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一条法律选择新原则。该原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墓本原则,而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个补充性原则,在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为“最真实联系”、“最强联系”、“最重要联系”,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使用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指导性原则,它通过对最重利益分布的认定或对最重利益分配的承认来选择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而后又被一些国家扩展适用于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营业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仲裁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领域。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该原则,并规定了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
目前,国际私法学界无不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原则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理论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法律选择上具有约束力。
(二)方法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三)合同准据法补充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法院才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对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已经对各国冲突法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传统的冲突原则(或系属公式)已被抛弃。由于各种法律关系领域的自身特点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个领域中的发展也不平衡,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最复杂的合同领域,由于其自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必须十分灵活。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发展最为成熟。一般说来,各国在确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都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时,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辅助与补充。美国、英国、瑞士、奥地利、德国、南斯拉夫、中国等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适用于对方所属州、所属国甚至第三国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具有“合理的联系”。可见,在合同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既有利于国家对合同关系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其扩展适用。同时,在缺乏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必然成为合同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地位
国学者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否成为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方法说,认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而不是原则;
2. 原则说,认为该原则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案件都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补充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认的法律选择时,法院才可能以最密切联系地来选择准据法;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指导原则,对准据法的选择起指导性作用。
正确认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地位,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对待和运用这一原则。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个补充性原则,它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地位仅次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仅次于传统的冲突规范。
(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在20世纪取得的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其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最佳协
调。它是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特点,以公正合理为目标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规中都规定有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及到合同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扶养的法律适用、多法域的认定等问题。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首次在涉外经济合同领域采用这一原则;1986年《民法通则》将这一原则扩大适用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抚养问题上;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将这一原则应用到解决国籍、住所、营业地的积极冲突以及多法域国家的准据法的确定上。不仅如此,我国立法在合同法领域还综合运用了两大法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采纳了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兼顾英美法系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的确定性,科学而广泛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而对保证我国案件的公正审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尽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和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最密切联系的立法除个别法规或法律比较完善之外,其立法的系统性不够,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在不得不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立法之不足的时候,对应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过于模糊,在依据此种方法选择法律时,应该遵循哪些法律选择的原则或考虑哪些客观的联系因素,我国立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全凭法官主观意志自由裁量。
3. 我国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采用的自由裁量与规则推定相结合的方法虽然在合同领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实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的统一,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有机结合,但它仅仅被适用于合同领域,不具备一般性,未能充分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积极作用。
(三)对完善立法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