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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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作者:糜毅华王柯来源:《湘潮(理论版)》2013年第03期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它的发展和确立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僵硬性和机械性,它以高度的灵活性和技术性更好地面对国际上日新月异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补充原则的形式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席之地,间接地扩大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一条开放性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其立法过于粗糙,形似有法可依,实则无法可依,且特征性履行方法违背了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

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注定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其它国家的做法,我们应从重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定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突破特征性履行的局限,以期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在中国本土上绚烂夺目。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特征性履行;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45-0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冲突法革命中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学说,如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这一原则,一些国际条约也受其影响。

我国2011年4月1日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席之地,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原则加以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平处理?这不但需要实践的检验,更待于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源流及功能体现(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源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在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机械的连接点去决定法律适用,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中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的适用作者:刘颖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但同时又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法官主观意志的影响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上的不公。

本文将试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着手探讨该原则适用于我国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主观意志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1-02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或最重要意义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權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在涉外经济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与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与合同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它的本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固定而僵化的连接点,加强法律选择方法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根本性目的即公正地处理涉外争议。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理论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多数学者认为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期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任何一个涉外法律关系都有一个“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有关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住所地即是身份法律关系的“本座”,身份关系应当根据人的住所地法律来确定;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是其“本座”,决定物的归属等物权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物之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而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那么合同的订立地为它的“本座”,应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解决相应的纠纷。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适用和具体案例等方面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根据跨国私法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以便达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解决跨国私法纠纷的目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上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确定适用的法律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首先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因为合同签订地和当事人的国籍是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

2.确定司法管辖权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确定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司法管辖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自己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胡先生是中国国籍,定居在美国,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美国进行履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范本法》中的适用及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范本法》中的适用及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范本法》中的适用及完善所谓特征性履行,又称为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品的给付行为、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提供劳务的给付行为反映了这两种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属于特征性履行。

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与雇用人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均属金钱给付,这种金钱给付行为反映了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本质特征,故属于非特征性履行,按照特征性履行说,合同准据法应为担负特征性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新解释》与“1987年解释”之比较《新解释》对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有所细化,这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从适用范围上看,《新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合同准据法调整的对象,这些方面几乎囊括了与合同相关的大多数内容,因此这种规定算是一种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论”。

其二,《新解释》沿袭了我国传统做法,并将只承认明示法律选择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化,从而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专断。

其三,《新解释》规定当事人不仅在争议发生前可以达成法律选择协议,争议产生后,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有权合意选择法律或变更应适用的法律。

其四,《新解释》吸收了国际先进做法,细化了原有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模糊规定,将合同划分为二十类,较“1987年解释”新增了动产质押、融资租赁、保证、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拍卖、行纪、居间等合同类型,并分别规定法律适用规则,这是不小的进步。

而在“1987年解释”中有所规定的劳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咨询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类型,又被“无情地”删除了。

1993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成立专家组起草《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简称《示范法》),于2000年最终完成并出版示范法文本。

该示范法体例独立,内容完整,采取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五章,共166条,对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并在一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相当的超前意识。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住地、住所地或形成政治权利、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其真正确立和发展却是近几十年的事。

现阶段,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可以作为一个系属公式而大量出现在各种冲突规范中。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该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彰显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准据法;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为真实、最为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加以适用的一种方式。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其真正确立和发展却是近几十年的事。

现阶段,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可以作为一个系属公式而大量出现在各种冲突规范中。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理论及适用(一)最密切联系渊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的“法律关系本作说”。

萨维尼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人们可以而且必须一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

要在某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制度。

他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这里的“本座”一词,含义接近于“最密切联系”。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proximity principle)是一项法律原则,指的是在同样有关的情况下,法律适用于那些与法律最有关联的事实、主题或者概念。

它要求将法律适用于与法律问题最直接相关的事物或人。

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是中国法律学界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助于确保法律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情况。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裁判中被广泛运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法律规定,确定最密切联系的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案件的胜负。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法院会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该纠纷最有关系。

