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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银登字〔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2020〕19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经报银保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黄炜************马郑斌************杨婉莹************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2020年10月15日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以下简称证券化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证券化登记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通知》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证券化登记业务规则、数据标准及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开展证券化登记业务,履行日常统计报告和风险监测职责,保障系统稳定连续运行,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提供支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发挥信贷资源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并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原则,确保证券化产品具有正当的商业意义,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四条银行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部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合规、规范和透明。

同时,银行应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在公司总体合规管理的框架下进行。

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定期向其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工作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策略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市场研究和调查,开展可行性分析,明确筹资期限、用途、利率或费用等重要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信贷资产池,选择合适的信贷资产,严格审查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持续性。

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池的分布管理策略,缩小信贷资产池的风险集中度。

第九条银行应当成立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其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确保SPV资产独立于银行资产,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SPV。

第十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导报价、发行量、期限和流动性等重要事项,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投资人专业背景调查,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特定资产转化为证券的金融业务。

它通过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打包成证券产品,以便投资者购买和交易。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第一步是确定资产池。

资产池可以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这些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如质量、稳定性和流动性等。

第二步是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

评估机构会对资产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风险。

定价是根据资产的特性、市场需求和预期收益等因素来确定的。

第三步是将资产打包成证券产品。

这一步骤通常由投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完成。

他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将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组合,并发行相应的证券产品。

第四步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

发行机构会将打包好的证券产品进行销售,吸引投资者购买。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对资产的投资和交易。

最后一步是对证券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行机构和投资者需要对证券产品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分散。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

然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市场流动性的变化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它通过将特定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

在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满足金融市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需求,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打包形成一揽子证券产品,再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行为。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和有效的开展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升信息登记的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信息登记的主体《规则》明确了信息登记的主体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机构,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接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或受让人的委托开展信息登记业务。

2.信息登记的要求《规则》对信息登记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3.信息披露和公告《规则》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证券化产品的基本信息、披露信息、风险提示等,并要求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4.信息登记的监督和管理《规则》对信息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等方面,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

三、实施和推进措施为了有效推进《规则》的实施1.加强市场宣传和培训,向市场参与主体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认知和理解。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业务流程介绍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简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具体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是:1、发起机构通过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大多是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贷款),打包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池信托予信托公司;2、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银行融资,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3、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4、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收益。

三、资产池筛选原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兼顾收益性、政策导向和可操作性,范围可以是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经重组不良资产等。

发起机构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银发[2012]127号文,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目前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可操作性较强,发行成功的案例较多。

四、交易参与方及职责发起机构:通过证券化方式出售信贷资产进行融资,通常也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受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信托存续期管理、收益分配和到期清算。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承担的角色包括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本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应纳入本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相关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第二章业务发起机构第五条作为业务发起机构,本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按照监管规定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向次级证券投资者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时,应督促投资者按照相关约定做好重要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严格审查参与中介机构的资质,确保合作方具有优良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三)严格审查、筛选入池贷款,使入池贷款符合证券化标准.(四)严格审查资产证券化方案,使产品设计更为合理、完善。

(五)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六)在本行兼任贷款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加强证券化后信贷资产管理,确保被证券化的贷款服务和管理标准不低于本行其他未被证券化贷款。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发布日期:2005—4-20执行日期:2005-4—20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自2020年11月13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资格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也出台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

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

2021年1月,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即获得开办资格的机构不再走原有单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流程,只需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虽然此次已有27家银行获得业务资格,但包括发行大户国开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均缺席。

此次27家获得资格的银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这27家银行全部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两类银行的银监会银行二部主导批复的。

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行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资格,将由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复发布。

按照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金融机构将大量规模很小的抵押贷款聚集成一个组合,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金额,并将对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当作证券销售给第三方。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操作,根据“贷款服务手册”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促进高效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行将设立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及审批决策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管理部、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管理部、财务部、评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分管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同时以上相关职责部门分别指定人员组成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指定工作小组总联络人。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

(一)牵头发起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构建基础资产池,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并发起采购申请,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与产品定价工作,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和发行申报,并协助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做好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负责就本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分支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一、案例背景。

某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但由于资金需求较大,银行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分散信贷风险。

二、证券化方案。

该商业银行选择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资金筹集的方式。

首先,银行成立了专门的资产支持计划(Asset Backed Plan,简称ABP),将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打包形成资产池。

