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由各地州市组织3S级以下滑雪场评定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为规范旅游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2014年全区旅游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通则》等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是指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各类旅游区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以及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规划、资源开发方案等。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发展旅游业,必须编制旅游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分类与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一)旅游发展规划按范围划分为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1 SSSSS级1.1 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1.1.1 雪道a) 总长度应大于25000m(含越野雪道);b) 高山有两条长度达到2000m以上的高级雪道,平均坡度达到10度~17度;c) 有两条长度达到2000m的中级滑雪道,平均坡度达到15度~20度;d) 初级滑雪道宽度不小于60m;e) 滑雪道总条数达到12条以上;f) 平均坡度10度~15度;g) 具有不同类型的高、中、初、儿童、单板雪道;h) 滑雪道平整无障碍物;i) 初级滑雪道的停止区长度不小于60M;j) 滑雪道压实后雪量厚度不少于30CCM 。
1.1.2 滑雪具a) 数量大于5000套,品牌滑雪板占有量达到80%以上,不得使用二手滑雪板;b) 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1.1.3 索道a) 至少有两条脱挂式箱式索道;b) 高、中级滑雪道有吊椅索道;c) 具有两条摩毯式索道;d) 有脱牵索道;e) 索道配置合理,运输能力充分满足需要;f) 索道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应符合GB 123的要求。
1.1.4 造雪系统a) 具有造雪供水系统;b) 具有15台以上造雪机;c) 性能良好,保证使用;d) 有足够的水源;e) 有人工增雪系统。
1.1.5 压雪机a) 具有4台以上压雪机;b) 性能良好,保证使用。
1.1.6 雪道照明设备a) 有灯光滑雪场;b) 照明设备先进,灯光柔和;c) 亮度应满足夜间滑雪需求。
1.1.7 滑雪场救护a) 有6台以上专用雪地救护摩托、对讲机和雪地救护托船,有救护直升机及设施;b) 有专职救护医生和救护车辆;c) 有医院和救护站;d) 有必需的救护药品和设备;e) 有雪道安全巡逻人员。
1.1.8 滑雪场安全防护a) 滑雪场危险地段应设有牢固、可靠的防护网、垫;b) 危险区域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1.1.9 滑雪技术指导员a) 有不同级别的滑雪技术指导员,并持有国家有关资格证书上岗;b) 设置滑雪技术指导员专区并公示滑雪技术指导员相关信息;c) 滑雪技术指导员统一着装,标识明显;d) 设有外语滑雪技术指导员;e) 滑雪技术指导员人数满足需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规范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区1A、2A 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县、市(区)旅游局负责;1A、2A 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3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地、州、市旅游局负责;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4A 、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4A 、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三条全区1A、2A 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地、州、市旅游局统筹负责;3A、4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5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四条全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第五条评定工作基本程序创建--申请--初评--评定--批准--公示、公告--颁牌--备案第六条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1、创建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1 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创建措施、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等项内容。
创建工作方案完成后,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标准》相应等级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
2、申请拟参评旅游景区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评分后,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所属县、市(区)旅游局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资料。
3、初评县、市(区)旅游局对景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现场初评,合格后向所属地、州、市旅游局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初评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新政办发[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指导,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及问题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将开展专项整治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单位消防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将专项整治与行业系统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加强单位的消防基层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牢固树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将专项整治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制度约束,着力解决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
通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卓有成效的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坚决取缔、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科技强消的原则,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技术,规范和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发〔2004〕26号),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新发改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修订的《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11月8日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管。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五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
第二章价格管理第六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区属旅行社: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监管,大力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附件2:分社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附件3: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二0一0年一月五日附件一: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一、旅行社分社设立程序及规定(一)设立社向分社拟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报有关材料。
1、分社名称应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有固定的、满足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3、有直拨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及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二)设立社在分社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注册登记。
(三)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及协议书。
(四)由分社设立地所在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关材料到自治区旅游局办理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五)分社经营应遵循以下规定。
1、分社下面不得再设分社和服务网点;2、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3、分社应配备满足旅行社开展业务、具有从事旅行社业务资质的工作人员,设立社应与分社工作人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定期发放工资,缴纳“三金”;4、设立社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5、分社的设立不受区域限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0年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