这样做既有助于解决争议,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还在刑事法律适用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罪行与被告之间的接触程度以及证据的可靠性来判断案件的刑事责任。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更加准确和公正。

需要指出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一些特定领域受到挑战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直接关联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应该考虑更多的因素和可能性。

有些人担心过度依赖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导致过度简化问题、忽视其他重要因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在确保公正和准确适用法律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以确保最终的法律决策更加全面、公正和合理。

1. 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100字):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依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纠纷最有关系的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第 7卷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 ilP l e Vo a in lCol g o r a o n n J d c a o i c t a le e l c o
20 0 9年 1 2月
De e b r 2 0 cm e ,0 9
二、 密 切 联 系原 则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的 适 用 及 最 特 点
( )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在 我 国立 法 中 的适 用 一 最 1 .在涉外合 同领域 中的运用 。 我 国在涉外 民商事 合同领域 的立法及 其 司法解 释中对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 了肯定 的规定 。最早 作 出规定 的是 18 95 的《 涉外经 济合 同法》 该法 第 5条 规定 : 合 同当事人 可 以 , “ 选择处理合 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 适用
与合 同有最密切 联系 的 国家 的法律 。 ”此 外 ,9 6年 的《民 18 法通则》 15条 、9 9年 的《 同法 》 16条 、9 3年 的 第 4 19 合 第 2 19 《 海商 法》 2 9条及 19 第 6 9 5年 的《 民用航空法》 18条均有 第 8 相同的规定 。18 97年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适用 ( 涉外 经济合 同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答》 ( ) 以下简称 《 解答 》 以及 18 ) 9 8年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若 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以下简称 《 意见》 进一步明确 ), 了涉外合 同的法 律适 用 问题 。但 随着 《 同法 》 合 的颁 布 实 施 , 涉外 经济合同法》 《 已经废止 , 解答》 《 也随之失效 。最 高 人民法院于 20 0 7年 7月 2 3日发 布 了法 释 [ 07 1 2 0 ] 4号《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外 民事或商 事合 同纠纷案 件法律适 用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0 《 ( 7 司法 解释》) 进 一步 明 ,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以保护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为目的,处理跨国私事务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处理跨国私事务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跨国私事务时,应当以相关各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根据案件涉及的各个要素所涉及的国家,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的特点在于其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涉及方和事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确定适用法律,体现了一种客观、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被认为是一个灵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的是案件主体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会考虑案件标的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第三,还要考虑案件发生地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可判断涉及跨国私事务案件所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从而确立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全面衡量案件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一。

在实际应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是为了解决实务案件的需要,还能体现尊重和保护相关国家的法律自主权,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跨国私事务案件:1.跨国婚姻家庭事务。

涉及跨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往往涉及多国家法律制度,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从婚姻关系的成立地、夫妻双方的国籍、子女的出生地等因素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以明确适用法律。

2.跨国侵权责任案件。

在跨国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则上被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有何内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和受害人的国籍,均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一、引言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本文将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进行论述。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

该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旨在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公平。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运用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运用我国婚姻法对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案件,应选择与婚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运用我国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争议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国际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法院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了处理争议的效率。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在涉及跨国商事纠纷的仲裁中,仲裁庭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性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它可以提高判决的效率,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它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互信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局限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最密切联系的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与国际法律差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争议会更加复杂,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存在困难。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根据涉及民事关系的事实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也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涉及两个或多个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文将首先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然后分析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展示其具体运用和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概念是当涉及跨境关系时,应当根据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事实要素:事实要素是指跨境关系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等。

通过分析事实要素可以确定每个法域与跨境关系的具体联系程度,进而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涉及跨境关系的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包括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法、民法等。

通过分析法律要素可以确定各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关系的适用范围,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的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认哪个法域与跨境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适用于确认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籍和居住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私法适用的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事实要素,并结合各国的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或居住地确定适用的离婚法律。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合同的案件中,需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就为国际私法的法律空白提供一种灵活的填补功能,当按照案件状况找不到依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时,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场的时候了。

