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理念是案件应该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适用原则,它在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和实践应用,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和实践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具有跨境因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其中包括适用法律和管辖权两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各种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中国的国际私法制度主要包括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在实践中,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通过适用法律和管辖权两大环节。
适用法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管辖权则是指对该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中,原则上应该遵守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案件应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下面我们将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来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核心理念是案件应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1.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2)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为损害发生地和损害行为人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时,应该根据损害发生地和损害行为人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产生到今天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其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化。
它的优势是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的要求,也被认为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
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其实更多是面向实际操作层面的,对于操作性较弱的国际私法来说,意义是很明显的。
本文着重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渊源;适用方式;利弊分析;完善建议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本世纪最富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1]又被称为最强联系原则、最近联系原则或最真实联系原则。
它的最基本观点可概括为:“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对于其适用方式可归纳为以下三种:1.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
特征性履行,又称特征性给付或特征性债务,是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方法。
即在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由于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功能而能使该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区分开来。
“特征性履行”这一概念中合同与其存在的社会生活条件的联系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最密切最实际的联系。
只不过“特征性履行”的理论强调从合同内部而不是像传统规则那样从合同外部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因素中来探求这种联系。
通过“特征性履行”来确定最密切联系,使人们从哪里是合同缔约地的反复争论中解脱出来,避免了证明履行地以及在履行地和缔约地之间做出选择的麻烦。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涉及中国和外国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导原则,它对确定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揭示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确定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各种因素,确定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促进国际私法规则的发展和完善等。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基础,它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管辖权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公平合理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追求,它要求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国际法基础,它要求国际私法各国之间进行合作与协商,促进国际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法律中的应用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选择法律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选择法律冲突规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选择法律冲突规范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事实联系、法律关联、社会利益等因素,确定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例如,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合同订立地、履行地、履行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民事责任适用中的具体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民事责任适用中具有具体的指导意义。
例如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交通意外地点、当事人国籍、车辆登记地等因素,确定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其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动产权利关系中的具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动产权利关系中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proximity principle)是一项法律原则,指的是在同样有关的情况下,法律适用于那些与法律最有关联的事实、主题或者概念。
它要求将法律适用于与法律问题最直接相关的事物或人。
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是中国法律学界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助于确保法律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情况。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裁判中被广泛运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法律规定,确定最密切联系的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案件的胜负。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法院会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该纠纷最有关系。
这样做既有助于解决争议,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还在刑事法律适用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罪行与被告之间的接触程度以及证据的可靠性来判断案件的刑事责任。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更加准确和公正。
需要指出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一些特定领域受到挑战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直接关联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应该考虑更多的因素和可能性。
有些人担心过度依赖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导致过度简化问题、忽视其他重要因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在确保公正和准确适用法律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以确保最终的法律决策更加全面、公正和合理。
1. 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100字):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依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纠纷最有关系的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崭新理论。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它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赞同和支持,被认为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的要求,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
因而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丰富和发展各国国际私法制度(尤其是冲突法制度),推进法治国家的历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文章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其产生原因。
文章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已初露端倪,经过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洗礼,在美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下逐步形成,并在1971年里斯编纂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得到全面的阐述,至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确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原因和哲学思想根源,也深受冲突规范自身矛盾运动的影响,是内外因协同作用的结果。
其次,文章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各国的不同运用。
文章首先分析了各国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程度和范围的不同,指出各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大致有三: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二是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权衡各种相关连结因素,以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法律的灵活方法;三是结合许多因素的综合方法。
