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

合集下载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浅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

浅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

浅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摘要:信用证欺诈以及止付令问题,一直受到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有关止付令的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的建议是:以实质性欺诈作为构成要件;严格止付令发布的条件;提高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的举证责任标准。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止付令由于我国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在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方面最权威的文件仅有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第4条第2款就信用证欺诈的冻结问题作了简单而原则性的规定。

同时由于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信用证这一国际商业支付工具缺少了解,对其银行实务,法律机制的设计也知之甚少,又无信用证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必要基础知识,因此在认定欺诈和冻结信用证时只能考虑到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忽略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考虑。

对正当持票人地位和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和对影响银行声誉的考虑,只凭一张止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便轻易中止了信用证付款,由于不当止付给受益人,特别是开证行带来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一、我国信用证欺诈下法院止付令的法律性质2005年10月2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中明确了中止支付程序,司法实践中称其为“止付令”。

而对于其属于何种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止付令与英美法系上的“禁令”是不同的,英美法上的禁令,其并不具有对物的效力,而只具有对人效力。

在中国法项下止付令是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临时性措施只有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两项,显然,止付令的性质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先予执行。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可知:财产保全并不是只能适用于金钱请求案件,其规定“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对于是否要求是金钱给付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则没有设定任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200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3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理由、背景和过程介绍自1995年以来,各类信用证纠纷案件不断诉至人民法院,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截止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二审案件已达百余件;还有相当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就下级人民法院不当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反映要求督促解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这些信用证纠纷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具体适用以及相关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单证审查的标准问题;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信用证项下担保问题等等。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信用证纠纷案件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造成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划分责任上的不统一。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从2001年即开始着手进行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作。

在逐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到受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收集具体案例、召开法官座谈会收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听取意见;二是走访各商业银行,探讨信用证业务方面的问题;三是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共同召开研讨会,对相关的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四是收集并研究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过程中提出的专家意见及其制定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五是研究其他国家法院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判例。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充分发展,使其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和重要的融资方式。

信用证不仅提高了贸易双方的交易达成率,降低贸易风险,也为银行带来了高额的利润。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缺陷和不确定性,银行在享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常见的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审单业务风险、操作风险、融资风险、法律及监管制度风险、政策风险等。

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分析识别,同时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正确防范风险,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基于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责任,对银行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的商业信用危机频发导致贸易双方互不信任,极大地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应运而生。

用较为可靠的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信用证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安全付款的保证,也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信用证拒付率的不断提高和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自九十年代起,信用证使用率开始逐渐降低。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获取资信报告更加容易,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意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而更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采取保理、赊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和融资。

信用证的使用逐渐面临危机,也给银行带来了各种风险。

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及审单原则(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开证行一般情况下为进口地银行,进口商应开证行的要求,交纳押金和手续费后申请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各项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第一付款责任由开证行承担,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此外,开证行还应承担独立的承付责任。

通知行的责任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的银行通知或转交信用证,一般情况下为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的代理行,通常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通知行的责任,仅仅是“合理谨慎”地审查被通知信用证,且审查只要满足“表面相符”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二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二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二4.11 UCC的实质性欺诈标准在修改后的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规定欺诈必须是是“实质性(material)”的。

而且欺诈的行为对整个基础交易来说是决定性(significant)的。

UCC1995年正式文本第5-109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和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其中所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forged or materially 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上的欺诈(facilitate a material fraud),那么…… ”。

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公平合理地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致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

UCC5-109的“正式评注”(Official Comment)并未对什么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是严重的(significant)” ;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 .可见“实质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

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也不难得出一些结论。

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

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故意”的。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及预防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及预防

权威性 。
通过学 习研究 国际 商会 《 跟单信用证 统一 惯例> 及各 国采 用禁 令反信用证欺诈 的要件 , 笔者认为 , 国法院在信 用证 止付 我
中有 必要确立以下几个原则 : ( ) 一 浆诈必须成立。欺诈是一方当事
情况而互相不信任 ,阻碍 国际贸易发展 的 难题 ,而且也为贸易双方挺供了融资 的便 利, 故而受到商界的广 泛欢迎 。 然而 ,信用 证制 度 也不 是 完美 无 缺 的 这源于其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信 用证独立原则。 即信 用证以 国际货物 买卖
法是 。 只要 银行 承兑 的汇票未转 让贴现时 ,
法 院仍可采取保全措施 。这便扩大了司法
保全的期限。
直是 信 用证欺诈 的 受害 国 我 国加 人 后 如何。有的情况下欺 三) 诈尽管存在 ,但汇票持有人井未参与欺诈 或对欺诈毫不知情 。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就会损害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 ,便失去 了止付的真实 目的 。根据票据的潍转及信 用证业务的特点 , 会出现 以下几种善意 人 :