虽然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灵活解决类似案件,但是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相应的问题。

因此,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阐述试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倡议。

标签: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裁量权在国际公法领域,世界范围内的国家、组织可以共同遵守一样的规则,但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各个国家、组织没有一部共同的私法来遵守。

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又因为每一个国家也都有着一部与自己国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民商法。

因此,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发生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

为了能够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这类的问题,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学者的探究下运用而生。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解决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度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时,通过考虑与受理案件有关系的各种因素,从多个方面衡量找到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利益最有联系的准据法。

它是法院通过对案件利益进行衡量,进而找到与案件最有密切联系的准据法的一种找到适用实体法的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适用(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

大部分学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初始形状是萨维尼提出来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应当根据它本身的性质找到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区域,这个法律区域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但是现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倡的是当争议发生时,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判断,最后确定的准据法不一定就是萨维尼所认为的唯一的一个“本座”。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的适用是出现在1945年美国的纽约上诉法院,该法院的法官富德在审理“奥顿诉奥顿”案件中,第一次依据“重力中心地”和“关系聚集地”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案件中的法适用问题。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中文摘要.......................................................... 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 (1)(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理论 (1)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1)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征 (4)(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的历史发展 (6)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 (6)2、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根据 (9)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 (10)(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相关法律原则的比较分析 (11)1、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11)2、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13)3、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 (14)4、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关系 (15)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15)(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运用 (15)1、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5)2、大陆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8)(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21)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21)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5)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中的弊端 (26)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完善及发展 (28)(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 (28)1、准确性和灵活性保证了法律的效益和效率的双赢 (28)2、更侧重于实质正义,体现公平原则 (29)3、突出科学性,实现判决或裁决的一致性 (29)4、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对规则的滞后和疏漏起到补充作用 (30)(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点 (30)1、不明确性增加了当事人的机会成本,降低了法律的效率 (30)2、标准的模糊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30)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结果的非公正性 (31)4、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大适合于大陆法系国家 (31)5、法官受主权意识的影响,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 (32)(三)各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完善——硬化处理 (33)1、英美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33)2、大陆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34)3、中国的硬化处理 (36)(四)在未来国际私法中的发展 (36)1、在未来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36)2、最密切联系原则规范化趋势和限制趋势 (37)四、关于完善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几点建议 (38)(一)学术理论上 (38)1、综合运用各项原则 (38)2、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39)(二)立法条文上的设计 (42)1、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 (42)2、国际条约 (43)3、法律条文的设计 (43)4、适用的基本要求 (44)5、例外条文的设计 (45)(三)司法领域内的合作 (45)1、主权利益的淡化 (45)2、处理好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45)3、提高法官的素质 (46)4、遵循先例,使判例和立法相结合 (47)结语 (48)参考文献 (49)后记 (53)中文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不仅在美国国内的理论和实务上甚至在整个英美法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凭籍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对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再思考——兼议更密切联系原则

