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维权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消费者享有安全、知情、选择、公平交易、获得赔偿等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报告、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符合消费者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缺陷。
第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2020银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
2020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消费者在银行交易中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几个与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法案对消费者的保护。
案例一:银行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提高信用卡额度在2020年,消费者小王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并约定了信用卡的额度为1万元。
然而,令他惊讶的是,在使用信用卡一段时间后,银行擅自将他的信用卡额度提高到5万元。
小王对此十分愤怒,因为银行未经他的授权就随意提高额度,导致他的信用风险增加。
根据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在提高信用卡额度时必须经过消费者的明确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王向银行提出了投诉,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银行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消费者的贷款申请消费者小张在2020年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放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银行却未能及时办理小张的贷款申请,并没有提供任何解释。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困扰,因为他急需贷款资金用于紧急情况。
根据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消费者的贷款申请,否则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小张依法向银行进行投诉,并获得了公正的处理结果和合理的赔偿。
案例三:银行未及时通知消费者银行卡遗失的情况消费者小李在2020年使用银行卡进行购物消费后,发现银行卡不见了。
他立即向银行报告了银行卡遗失,并要求银行及时冻结卡片。
然而,银行在接到小李的报告后,并没有及时冻结卡片,导致小李遭受了进一步的财务损失。
根据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应当在接到消费者报告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冻结卡片,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银行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李向银行投诉并要求赔偿,最终获得了他应得的补偿。
以上是几个与2020年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消费者在银行交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采取的行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也不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旨在构建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言论权、监督权等。
同时,该法律也明确了消费者对违法行为的维权途径和追究责任的方式。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该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的要求,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不正当竞争此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了处罚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购房合同和租赁合同对于购房和租赁合同,该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
例如,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禁止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4. 服务质量该法律规定了服务行业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高质量、诚信的服务。
对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要求重新提供服务。
5. 维权渠道和追究责任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维权途径和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和挑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存在风险。
消费者权益投诉故事
消费者权益投诉故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来,消费者权益投诉事件波及全国各地,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消费者权利影响。
作为一个关心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具体的投诉故事如下:
李先生是一个50多岁的老人,他的儿子在社会工作,家里的老人和孩子比较多,每个月支出较多。
他比较重视自己的节省,所以他经常买一些百货里的日用品,有时还买一些食品。
有一天,李先生去某百货公司买了一些日用品,他发现买的食品是有问题的,一看就知道是过期了,质量也有问题,而且他也无法正确的区分哪些是正品品质的,哪些是变质的。
李先生非常气愤,马上就向百货公司投诉,要求公司退货、赔偿,他也要求百货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
百货公司也认真处理了李先生的投诉,经核实,百货公司果断地履行了应尽义务,退货赔偿了李先生,并且认真对待投诉事宜,及时解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可以说,李先生通过投诉,争取了自己应有的权益,也让消费者权益抗争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此次投诉,也再次肯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力。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受到了政府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逐渐完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各级政府也经常开展用于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加强消费者权益意识,培养消费者权利积极性,同时也让更多的消费者认识到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采取行动,避免不必要的消费。
总而言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政府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是每个消费者应当认识的重要目标。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定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百分百获得社会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十载扬帆又起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解 读新消法
务存 在 缺 陷 , 仍 然 向消 费 者 提供 , 造 成 消 费 者或 者 其 他受 害人 死 亡或者 健康 严重 损 害的 , 受 害人 有 权要 求 经 营者依 照本 法第 四十九条 、 第 五十一 条 等法 律规 定 赔偿 损 失 , 并 有权要 求 所受损 失 二倍 以下 的惩 罚性 赔 偿。 ” 这两种 情 形 的惩 罚性 赔偿 的计 算基 数不 同 , 第 一
者 同 意或 者请 求 。 或 者 消费 者 明 确表 示 拒 绝 的 , 不 得 向其发 送商 业性 信息 。
络购物 的无 理 由退货制 度 ; 三是 网络平 台销 售 的赔付
益, 维 护社 会 经济 秩 序 , 促 进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健康
发展 , 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随着 经 济 社会 不 断 发展 , 我
国消费 方式 、 消 费结 构 和 消 费理 念 发生 很 大变 化 , 在
2 6十 团工 商管理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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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信 息 必须 严 格 保 密 , 不 得 泄露 、 出 售或 者 非 法 向 他人 提供 。在发 生或 者可 能发 生信 息泄 露 、 丢失 的情
况时 , 应 当立 即采取 补救 措施 。 第 四, 经营 者未 用档案 的记 录制度 等 。修改 完善 主要包 括 : 一是通 过完 善 “ 三包 ” 、 规范 格式 条款 、 明确商 品召 回义 务等 规定 增加 了经 营者 的责任 : 二是 从充分 发挥 消 费者组 织 的作 用 、 减 轻 消费者 举 证责任 以及 明确行 政 部 门 的监 管职 能 等 方 面破 解 消费 者 维