人 对开证 申请人 在基础合 同上进行根本性 欺诈 . 如受益人在签订基 础合 同时 , 例 即没 有履行合 同的诚 意 ,其 目的仅仅是为了利 等。 采取信用证止付 时 , 在 欺诈必须确实成
立而且 已经被证实。 ( ) 二 银行付款义务蓖 叶化犀剧。当银
身独特的运行机制 , 在便 利贸易的同时 , 也
就有可能扩大司法 对信用证交 的信用证止付制度和反信 用怔欺诈 , 正票到期权 利作 为债的担保。 如果受 行为 ,
益人将正票设定 质押 , 质权人则应 易的干预 , 则 或不能充分发挥 司法反信 可 以及时有效 地进行 司法救济 , 增强
保障信用证交易安全 的作 各 国在 中国投 资的安全感 , 进我国 促 有优先受偿 权 , 如果法院要采取司法 用证欺诈 , 保全, 则应充分考虑质权人的利益 。 { )注意按 对等原 则止付信 用 四 用, 以致 影响商界对信用证的依赖 。 我 国没有专 门规范信 用证 交易

浅论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浅论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况下的一种救 济手 段。从理 论上说 , 行 可 以行使 不予 银
效力 。因此 ,U P0) ( C S0所规 定 的独 立抽 象原 则 只是一 个
任 意性 的贸易惯 例 , 其本 身并 不具 有强 制约 束力 。故 在 这一认识下 , 不认 可否 定 了独立 抽象原 则效 力 的欺诈 例
外之适用是缺乏根据 的。
者大开方便之 门, 使得欺诈 者可 以通过 虚构交 易或伪造 、 变造单据使单据表面符合信 用证要求 从而达 到骗取银 行 付款的 目的。在此情形 下 , 绝对严 格地执行 此项 原则 , 无 疑会令受欺诈 的当事人 失去应有 的保 护 , 而且 , 信用证 欺 诈现象如果缺 乏相 应 的法律机 制予 以制 约 , 任其 日渐泛 滥, 最终将危 害 、 动摇信 用证制度 的存 在价值 。正是基 于 此种认识 , 一些 国家通 过有关立法 和司法判 例 , 确立所谓 欺诈例外原则 , 即在肯 定信用证 独立抽象原 则 的基 础上 , 允许银行在存 在欺诈 的情 况下 有权 拒付或 承兑 汇票 ; 受 欺诈 的买方也 可 以请 求银 行不 予付 款承兑 , 要求 法 院 或 发 出禁付令禁止银 行对 信用证 的付款或承兑 。
新形势下完善有 关信 用证欺诈的 立法作理论上的探 讨。
[ 关键词]信 用证 ; 欺诈 ; 欺诈例外 ; 救济 [ 中图分类号]F4 . 70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2 8o2 0 ) 一05 — 3 0 —28 (0 6晒 0 5 0 0
信用证是 目前国际贸易结 算中普遍 采用 的一 种支付 方式 , 但是 , 由于其 自身的 特点 , 信用 证也 常常 为某些 不 法之徒用来 实现 其骗取 货物 或货 款的 目的 。近 些年 来 , 在我国的进 出口贸易 实践 中 , 涉及信 用证 欺诈 的案 件屡 屡发生 , 给有关 国家银行和企业造成 了重大经济损失。

