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

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9.4调试9.4.1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a格后进行。

9.4.2调试前应具备本标准第94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A表A.0.1附录B表B.0. 1和表B.0.2-1~表B.0.2-5、表B.0.3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9.4.3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9.4.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9.4.5调试前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应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9.4.6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9.4.7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9.4.8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6填写施工过程调试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9.4.9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应进行切换试验,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

9.4.10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的容量;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储水应有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2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应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进行通水试验。

9.4,11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运行试验,其中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应分别进行电启动和机械启动运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津许杨丙杰1 总则1.0.1 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泡沫灭火系统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GB50281

《泡沫灭火系统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GB50281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李深梁冯松杜增虎伍津许杨丙杰1 总则1.0.1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 1.4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澜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确定需求: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灭火需求。

这包括了解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以及可能的火源。

只有在了解这些信息后,才能确定所需的泡沫喷射量和系统的设计参数。

2.确定适用标准: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需要遵守适用的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可以用作参考。

这些标准提供了有关泡沫消防系统的设计、测试和维护的详细指导。

3.选择合适的泡沫喷射设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发生器和泡沫喷嘴。

在选择这些设备时,应考虑其泡沫产生效率、泡沫的稳定性以及适应不同火灾等级的能力。

还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易用性和可维护性。

4.确定喷射系统的布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射系统布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设计。

系统的喷射设备和管道应能够覆盖整个灭火区域,并确保泡沫能够覆盖燃烧表面。

还应考虑将喷射设备和管道布置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5.确定泡沫液的配比和储存: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液混合剂。

在设计系统时,需要确定合适的泡沫液配比,以确保系统提供足够的泡沫量来灭火。

此外,还需要考虑储存和供应泡沫液的设备和容量。

6.确定监测与控制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监测与控制系统,以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灭火效果。

这些系统应能够检测火灾和泡沫喷射设备的故障,并自动触发灭火操作。

还可以考虑将系统与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建筑自动化系统集成,以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性。

7.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完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后,应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

这包括对喷射设备的压力测试、泡沫喷射的均匀性测试以及泡沫灭火剂的测试。

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在实际火灾情况下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8.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这包括对泡沫喷射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泡沫液的储存情况,并更换过期的泡沫灭火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199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 1 1 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 3 1 1—1
计算 并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 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

M1 = A1 ·R1 ·T1 n·Qf·t + V 式中 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L
一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二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 4 35
说明 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 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 取决于其耐海水 或硬水 的性能 因此 选择水源时 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 为此 将原规范一 二 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 四款改为二款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 并能将深度大于 25 mm 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制定的 第 2 2 6 条 无围堰的甲 乙 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 或泡沫枪系统
第5页 共5页
资料编号 GB 50151-1992
@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 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 也可 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 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 学研究所的试验 对于厚度超过 25 mm 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 灭火 是切实可行的 第 2.2.4 条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 统或泡沫炮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目前,泡沫灭火系统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有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三种形式。

本规范将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划在了液上喷射系统中。

关于本条的规定,综合说明如下:1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均适用。

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3 液下与半液下喷射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更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所需的区域。

4 对于外浮顶储罐与按外浮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由于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装置,喷出的泡沫会潜入其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5 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本条规定必须要做到,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1.3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与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两个参数。

对于固定顶和浮顶罐同设、非水溶性液体与水溶性液体并存的罐区,由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不一定相同,两个参数的设计最大值不一定集中到一个储罐上,应对每个储罐分别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使用发泡倍数小于21倍的泡沫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照安装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泡沫液罐、比例混合器、混合液管线、泡沫室(或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喷头等组成。

2.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半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由泡沫室或泡沫喷头、管线和水泵接合器组成,由泡沫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供应泡沫混合液。

3.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移动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以泡沫钩枪或泡沫管架代替泡沫室(或泡沫产生器),以消防车代替水泵,以水带代替管道的灭火设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 年版)一、单项选择题1、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B),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3条,了解)A、10~40℃B、0~40℃C、0~70℃D、20~70℃2、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A)。

(第2.2.2条,掌握)A、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B、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C、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3、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且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B)。

(第3.1.4条,掌握)A、200L/minB、240L/minC、280L/minD、300L/min4、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C),且设置数量不宜少于()。

(第3.1.8条,掌握)A、6Om 6 个B、4Om 4 个C、6Om 4 个D、12Om 6 个5、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B)。

(第3.2.2条,掌握)A、15L/min・m2B、12.5L/min・m2C、10L/min・m2D、20L/min ・m26、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A)的金属板。

(第3.2.2条,掌握)A、不含任何可燃材料B、可含部分可燃材料C、可燃材料不超过20%D、可燃材料不超过30%7、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D)(第3.3.2条,掌握)A、2.OL/min・m2B、3.OL/min・m2C、4.OL/min・m2D、5.OL/min ・m28、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C)(第3.3.2条,掌握)A、20minB、3OminC、4OminD、5Omin9、泡沫喷淋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B)。

