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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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 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注意:
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妇女不能成为直接单独正犯,但可以成为教唆 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共同正犯以及间接正犯。 (3)婚内强奸争议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是否必须具有奸淫目的。 (2)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 “明知”——2003年1月8 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51岁,某医院医生。 1983年5月,被告人黄某为一青年妇女作胸部调光 透视,见该女年轻貌美,便生歹意,令其夫在外等 候,只让该女一人入内。该女人室后,被告人令其 把上衣脱光躺上床,接着摸其上身。该女因第一次 上医院,误以为这一切都是检查疾病,未反抗。黄 某见女方未反抗,便要求其脱掉裤子,该女迟疑, 被告人黄某便上前用力将其扒光,边解自己裤子边 说:“你不是来治病的吗?听我的话保证把你的病 治好。”这时女方才意识到被告人图谋不轨,心情 十分紧张,但未反抗,被黄某奸淫。完事后,黄某 才为其作调光胸透。该女出了医院与丈夫吃饭时, 精神不好,不思饮食。经丈夫一再追问,说出实情, 其丈夫立即作了告发。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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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什么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人身权内容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分为两类:普通抢强奸与准强奸(奸 淫幼女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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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41种)
1.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 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 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 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 利的犯罪行为。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 • 1.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 是特殊主体。 • 2.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 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 • 3.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 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 敢抗拒。 •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 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 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 等方法对妇女进行淫 。
•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 真实意思。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 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也 应认定强奸罪。
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分论第五章

刑法分论第五章

认 定
与过 失致 人死 亡罪 的界 限
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 意 三伤 害 罪
处 罚
致人重 伤的 致人死亡或 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
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 失 致 四人 重 伤 罪
概 念
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的行为。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 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
的犯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强 制 猥 亵 、 二侮 辱 妇 女 罪
概 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 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 制 猥 亵 、 特 二侮 征 辱 妇 女 罪
故 意 一杀 人 罪
与间接 故意杀 人的界 限
对死亡结果发 生的认识程度 不同
认 定
与用危险 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 致人死亡 的犯罪的 界限
对死亡结果所 持的主观心理 态度不同 区别的关键在于 侵犯的客体不同
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 意 一杀 人 罪
认 定
对所谓“大义灭亲”而杀人的 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自杀案件的有关界限问题 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并以奸淫妇 女为目的

刑法分论第 五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 主 权利 罪

刑法分论第 五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 主 权利 罪
1
2.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 、 民主权利的行为与结果 。 3. 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 具有 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少数是特殊主 体 , 如刑讯逼供罪 、 暴力取证罪 、 虐待被监管 人员 罪 , 只能由 司法工作人员 构成 。 4.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 , 除过失致人重伤 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过失构成之外 , 其余罪都 只能由故意构成 。
13
1. 本罪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及幼女的 身 心健康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违 背妇 女意志 , 使用 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性交 , 或者采用各种手段与幼女性交 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 14 周岁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男 性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明知自己以 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 为 , 会发生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结果 , 并且 具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
12
第三节
侵犯妇女 、 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 强奸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36 条的规定 :“ 以 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强奸罪 , 是指以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违背妇 女意志 , 强行与 妇 女发生性交或者以 各种手段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5
( 三 ) 司 法实务 1. 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 规定 。 2. 关于以放火 、 爆炸 、 投放危险物质等 危险方法杀人的 定性 。 3. 对实施 “ 安乐死 ” 行为的定性 。 4. 对 “ 大义灭亲 ” 而杀人行为 的定性 。 5. 关于与自杀有关案件的定性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认定原则:既考虑结果对于受害人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案 件处理的公平。
4、与意外事件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区分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1)犯罪目的不同 (2)工具是否致命 (3)方法是否致命 ( 4)以工具与打击部位来区分 (5)综合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司法判定: 其一是行为方式; 其二是事后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的几个看法: 6、本罪的犯罪形态 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8.本罪的认识错误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可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 变伤害的性质。
六、认定 1.一般殴打、撞击与伤害的区别 2、本罪的罪数认定 有的犯罪构成本身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只须直接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伤害致死的认定 伤害罪的致人死亡:应该对死亡存在过失。如果行为 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变伤害 的性质。
2、我国安乐死的界定
3、我国对安乐死态度
(六)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七)本罪的共犯 (八)别无选择的行为 (九)罪数 七、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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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的行为。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法 学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5.非法拘禁罪 7.诬告陷害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虐待罪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1.相同点:(1)都可能死人,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2)都可能不死人,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