信用证欺诈及其司法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司法救济

下承 担付款 责任 的书 面凭 证 。在 信 用证 付 款 方 式下 , 开证 银 行 以
自己的信誉 为卖 方提 供付款 的保 证 , 因此 , 信用 证 付款 方式是 一种 银 行 信用 。适用 于信用 证 的 国 际惯 例是 国际 商会 在 13 90年制 订
的《 单信 用证统 一 惯例 》 目前 使 用 的是 1 9 跟 , 9 4年 的修 订 本 , 简称
欺诈 并无 统一认 识 , 国际商会 一直认 为其 不是 立法 机关 , 且 不应 该
对类 似概 念予 以界 定 , 因此 在 UC 5 0中 并没 有 对 信用 证 欺 诈 作 P0 出定 义 。国际商 会 5 1号 出版物 在解 释第 1 1 5条 的修 改原 因时说 : “ 作组一 致 同意统 一惯 例 不能 试 图解 决 一 切与 跟 单 信用 证 业 务 工 有关 的问题 。工 作组尤 其 支 持 国际 商会 出版 物 中的 主 张 , 如果 即
维普资讯
第 l 7卷
20 0 7年 1月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nn a u lofChi a ii e La na M r tm w
VO . 7 1I
J n.2 0 a 07
[ 章 编 号 ] 10.69(060.161 文 0375. 0 )108.2 2

桩信 用证 项下 的货物 或所 提交 的单据 有关 的诈 骗案 已经 被揭 露
或得 到证 实 , 统一 惯例 就不 应 该 试 图规 定银 行 应 采 取 的态 度 。 国 ”
际商会银 行技 术与 实 务委 员 会 主席 惠 布尔 在 《 国际 商会 4 0号 条件下 , 规定 的单据 , 凭 向第 三者 ( 受益 人 ) 其 指定人 或

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支付、融资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工具,因其用途比较广泛且运作比较灵活,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是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使得行为人更容易实施诈骗行为。

在我国,防范备用信用证欺诈风险涉及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具体程序上的冲突等,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去思考相关法律依据的完善,司法实践上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备用信用证;欺诈;法院禁令在当今社会奉行“无担保,无交易”的情况下,备用信用证的优越性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

由于其本身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备用信用证一直是国际上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是,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是备用信用证得以存在并具有生命力的基石,另一方面,它又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破坏了法律机制追求的公平价值。

因此,适当界定欺诈的概念,实务中把握好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尺度,完善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对于处理备用信用证业务及纠纷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定性问题研究(一)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第511号出版物《UCP400和UCP50O的比较》在谈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倾向时解释说:“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

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

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①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出版物中都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②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中也没有对备用信用证的欺诈作专门定义。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以上都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近年来针对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软条款”信用证常常以伪装的面目出现,成为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的巨大的陷井。

一、“软条款”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含义。

在UCP500文本中,从银行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角度分类,信用证主要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两大类。

然而实践中却产生了另一类UCP500所无法调整的信用证,即“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

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二)常见的“软条款”信用证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可谓是五花八门,其主要作用在于使原本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隐蔽的情况下变成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常见的表现有:(1)暂不生效的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需待开证人通知,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检验证由进口商经过开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所谓的“客检证书”),同时其印签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才履行付款责任;以上种种为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如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征申请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收,不通知船公司或者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等等,都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二、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司法救济(一)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内涵。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研究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研究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信用证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以信用证欺诈影响最为恶劣。

当信用证欺诈发生在我国时,法院如何正确处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何合理选择适用有关信用证法律,进而采取合理的司法救济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司法实践;研究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的,即在肯定信用证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即使受益人所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如果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单据,则银行有权拒绝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一、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否则银行或法院不应做止付决定。

因此,在涉及信用证欺诈争议案件中,需要注意区分构成可以止付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与一般欺诈行为两者的界限。

我国《信用证规定》第8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二、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中虽然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具体规定,但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手段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则规定。

另外,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这些法律原则和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应该认为在我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运作流程信用证通常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的单据并获得付款。

信用证定义与运作流程信用证欺诈定义信用证欺诈类型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类型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信誉损害030201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伪造单据虚报数量替换货物提供虚假单据在信用证中添加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

伪造受益人签名和印章伪造开证行签名和印章涂改装运日期重复使用信用证重复使用过期信用证利用过期的信用证,重新提交给银行议付,骗取额外资金。

重复使用废弃信用证将废弃的信用证重新利用,骗取收款方交付货物。

03了解交易对手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01了解交易对手的背景和信誉02查询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核实银行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或信誉良好的银行01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02确认银行的保兑承诺031 2 3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信用证的保密条款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向开证行申请止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成功率。