现将我区开展“2010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总体安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开展质量年活动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以质量年提出的重点活动为中心,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质量年活动工作责任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旅游协会、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及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质量年活动。
充分发挥旅游企业在提升服务质量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和帮助所有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质量年活动,履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年活动实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和推进质量年各项活动。
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
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质量年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影响,尤其要让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通过媒体宣传一批质量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质量年活动的工作交流,对于质量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及时组织报送相关材料,我局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编发质量年简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 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分级审批通知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旅游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9年5月8日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自治区旅游局成立新疆游客服务咨询中心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自治区旅游局成立新疆游客服务咨询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新旅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自治区旅游局成立新疆游客服务咨询中心的通知(新旅办〔2009〕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各旅游星级饭店、各旅游企业:为确保前来我区旅游的游客安全,接受游客的咨询和求助,尽最大努力为游客提供在疆旅游的便利和服务,根据目前形势需要,我局决定成立新疆游客服务咨询中心。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新疆游客服务咨询中心二OO九年七月八日附件:新疆游客服务咨询中心主任:池重庆书记伊那木·乃斯尔丁局长副主任:王玉成副局长王嵘山副局长丁秀峰副巡视员葛家瑄副巡视员24小时值班电话:0991---8830284业务联系电话:陈思东办公室主任0991---8833661,138****9588马睿旅游促进处处长0991---8837912,139****8789李伟质量规范管理处处长0991---8830857,139****0018孙琦规划财务处处长0991---8835058,8929033曹志新执法总队总队长0991---8830507,138****8009各地、州、市旅游局联系电话: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胡亚生局长0999---8041903 133****5386阿勒泰地区旅游局陈鸿江局长0906---2128330 138****8568塔城地区旅游局黄巨江局长0901---6238095 135****3666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旅游局华定川局长0909---2222893 135****8000乌鲁木齐市旅游局古丽·阿不力木书记0991---8527900 138****5804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局赵笑炜局长0994---2322209 139****5666克拉玛依市旅游局欧阳卫局长0990---6243907 139****0898哈密地区旅游局李秋瑾书记0902---6986652 138****2209吐鲁番地区旅游局王广学局长0995---8524173 139****1028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局余新民局长0996---2038836 139****7883阿克苏地区旅游局马水局长0997---2150023 137****0023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旅游局牛新成局长0908---4222350 133****3638喀什地区旅游局古丽巴哈尔局长0999---2831600 138****9256和田地区旅游局张明强局长0903---2517106 135****5555。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细则分值参考标准
附录B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细则分值参考标准(规范性附录)说明:1.各参评旅游度假区在满足附录A相应条款后,且度假区游客问卷综合满意度结果为75%以上时,使用本表进一步评分。
2.参与细则评定的人员分为: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专家组、技术组和参与问卷调查的游客三组。
参与人员可根据各分项标题括号内的评定人身份提示及参考标准给出分项得分,并填入汇总表(表B1)中。
游客问卷得分由统计人员根据有效问卷各题的算数平均分计入相应的游客问卷分项得分栏。
3.汇总表(表B1)中分项得分为记分项,项目得分为各部分分项得分的合计。
4.本细则中的选择项为单选,并有一定的分值浮动,评估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细则标准最接近的分值;累计项为多选,符合细则标准即可累积记分。
5.细则中出现X~Y时,指≥X且<Y。
1度假资源条件说明:注意区分“度假资源”与“自然环境”在本标准中的不同,借以形成核心度假产品的自然或文化吸引物才可作为“资源”,如形成滑雪度假产品的滑雪地资源、形成海滨浴场度假产品的滨水资源等。
度假区资源的认定须由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专家或技术组进行论证,避免低质高量。
对于依托10公里内旅游区的度假区,如果旅游区已通过GB/T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并已得到评级,可以根据旅游景区的相应评级以及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合作关系直接给分。
具体分值见下表:注:风景名胜区属于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度假区的边界不可与风景名胜区交叠,本表中的“依托风景名胜区”指与度假区临近的风景名胜区,并非包含在度假区范围内。
此外,度假区内如有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以及区内有国家级或省级文保单位,可依照下表获得加分,但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主干资源指在被评定度假区中接待量和品牌上占优势的资源。
其他资源是指近三年内,日平均接待住宿游客中有20%及以上使用或到访,但在度假区中接待量和品牌上不占绝对优势的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新安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字〔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企业,中央驻疆单位:2010年,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了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一些普遍存在和具有行业特点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多数行业领域、多数地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在有的地方、有的行业领域依法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扭转较大以上事故上升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新旅办[2010]2号)已经下发执行。
现将有关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具体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旅行社于4月30日前将在指定银行交纳质保金存储证明手续或相应银行担保手续原件交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502室(联系电话************)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套由旅游执法总队备案存档。
经旅游执法总队查验无误后,即开具内部通知单至局监督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则核发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凡无上述有关手续者,即视为违规者,将从5月1日起联合工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予以严查。
关于缴纳旅行社质保金手续,请各旅行社详细查看新疆旅游官方网页(),在政务公告栏目中按国家局要求下载相关材料同时与有关银行进行对接。
二、自治区旅游局将于5月3日-5日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结合2009年度旅行社年检结果,对已正式申领相关许可证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予以公示。
三、在今年5月1日之后,旅行社手续补办合格者,须由自治区旅游局对该社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予以公示后方可从事接待业务,登报费用由该旅行社承担。