紧跟 时代 发 展 , 顺 应 社会 需 求 , 创新 、 充实 、 完善 相 应 的法律 制度 是修 改消 法 的突 出精 彩 之处 。 消 法 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维权大事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维权大事记人民法院报编辑部2013-5-6 4:45:16 来源:2013-4-27 人民法院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为20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维权的20件案例。
一、1994年至1999年,针对一系列家庭日用消费品安全事件,包括高压锅、瓶啤爆炸、燃气热水器致死等,推动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二、1995年、1996年,针对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中消协呼吁加强社会对消法“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
三、1998年至2001年,关注了一系列家装建材产品的测试和新装修家庭空气质量检测工作,推动建材和装修污染管理规定出台。
四、1999年,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呼吁采用民事法律和程序解决医患纠纷,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五、1999年、2000年,多次开展关注食品及炊具安全的活动。
六、1999年12月,中消协编辑100个商品房案例,列举了十大陷阱,呼吁政府部门加强购房管理。
推动了《建筑法》、《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
七、2001年2月,中消协妥善处理三菱帕杰罗V31、V33汽车赔偿问题。
促使制订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
八、2001年7月,中消协牵头处理中国乘客不满日航服务质量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补偿的案件。
九、2001年至2004年,各级消协组织分别参加火车票价、飞机票价、部分药品价格听证会,推动公共事业收费合理化。
十、2001年7月,中消协联合相关机构向受到“OK镜”伤害的19名消费者提供10万元的法律援助金和20名律师。
十一、2002年、2010年,中消协分别推动家用汽车、电视、微机等“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十二、2002年至2012年,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积极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制定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立法建议。
中国20年来拟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20年来拟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04-24 02:40:36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5853人参与分享到∙网易微博∙新浪微博∙腾讯空间∙人人网∙有道云笔记昨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新京报讯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
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
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
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李适时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
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此次《消法》盼来了第一次修订。
据悉,惩罚性责任如何规定、是否允许消费者反悔、《消法》适用范围要不要扩大等,都是修法集中争议的焦点。
修法大事记1993年制定消法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
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2009年启动修订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2010年草案送审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建议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
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
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
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
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法颁布20年 依法维权20事
消法颁布20年依法维权20事作者: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4年第03期01伤人事件频现催生强制标准护航消费安全1994年前后,啤酒瓶、高压锅爆炸致人伤残,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引发煤气中毒等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事件频发,给部分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中消协开展深入调查,组织专家座谈,分析研讨危害产生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和使用规范,淘汰落后产品,呼吁并督促企业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做出醒目警示。
经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有关建议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原轻工总会和原国家技监局先后出台了“流通领域瓶装啤酒必须使用B瓶”、“高压锅使用寿命不得超过8年”、“强制淘汰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强制规定,为保障消费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02“知假买假”引发争议“加倍赔偿”广为人知1995年,山东青年王海在京城某商厦发现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于是以消费者身份在该商厦购买多件假冒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向该商厦索赔,以获得增加商品价值1倍的赔偿。
事件发生后,中消协在北京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就“王海现象”所引发的如何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这一惩罚性条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欺诈行为展开讨论,进一步推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在全社会的认知。
公众借此时间充分认知“加倍赔偿”,为消费者依法维权展现了新的路径。
03全国布点农机投诉站,农民农机质量投诉有门1996年5月31日,中消协与农业部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总站联合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因购买农业机械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权益受损的农民,均可向投诉站投诉。
自此,中消协在全国进行推广,辽宁、山东、陕西、福建、江西、新疆等省区分别建立了“农机投诉站(中心)”,江苏建立了省农机检测站,一些区县还在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建立了农机分会或投诉站,甚至将“农机投诉咨询服务点”拓展到乡镇,极大地方便了当地农民的咨询和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故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故事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各国纷纷加强立法和监管,以确保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努力取得了许多成功故事,本文将介绍其中一些典型案例,揭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成果。
一、中国电商法:构建公平透明的电商环境中国电商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的权责,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平台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消费者权益。
这项法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监管措施,违规行为得到了遏制,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得以减少。
此外,电商法还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购物权益。
二、欧洲数据保护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欧洲数据保护法规(GDPR)是欧洲联盟针对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认为个人数据是私人财产,个人对其数据享有绝对的主权。
因此,任何处理这些数据的组织都必须遵守法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搜集、使用或泄露个人数据。
GDPR的实施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例如,消费者可以要求组织删除其个人数据,同时有权告知数据泄露事件。
这种个人数据的权益保护机制旨在帮助消费者更好地控制自己的信息,并提高组织对个人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