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阻止欺诈行为进一步扩大。

向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时联系当地警方和海关,说明欺诈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配合警方和海关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警方和海关协助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欺诈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防范方法措施,改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防范方法措施,改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鄂州职业大学教案站(点)2012届商务英语专业题目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防范方法措施学号2010080137学生高雅倩指导教师姜维评阅教师2013年5月30日摘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从了解信用证欺诈的基本定义入手,试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与成因,并根据信用证欺诈的特点对我国现在应对的信用证欺诈的情况进行了总体的论述并对我国现阶段的信用证欺诈的各个方而提出了自己的防范与改进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防范措施AbstractThe L/C is the most common wa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In this paper, I try to analyze the L/C fraud forms and causes , 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1/C frau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1/c fraud in China, thefeatures of L/C fraud are discussed and the prevention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putforu^ard ・Key Words : letter of credit , frauds prevention measures目录摘要1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1・1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1)1.2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 (2)2信用证诈骗手段分析 (2)2.1利用“软条款” (2)2. 3涂改信用证2. 4伪造修改书3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方法措施3.1政府应改进的措施 (4)3. 2企业应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4)4总结 (5)参考文献致谢绪言国际贸易的结算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多种方式,其中,信用证乂是国际2. 2伪造保兑信用证 (2)mt结算的主要方式。

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探究

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探究
百家论 坛
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探究
许鑫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 10 0 50 1
李 丽英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00 501
摘要 : 当前国际贸易活动 中, 用证是银行基 于一定条件 信 信 用 证 欺 诈 的本 质 是 用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单 据 套 取 信 用 证 基 础 上 开 立 的承 诺 付 款 的 书 面 文件 ,对 于促 进 国 际经 济 发展 项 下 款 项 。 目前 世界 各 国法 律 制 度 的 迥 异 性 导 致 国 际 上 对 信 有着着重要作 用 , 近年 来, 由于信 用证机制 自身缺 陷 , 用证 用 证 诈 骗 的 认 定标 准 有 所 不 同 。 信 欺诈成为影响 国际贸易正常秩序 的重要现 象,本文立足于信 通 常 认 为 ,国 际 贸易 过 程 中构 成信 用证 欺诈 的要 素是 当 用证欺 诈的表现 形式及 其法律救 济法律 问题进行 了简要 分 事 人 主观 上 必 须 为迷 惑对 方 诈 取 财 物 或 不 付 对 价 而 存 在 着 虚 析。 构 事 实 、 瞒 真相 的 恶 意 , 有欺 诈 的 故 意 特 征 : 观 上 利 用 隐 具 客 关 键 词 : 用证 信 用 证 欺 诈 法律 救 济 信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实施 了欺 诈 行 为 , 法 律 适 用 范 围看 。 用 证 从 信
有 重 大 现 实 意义 。