最后,文章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得失,并就如何合理利用、正确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出自已的看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因素:国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对当事人合法既得利益的保护和正当利益期望的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应适用的法律应易于认定和适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特征性履行法律冲突Abstract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is a new theory in curren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ince 1960 s, i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ppreciated and adopted across the world because it is believed to have made up for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traditional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et th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international civil economic demand and indicated the future trend of private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that we research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has an importance of developing the rule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 improving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the law course. At first,the article elaborated the meanings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closely related and of the history evolution and cause. The article thinks,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is that when choosing an applicable law for the foreign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to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related to various factors, determines a country or place with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parties are most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local or national law as a legal relation study method of. It has early emerged in the eighteen forties F.c.Savigny the father of moder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 , after twentieth Century thirty or forty time American conflicts revolution, bap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gradually forming, and in 1971 Rees compilation "second American conflict of laws restatement" are fully described, so far,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formal establis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tical, legal reasons and western philosophy lead to the principle, but also by the contradictions in conflict rules, is both by the synergistic effect of. Secondly,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 applic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acceptance of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extent and scope of the different countries, points out that using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method generally have three: one is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two are the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dge to weigh the various relevant connecting factors, to find cases have the close contact legal flexible method; three is a combination of many factors integrated method. Finally, the article analysi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inciple, and how to reasonable use, correctly grasp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uses the principl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stable and orderly, the litigant legitimate vested interest protection andlegitimate interest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legal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and consistency, the applicable law should be easy to identify and apply. Keyword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Right of discretion, the Doctrine of the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Conflict of laws目录绪论 (5)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理论 (6)(一)概述 (6)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 (6)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 (6)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 (7)(二)最密切联系的确定办法 (8)1、连接点分析法 (8)2、特征履行学说 (9)3、综合方法 (10)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外国的适用 (11)(一)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范围原则性的规定 (11)(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 (12)1、合同和侵权领域 (12)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2)3、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12)4、营业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12)5、仲裁的法律适用 (13)6、信托的法律适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至关重要,它能够有效地解决跨国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展望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多国法律适用的跨国私法关系时,应优先适用与该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这个原则的核心理念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制度的正当目的为出发点。
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国籍、长期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争议发生地等,综合评估各种联系因素的权重,以确定哪个国家与法律关系最为密切。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跨国合同纠纷时会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是在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等民事关系中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用在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上,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中国法院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实现对国际私法关系的合理和公正处理。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还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关于联系因素的确定,需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各种联系因素,并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合理地权衡各种联系因素的重要性和优先次序。
其次是对于联系因素的权重和优先次序的确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充分的探讨和总结,以建立一套完善的方法和标准来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展望。
一方面,国际社会日益紧密地联系,跨国交易和合作日趋频繁,因此在处理跨国法律冲突时,需要更加注重国际合作与协调。
另一方面,中国国际私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司法实践中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并不十分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的预测和稳定性有待加强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一、引言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本文将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进行论述。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