对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再思考——兼议更密切联系原则
我 国对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采 取 接 纳 的态 度 .很 多 部 门法 将 其
列 入 其 中作 为法 律 选 择 的依 据
( 在 涉 外 合 同领 域 中的 运 用 一
其 次 , 官 自 由裁 量 权 如 果 过 大 , 败 、 公 正 的现 象 也 会 随 法 腐 不 之 而 来 。 因此 , 官 在 确 定 最 密 切 联 系 地 时 应 将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法
适用范 围。 ( ) 人 身 关 系 领 域 中的 适 用 二 在 1 在 抚 养法 律关 系 中 的适 用 我 国法 律 明 确 地 在 抚 养 领 域 、
表 明 . 权 或 不 法 行 为 明 显 地 与 第 三 国 有 更 密 切 联 系 的 . 用 该 侵 适 第 三 国 的法 律 。更 密 切 联 系 可 以 表 现 在 : 于 当事 人 先 前 的 与所 基 争 议 的 侵 权 相 关 的关 联 . 合 同 该 款 可 以 看 做 是 前 两 款 的例 如 外条 款 , 件 是第 三 国 与 侵 权 或 不 法 行 为 明 显 有 更 密 切 的 联 系 条
当 事 人 利 益 、 法 便 利 、 事 人 实 现 诉 讼 目的 的 经 济 性 、 于 查 司 当 易
我 国 对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采 取 接 纳 的 态 度 最 早 的 规 定 是 明 的 法 等 ,借 此 对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作 出一 定 的 限 制 和 引 导 . 避 18 9 5年 的 《 外 经 济 合 同法 》 第 5条 :合 同 当事 人 可 以选 择 处 免 自由裁 量权 的滥 用 和膨 胀 涉 的 “
对 国 际 私 法 中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再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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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法领域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国家或地区与特定国际条约的关系,以决定适用该条约的范围。

然而,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中的实践,提出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融入我国国内法体系中的建议,以更好地解决适用问题。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条约、适用问题、国内法体系1. 引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际条约适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我国在具体应用这一原则时面临一些困难。

本文旨在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一个国际条约存在关联时,该条约应当适用于这个国家或地区。

这一原则有助于准确确定国家和地区与特定条约的适用关系,保障条约的实施和效力。

3. 我国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履行中积极参与,但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践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在一些特定领域的国际条约适用过程中,缺乏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准确理解。

其次,我国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导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执行困难。

4. 解决方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融入我国国内法体系为了更好地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有必要将该原则融入我国国内法体系中。

首先,加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与宣传,以提高国内法律从业人员对该原则的认识。

其次,完善国内法体系,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效运用。

5. 实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黎协定”的适用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黎协定”为例,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研究,发现我国在“巴黎协定”的履行和适用中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内法体系,确保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确运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性 , 要给 司法实践 以明确指 导 。 需
度 解 决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合 理 化 、 范 化 适 用 问 题 , 先 要 规 首 求 我 们 对 这 个 原 则 在 整 个 国 际 私 法 领 域 的 地 位 有 正 确 认
识 。
一 一
密 切 联 系 往 往 根 据 各 有 关 法 律 的 目 的 推 导 出来 的 。再 次 ,
域 内奉 行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适 用 也 造 成 法 院 自 由 裁 量 权 滥 用 、 发 引 ( ) 征 性 履 行 方 法 是 我 国 法 院 选 择 合 同 法 律 适 用 的 3特 司法腐败 。 基 本 方 法 。表 现 在 《 答 》 2条 第 6款 对 十 三 类 合 同 的 最 解 第 针 对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在 适 用 中所 暴 露 的 缺 陷 和 其 先 天 密 切 联 系 地 作 了 推 定 , 所 以 这 么 做 , 要 原 因有 二 : 一 , 之 主 其
弊端 越来越 突出 , 现如 下 : 表 首 先 , 密 切 联 系 理 论 的 适 用 具 有 的 灵 活 性 在 克 服 僵 最 形 式上形成 了全 国性立法 和司法解释 互补的层次 。
( ) 适 用 程 度 上 ,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而 言 , 国 奉 行 2在 就 我
化 的 同 时 , 表 现 出 先 天 的 弱 点 , 过 分 随 意 的 危 险 。判 决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将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仅 作 为 补 充 性 又 即 而 致性 本身 及建立在一致 性基 础 上的 稳定 性 、 预见 性 , 可 进 般 原 则 规 定 下 来 。 该 原 则 在 我 国 适 用 是 有 条 件 的 , 外 涉 而 当 事 人 正 当 期 望 的保 护 , 应 被 忽 视 。 其 次 , 判 断 最 密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首 先 采 用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当 事 人 没 有 选 不 在 在 切 联 系 的 根 据 中 , 府 利 益 分 析 往 往 凌 驾 于 一 切 之 上 。 最 择 情 况 下 采 用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 主 要 是 由 于 我 国 在 合 同 领 政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一、引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历史渊源、适用范围、运用方法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以与该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适用法律。