信用证欺诈的 内涵及表现 形式 国际 贸 易 中 , 用证 是 指 开 证 银 行 根 据 进 i商 的请 求 , 信 / 1 为 出 口商 开具 的一 种 在 满 足 特 定 条件 下 保 证 付 款 的凭 证 。具 体 的 说 ,信用 证 是 相 关 银 行 根 据 客户 申请 按 照 相 关 条 件 开 出书 三、 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面 承 诺 凭证 ,在 第 三 方 提 交 符合 单 据 时根 据 凭 证 规 定 进 行 无 信 用 证 欺 诈 救 济 是指 针 对 信 用 证 欺 诈 行 为 发 生 后 采 取 补 条 件 支 付 金 额 的一 种 商 业 安 排 。 当前 国 际 经济 贸易 形 势 下 信 救 和减 少 损 失 的 措 施 或 办法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法 律 救 济 是 指 为 用 证 成 为 贸 易 活动 的重 要 结 算 方 式 .其 结 算 方 式 的可 靠 性 相 补 救或 减 少 信 用 证欺 诈所 导 致 的损 失 后 果 . 当事 人 在 欺 诈 结 对 较 高 。 为 国际 商 业 的 生命 线 , 用 证 从 一 定 角 度 上促 进 了 作 信 果 尚未 产 生 时 ,可 以请 求 银 行 拒 付 或 请 求 法 院 发 布 禁 付 令 强 同际 贸 易 的 发 展 。 制银 行 拒 付 信 用 证 项 下 资金 款 项 的 救 济 措 旌 ;在 信 用 证 欺 诈 由于 银 行 在 信用 证 交 易 中通 常对 于 贸 易 活 动 当事 人 和货 结 果 发 生 后 , 当事 人 只 能 依 据 买 卖 合 同进 行 依 法 追 偿 . 用 证 信 物 的实 际 情 况并 无 负 责 义 务 ,受 信用 证 的独 立 抽 象 性 原 则 制 欺 诈 的法 律 救 济 方 式 为 : 约 .很 多 不 法人 员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往 往 会 利 用 信 用 证 机 制 第 一 、 际 贸易 活 动 中 , 国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司法 文 件 均 国 各 的 自身 缺 陷 进行 贸 易欺 诈 。 际 贸易 实 践 中 , 见 的 信 用证 欺 规 定在 受益 人 涉 嫌 信 用证 欺诈 时 .法 院 可 以冻 结 或 者 禁 止 信 国 常 诈 行 为 主 要 形 式 如下 : 用 证 款 项 的支 付 , 阻止 不 法 企 图 的 实 现 。 法 实 践 中应 借 鉴 以 司 第 一 、 用 虚 假 伪 造 的信 用 证 进 行 欺 诈 使 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当事 人 申请 法 院 发 布 信 用证 禁 令 , 由 停 不 法 人 员采 用 拼 接 、 挖补 、 改 等 伪造 手段 改变 信 用 证 内 涂 止 或 暂缓 银 行 付 款 , 护 国际 贸 易 交 易安 全 。 维 容 和 主 要 条 款 使 其失 去原 有 结 算 凭证 材 料 真 实性 .甚 至通 过 第二、 起诉 承运 者 和 受 益 方 设 立 假 公 司 , 造 假 提 单 . 造 虚 假 性 信 用 证 或 者假 冒银 行 名 伪 仿 国 际 贸 易活 动 中 ,受 益方 与承 运 方 往 往 会 相 互 勾 结 违 背 义 开 具 假 信 用 证进行 骗 取 货 物 或 银 行 付款 。 事 实 通 过倒 签 提 单 、 借 提 单 或 签 发 清 洁 提 单 进 行 欺 诈 , 果 预 如 第 二 、 用 过 期 作 废 的信 用 证 进 行 欺 诈 使 被 欺诈 方对 此 拥 有 充 分 证 据 时 ,可 采 用 一 定 技 巧 方 式 在 向法 国际 贸 易 中 , 用 证 通 常 具有 一 定 的期 限 . 些 不法 人 员 信 有 院 申请 冻 结 信 用 证 项 下 款 项 的 同 时 申请 法 院 扣 押 运 输 船 舶 , 根 据 贸易 活 动 的 薄 弱环 节 , 过使 用 过 期 、 通 无效 的信 用证 或 附 给 承 运 方施 以压 力 并 及 时 向法 院起 诉 , 究 对 方 相 应 责 任 、 追 索 随单 据 文 件 ,甚 至使 用 已被 涂 改 作 废 的 信 用 证 进行 骗取 对 方 赔 损 失 。 货物或者银行付款。 第i 、 申请 相 关银 行 支 付 第 三 、 正 当手 段 骗 取 信 用证 进 行 欺 诈 不 当被欺 诈方 在 开 立 信 用 证 后 发 现 受 益人 具有 信用 证欺 诈 有 些 不 法 人 员 利 用或 者 通 过 相 关 渠 道 借 助 工 作 职 能 的便 行 为 时 , 向所 委 托 的 银行 提 出 申请 , 求银 行停 止 向 受 益 方 可 请 利 性 , 取 他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 证 . 者 开 证 申请 一 方 通 过 不 法 付 款 。虽 然 银行 在 信 用 证 独 立 抽象 性原 则下 并 不 负 责 审查 单 骗 或 手段 骗 取 银 行 开 具 相关 信 用 证 进 行 欺 诈 行 骗 .达 到 骗 取 对 方 据 的 真 实 完 整性 或 法 律 效 力 。 但 是 在信 用证 欺诈 例外 原则 法 货 物 或银 行 付 款 的行 为 。 律 制 度 下 . 证 行 在 发 现 受 益人 提 交 单 据 有 欺 诈 情 况 时 , 权 开 有 第 四 、 用 相关 软 条 款 进 行 信 用证 欺 诈 利 拒绝支付。 软 条 款 是 根 据 开 证 申请 人 要 求 在 信 用 证 中加 列 并 由其 控 第 四 、 用 证 欺 诈 事后 法 律 救 济 信 制单证生效条件 、 限制 单 据 结 汇效 力 的相 关 条 款 。 条 款 欺 诈 软 如 果 信 用证 欺 诈 结 果 已经 发 生 。被 欺诈 方就 不 能 采取 以 是 开立 信 用 证 时 故 意 制 造 相关 隐蔽 性 条 款 . 以达 到 开 证 申请 上 措 施 来 避 免 损 失 . 能 根 据双 方 的 贸易 合 同进 行 追 偿 , 向 只 即 人 方便 单 方 面随 时 解 除付 款责 任 进 行 骗 取 财 物 的行 为 。 法 院 提 起 有 关 的 民事 或 刑 事 诉 讼 。 尽 量 从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第五 、 采用 保 函换 取 相 关 提单 进 行 欺 诈 面 制 裁 信 用 证欺 诈 的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护 当 事人 合法 权 益 。 维 保 函和 提 单 是 当 事者 在 经 济 贸 易 活 动 中 的 相关 担保 证 明 参考文献 : 和单 证 依 据 .有 些 当 事者 不 按 信 用 证 合 同条 款 规 定 的 发 货 日 [] 远 明 《 用 证 法 律 实 务 》 国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出版 社 1赵 信 中 期 进 行 装 运 ,或 利 用保 函换 取 清 洁 提 单 促 使 单 证 结 汇 并 逃 避 2 0】 0 违 约责 任 , 出现 倒 签 提 单 、 预借 提 单 或 清 洁 提单 欺 诈 行 为 。 [ 韩 常青 《 际 结 算》 2 】 国 中国 商务 出版 社 20 07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