该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旨在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公平。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运用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运用我国婚姻法对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案件,应选择与婚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运用我国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争议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国际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法院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了处理争议的效率。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在涉及跨国商事纠纷的仲裁中,仲裁庭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性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它可以提高判决的效率,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它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互信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局限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最密切联系的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与国际法律差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争议会更加复杂,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存在困难。
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2500字
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2500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是冲突法规范中一种非常具有独创性的法律,在世界上各个国家立法及其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大特质就是摆脱僵硬的做法,使得法律的运用更加具有灵敏性,进而实现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公道价值,以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世界各国在立法上都广泛的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对这一原则的使用上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致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原则的利用深陷囹圄.总的来说,应将最密切联系这一原则置于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司法实践的理论和应用中体现出它本身应有的价值。
最密切联系原则;特点;作用从20世纪到现在以来,国际之间的交往与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还有国际社会对法制建设的追求与向往,,使得那些传统的旧的法律法规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
而最密切联系规则的确立,则解决了很多不可思议的难题。
最密切联系规则不仅是在法律运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公道的表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最密切联系理论又被称为重力中心理论、最真实联系理论。
它是上个世纪最有创意性,最具有实践性和最具有意义的国际私法中的理论.它是说法官在审判具体的案件事实时,依照案件本身的实际实地情况,考虑哪个因素与案件有着最紧密的联系而确定应该使用哪一个法律的哪一个条款,是对僵固不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一种否定。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与案件最有紧密联系的那个法律去选择适用,而不是而不是仅仅依赖单一的某一个法律去选择适用,它用灵活性的法律适用取代了单一僵化的法律适用方法,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合理。
(二)灵活性它强调谁与自己的关系最接近就选择使用谁,与传统的法律规范相比,它更加的人性化,也是传统国际私法更加成熟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通过使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去运用法律,更加民主也更加自由了。
(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最密切联系原则除了能够在一些涉外案件中选择使用,还在解决国籍问题、营业地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和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能普遍使用。
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就为国际私法的法律空白提供一种灵活的填补功能,当按照案件状况找不到依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时,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场的时候了。
虽然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灵活解决类似案件,但是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相应的问题。
因此,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阐述试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倡议。
标签: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裁量权在国际公法领域,世界范围内的国家、组织可以共同遵守一样的规则,但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各个国家、组织没有一部共同的私法来遵守。
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又因为每一个国家也都有着一部与自己国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民商法。
因此,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发生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
为了能够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这类的问题,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学者的探究下运用而生。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解决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度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时,通过考虑与受理案件有关系的各种因素,从多个方面衡量找到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利益最有联系的准据法。
它是法院通过对案件利益进行衡量,进而找到与案件最有密切联系的准据法的一种找到适用实体法的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适用(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
大部分学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初始形状是萨维尼提出来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应当根据它本身的性质找到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区域,这个法律区域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但是现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倡的是当争议发生时,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判断,最后确定的准据法不一定就是萨维尼所认为的唯一的一个“本座”。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的适用是出现在1945年美国的纽约上诉法院,该法院的法官富德在审理“奥顿诉奥顿”案件中,第一次依据“重力中心地”和“关系聚集地”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案件中的法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事领域的新发展新形势,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完善和升华。 4 小结
目前,我国的冲突法立法尚处于创制和发展阶段,伴随着国际 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将是 非常广阔的。但最密切联系原则诚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运用的 同时,我们也应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而关键是我们要领悟其所体 现的国际私法的精神,这样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才能切实地、更好 地服务于涉外民商事交往,公正性、合理性才能成为其题中之义。
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现行的相关规 范散见在《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院《民通意见》、以及《海商法》 等多部部门法中。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2.2 我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中国特色” 2.2.1 内容多样、范围广泛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涉外合 同、涉外婚姻家庭、解决营业场所与国籍冲突、区际冲突等领域都有 涉及。 2.2.2 层次多重
我国在《民法通则》、《票据法》、《海商法》等多部全国性法律中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做出规定,同时在有关部门颁布的司法 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解 决国籍冲突问题的规定。无疑,全国性立法与司法解释互补的双重 互补层次是我国适用最密切联系的一大特色。 2.2.3 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兼具
我国应大胆借鉴美国等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第 1 版).法律出版社,1987.8. [2] 屈广清,蔡小娥.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与国际私法的两大基石[J].法商研究,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用于确定何种法律适用于跨国事务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司法合作的效率。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及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及应用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条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院或仲裁庭应当在跨国事务中选择与案件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来适用。
一般来讲,最密切联系原则源自于涉外法律关系,它要求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涉外法律关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有助于确保公平、合理和有效的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在实际应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讲,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当事人的国籍,其次是合同中的选择法律条款,再次是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最后是与合同履行或标的物有关的法律规定。