简而言之,就是要求选择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历史渊源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全球化趋势,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

早在1865年,瑞士就将其纳入了其民事法典中。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国也相继采纳了这一原则。

四、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跨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例如海外旅游、国际贸易、跨境婚姻等。

五、运用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观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客观标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个国家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时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签订地点、履行地点等。

2. 自由选择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但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则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3. 法院裁量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法律。

如果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则需要由法院来裁定。

六、我国的应用我国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也比较成熟。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多项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系的 “ 本座 ”应维系于债务人的思想 。其实质在于 ,通过考 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 同企 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 目的 ,确 定各种合同中,使此种合 同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的权利与义 务,即合同的特 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之债履行人联系 最密切的法律, 以保护特性之债履行人的特殊利益 。该理论 提 出后,欧洲大陆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纳 了特征性履行理论。 但 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最显 著的一点就是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最 密切 联系原则是一种弹性法律选择方法,其本质在于 软化传 统冲 突规 则的硬性 连接 点,增强法律 选择 的灵活性与 适 当性 。这就要 求法官不能按原来单一机械的连接因素决定 应适用 的法 律,而应 综合分析与法律关系相关的各种 因素, 从 中找 出最 本质 的联 系。在这一选法过程中,法 官被 赋予较 大的 自由裁 量权 ,哪一个法律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有时完全 取 决于 法官的主观臆 断 使法律选择 因人而异 、因事而异 。在 有些情况下 ,即使 同一法 院甚 至同一法 官对 于一些性 质相同 的案件 也可 能会选择 不同国家的法律。这样 带来 的结 果就 是 灵活性有余 ,确 定性 不足 ,很 可能导致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处于 失范状态 ,灵活性可 能被偏激适用 。 同时 ,如果法官 本 身的素质 不能得到 保证 ,那 么在 各种 利益 诱惑 面前 ,全 部 适用最密切联系 原则 的话 ,就 有可 能出现 司法腐败 ,这种 司 法腐败 同时 也包括 了地方 保护 主义情形 的出现 。而这恰恰 是 立法者最不愿意看到 的情 况,也与整个 国际私法 的指 导思想 背道而驰 。 正是 由于最密切联系 原则 存在 上述缺 陷,所 以立 法者 在 推崇最密切联系原则 的同时,设置 了另 一个理论——特 征性 履行理论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特征性履行理论可 以说是对 最密切联系原则 的改 良或具体 化。 通 过设置具体连 接点的方 法 ,在最大程度上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的同时,缩小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从而做到利弊的平衡 。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3)矫正功能
最密切联系具有矫正因硬性冲突规则造成不合理 结果的功能。具体地说,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首先适用 现行的具体冲突规则,但是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若 采用现行冲突规则显失公平或不合理,那么就可以将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例外来矫正这种硬性冲突规 则所造成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4)补缺功能 最密切联系理论具有国际私法立法补缺 的功能。这相当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备用 性,如有新的法律关系出现,法律又无相应 的法律适用规则,那最密切联系原则便随时 可以应招,用以弥补国际私法立法的欠缺。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由来及演进 理论性基础: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库克“本地法” 理论,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莱弗拉尔“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实践性基础:美国纽约州富德法官审理的“奥汀诉奥汀案 ”、“贝柯克诉杰克逊案”; 最终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里斯在他的著作《冲突法 重述(第二次)》创立。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的标志。
1988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 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 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 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 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十五条:如果从全部情况来看 案件显然与本法制定的法律有很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 密切的多的联系,本法指定的法律即例外地不予适用。 前款规定在当事人已进行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不予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在国际交流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联系和协作,以促进各自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就需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构建与完善。

