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关于成立黔西南州慈善总会筹备组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州府办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我州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依据灾情,分级制定应急救助方案,落实各级救助责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受灾人员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州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州府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要求,州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对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已被国家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10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州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慈善协会成立筹备工作方案

慈善协会成立筹备工作方案

慈善协会成立筹备工作方案1. 引言慈善活动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慈善协会作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提高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我们决定成立一家慈善协会。

本工作方案旨在明确慈善协会成立的目标、任务、组织结构以及筹备工作的具体内容,为成立慈善协会提供指导和依据。

2. 目标与任务2.1 目标本慈善协会的目标是:通过筹集、管理和分配资源,积极开展各类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2.2 任务慈善协会成立后的主要任务包括:- 筹集资金:通过募捐、慈善晚会、慈善义卖等形式,积极筹集社会爱心资金。

- 管理资金: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透明、规范和合理使用。

- 发起慈善项目:根据社会需求和慈善目标,开展各类慈善项目,如救助贫困家庭、帮助病患等。

- 配齐慈善团队:组建专业化的慈善团队,包括管理人员、志愿者等,提高慈善活动的效率和影响力。

- 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社交平台推广等方式,加强慈善协会的知名度,增加社会参与度。

3. 组织结构与职责本慈善协会的组织结构分为理事会、秘书处和各部门,各部门包括筹款部、项目部、宣传部等。

3.1 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整体规划和决策,并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 选举秘书长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 审核和批准慈善项目的立项和经费使用计划。

- 组织召开年度会员大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3.2 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慈善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 进行慈善项目的立项、执行和结项管理。

- 维护和管理捐赠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 协助理事会制定发展战略和计划。

3.3 各部门- 筹款部:负责筹集慈善资金,组织募捐活动,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拓宽筹款渠道。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犯罪侦查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 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黔西南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黔西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州府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5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2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6〕25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4〕12号)、《贵州省工会条例》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州党发〔2014〕1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联席会议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是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是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加强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州总工会加强源头参与、反映职工意见和诉求的有效形式,也是州人民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是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决战脱贫攻坚、实现全州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需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州府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5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州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30•【字号】州府办发〔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1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30日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为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长效管理机制,缩短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时间,增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效益,降低灾害伤亡和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黔西南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一、综合应急救援联动主体州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责任主体是以州消防力量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兴义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公安局、州武警支队、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州城乡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安监局、兴义供电局、州气象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作为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成员单位。

二、应急响应联动措施(一)联动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密切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高效运转”的应急联动和组织指挥原则。

(二)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事故等级,实施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州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州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调度。

较大事故,由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州应急办)授权州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指挥和协调。

一般事故,直接由州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39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39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黔西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黔西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殡葬服务、住房和教育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适度保障。

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三)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工作;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州府办函〔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救助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函〔2016〕133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计委联合制订的《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黔西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计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218号)相关规定,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参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部门、个人和医疗救助对象。

第二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及衔接第四条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3〕18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各有关部门:《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7日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28 号)、《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精神及要求,逐步提升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逐步提升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安置社区安全、舒适、整洁、卫生、有序,让搬迁群众在新家园住得更加安心、生活更加舒心、未来充满信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原则1.坚持稳步推进。

按照以稳为主、循序渐进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2.坚持依法依规。

要增强法治思维,熟悉物业服务管理法律知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推动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3.坚持多方联动。

积极构建县级政府统筹、街道(镇)主导、行业部门指导,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协作等多方联动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机制。

4.坚持公开透明。

通过社区小组会、群众代表会等形式,对安置社区物业服务模式、收费标准、服务事项等情况,与群众共商、形成共识,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公开公示收支明细等,让群众知晓,做到公开透明。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州府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府办发〔2019〕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黔西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黔府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具有黔西南州户籍(或在黔西南州领取居住证)经济困难家庭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公司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78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公司筹备委员会的
通知
(州府办发〔2011〕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公司筹建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黔西南州工业投资集团公司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

现将筹备委员会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1 / 1。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2]82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州各金融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印发的《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1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扩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州工商银行、州农业银行、州建设银行、州中国银行、州农业发展银行、州邮政储蓄银行、省联社黔西南办事处、兴义万丰村镇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在黔西南州内发放的贷款。