(第3.4.6条,掌握)A、20sB、60sC、30sD、45s10、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C)。

(第3.5.1条,掌握)A、10mB、20mC、30mD、40m11、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D),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第3.5.7条,掌握)A、5mB、10mC、15mD、20m12、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A)(第3.7.3条,掌握)A、3m/s B、4m/s C、5m/s D、6m/s13、泡沫喷淋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宜大于(A);(第3.7.3条,掌握)A、5m/sB、7m/sC、9m/sD、10m/s14、泡沫液泵、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应涂(C)。

(第4.1.2条,掌握)A、黄色B、绿色C、红色D、白色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防泵、给水管道应涂(B)。

(第4.1.2条,掌握)A、黄色B、绿色C、红色D、白色16、泡沫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 D)。

(第4.4.3条,掌握)A、0.3 倍B、0.5 倍C、0.6倍D、0.8 倍17、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D)。

(第3.2.2条,掌握)A、0.2mB、0.3mC、0.5mD、0.6m18、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为其储罐的(B)。

(第3.1.2条,掌握)A、表面积B、横截面积C、环形面积D、横截面积和环形面积之和19、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为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C)。

(第3.1.2条,掌握)A、表面积B、横截面积C、环形面积D、横截面积和环形面积之和20、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C)确定。

(第3.4.1条,掌握)A、水平面面积B、水平面投影面积C、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D、开启喷头数21、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D)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

(第3.1.5条,掌握)A、60L/sB、70L/sC、90L/sD、100L/s22、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C)。

(第3.2.2条,掌握)A、15minB、20minC、30minD、45min2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D)。

(第3.2.5条,掌握)A、1mB、1.5mC、2mD、3m24、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中埋地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D)。

(第3.2.6条,掌握)A、0.1mB、0.2mC、0.25mD、0.3m25、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C)。

(第3.3.2条,掌握)A、5倍B、10倍C、20倍D、30倍26、泡沫喷淋系统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应选(C)。

(第3.4.3条,掌握)A、带溅水盘的开式非吸气型喷头B、开式非吸气型喷头C、吸气型喷头27、泡沫喷淋系统宜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B)的单区泡沫喷淋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第3.4.5条,了解)A、5个B、1O 个C、20个D、30个28、泡沫喷淋系统的火灾探测与报警,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C)。

(第3.4.7条,了解)A、100mB、200mC、300mD、500m29、泡沫喷淋系统的火灾探测与报警,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上闭式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大于(C)。

(第3.4.7条,了解)A、1mB、2mC、2.5mD、3m30、泡沫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B)。

(第3.5.1条,了解)A、三级B、二级C、一级31、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B)。

(第3.5.1条,了解)A、3minB、5minC、8minD、10min32、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

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A),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第3.5.2条,掌握)A、两条B、三条C、四条D、五条33、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系统组件,(B)采用通过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4.1.1条,了解)A、宜B、必须C、可以D、不必34、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C)。

(第4.2.1条,掌握)A、0.5 倍B、1.0倍C、1.1 倍D、1.5 倍35、当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C)。

(第4.2.3条,掌握)A、0.5米B、0.8米C、1米D、1.2米36、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B)。

(第4.2.4条,掌握)A、5m3B、10m3C、15m3D、20m337、当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B)。

(第4.2.5条,了解)A、O.1MpaB、O.2MpaC、O.3MpaD、O.5Mpa38、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时(C),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

(第4.5.1条,了解)A、100mmB、200mmC、300mmD、400mm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错选不得分,少选扣1分)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适用于(B、D )内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

(第1.0.3条,了解)A、船舶B、加工和贮存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的场所C、海上石油平台D、装卸和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的场所2、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A、B、C、D)泡沫液。

(第2.1.1条,掌握)A、蛋白B、氟蛋白C、水成膜D、成膜氟蛋白3、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A、B)。

(第2.1.4条,掌握)A、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B、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C、配制水源没有特定要求D、配制水温应为35℃以上4、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A、B、C)。

(第2.2.3条,掌握)A、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B、泄露厚度不超过25mm 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29 2 -C、泄露厚度超过25mm 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D、泄露厚度超过25mm 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5、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该罐(A、B、C)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第3.1.1条,掌握)A、罐内用量B、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C、管道剩余量D、损耗量6、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B、C、D)规定。

(第3.2.6条,掌握)A、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B、地上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

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C、埋地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D、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7、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A、B、C)规定。

(第3.2.7条,掌握)A、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应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B、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C、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D、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8、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A、B、C、D)规定。

(第3.3.3条,掌握)A、设置数量,应按规范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B、应设置在防火堤外;C、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产生器数量大于1 个时,宜并联使用;D、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9、泡沫喷淋系统泡沫喷头的布置应符合(A、B、C、D、E)要求. (第3.4.4条,掌握)A、泡沫喷头的布置,应根据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B、应使泡沫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C、泡沫喷头的布置应保证整个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均匀,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D、泡沫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E、泡沫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