2.不同点: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因而:(1)有杀人故意的,即使未死也定故意杀人罪。

(2)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导致他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3.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1)使用的手段、工具: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极可能致命,如用枪击,一般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反之,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一般不致命,如用拳头打、棍棒打,一般认定为是伤害的故意。

(2)打击的部位:如果打击的是前胸、大脑、颈部等人体脆弱部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如果打击的是胳膊、腿、臀部等抗打击能力比较强的部位,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因民间纠纷打斗,通常是伤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伤害;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深仇大恨,如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4)犯罪后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非常害怕,赶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伤害的可能性比较高;反之,如果在犯罪后不管不顾,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杀人的可能性比较高。

(5)如果行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的,不计后果,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

如11年考题: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1.相同点:(1)都导致他人死亡。

(2)都不希望发生死人的后果。

2.不同点: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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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根据犯罪的直接客体和其他特点,本类犯
罪共38个具体罪种,可分为以下十类。 本章重点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 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破 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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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分述
施猥亵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满14周岁的儿 童实施猥亵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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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与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 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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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
利。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
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 以收买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
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并且伤害结果达到重伤的程度。如果致人 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本罪的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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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奸罪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认定强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如果明 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知,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通奸与强奸的相互转化问题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有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 :(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后来女方又自愿与该男子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行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 ;(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行为人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奸淫幼女的认定 3.奸淫幼女的认定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2.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主观方面出自过失, 信的过失。 信的过失。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16 力的自然人。 力的自然人。 (三)认定
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构成特征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2.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 他人人格、 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 人的名誉的目的。 人的名誉的目的。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教唆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即行为人故意引诱、 怂恿、欺骗他人产生自杀之意, 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教唆自杀行为实为借被害人之手 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如 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则要求教唆 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
引起他人自杀


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 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 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如 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 的,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而 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 即将他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行为人先行行为 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


2000 年 6 月 14 日,霍花桂请求李俭芳 帮助购买农药以结束生命,并给李 俭芳 5元钱。李好言相劝,但见霍花 桂确实痛苦,态度坚决,于是答应 “帮忙”。 6月 18日上午,李俭芳从 镇上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来 到张家,见家里有人先藏了起来。 下午 2时许,李在霍的要求下,帮助 霍将农药喝下,后被霍的女儿发现 送到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思考:如何对李俭芳的行为定性?
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界限 如果行为人的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等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 处;如果使用危险方法杀人并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危害公 共安全罪论处。
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联系 根据《刑法》238 、 247 、 248 、 289 、 292 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 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 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也以 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若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 节已经涵盖故意杀人的内容,行为人实施 该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则不能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 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 质等。

刑法分论-第五章

刑法分论-第五章
的处理。 (三)对强奸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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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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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生牵连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往往同其他犯罪发生联系,情况也相对复杂, 只有分清罪数,才能做到正确量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九、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2.划清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清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根据本罪客观上存
在的不同的行为方式作出不同的认定。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4.划清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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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绑架 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 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 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本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 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即劫财指向的 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界限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4.关于几种新型伤害行为的处理。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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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五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情形的处理 (1)L238-2: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 需的范围的暴力。 (2)L238-2后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 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 (3)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 则数罪并罚。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 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安乐死: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 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 无痛苦地 死亡。 积极安乐死:是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 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 的方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消极安乐死: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 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 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 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 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节
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

普通罪名:(12个)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猥亵儿童罪237; 强迫职工劳动罪244;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条之一;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及253之 一; 破坏军婚罪259; 虐待罪260;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条之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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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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