贷款净增额要考虑新增不良贷款及剥离等因素。

第二章考核原则、机构及程序
第四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结束。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黔东南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75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黔东南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75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黔东南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黔东南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7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黔东南州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州打击传销工作,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涉及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张仕福(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常务副组长:王德玉(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组长:石兴德(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解生(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秀海(州工商局局长)温贵钦(州公安局局长)孙建军(州政法委副书记、州综治办主任)成员:李军(州工商局副局长)朱远奎(州公安局副局长)陈晓娟(州综治办副主任)龙安荣(州民政局副局长)高中华(州纪委纠风室主任)龙世红(州法院副院长)吴春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铭(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张采元(州银监局副局长)李景捷(州教育局纪检组长)阳越胜(州建设局纪检组长)吴宗炳(州商务局副局长)周方超(州财政局纪检组长)罗俊(州经贸局纪检组长)刘立林(州地税局副局长)杨德亚(中国电信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显明(中国移动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冉井波(中国联通凯里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商局,杨秀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远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州工商局:依法查处传销违法活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州府办函〔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黔西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8日黔西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残疾人创业就业,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水平,确保残疾人到2020年与全州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根据《贵州省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4〕2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社会参与、残联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政策,建立政府激励残疾人创业就业、社会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残疾人勇于创业和主动就业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等服务,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创业,帮助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

二、工作目标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实施“残疾人拾点百户千人创业就业工程”,每年创建10个以上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10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创业,新增残疾人就业1000人以上。

通过典型引导、示范带动,力争到2020年,全州新增残疾人就业6900人,城乡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镇就业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以上,农村就业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000元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创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18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18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民间资金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我州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从2017年2月起实施。

一、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府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安排、同部署、同规划,重点发展民办高中教育和民办学前教育,积极扶持和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到“十三五”期末,全州力争新建1000人以上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6所,新建18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48所,依法清理整顿州内无证民办学校。

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建立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扶持政策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要求,州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7年起,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市(试验区)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奖励和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

2.健全民办学校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规定,确保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到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黔西南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4〕4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了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黄兴文同志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粮食方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分管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钱正浩同志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教育、生态文明建设、军民融合、应急管理、税务、统计、区域经济协作、金融、基金、保险、国有资产、招商引资、中小企业、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铁路建设、外事、民航方面工作,负责统筹“放管服”改革工作,协助州长负责财政、审计、粮食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外事办公室、州政府经济发展研究室、州金融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储备局)、州教育局、州应急局、州国资委、州统计局、州投促局、州铁路建设办公室、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州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州政府驻贵阳办事处、州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州投资发展武汉联络中心、州投资发展杭州联络中心。

协助州长分管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联系州税务局、人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黔西南调查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兴义万峰林机场公司、金融机构驻黔西南州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黔西南开放大学,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州农盛农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州水资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州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州畅达交通建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州金州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州金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望谟县灾后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望谟县灾后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望谟县灾后重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23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西南州望谟县灾后重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为了加强对望谟县灾后重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确保灾后重建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规划目标的实现,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黔西南州望谟县灾后重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龙长春(州委副书记、州长)副组长:付贵林(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贺登祥(州委常委、副州长)刘建明(州委常委、副州长)汤向前(副州长)曾庆忠(副州长)陈文发(副州长)唐正禧(州政协副主席、州政府秘书长)成员:肖祥斌(州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许军(州政府副秘书长)陈晴(州政府副秘书长)席大中(州政府副秘书长)岑建芳(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天洋(州发改委常务副主任)韦国民(州教育局局长)向和刚(州工信委主任)谢丽平(州监察局局长)陆光华(州民政局局长)王林(州财政局局长)陶驰刚(州人社局局长)杨仕刚(州国土资源局局长)陈荣鑫(州环保局局长)肖永璘(州城乡规划局局长)黄榜泉(州住建局局长)李智(州交通运输局局长)莫武安(州农委主任)张学敏(州扶贫办主任)刘光学(州水利局局长)周映权(州商粮局局长)李泽春(州文化和广电局局长)赵玉玺(州卫生局局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