然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的方式,将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ABS产品。

三、发行过程。

在发行过程中,该商业银行积极与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合作,进行市场宣传和推介。

通过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最终,成功发行了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了丰厚的资金支持。

四、效果评价。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该商业银行成功实现了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功分散了信贷风险,降低了银行的风险敞口。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还为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产品,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五、风险控制。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该商业银行注重风险控制,通过严格的资产筛选和抵押品评估,保证了资产池的质量。

同时,积极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特征,提高了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降低了不良选择的可能性。

六、未来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会进一步深化,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

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在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和益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已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
1. 确定基础资产:某银行将其持有的一批小额贷款进行打包,作为基础资产。

2. 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银行设立SPV,以便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3. 信用增级:银行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

4. 发行证券:SPV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募集资金购买基础资产。

5. 偿付本息: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向证券投资者偿付本息。

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和流程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调整。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你可以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顾问。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系指依据《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行接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委托,作为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自信托生效日起,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不低于本行自有贷款管理水平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的内容包括:对证券化信贷资产进行本息回收;对相关业务操作系统信息及授信管理系统信息、授信档案、会计凭证的维护管理;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对认定的违约贷款进行处置,及时、准确向信托账户转付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各项回收款;根据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定及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向有关外部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与信息等。

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生效日起,受托机构可委托本行担任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贷款服务机构。

自本行账上证券化贷款移除,并转为代理管理的信托财产交付日起,本行由债权人转变成代理贷款管理服务机构,代理受托机构管理证券化贷款,按照本行与受托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代为收取证券化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其他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应由借款人、保证人偿还的款项,以及实现担保权利回收的款项(简称“回收款”),提供一切后续授信业务管理及服务,代为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关的借据、还款凭证等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必要的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简称“账户记录”),并按季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出具服务机构报告给受托机构。

证券化贷款所在分行应于收到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次日,将上述款项存入开立于总行的信贷资产资金归集账户。

在《服务合同》约定的回收款转付日,总行将对应收款期间所代理收取的款项转付至受托机构开立于资金保管机构的信托账户。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信息资料管理,根据《XX银行商业秘密管理办法》《XX银行保密工作制度》《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包括:(一)存量信息资料。

指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动和实施过程中所调用的各类文字、影音、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存量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各类金融证照复印件、经营管理信息和客户授信档案等。

(二)新增信息资料。

指各单位和外部中介机构在参与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过程中,新形成的各类文字、影音、图像等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外部中介机构与本行现场面谈或远程视频访谈中所形成的会议记录和视频、外部中介机构指定的保密事项、阶段性工作意见及成果、向监管部门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中介机构系指除本行之外,所有参与本行信贷资证券化项目的各类组织机构,具体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托管银行及证券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的管理主要包括各单位的职责分工、信息资料的内容、信息资料的调用(包括调阅、扫描工作,下同)、传输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部门职责(一)总行金融市场部1.负责制定和修订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管理办法;2.负责向总行相关部门申请调用本行金融证照复印件和经营管理信息等存量信息资料;3.负责具体办理经主管行领导签字审批、盖有业务公章的《XX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调用函》(附件1);4.负责向入池信贷资产所在分行的业务条线部门(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下达有效的《XX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调用函》(附件1);5.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和规范性审核,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交的《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移交清单》(附件2)并归档;6.负责具体办理经主管行领导签字审批的、盖有业务公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三方机构入场审批表》(附件3);7.负责审核经有权人签字,盖有对方公章的外部中介机构介绍信;8.负责填写《保密协议》中的《资料交接确认书》,经由分管行领导审批后,按照总行信息科技部确定的《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传输方案》,向外部中介机构传输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资料;9.负责接收外部中介机构发送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阶段性工作意见及成果,并审核外部中介机构填写的《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接收清单》(附件4);10.负责向监管部门递交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申报材料;11.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完毕后的信息资料归档。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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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银行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以及应收账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

按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高质量(根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教授的观点:高质量资产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托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的资产)和低质量信贷资产(通常指的是银行不良资产)。

所谓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形成资产池,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行过程涉及众多参与者。

主要有借款人、发起人(银行)、特殊目的载体(SPV)、受托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