三、加拿大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加拿大食品和药品管理局(CFIA)是一个负责监管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机构。
CFIA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严格的产品抽检和质量检测,CFIA确保市民购买到的食品和药品符合标准。
这种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已经通过了监管部门的认证,其安全性可靠。
四、日本消费者委员会:保护消费者利益日本消费者委员会是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机构,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委员会通过立法和监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公平对待。
日本消费者委员会在多个领域展开工作,包括产品质量、价格监管和虚假广告等。
315热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展
315热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一、立法进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自1994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产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监督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同时,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中心等社会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权解忧。
三、推动消费者教育消费者教育是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重要途径。
政府部门、企业、媒体等多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抵抗力。
消费者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理性消费的方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维权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维权。
我国不断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了12315热线、网络投诉等多种投诉途径,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推动监督机制的完善,加大消费者教育力度,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全面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为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展历程
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历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萌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例如在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等地的传统商业道德中都有体现。
然而,真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萌芽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当时随着大规模生产和商业化的加速,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开始凸显,一些思想家和改革者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始成立。
1891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
随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纷纷成立,如英国的“消费研究会”、法国的“消费协会”、日本的“全国消费者联合会”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推动下,各国政府也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等行为。
此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指令》、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合作的开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
1960年代,联合国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于1985年通过了《联合国消费者权益指南》。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也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准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与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程度的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了解自己的权益,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维权途径。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数字化发展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消费者权益日发展历史
消费者权益日发展历史
消费者权益日是一个国际性的节日,旨在提高消费者的意识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62年,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在一次演讲中提出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随
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并在不同的日期庆祝这个节日。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日是3月15日。
这一天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市场经济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
保护和监管机制,消费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政府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013年,中国政府将3月15日确定为“中国消费者权益日”,旨在提高公众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消费者的
权益。
这一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会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日是一个重要的节日,它提醒我们消费者应该有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有法律保护。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公正、合理的消费环境。
2020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2020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
一、引言
2020年,消费者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多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令人瞩目。
以下将介绍2020年国家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重要位置,采取了多项措施,以及一些典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的情况。
二、2020年国家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020年,我国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出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加大了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2)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创新,依法依规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消费者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知情权教育,让消费者更加了解自身的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推动消费者维权秩序建设,提高维权实效。
三、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2020年,纷纷出现了一系列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1)青岛一家商店涉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深圳一家汽车4S店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被当地市
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3)湖南一家网店涉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当地商务局进行查处。
(4)北京一家旅行社涉嫌欺诈消费者,被当地旅游局处以行政处罚。
四、结论