此外,还应当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国际公序和国际共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利用这些因素可以帮助法院或仲裁庭确定何种法律应适用于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1.目前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用于处理跨国事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适用广泛的一项原则,被广泛用于处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来讲,中国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跨国事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通常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中国法院和仲裁庭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合同中的选择法律条款、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与合同履行或标的物有关的法律规定等因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私事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跨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处理国际私事的准则。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讨论。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种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事时,应当依据与该事务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境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以便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通过对国际私事关系中各种因素的权衡和比较,确定与这些事务最密切相关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准绳。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化解因多重国际法律关系引发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促进国际私事的便利处理和公正解决。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事案件中,包括民事、商事和家事等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通常倾向于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物地点、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国籍、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权衡比较之后,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
2.商事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商事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后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国籍等因素,确定适用与侵权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通过权衡比较各种因素,确定适用法律,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家事案件的处理在处理涉外家事案件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外婚姻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居住地点不同,中国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居住地、子女抚养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并选择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不仅涉及到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往往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国籍、合同签订地等因素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这种做法后来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逐渐成为各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普遍采用的原则之一。
在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被应用于合同、侵权等传统国际私法领域,还被应用于国籍、家庭关系、遗产继承等其他领域。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或者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没有共同协议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也往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合同领域,法院会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侵权领域,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等因素来确定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和问题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浅析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述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称最强联系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权衡各利,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种法律关系,也和人有住所一样,都有自己的“本座”,某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是该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主张平等的对待内外国法律,这样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萨维尼开创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手分析法律选择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从而结束了统治国际私法长达几百年之久的法则区别说时代。
对近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后世有人将萨维尼的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把萨维尼尊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其萌芽于国际私法的早期。
唐朝《永徽律》关于化外人相犯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首先,最密切联系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并列与传统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的连接因素。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矫正因硬性冲突规则造成不合理结果的功能。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明显地仅具有松散联系,而与与另一法律却有密切得多的联系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即例外的不予使用”这种规定就将法律选择方法硬性、软性规定以原则、例外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
最后,最密切联系理论具有国际私法立法补缺的功能。
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一条规定:“与外国有连接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法律联系的法律裁判。
本联邦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这一原则。
”这项规定表明最强联系原则是奥地利冲突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如果对于某些案件在法律种找不到相应的具体冲突规则,那么最强联系原则就可以从幕后转到台前,转化为一个法律选择方法直接决定其法律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一条法律选择新原则。
该原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墓本原则,而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个补充性原则,在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为“最真实联系”、“最强联系”、“最重要联系”,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使用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指导性原则,它通过对最重利益分布的认定或对最重利益分配的承认来选择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而后又被一些国家扩展适用于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营业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仲裁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领域。
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该原则,并规定了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目前,国际私法学界无不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
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一)原则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理论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
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法律选择上具有约束力。
(二)方法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入手,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首先,本文将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性,然后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情况。