一般来讲,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银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一方面将其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经投资银行承销卖给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将发行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按与银行签订合同中的资产出售价格转让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委托服务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经受托人将本息偿还给投资者。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34 信托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㊁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㊁有序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㊂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㊁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㊂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㊂转出方将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四㊁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㊁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㊂五㊁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㊁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㊂六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㊂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八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㊂九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出还是转入,均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㊂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35十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做到成本可算㊁风险可控㊁信息披露充分,遵守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㊂十一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评估该产品的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理财业务产品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风险应急预案在内的相关资料㊂十二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信息应在产品存续期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定期披露㊂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㊂十三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㊂十四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㊁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㊂十五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㊂十六㊁单一的㊁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㊂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㊁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㊁债券等产品㊂十七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违反本通知规定㊁未能审慎经营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该机构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㊂十八㊁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㊁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㊂十九㊁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㊂二十㊁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监管机构㊂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的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速度将加快,信贷资产证券产品的发行量将大幅增长。

明年发行量将比今年多50%据Wind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26日,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350只,存量规模约为2,308.87亿元,2012年1月-2014年至今,三个年份分别发行总规模为281.42亿元,271.7亿元和2626.71亿元。

2014年7月份以来,产品单月发行量平均约在316亿元左右,按此发展趋势,加上《通知》的印发,明年整体发行量将超过3800亿元,即比今年要多发行50%。

社会融资数据相对疲弱10月,社融规模为6627亿元,环比少4,728亿元,比去年同期少2,018亿元。

1-10月社融规模为13.59亿元,比去年同期少1.24亿元,表外融资继续受到压缩,社融总量相对疲弱。

央行为了应对实体融资需求不足,主动引导利率下行,降低融资成本。

1)下调正回购利率2014年11月25日,央行进行50亿元14天期正回购操作,再次下调正回购利率,由3.4%降到了3.2%,下降了20个bp,这是8月份以来的第三次下调。

央行主动下调正回购利率,引导资金利率下行,降低实体融资成本意图明显。

这是央行的短期货币政策。

2)非对称降息政策此次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为非对称降息,将存款利率上浮区间扩大至1.2倍,为了揽储,大中小型银行已经纷纷推出调整后的利率。

利率市场化更进了一步,银行间存款利率竞争将更加激烈。

今年货币的持续宽松,掀起了一波债市大牛行情,从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来看,收益率持续走低。

今年整体而言,经济总体运行平稳,但是企业融资成本依旧高,银行惜贷情绪浓重,呈现银行间货币宽松,实体经济融资难的局面,央行出台的政策无法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并没有得到预期的缓解,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仍然高于7%,截止到三季度末,这一贷款利率为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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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实现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由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本行发放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本办法适应于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基础资产池构建、中介机构选聘、尽职调查和入池资产的确立、交易结构的确定及评级、法律文件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定价和发行、会计处理、贷款服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总行从全行战略发展、资产负债管理及其他重大经营需要出发,决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由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本行发展状况分析后提出立项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

董事会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组织项目落实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分(支)行应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三章基础资产池的构建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共同制定资产池选择标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资产池选择标准从管理系统中筛选拟入池资产,并下发各分(支)行对拟入池资产进行确认或资产替换后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地区集中度等进行复核后,形成《拟入池基础资产表》。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将各分(支)行的《拟入池基础资产分表》下发分(支)行负责人和业务条线负责人,由分(支)行业务人员在管理系统中发起基础资产档案调阅功能。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条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选择一系列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贷款服务机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等。

(一)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受托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 管理信托财产;
3. 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4.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二)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2.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3.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4.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5. 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三)评级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和发起人、交易安排人的委托,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

(四)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接受受托机构及发起人、交易安排人的委托,对基础资产池、交易结构、会计及税务处理分别从法律角度和会计角度出具专业意见。

(五)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

(六)主承销商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七)财务顾问接受发起人委托,负责对基础资产池构建、评级、交易结构设计等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牵头选聘中介机构并协调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服务合同(协议)等,协议文本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

第五章尽职调查和入池资产的确立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专人在管理系统中调阅基础资产相关档案,并可要求基础资产池所在分(支)行业务人员按总行及中介机构要求填写资产信息表及提供补充资料。

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分别从法律角度、会计角度和评级角度进行尽职调查,基础资产池所在分(支)行配合执行。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其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行使所有权是否存在障碍、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情况分析、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市场需求情况、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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