701;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白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14
【实施日期】2017.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已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8日审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
(2017年9月8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具体适用范围由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

第五条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摒弃不利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的传统习俗,倡导节约、环保、卫生、健康、安全的现代生活方式。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人防商场、通道、地上管网、架空管线、园林绿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维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公厕、公交站点、加油站、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域、宾馆、餐饮、园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按照双方约定的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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