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检察涉案财物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二、专项目标1.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流程,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的全面、细致、高效。
2. 加强涉案财物监管,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及时、合法处置。
3. 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树立检察良好形象。
三、专项内容1. 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1)制定《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责任分工及处罚措施。
(2)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保管、处置等各项制度,确保涉案财物管理有章可循。
2. 加强涉案财物监管(1)明确财务入账流程,要求承办人须先到案管部门进行出入库登记,再由财务部门根据案管部门出具的出入库登记表进行处理。
(2)严格落实对账核查制度,要求案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对账,通过日常自查、专项督察等措施,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加强涉案财物保管,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条件,具备“三铁两器”的安全要求,并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3. 提高涉案财物处置效率(1)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提高介入质量,检察官提前介入时,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初步提出涉案财物处理意见。
(2)对确属涉案物证或赃款、物的要确保“物随案走”,对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其他涉案财产,及时要求发还。
(3)定期对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涉案财物及时随案作出处置,实现动态管理。
4. 加强信息化建设(1)充分利用智慧案管职能,以“三书比对”为契机,注重对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比对,提高涉案财物管理效率。
(2)通过将检察机关掌握的数据与管理中心台账等数据定期比对,实现涉案财物全链条监督。
四、实施步骤1.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总结。
2. 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执⾏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执⾏权由⼈民法院统⼀⾏使。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财产执⾏程序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是⾮常多的,⽽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进⾏判决后,就需要执⾏判决书,⽽刑事处罚的种类是⽐较多的,有些是属于财产刑,如处罚⾦、没收财产等。
法院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就需要执⾏财产刑,⽽财产刑的执⾏是由负责⼀审判决的法院执⾏的。
财产刑执⾏程序如下:1、如果是判处罚⾦的,罚⾦由犯罪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般是存到法院指定的银⾏账户中,如果犯罪分⼦不执⾏的,由法院强制执⾏犯罪分⼦的财产。
2、如果是处没收财产的,由⼀审⼈民法院负责对犯罪分⼦的财产进⾏调查,确定是犯罪分⼦财产的,就会收缴、没收的财产会上缴国库。
法院执⾏财产刑的,要注意执⾏的期限⼀般为六个⽉,法院在执⾏财产刑是,可以委托其他的单位协助执⾏,对犯罪分⼦的财产情况进⾏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留犯罪分⼦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居住地的中级⼈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
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
⼈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审理。
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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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方面,我国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通过这套程序,可以保障各方面的权益。
一、查封、扣押和冻结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查封、扣押和冻结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程序。
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其中,查封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封闭,禁止任何人接触和使用;扣押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使用和保管;冻结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转移和处置。
这些程序都是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没收和追回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没收和追回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
在一些严重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可能非常高,如果不进行没收或追回,就会对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我国对于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等罪行,都有明确的没收和追回程序。
例如,最近曝光的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副局长吴某涉嫌受贿案中,抢救回来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已全部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督促吴某退赃近300万元。
三、保全和监管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保全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保全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保护,如对文物、艺术品等进行保护;监管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监督,包括对财产的使用、转移和处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未能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全和监管,可能会导致涉案财物的损失和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江苏省安保部门查获一起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乌头树的案件中,查获的物品被全部移交给森林公安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启动涉案财物保全,对于已萎缩或者失去活性的乌头树进行了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无论是查封、扣押和冻结,还是没收和追回、保全和监管,都需要依法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被害人的权益。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程序以外,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五年三月六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涉案财物处置实施方案
涉案财物处置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程序。
1. 财物清单登记。
执法机关在初次接触到涉案财物时,应当立即进行清单登记,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签字确认。
2. 财物保管。
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转交给专门的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保证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遗失、损坏或挪用。
3. 财物鉴定。
对于价值较高或需要鉴定的涉案财物,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4. 财物处置。
根据案件性质和涉案财物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退赔等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 财物返还。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6. 财物处置报告。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编制涉案财物处置报告,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外部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对执法机关的处置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执法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结束语。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希望全体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作者:黄三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公民财产权应当与公民人身权处于受法律同等保护地位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我国刑事法领域,重公民人身权利保护轻公民财产权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刑法》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太过简单、原则,《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过于混乱,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乱象频出。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涉案财物处理的案例入手,分析了产生司法实践困难的原因,并借鉴域外的相关国家的成熟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构思。
关键词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公民财产权保障作者简介:黄三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05-02《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规定将公民的财产权问题上升到了《宪法》这一基本法保障的地位。
然而,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财产权,却还远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领域,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实体不清,程序不明,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或地方,各自为政,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处理规定或规则,不但使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救济无法主张,而且让一些犯罪分子籍此逃脱财产方面的制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司法实践的困惑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曾经经办过两个案件,案例一涉及的是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理,案例二涉及的是涉案财物的认定、追及,这两个案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折射出法律规定不完备、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
