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消费者组织第四章争议的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
市、区人民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30张)
5/21/2019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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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权
2000年4月,业主秦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 同,同年6月房屋装修完工。当年11月秦女士入住新房 后,全家4口人便相继开始患病,开始是不断的感冒、 发烧、呕吐,发展到最后秦女士的丈夫竟然检查出患
上喉乳状瘤。几个月下来,秦女士全家的治疗费、医
药费等高达数万元。新房不敢住,全家人只好在外租
假货还在卖,于是一次买了十副耳机,又一次与商家对簿公堂,引
起轩然大波。
两种意见:
王海不应获得双倍赔偿,在买后十副耳机时,王海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 者消费
王海是消费者,即使王海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者消费,我们也应该鼓励 这种与商家知假卖假行为作斗争的人。如果王海不能获得双倍赔偿,正 义便得不到申张,商家卖假的行为也得不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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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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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 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 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 用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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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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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消费者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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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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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尊重权
2001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 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 室,强行搜身。钱某认为该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 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 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 院,要求赔偿50万元精神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 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因此判决 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屈臣氏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 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失费1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9春形考作业
开始时间2019年06月17日星期一 09:12状态完成完成于2019年06月17日星期一 09:14耗时 1 分钟 36 秒成绩100.00/满分100.00题目1正确获得4.00分中的4.00分标记题目题干消费者运动是国家有关机关发起,而不是民间自发的。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答对了。
消费者运动是是民间自发的,主要是由于食品,如美国芝加哥的肉类食品有耗子肉;生活用品,如日本劣质火柴问题而引发的民众运动。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正确获得4.00分中的4.00分标记题目题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只保护人身安全。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答对了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如微波炉爆炸导致其他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不单是人身伤害。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3正确获得4.00分中的4.00分标记题目题干2008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次推出3·15晚会。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答对了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4正确获得4.00分中的4.00分标记题目题干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答对了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5正确获得4.00分中的4.00分标记题目题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项原则: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答对了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平等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但是从现实来看,单个的消费者与组织有序的经营者相比,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消费知识水平、诉讼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者地位,极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尤其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处于更弱的地位。
网上商品性能、服务质量消费者无法验证,价格亦多由经营者拟定,无论就知情权,还是就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基本都处于全盘接受的地位,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实践行为以判别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word版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壹、法律要旨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贯彻以下原则:
1、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并给以充分保护的原则。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本来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双方力量的大小,还是对消费品技术知识的掌握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从属的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必须特别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从而得到合理赔偿。
3、立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因为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等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应负赔偿的责任。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及风险分析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当留存至少三年。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 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 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 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 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是相对应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所 负有的十项义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 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另一类 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
2019年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认为,湘水之珠 大酒楼在菜谱中注明的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 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权,一审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费100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 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时候,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
租赁某职工医院房子行医的黄某,在行医过程中未表明 自己的真实身份,使患者误认为其是该医院的职工,从 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经营活动已违背了自 己的法定义务,应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但鉴于黄某去向不明,无从查找,吴某要求出租房子的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消协受理投诉后,医 院领导主动承担责任,除免收吴某第一疗程的费用外, 还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 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或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 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是指关于商品和服 务的基础知识,包括与消费者正确的选购、公 平交易、合理的使用消费品、接受服务有关的 知识。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1 精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19《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19《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19《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9春形考作业
题目14
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4.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陈xx某日与家人前往某饭店就餐,将上衣脱下放在座位旁的椅子上。用餐完毕后,陈xx突然发现上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遂要求饭店赔偿。店方则认为,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有“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店方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陈xx的财物被盗系其自己保管不善造成,店方不应予以赔偿。陈xx则认为,店内虽已张贴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及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陈某的意见不正确。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8
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4.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发现商品有缺陷,如有毒食品,可以直接没收该商品。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对了
消费者只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没收,消费着无权直接没收。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9
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4.00分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1
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4.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腾讯公司被告知消费者甲利用QQ传输偷盗获得的乙的大量美术作品给丙,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腾讯公司应该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答对了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堂练习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判断题1.建筑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甲醛超标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X)2.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可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X应当)4.消费者协会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行政机关。
(X)5.消费者组织经批准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采取双倍赔偿责任制。
(X)修改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8.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得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X)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J)四、单项选择题1.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
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
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
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
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单选第24题】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顾客相关法律集锦
强化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提高企业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行为。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意识
社会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公众参与
加强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促进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社会和谐
加强社会和谐,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 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02
它以消费者为中心,对消费者在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 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 护和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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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市场经济的 健康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 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公平竞争。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 正和透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商品 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者以 及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
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或 者服务市场,无论是在城市还 是农村,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 交易。
消费者有权利获得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质量、性能、价格、使用方法等方面的 信息。
消费者有权利获得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售后服务、退换货等方面的信息。
03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一般义务
01
02
03
合法经营义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合法从事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消权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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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 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 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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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获得知识权的概念和特点
获得知识权(也称获得教育权)是我国 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第46条 一款)。消费者的获得教育权是公民获 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含义为消费 者享有获得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 用技能的权利。并且它也是一种义务。 (《消》法相应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 掌握、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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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主要措施
1.从实体法上赋予消费者以求偿权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规定为无过
错责任
3.程序上为求偿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可
选择五种方式(双方协商、消委调解、 行政申诉、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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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费者的结社权
《消》法第十 二条规定: 消 费者享有依法 成立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社 会团体的权利。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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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对于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3)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4)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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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的安全权
..\ 资 料 库 \ 律 师 称 惠 普 涉 嫌 侵 犯 消 费 者 知 情 权.f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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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知情权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者维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高科技、高性能的同时,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的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法律案件。
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该手机电池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某的手指受伤,手机损坏。
事发后,李某与该品牌手机售后服务取得联系,但售后服务以“电池质量问题无法确认”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李某将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手机电池爆炸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 某品牌手机生产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消费者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鉴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手机电池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电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
2.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某品牌手机生产商生产的手机电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李某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计算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医疗费、误工费、手机维修费等证据,认定李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同时,考虑到李某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某品牌手机生产商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四、案件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某品牌手机生产商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手机维修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品牌手机生产商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某品牌手机生产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子产品时,应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2. 消费者维权意识应不断提高,遇到产品质量问题,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
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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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
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
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依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其内容包括: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
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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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法律快车将为您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XX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