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土地收益、购现房审核表 -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欢迎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自查清理填报电子表格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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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区管理的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情况(1)-1 按项目区管理的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情况(3)
单位:万元、户、亩 项目区实际投资总额 拆旧涉及户数 序号 项目区名称 搬入新居户数 安置补偿 土地复垦 设施建设 其他 进城镇安置 1 合计 1 2 尾行 2 52 0.00 53 0.00 54 0.00 55 0.00 56 0.00 57 0 58 1 1 59 1 1 1-2层 60 0 3-4层 61 0 5层以上 62 0 新居住房类型(户) 领取货币 安置户数 63 0 实施前 64 0 实施后 65 0 实施前 66 0 实施后 67 0 安置方式 存在争议户数 土地权属 登记发证户数 征求农民意见情况 权属调整面积 所有权权属调整面积 征收 国有 68 0.0 集体 换地 69 0.0 使用权权属调 整面积 70 0.0 71 0 72 0 总户数 征求意见户数 同意户数 73 0 上访户数 74 0 单位:万元、户、亩
按项目区管理的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情况(1)-1
单位:万元、亩、户 拆旧复垦总面积 实际复垦面积 序号 项目区名称 复垦还耕 面积 3 0.0 4 0.0 5 0.0 复垦耕地 质量等级 6 验收 面积 7 0.0 验收 时间 8 9 0.0 10 0.0 实际建新面积 占用农用地面积 占用耕地 面积 11 0.0 等级 12 省(区、 地(市、 县(市、 市) 州、盟) 区) 13 14 15 拆旧位置 乡(镇) 16 省(区、 地(市、 县(市、 市) 州、盟 区) 17 18 19 项目区所在地 建新位置 乡(镇) 20
1 合计 1 2 尾行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筑建通〔2023〕316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建设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建局、综保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贵阳贵安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22〕132号)相关要求,做好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总体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和减量化管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市的具体实践,是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文明城市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是推进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变革,从而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作为,配合建立健全属地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二、目标导向,明确总体工作要求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自2023年12月10日起,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督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拆除工程,均应结合工程进度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项目参建各方应积极从源头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努力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逐步解决工程建设消耗量、排放量较大等问题。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指南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2.2 办事指南的作用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3.2 办事流程图3.3 办事步骤详细说明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4.1 材料清单4.2 材料格式要求4.3 材料提交方式第五章:办理时限与费用5.1 办理时限说明5.2 费用标准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章:在线办事服务6.1 在线服务平台介绍6.2 在线办事流程6.3 在线办事注意事项第七章:现场办事服务7.1 办事地点与时间7.2 现场办事流程7.3 现场办事须知第八章:咨询与投诉8.1 咨询服务方式8.2 投诉处理流程8.3 反馈机制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9.1 常见问题分类9.2 问题解答列表9.3 补充说明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10.2 表格下载10.3 联系方式第十一章:声明与承诺11.1 用户声明11.2 用户承诺11.3 法律责任签字栏用户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流程的详细指导,确保用户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相关事项。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的所有用户。
1.3 指南的法律效力本指南作为办事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体办事要求以官方公告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办事指南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信息的系统性说明。
2.2 办事指南的作用办事指南用于指导用户了解和掌握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本指南。
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用户需根据办事项目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6
•【字号】筑府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筑府发〔2008〕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省国土资源厅的缴费通知转各区(市、县)政府,由各区(市、县)政府直接缴入国库。
(二)贵阳市的城市批次用地及市级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市级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缴纳。
(三)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除开发区外),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市财政局缴纳
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
县(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县(市)财政局缴纳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3日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完毕,征收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可另行按不高于8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贴。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一)为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
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
2017年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3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自2014年起,我市土地供应实行“六统一”。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48号)出台以来,明晰了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有力规范了贵阳市的土地市场,积极调动了各区土地收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发展,建立完善适应市场需求的土地供应机制,需对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市土地出让定价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贵阳市各城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辖范围内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上述区域内除棚户区改造地块外的土地出让起拍最低控制价。
上述各区原则上不得以低于起拍最低控制价的价格,出让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供应后,按照出让总价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出让收入、轨道建设专项基金后的部分,作为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市、区两级间进行分配,具体如下:(一)云岩区(小关片区、三马片区)、南明区(后巢乡、云关乡、永乐乡、中曹司社区服务中心等4个区域)、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在成交楼面地价4200元/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区4.5∶5.5比例分配,高于4200元/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区5∶5比例分配。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贵州协同庆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盈达丰鑫容器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艺美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峥嵘静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德力建工有限公司、贵州恒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贵阳市住建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21〕288号),我局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网址:http://61.243.10.146:9080/)”随机抽取你公司作为核查对象。
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且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在局官网公告送达《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11月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通报期间,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提交核查及整改材料,我局于2022年4月30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局经研究,决定撤回你公司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应资质。
现依法在我局官方网站(网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14号)2.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17号)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18号)4.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19号)5.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21号)6.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22号)7.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023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0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和补录工程业绩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和补录工程业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建建通〔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和补录工程业绩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29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省级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要求,为确保在9月15日前完成我省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四大数据库建设,并建成覆盖全省全部市县日常建筑市场监管业务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任务,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现就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数据标准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要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和补录工程业绩的企业范围(一)需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范围各类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企业。