案例一,许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许某某在未取得医药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医药公司销售代表的名义,向某市的几家药店销售医药公司的药品,从中非法牟利。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刑诉涉财物案的处理办法
刑诉涉财物案的处理办法适应司法办案的举措《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
《意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
一方面,《意见》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出发,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另一方面,《意见》从确保执法司法工作有效进行、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出发,明确规定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办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
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拒不返还;有的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
针对这个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的要求。
一是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是强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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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查封、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式固定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于实施犯罪⾏为的⼯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为是否发⽣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条件和程序进⾏。
与案件⽆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活费⽤和物品。
严禁在⽴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通知办理有关法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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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顺利办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然而,当前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现状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估价、处置等环节。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环节的运作基本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程序不够规范。
在查封、扣押、冻结等环节中,存在操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透明度不足。
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缺乏透明度,公众难以了解具体细节,容易导致社会舆论的质疑。
3. 效率低下。
由于程序繁琐、审批环节多等原因,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低下,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依据不足的问题。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涉案财物时,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操作不规范。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2. 规范操作流程。
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司法人员的操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提高透明度。
应加强涉案财物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
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
涉案财物处置方案
涉案财物处置方案背景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行为或个人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的,被有关机关给予扣押、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财物。
一旦案件宣判,就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涉案财物的处置既要保证追赃追赃能够顺利进行,又要考虑对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制定涉案财物处置方案。
处置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主要包括财物清查、委托评估、公开拍卖或变卖、分配和结算等环节。
下面根据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财物清查财物清查是指对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进行全面的登记、核实和审查,所有涉案财物必须全部清查。
清查应当按照实物进行,对涉案财物的证书、账户等财物应当予以核实。
2.委托评估委托评估是指根据已经清查的涉案财物,委托具有资格和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市场价值,以为处置提供指导。
评估应当按照法律、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公信力,评估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3.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开拍卖或变卖是指将评估完成的涉案财物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
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价,应当在规定的公告期满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每个场次只能进行一次拍卖或变卖,不得拆分。
如涉案财物未能通过拍卖或变卖处置,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收购或定向处置。
4.分配和结算分配是指对变卖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被判决人及其家属,财产权利人,扣缴机关和其他拖欠款项人应当先行受偿,其余部分应当上缴国家财政。
结算是指完成分配后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核查收入及支出,开具相关支出和收入凭证。
处置原则1.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是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
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所有权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留置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公平、公开、公正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政策和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应当进行公告程序,确保拍卖或变卖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
3.经济、高效根据评估的结果,涉案财物的变现应当获得最大化的效益,同时要注意实际操作中的经济效益和效率。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刑事诉讼法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三⼗七条⼈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或者⾃⾏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被告⼈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纯度、颜⾊、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额等,货币应当存⼊银⾏专门账户,并登记银⾏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扣押⽂物、⾦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值、张数、⾦额等。
第四百三⼗⼋条对被害⼈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清单和被害⼈的领取⼿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民法院判决、裁定⽣效后,按⽐例返还被害⼈,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四百三⼗九条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处置,所得款项由⼈民法院保管。
涉案财物先⾏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
第四百四⼗条对作为证据使⽤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第⼀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上诉或者⼈民检察院抗诉的,第⼀审⼈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审⼈民法院。
第四百四⼗⼀条对实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和封存⼿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和清单等。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拍卖。
第二条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就涉财产部分执行制作移送函,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处置。
第三条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以下涉案财物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一)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财物;(二)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四)数量较多但价值较小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五)被告人同意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物。
第四条人民法院实施刑事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需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拍卖裁定书;(二)查明拍卖财物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竞拍保证金、加价幅度的数额、尾款缴纳期限、拍卖款项支付方式等;(四)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选定拍卖辅助机构;(七)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八)办理财物交付和出具财物权属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委托评估、价格鉴定、制作拍卖裁定,确定保证金、加价幅度、公告期限等工作。
