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的适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的适用作者:刘颖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但同时又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法官主观意志的影响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上的不公。
本文将试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着手探讨该原则适用于我国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主观意志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1-02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或最重要意义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權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在涉外经济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与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与合同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它的本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固定而僵化的连接点,加强法律选择方法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根本性目的即公正地处理涉外争议。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理论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多数学者认为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期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任何一个涉外法律关系都有一个“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有关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住所地即是身份法律关系的“本座”,身份关系应当根据人的住所地法律来确定;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是其“本座”,决定物的归属等物权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物之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而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那么合同的订立地为它的“本座”,应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解决相应的纠纷。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适用和具体案例等方面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根据跨国私法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以便达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解决跨国私法纠纷的目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上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确定适用的法律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首先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因为合同签订地和当事人的国籍是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
2.确定司法管辖权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确定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司法管辖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自己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胡先生是中国国籍,定居在美国,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美国进行履行。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理念是案件应该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适用原则,它在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和实践应用,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和实践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具有跨境因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其中包括适用法律和管辖权两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各种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中国的国际私法制度主要包括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在实践中,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通过适用法律和管辖权两大环节。
适用法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管辖权则是指对该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中,原则上应该遵守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案件应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下面我们将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来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核心理念是案件应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1.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2)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为损害发生地和损害行为人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时,应该根据损害发生地和损害行为人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proximity principle)是一项法律原则,指的是在同样有关的情况下,法律适用于那些与法律最有关联的事实、主题或者概念。
它要求将法律适用于与法律问题最直接相关的事物或人。
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是中国法律学界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助于确保法律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情况。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裁判中被广泛运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法律规定,确定最密切联系的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案件的胜负。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法院会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该纠纷最有关系。
这样做既有助于解决争议,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还在刑事法律适用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罪行与被告之间的接触程度以及证据的可靠性来判断案件的刑事责任。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更加准确和公正。
需要指出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一些特定领域受到挑战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直接关联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应该考虑更多的因素和可能性。
有些人担心过度依赖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导致过度简化问题、忽视其他重要因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在确保公正和准确适用法律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以确保最终的法律决策更加全面、公正和合理。
1. 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100字):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依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纠纷最有关系的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 ilP l e Vo a in lCol g o r a o n n J d c a o i c t a le e l c o
20 0 9年 1 2月
De e b r 2 0 cm e ,0 9
二、 密 切 联 系原 则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的 适 用 及 最 特 点
( )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在 我 国立 法 中 的适 用 一 最 1 .在涉外合 同领域 中的运用 。 我 国在涉外 民商事 合同领域 的立法及 其 司法解 释中对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 了肯定 的规定 。最早 作 出规定 的是 18 95 的《 涉外经 济合 同法》 该法 第 5条 规定 : 合 同当事人 可 以 , “ 选择处理合 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 适用
与合 同有最密切 联系 的 国家 的法律 。 ”此 外 ,9 6年 的《民 18 法通则》 15条 、9 9年 的《 同法 》 16条 、9 3年 的 第 4 19 合 第 2 19 《 海商 法》 2 9条及 19 第 6 9 5年 的《 民用航空法》 18条均有 第 8 相同的规定 。18 97年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适用 ( 涉外 经济合 同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答》 ( ) 以下简称 《 解答 》 以及 18 ) 9 8年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若 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以下简称 《 意见》 进一步明确 ), 了涉外合 同的法 律适 用 问题 。但 随着 《 同法 》 合 的颁 布 实 施 , 涉外 经济合同法》 《 已经废止 , 解答》 《 也随之失效 。最 高 人民法院于 20 0 7年 7月 2 3日发 布 了法 释 [ 07 1 2 0 ] 4号《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外 民事或商 事合 同纠纷案 件法律适 用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0 《 ( 7 司法 解释》) 进 一步 明 ,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以保护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为目的,处理跨国私事务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处理跨国私事务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跨国私事务时,应当以相关各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根据案件涉及的各个要素所涉及的国家,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的特点在于其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涉及方和事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确定适用法律,体现了一种客观、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被认为是一个灵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的是案件主体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会考虑案件标的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第三,还要考虑案件发生地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可判断涉及跨国私事务案件所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从而确立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全面衡量案件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一。
在实际应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是为了解决实务案件的需要,还能体现尊重和保护相关国家的法律自主权,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跨国私事务案件:1.跨国婚姻家庭事务。
涉及跨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往往涉及多国家法律制度,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从婚姻关系的成立地、夫妻双方的国籍、子女的出生地等因素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以明确适用法律。
2.跨国侵权责任案件。
在跨国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则上被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有何内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和受害人的国籍,均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一、引言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本文将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进行论述。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