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各地区之间会存在着不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但是各地区都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一份子。

因此,要使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发展更好,就需要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在中国,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尤为明显。

中国的地理广阔,而且东西南北差异较大,不同省份、城市之间的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

加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能够形成经济互补,加快整个中国的发展步伐。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实践中国政府一直非常注重加强全国各地的联系和协作。

从政策层面,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区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各地区间的经济协作与协调。

例如,“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发展外交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发展亚欧非大陆的经济联系。

此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也建立了一些协作机制。

例如,建立了省际政府间协调合作机制、市销促进机制等,以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工作以共同实现更好的发展。

然而,中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需要针对这些差距更细致地加强联系和协调。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要求各地区加强联系和协调的政策措施,例如“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提出清理去库存,压缩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成本,补充短板和增添亮点等,帮助各地区更好地发展。

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建议随着中国的发展,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将更加紧密,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加强区域合作,打造区域优势。

在工业、农业等多个领域逐渐形成产业集群,不断提高区域的产业化、现代化水平,打造区域发展新优势。

2.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促进物流和交通发展。

一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即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的适用或选择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由于它在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故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接收并被写进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演进1、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案件有关当事人有着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其最早的理论萌芽应该追溯到19世纪中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他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对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然归属的法域。

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借鉴了法院地说、政府利益说等学说的内容,凝聚了各派的总体力量。

它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一种崭新理论,适时满足了顺乎WTO时代的潮流和精神的主权者们的迫切需求,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一、机械的因素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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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新发展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现如今已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承认,在相关立法中被运用。

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在维护正义,保障法律灵活适用等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

本文主要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特点、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介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为的发展情况,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更好地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概况发展方向法律特点作者简介:许培资、李丹,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经常出现在我们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概念,中国的国际私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调整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2010年通过了《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第二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设有规定的,适用于涉外民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过去我们的法律在这个发面的立法是比较分散的,比如民法方面,海商法方面,票据法方面采用的都是各自立法。

《法律适用法》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的法律适用,立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两大原则向合同以外的领域扩张,众所周知,在以前的时候,密切联系原则和自制原则主要就是在合同法领域出现,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一定的条件,然后按条件来履行合同,但是尽管如此,也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次立法,将这两个大原则在序列中摆放靠前,也很大的突出了它的重要性,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并且还具有兜底性的作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的,也都参照这个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联系国籍,联系住所等,不可否认,这都是人的正常生活中联系最密切的场所,法律配合人的需要,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时间日渐密切的联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和应用性得到了广大国家的认同,因此,它越来越多的被认可,被适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许多国家的冲突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中得到了承认和赞同,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了第一条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的第一条冲突规则后,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等相继对该原则作了规定。

不过由于上述立法过于笼统和抽象,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等司法文件中,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明确化,在规范形式上形成了全国性立法和司法解释两个互补的层次。

我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此原则的运用本次的《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在很多地方把国籍改为了经常居所的说法,很多我们过去经常见的国籍作为连接点的就很少见了,可能还剩下的就只有当事人结婚符合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的都可以,对未成人的抚养,符合监护人一方居所地,一方财产所在地,以及国籍国中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等。

这种变化的背景原因如下:传统上,在涉及当事人的属人法时,大陆国家一般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普通法系一般以住所地为属人法,但是在二战后出现了以经常住所地为连接点的倾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1956年以来舍弃了早期的海牙公约所采取的国籍国法主义,转而采用经常居所地法,该法独树一帜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接点,在多个法条多个领域中用来确定准据法,符合经济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二)人身法律关系领域的运用《法律适用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行为地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那就适用行为地法,法律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不同国家,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同的,如果一味要求同一的标准,只会不利于保护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一个19岁的美国人,在中国上海的商场中买了一台电脑,后来到了北京,他发现自己的电脑买贵了,就以美国的法律完全行为能力是20岁作为理由,主张退货,那么对于上海商家来说就是非常不公平的,既然中国的法律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是18岁,且行为地在中国,那么这宗交易的主体就完全是合格的。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的法律行为,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程序条件,各国关于婚姻的法律是极为丰富,差异巨大,有的国家承认一夫多妻,比如中东伊斯兰教国家,他们一个男人娶几个女人是很正常的,在非洲的一些国家,如南非的祖玛,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印度男人也可以娶几个老婆。