执行部门可组成办理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的专门团队,协助刑事审判部门开展网络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案外人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还涉及到对涉案人员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实际操作中的种种问题,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研究,分析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现状1. 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环节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程序执行方面在程序执行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延误、遗漏等问题。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环节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时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2.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程序执行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低下。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时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1)(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二)文献综述 (2)(三)研究方法与框架 (3)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界定与分类 (5)(一)涉案财物的定义 (6)(二)涉案财物的分类 (6)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7)(一)现状概述 (9)(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10)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思考 (11)(一)完善立法 (12)(二)加强执法司法 (13)(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15)(四)加强国际合作 (16)五、结论与展望 (17)(一)主要结论 (18)(二)未来展望 (19)一、内容概括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通过详细分析现状、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概述了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随后从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三个层面揭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裁判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涉案财物的处理不仅关乎案件本身的公正审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研究背景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日趋复杂多样,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也在不断增大,这给涉案财物的处置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笼统以及实践操作的不统一,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研究意义层面,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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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
涉案财产处置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规定不具体、执行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财产不当处置的情况,损害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改善现存问题,需要原则性地规定涉案财产处置的一般性要求,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不被侵损。
一、涉案财产处置的原则
刑事诉讼财产处置程序存在三个重要的价值,一是公平,二是合法,三是合理。
公平原则要求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不能在若干当事人之间有价值上的倾向,既不能保护被害人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亦不能过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不顾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在众多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以最公平的方式处置涉案财产。
合法原则要求财产处置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仅可就确定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置,不应该退赔或收缴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任何财产处置都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不得随意地处置财产。
合理原则强调财产处置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处置财产,若财产处置后会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或导致犯
罪嫌疑人管理的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难,则需要相应地调整财产处置计划,允许嫌疑人提出替代性的财产处置方案。
此外,财产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一项重要的原则,即财产处置应当尽可能维持其正常的使用方式和价值,不得对财产价值进行不当贬损。
涉案财产本身是价值中性的,财产处置后其仍可维持正常的使用方式,发挥应有的效用,而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由于不当保存或损坏导致财产无法再正常使用或拍卖变卖的价格极低,导致财产价值显著降低等情况发生,在涉案财产处置中此类情况应当避免。
二、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1.涉案财产的一般处置程序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涉案财产究竟应如何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这也导致在实践中财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大有不同,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则。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有罪判决作出之前都是无罪之人,其财产权利应受到完全的保护,即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经刑事有罪判决也无法确认其财产属于违法的涉案财产,故而不能直接地加以处置。
因此,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财产处置
方式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由法院一并对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处理。
更为具体的程序规定应当根据是否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划分不同犯罪类型,并进行不同的程序安排。
2.涉案财产的紧急处置程序
财产处置原则上应当在刑事判决作出后统一安排,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地进行财产处置。
最为常见的就是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财产属于鲜活、易腐烂的产品,应当赋予办案机关紧急处置财产的权力,即无需等待判决作出,在财产被查获后可以立刻进行拍卖变卖,随后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采取相应的财产性强制措施或进行妥善保管。
事后按照正常程序就该价款的退赔或收缴事项进行处理。
较为极端的情况是查获的财产不易保存但又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比如涉案财产是某种珍稀的动物,此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办案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商后妥善安排处置方案。
财产紧急处置实质上并非终局的处置,而是将特殊的财产替换成金钱,可以理解为财产处置中一种特别的前置程序,最终的财产处置仍然应按照一般的处置程序对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进行退赔或者收缴。
三、涉案财产处置的范围
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一项特别重要的要求便是保
证其合法财产不被不当处置。
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涉案财产处置缺少具体的范围认定,导致涉罪当事人很多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甚至是并非该当事人所有的财产都被没收。
因此,在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必须准确认定涉案财产的具体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除非被告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否则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四、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
1.拍卖变卖程序的特别要求
拍卖变卖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成交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涉
案财产处置能否达成维持财产价值的要求,目前实践中财产价值被不当贬损的主要原因也是在拍卖变卖程序中定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
时限过短,因此有必要对拍卖变卖程序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首先在程序上,涉案财产处置的拍卖变卖程序应当依照司法拍卖变卖的要求实施,原则上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拍卖变卖,不得私下组织。
其次在价格上,应当要求拍卖变卖的最终成交价格不低于市场的一般价格,这也是维持财产价值、保证财产不被贱卖的重要保证。
最后在时限上,办案机关不得对拍卖变卖的时限作出不合理的限制,正常的拍卖变卖
均需要一个适当的期限,来让买家充分考虑价格,也可以促成不同买家之间的价格竞争。
2.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自然也应当包括对财产处置程序的监督。
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监督程序,也有利于保障财产处置的公平合法和合理。
对一般性的财产处置程序而言,如果检察院认为存在程序违法或者不当处置的情况,其可以利用检察建议权责令改正,甚至可以提起抗诉;在更易出现程序瑕疵的拍卖变卖程序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到场对拍卖变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轻微程序违法现象可以出具检察建议,对严重程序违法或者成交价格过低的情况,检察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拍卖变卖,保证涉案财产的妥善处置。
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为允许涉罪当事人提起的申诉机关,如果当事人认为财产处置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院应当对于申诉情况展开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应当是保障处置结果公平合法的卫士,也是涉罪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