四、允许所属旅行社较多的地、州、市统一汇总收齐相关材料后,统一到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查验及到监督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在旅行社注册经营场所之外设立分社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本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质保金或提供相应银行担保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规范(暂行)》2012.3.30新版.doc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区1A、2A 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县、市(区)旅游局负责;1A、2A 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3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地、州、市旅游局负责;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4A 、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工作,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4A 、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三条全区1A、2A 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地、州、市旅游局统筹负责; 3A、4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新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5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四条全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第五条评定工作基本程序创建--申请--初评--评定--批准--公示、公告--颁牌--备案第六条 1A 、2A 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1、创建 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创建措施、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等项内容。
创建工作方案完成后,拟参评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标准》相应等级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
2、申请 拟参评旅游景区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评分后,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所属县、市(区)旅游局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资料。
3、初评 县、市(区)旅游局对景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现场初评,合格后向所属地、州、市旅游局推荐,同时上报景区创建资料和初评报告。
【VIP专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级公 益林保护与管理档案,包括区划界定档案、保护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和权益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
地。
第三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所属林业、财
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分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由实施单 位确定。
每 10—20名(山区林场不低于 6名)管护员设 1名监管员,监管员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按 程序上报批准。
(三)财务档案:包括管护人员报酬支付、奖惩及各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资料。 (四)权益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年度自查。在 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在地(州)复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作为实行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动态管理的依据。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和管护单位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逐步完善自治区确定的典型样地监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典型地 类分析、指导等功能作用,由实施单位每年对典型样地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 LBT 037-2014
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目录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旅游滑雪场的基本条件 (1)5 旅游滑雪场等级 (1)6 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条件 (2)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滑雪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等级及等级划分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旅游者的室外旅游滑雪场的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19079.6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旅游滑雪场 mountain resorts为旅游者提供以滑雪为主要活动项目及相关娱乐、健身、购物、餐饮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3.2滑雪具 ski equipment滑雪使用的必备器具(包括滑雪板、滑雪鞋、脱离器和滑雪杖等)。
3.3防护用品 Protective Article滑雪时常用的起人身保护作用的头盔、风镜等物品。
3.4猫跳道 moguls由布满雪包的坡道和跳台构成的自由式雪上技巧场地。
3.5U形槽 half pipe在雪中修成的u型槽道,由槽底、过渡区、槽壁、槽顶平台和外围安全护网构成。
3.6波浪道 ski carss在雪道上所建一段波浪形场地,沿着山坡的滚落线设定标志杆,每间隔7 m设定一个,连接柔和,无过尖部分。
4 旅游滑雪场基本条件应符合GB 19079.6的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执行国家旅游局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执行国家旅游局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执行国家旅游局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8〕173号“关于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精神,经自治区旅游局研究决定我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退还工作从元月20日-2月28日之间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出境游旅行社按金额160万元的60%退96万元;二、国际旅行社按金额60万元的60%退36万元;三、国内旅行社按金额10万元的60%退6万元;四、办理暂退质保金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五、各地、州、市对所辖区域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足额收取的保证金执行自治区统一比例进行暂退还。
六、凡旅行社以自然人身份投资申请退质量保金时须持有全体股东有效申请签字手续,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七、收到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务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如数按规定交回,否则依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8]173号文件精神,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2009年新批准的旅行社交质量保证金按《旅行社管理条例》执行,不享受此政策。
九、有问题的或未足额交纳质量保金的旅行社经自治区旅游局质监所审核后,待问题妥善处理后再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1、二00九年暂退旅行社质量保金申请流程表(略)2、关于暂退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补充通知(略)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2021年整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的全部内容。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滑雪场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等级及标志、质量等级划分依据和评定方式.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正常营业的旅游滑雪场.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l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 环境管理体系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滑雪场为旅游者提供以滑雪为主要活动项目的娱乐、健身和消费服务的场所。
雪具滑雪使用的必备器具(包括雪板、雪鞋、脱落器和雪杖)。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及标志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SSS、SS、S级。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自治区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并颁发。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依据和评定方式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服务质量与环境评价体系”包括雪场设备及设施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保险、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等九个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继续分为若干评价子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