最后,本文将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管辖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应当以案件的最密切联系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避免各国法律之间的碰撞和冲突。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为依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使国际私法更加实用和灵活。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法案件中,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常常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何种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成为法院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国际私法: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国际私法: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以《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为背景法律硕⼠专业龙会会(20104101001247)摘要:2010年10⽉28⽇,我国出台了《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该法在⼀般条款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宣⽰着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般原则被确⽴起来,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和实践都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以此为背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应⽤加以分析。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我国现⾏⽴法⼀、前⾔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中⼼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的出⽣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的意愿等。
2010年10⽉28⽇,我国出台了《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该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没有规定的,适⽤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般原则被确⽴起来。
基于此,笔者将⾄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情况梳理如下。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中的体现(⼀)作为兜底原则。
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没有规定的,适⽤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作为兜底原则进⾏适⽤。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本法第六条规定:“涉外外民事关系适⽤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一、引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历史渊源、适用范围、运用方法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以与该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适用法律。
简而言之,就是要求选择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历史渊源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全球化趋势,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
早在1865年,瑞士就将其纳入了其民事法典中。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国也相继采纳了这一原则。
四、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跨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例如海外旅游、国际贸易、跨境婚姻等。
五、运用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观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客观标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个国家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时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签订地点、履行地点等。
2. 自由选择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但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则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3. 法院裁量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法律。
如果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则需要由法院来裁定。
六、我国的应用我国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也比较成熟。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多项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跨境民事案件中,应当以最密切的法律关系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本文将围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适用法的标准,即以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为适用法的依据;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保障民事关系的有序处理,避免法律冲突和法律真空。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理、公平、有序和确定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在适用法的选择上,以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
在适用法的选择中,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以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并将其作为适用法的依据。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基础和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立法宗旨、法律体系和国际条约。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有序处理,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
此外,中国还参与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侵权行为、国际民事诉讼等。
在涉外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合同涉外部分的适用法。
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侵权责任法律联系等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侵权行为的适用法。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民事案件的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诉讼法院和适用法。
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作者:刘春霞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7期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崭新理论,它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的种种不足,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发展的方向。
研究和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产生和发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不同领域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地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68-0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WTO原则之一,是当代冲突法中一种最流行的原则,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选择理论和方法,正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调整法律冲突的最重要的原则,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和运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为最强联系原则、最近联系原则或最真实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接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1]。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20世纪最富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及当事人追求正义和利益平衡的愿望,最能体现对公平、正义、灵活、合理的价值取向的追求。
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丰富和发展各国国际私法制度,尤其是冲突法制度,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
萨维尼认为,每个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的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要在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来确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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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随着国
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不断发展,非常具有优势的国际法理论。
最密
切联系原则在处理冲突规范过程中,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科学性
和合理性。
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和关注。
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
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在维护正义,保障法律灵活适用等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灵活性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21-02
一、国际上最密切联系原则地位的不同认识和定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现代国际私法在国际法相关领域的新突破,
在人们的思维方式改变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关键作用,将法律选择
引导到更多注重务实的方向。
与此同时,随着国际民商事新形势的
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在处理问题上更多注重方式多样,采用最密切
联系原则也符合了这一发展的要求。
然而我们在充分重视最密切联
系原则,不能只关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而对传统国际冲突规
则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彻底否认,最密切联系原则一直在力求做
到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所拥有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不