在程序上,有的国家采用民事登记制度,中国是,美国也是。

有的采用宗教形式,这种主要是存在有浓重信仰的国家,比如伊朗等。

《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没有共同国籍国,就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俗话讲“入乡随俗”,如果两个日本人都在中国定居了,无疑在结婚的实质和程序方面符合中国的法律就行了,此时不符合日本法也是无所谓的,如果甲在中国定居,而乙到中国旅游并与之相爱,两人是否结婚条件,需要根据婚姻缔结地法律,如果是在美国结婚,则需要根据美国法来判断。

《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理由如下: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同时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所经常居住地的国家的法律,收养才是合法的,因此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收养关系形成后,会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效果,取决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因为毕竟被收养人是要随收养人一起生活,并且被收养人若不接受收养国有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难以形成,所以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解除收养关系往往是因为被收养人没有得到预期效果,希望解除时考虑弱者保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对其比较有利,同时保留法院对适用本地法的自由裁量权。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法律特点(一)内容丰富,适用多样《法律适用法》充分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各个领域的适用,包括合同法方面,如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或者经营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者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自治原则与密切联系原则互补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是契约自由思想的体现,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以在订约前,也可以在订约中,甚至是订约后,可以明示,可以默示,约定的法律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国外法。

但是具有一些限制,那就是当事人不能排除强行法,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规避的手段,正像那句规定,当事人采取手段规避强制性措施的,无效。

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的国家或者地区,但是很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法律对此采取宽仁的态度,并没有特别要求当事人必须约定使用中国的法律,而是可以约定国际惯例或者国际条约。

四、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不足(一)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我国的司法实务界中,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法官的主要作用就是分析事实,运用理性的思维来判断,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项制度,那就是外国法的查明,适用外国法,首先需要的是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驻外使领馆,无法提供和专家也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就要适用我国法,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只是充分判断,做选择,自由裁量权往往容易被自主扩大。

(二)实践性不强有的国家属于多法域国家,即国内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在每一个问题上每个州的法律规定可能就是不同的,每个州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区域,即使是在每个州,法院也都是分别的,最低的是治安法院,其次是地区法院,再上面就是联邦区法院,虽然有选择,但是选择一个州的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难度还是不小的,操作性不强。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方向1.必须明确最密切联系的定义和内涵,它所包含的具体含义。

2.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度硬化,进行规则推定。

对联系分析法的适用不需要抛弃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在保留法律关系本座说构建的传统冲突规范形式上可对其进行改良和修正,改良方式即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将其演绎为一系列拥有可替代连结因素的具体的冲突规范。

3.应当明确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考虑的实体结果或相关政策、立法目的。

虽然一般认为国际私法只是指引法,不具备最终解决争议的能力,但适用法的确立不只是简单的地域联系,可以这样说,地域的联系只是一个载体,在该载体的背后,我们必须明确最终。

4.适当明确例外条款的应用范围和适用标准。

例外条款最主要的使命是使国际民商事关系在空间上的分配更加趋向合理。

任何事先制定的法律或规范,不管制定时如何谨慎和明智,适用它的结果可能与制定该法律的初衷相反,这是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之间的区别造成的自然后果。

在整部法典中的应用范围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在法典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目标之间维持平衡的问题。

参考文献:[1]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丁飞.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适用.法律科学.2005.[3]杨冬艳.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许昌师专学报.2009(2).[4]江较红,时林.最密切联系原则比较研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5]徐伟功.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学评论.2012.[6]刘淑勤.论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政法论坛.2007(6).[7]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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