(二)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和补录工程业绩的企业范围各类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和补录工程业绩流程(一)完善企业资料。
各有关企业按照我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企业库数据进行完善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15]276号)要求,于2015年7月31日前登陆“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充完善企业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保存提交。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9〕289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9〕28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诚信经营,明确优化措施适用范围(一)网签合同预付款与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相差比例<15%;(二)专用POS机使用正常、工程进度正常;(三)无重大信访维稳事件;(四)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已交清;(五)房开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近两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划扣、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市辖各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享受以下预售监管资金优化使用措施。
二、延续执行资金溢出核拨方式经第三方工程核查单位测算,房企可在确保留存足额后续工程建设资金的前提下,直接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对应的溢出资金。
三、进一步试行预售资金保函业务允许进入保函业务试点名单的房开企业凭非监管商业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释放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现金保函额度外的预售资金仍按照现行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四、实施专用POS机,分流非重点监管资金通过专用POS刷卡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自动分流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两部分。
其中非重点监管资金房开企业可在进账后T+3个工作日自行到监管银行申请拨付,并应确保预售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有关建设。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21]390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筑建通[2021]390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棚改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精神,扎实做好城市更新搬迁安置工作,积极推动实施我市城市更新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把握就地、就近安置原则坚持底线,按照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的要求,做到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尊重居民安置意愿,结合城市更新范围、单元(片区)或项目实际,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就地、就近安置率原则上不低于50%。
就地安置。
城市更新项目内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项目内的搬迁实施主体优先予以就地安置。
就近安置。
不具备条件就地安置或城市更新项目内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在城市更新项目外安置的,可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其他项目内调剂安置。
在城市更新单元内不能调剂的,可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其他更新单元的项目内调剂安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调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相邻的其他行政区域就近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的房屋予以安置。
二、科学合理制定搬迁补偿方案科学、合理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应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搬迁人的利益,确保补偿方案依法依规和合理可行。
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政策,合理设置补助和奖励类别,激励居民选择就地、就近房屋产权调换。
方案合法论证。
各区(市、县)应当组织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棚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房屋征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就搬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确保方案合法、合理、可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08]4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筑府发〔2008〕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贵阳市市区为4元至25元;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为3元至12元。
土地等级的划分及标准按《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清镇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开阳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修文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息烽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为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为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7
•【字号】筑府办发[2009]102号
•【施行日期】2009.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为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妥善解决拆迁人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历史遗留问题,经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交对象:在《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筑府发〔2007〕96号)文件出台前,拆迁人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有完全产权的被拆迁户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补交标准:参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89号)文件,按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办理程序: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协议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房屋安置户清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拆迁人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清
单到市国土资源局给有完全产权的被拆迁户补交土地出让金,市住房保障部门凭市国土资源局的出让合同和交款收据给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再办理被拆迁户的相关登记手续。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本通告已经2009年9月7日贵阳市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较为规范。
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中,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产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发放VIP卡、进行预购登记、收取认购金、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预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流动广告、户外广告)登载、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提供该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登载及宣传。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回头看”及消防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筑建通[2013]229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回头
看”及消防检查工作的通知
(筑建通〔2013〕229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9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题分析会精神,扎实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合贵阳市建筑施工实际,贵阳市住建局定于2013年10月22日-23日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回头看”大检查及消防检查。
一、检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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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土地收益、购现房审核表
补交土地收益、购现房审核表
所需资料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补交土地收益)、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3、历次交款收据复印件
4、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务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5、《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6、如配偶方去世,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人出具有效的未再婚证明
7、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
8、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原售房批复的复印件
9、申请调剂存量使用需提供相关资料(调剂给其他人的需提供公证书)
10、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加盖公章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操作程序
1、自管公房由单位房改经办人、直管公房由个人到办证大厅交件
2、自管公房办证所需资料需单位房改经办人初审合格后房改办复核
3、办证资料审核合格后,存量补贴核销下帐
4、需补退款的办理补退款手续
5、办理直通车的,由单位或个人将已审核结算完毕的资料送产权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6、领证人持产权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市场准入证》
办理时间:交件半年内
职工使用存量补贴购房审批表市房改办审核栏:
存量补贴调剂使用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购新房
调剂双方分别按程序申请购新房,经公示并审核批准后调剂人填写存量补贴《调剂使用申请表》,并持身份证到市房改办开具《存量补贴调剂使用联系函》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存量补贴调剂使用公证手续。
二、补交土地收益及购现住房
调剂人应准备下列资料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及上市证的相关资料一并向市房改办申办,经结算后按所需调剂金额办理公证手续进行调剂:
①存量补贴调剂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调剂人夫妻双方无房证明、调剂人身份证复印件、工龄证明及相关职务、职称证明(已
补完土地收益的提供第一次使用的核销单、结算单、准入证复印件,未婚的出具单位未婚证明)。
③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存量补贴调剂使用申请书
贵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人,(身份证号:)自愿申请将本人存量补贴元调剂给
(身份证号:)使用,受赠人
与本人系关系,请予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