2020年,我国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出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未来,我国将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创新之举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创新之举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
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旨在加强消费者保护措施,促进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的出台展示了我国在立法方面的创新之举。
一、明确权益保护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以增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法典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同时,法典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这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强调了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关的责任。
法典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商品和服务,确保其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是符合公认的标准。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重做、减价、赔偿等。
同时,法典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水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为了便利消费者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在维权渠道方面作出了创新之举。
法典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职责,并鼓励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权和援助。
此外,法典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设立和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
这些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渠道,加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四、加强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加强了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保护。
法典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平台加强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出台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修改
出台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修改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4日上午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消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草案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网购进入了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的视野: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对于引起公愤的商品欺诈,消法修正案草案加重了惩罚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十起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起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
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
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
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
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历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发展历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起施行。
实行种类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泛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发布时间:(2014-3-18 16:12:31)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
案例1核心提示:违规使用添加剂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8日、2011年11月5日。
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 甘露糖醇、柠檬酸)”。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核心提示: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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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维权大事记
人民法院报编辑部
2013-5-6 4:45:16 来源:2013-4-27 人民法院报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为20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维权的20件案例。
一、1994年至1999年,针对一系列家庭日用消费品安全事件,包括高压锅、瓶啤爆炸、燃气热水器致死等,推动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二、1995年、1996年,针对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中消协呼吁加强社会对消法“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
三、1998年至2001年,关注了一系列家装建材产品的测试和新装修家庭空气质量检测工作,推动建材和装修污染管理规定出台。
四、1999年,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呼吁采用民事法律和程序解决
医患纠纷,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五、1999年、2000年,多次开展关注食品及炊具安全的活动。
六、1999年12月,中消协编辑100个商品房案例,列举了十大陷阱,呼吁政府部门加强购房管理。
推动了《建筑法》、《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
七、2001年2月,中消协妥善处理三菱帕杰罗V31、V33汽车赔偿问题。
促使制订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
八、2001年7月,中消协牵头处理中国乘客不满日航服务质量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补偿的案件。
九、2001年至2004年,各级消协组织分别参加火车票价、飞机票价、部分药品价格听证会,推动公共事业收费合理化。
十、2001年7月,中消协联合相关机构向受到“OK镜”伤害的19名消费者提供10万元的法律援助金和20名律师。
十一、2002年、2010年,中消协分别推动家用汽车、电视、微机等“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十二、2002年至2012年,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积极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制定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立法建议。
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正式出台。
十三、2003年,中消协推动解决涉案金额上亿元、缩水面积高达8000多平方米、涉及消费者400多人的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消费者群体投诉案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
十四、2004年,针对“消费储值”涉嫌非法敛财问题,呼吁国家明令禁止。
十五、2005年,召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呼吁宏观调控政策应细分购房群体,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险。
十六、2005年、2007年,中消协关注到电信卡余额不退等问题,并提出取消漫游费、月租费、双向收费、套餐收费,降低入网费、电信资费等建议,促使信息产业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最终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
十七、2008年,中消协就windows黑屏事件揭示的问题、造成的影响、解决的建议等呼吁保护消费者。
十八、2010年,各级消协就电视机“三包”规定和微机“三包”规定提出建议。
2011年,质监总局和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合作发布了“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十九、2011年,中消协关注部分洋快餐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呼吁加强餐饮业管理。
二十、2011年,中消协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