该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旨在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公平。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运用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运用我国婚姻法对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案件,应选择与婚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运用我国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争议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国际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法院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了处理争议的效率。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在涉及跨国商事纠纷的仲裁中,仲裁庭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性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它可以提高判决的效率,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最后,它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互信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局限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最密切联系的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与国际法律差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争议会更加复杂,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存在困难。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根据涉及民事关系的事实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也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涉及两个或多个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文将首先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然后分析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展示其具体运用和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概念是当涉及跨境关系时,应当根据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事实要素:事实要素是指跨境关系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等。
通过分析事实要素可以确定每个法域与跨境关系的具体联系程度,进而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涉及跨境关系的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包括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法、民法等。
通过分析法律要素可以确定各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关系的适用范围,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的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认哪个法域与跨境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适用于确认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籍和居住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私法适用的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事实要素,并结合各国的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或居住地确定适用的离婚法律。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合同的案件中,需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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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一条法律选择新原则。
该原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墓本原则,而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个补充性原则,在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为“最真实联系”、“最强联系”、“最重要联系”,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使用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指导性原则,它通过对最重利益分布的认定或对最重利益分配的承认来选择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而后又被一些国家扩展适用于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营业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仲裁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领域。
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该原则,并规定了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
目前,国际私法学界无不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
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原则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理论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
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法律选择上具有约束力。
(二)方法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三)合同准据法补充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法院才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对待。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已经对各国冲突法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传统的冲突原则(或系属公式)已被抛弃。
由于各种法律关系领域的自身特点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个领域中的发展也不平衡,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最复杂的合同领域,由于其自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必须十分灵活。
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发展最为成熟。
一般说来,各国在确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都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时,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辅助与补充。
美国、英国、瑞士、奥地利、德国、南斯拉夫、中国等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适用于对方所属州、所属国甚至第三国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具有“合理的联系”。
可见,在合同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既有利于国家对合同关系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其扩展适用。
同时,在缺乏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必然成为合同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地位
国学者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否成为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方法说,认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而不是原则;
2. 原则说,认为该原则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案件都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补充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认的法律选择时,法院才可能以最密切联系地来选择准据法;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指导原则,对准据法的选择起指导性作用。
正确认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地位,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对待和运用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个补充性原则,它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地位仅次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仅次于传统的冲突规范。
(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在20世纪取得的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其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最佳协
调。
它是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特点,以公正合理为目标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规中都规定有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及到合同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扶养的法律适用、多法域的认定等问题。
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首次在涉外经济合同领域采用这一原则;1986年《民法通则》将这一原则扩大适用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抚养问题上;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将这一原则应用到解决国籍、住所、营业地的积极冲突以及多法域国家的准据法的确定上。
不仅如此,我国立法在合同法领域还综合运用了两大法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采纳了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兼顾英美法系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的确定性,科学而广泛地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而对保证我国案件的公正审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尽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和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最密切联系的立法除个别法规或法律比较完善之外,其立法的系统性不够,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在不得不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立法之不足的时候,对应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过于模糊,在依据此种方法选择法律时,应该遵循哪些法律选择的原则或考虑哪些客观的联系因素,我国立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全凭法官主观意志自由裁量。
3. 我国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采用的自由裁量与规则推定相结合的方法虽然在合同领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实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的统一,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有机结合,但它仅仅被适用于合同领域,不具备一般性,未能充分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积极作用。
(三)对完善立法的几点建议
1.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或选法方法。
当然,也应注意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使之绝对化,只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传统冲突规范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加充分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努力实现具体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协调统一。
在立法上,明确列举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应考虑的因素,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并确定法官裁量的条件和标准。
法律规定必须在立法缺乏对某种合同的准据法的指定情况下,以及在立法所指定的法律与合同联系不密切的情况下,法官才能自由裁量法律的适用。
3. 确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高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效力。
根据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给予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意思以充分的尊重,从而有效地限制法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情况下的自由裁量。
总之,为了使法律制度的运作不偏离其原有的初衷,有必要形成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来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一方面,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足限制在有限的空间内;另一方面,又要顺应冲突法的发展趋势,将这一原则更好地运用于冲突法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目标的协调统一,只有真正处理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度的问题,国际私法才能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案件才能得到真正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肖永平、任明艳:《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冲突规范的突破及“硬化”处理》,《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2]徐冬根、薜凡:《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1998年版。
[3]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汪箭舸:《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完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4期。
[5]徐伟功:《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学评论》2000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