同的学者对于最密切原则存在于国际私法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和其
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而且在立法中以这些
不同看法为依据,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了不同的定位。
首先,有些国家的学者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看做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就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冲突规则的一般原则。
我们知道,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该法的根本性的准则。
而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是在国际私法起到始终的最基本、根本性的原则,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的相关制度和原则据以存在的基础性建筑。
把最密切联系原则看作是基本原则在某些方面未免太过分强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放大了该原则的作用。
原因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仅仅在准据法的法律选择过程适用,而并不是在国际私法各个部门各个环节过程中都适用。
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些相关案件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是绝对适用的。
如果在准据法选择过程中出现了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出来的法律和案件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主权相抵触,一般法院都会以该行为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反致制度等相冲突来排除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出的法律,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很有可能不会被法院地国最后采用。
所以最密切原则是可以被国家主权原则推翻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等放在一起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很不合适的。
还有学者的观点是认为,最密切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只是法律选择的方法中的一种,是系属公式中的一种。
“‘最密切联系地法’能否
构成一个系属公式,要看最密切联系地能否成为一个连结点。
曾有学者将‘最密切联系’称作‘开放的连结点’”。
按照此类观点,在涉外法律案件中选择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相关国家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最多也只是众多冲突规范中的一个。
然而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是需要法官对案件熟悉的情况下进行相应识别后,进行相关判断,它不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因素,有太多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其中,与传统冲突规范观点和方法是十分对立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并不具有别的连结点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事实性。
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法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法律术语的内涵也有不同的判断,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主观上的概念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在判断同一个案件时,可能同样是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是所得出的最密切联系地是不同的,所指向的地域也是不同的,这就是最密切联系地的不确定性。
作为一个连结点确定性和事实性是很重要的,这也是我们经常谈论的是否应该给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之间,我们如何调节?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这样才能起到指引功能,所以法律绝对不能朝令夕改。
然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出现和应用,则过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
这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能很好协调,是极有可能造成法律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性的。
这和法律朝令夕改是一样不利于法律取得公
信力的。
再者,这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如何培养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的法官成为我们必须要迅速解决的重大问题。
不同法官的专业学习功底是不一样的,很可能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对相关法律问题理解不相同,解决起来也是不一样的。
不同法官的实践经验也是不同的,遇到案件多少,和是否处理过相类似案件很容易成为法官在判断新案件时的影响因素。
最后,法官周围环境影响也是很重要的,能够成为案件最后结果的重大影响因素。
当法官有过多自由裁量权时,他所拥有的活动空间是会被别的因素左右,其个人情感取向,爱好喜恶都在无形中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小因素。
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不确定性和非事实性成为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向它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成为普通系属公式的阻碍。
我们可以这样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它仅仅只是传授给我们一种方式,指导我们在准据法的选择中,让我们在这么多的连结因素中选出哪一个或哪一些连结因素,更适合案件,更适合作为准据法来进行冲突指引。
它本身并不能作为准据法选择的具体方法。
再者,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开始被创造出来时的目的和最初想法,是希望以此能够指引法官对传统的方式的创新和对旧的,僵硬的,不合适的模式进行改变。
希望通过这些方法在制度上给予国际私法一些启示,并不是让它成为一个固定的系属公式,这是相背离的,是不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初提出时的原来本意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提出至今,在国际私法的各个相关领域都已经取得了很广泛认可,发展和推广。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确立后,就开始对世界上各个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巨大的优势是传统国际私法难以超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传统国际私法的机械僵硬和不合时宜相比,表现出更多的不可取代的灵活性。
对于现代国家的发展和交流,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处理起到了意义重大的改变。
当国际民商事发展的越来越快,出现这么多的新情况,有更多的纠纷需要我们去处理时,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我们实践中的一展明灯,为我们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很好的提供了非常适合新形势发展的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传统的国际私法进行很大改变得出的新的适合新形势的大成果。
当传统国际私法的陈旧和僵化开始非常不适应我们现代国际民商事纠纷索涌现的大量法律纠纷对法律的要求时,改革成为我们呼之欲出的选择。
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这种需要我们以一种新的态度新的方法来改变的时候应运而生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让传统国际司法中的连结因素不再单一,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适合现代社会发展。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迅猛增加,频繁的接触势必有更多的法律关系会发展的更加复杂。
当出现新情况或者新兴行为或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及时加以调整,仍然以原来僵硬的,机械的方式进行调整,一定是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的,因为这不能最好的将新法律关系进行定位调解,必然不能得到最好
的答案。
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法官通过将案件整体进行分析,将各种现实因素都考虑进去,然后将各个因素所指向的和案件有罪密切联系的关系点找到,让整个过程变的很灵活,可以更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传统冲突规范的是相互联系,不能分开来看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大量涌现,传统冲突规范的越来越不合时宜,最密切联系原则出现是必然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他们二者的紧密联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有着很多不可取代的优势但是也不可能完全将传统冲突规范的地位取代,因为我们都知道作为法律,我们首先要求它不能没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人们只有在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按照法律的指引进行相应的行为,如果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全部的解决方法,那么人们在进行交往过程中就少了最起码的安全感,因为不能预见行为的后果,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先的评价。
这等于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绝对化了,那么冲突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国际私法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国际冲突规范仍然在国际私法这个大舞台上起着很是重要的作用,扮演着最密切联系原则无法取代的角色。
结束语:我们如果想要最好程度的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应该对它的优点和缺点都充分进行了解。
要正确的,客观的,科学的看
待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个案子和每个案子有着不同的最密切联系点,只有结合具体案子才能判断出个案的最密切联系点。
而如何判断最密切联系点,则是个案法官的工作。
再者,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的基本上以某国的国内法居多,而冲突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大多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法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完全的针对性,这会导致在实践中可能达不到预想的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张明杰.论法律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j]中国法
学,198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