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欺诈例外禁令违法例外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表现形式1. 成因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等。

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掌握不均衡,容易给欺诈者提供可乘之机。

2. 表现形式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伪造单据、虚假交货、骗取银行信用等。

这些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界定在信用证欺诈中,法律责任的界定是关键问题之一。

由于国际法律法规对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往往存在法律冲突和责任模糊的问题。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欺诈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四、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为防范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统一的国际法律标准,明确欺诈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和责任承担,为打击欺诈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各国应加强对信用证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同时,对于发现的欺诈行为,应依法严惩不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3. 提升信息透明度与共享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论述

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论述

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论述1.1信用证1.1.1信用证的定义1.1.1.1没有信用证的确切定义律师应该注意到,到目前为止并不存在国际公认的关于信用证的确切定义。

国际商会有一些关于信用证的定义的探讨,但是没有法律上的或者实务上的世界统一的信用证的定义。

1.1.1.2注意各国国内法的定义在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存在一些关于信用证的定义。

特别是那些存在信用证成文法的国家,往往会有信用证的法律上的定义或者界定方法。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大陆法国家,比如德国,信用证的法律概念是从民法典或者商法典的基本概念,特别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上进展出来的。

比如信用证是两种特殊合同的结合。

有些深受民法传统影响国家,其法官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有的时候会深受民法或者商法的影响。

1.1.1.3中国国内法的定义中国国内没有确切的信用证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将国内信用证结算与国际信用证结算进行区分。

但是该办法中并没有有关信用证的定义。

1.1.2信用证定义在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务必注意信用证的定义在某些法域内有的时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问题与法律后果。

比如在美国,一张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有的时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用证,而是备用信用证,则其法律后果将截然不一致。

在某些贸易管制国家,开立的是否是信用证将涉及复杂的国内强制性法律。

在中国开立的信用证是作为国际或者国内交易的支付方式,其法律后果将会有很大的不一致。

1.1.3信用证的特殊性信用证就是信用证,信用证具有特殊的特点,先进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中常常强调信用证的特殊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一些判决中强调信用证机制的特殊设计的特点,但是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由于信用证来自实务,且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实务界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务必注意这一点。

1.2信用证的历史1.2.1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进展史1.2.1.1商人法律师应该注意到信用证实务是在古老的商人法基础上进展起来,是商人的天才制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 救 济措 施 主 要是 司 法 傈垒 。 l j 0
关 键 滠 截法救济
督 法椿垒 0 | ÷ :t l 司 | l l |
_s i
卑 獒% D 9 9
。 埝 鹬 曳赫 A
-曳孽缴 lo-27 ∞ O 。 1 -2 o78 o 2oi o :  ̄
维普资讯

法 学 论 坛
德 诳 稚 绚
口 张 琳
( 上海外国语 大学 继续教 育学 院 ,上海
擞 措 施
208 ) 0 0 3
摘 要 信 用证 欺诈发 生以后麓 较 有救的 办法是 诉诸 司法救 济 ’请求 法院发 布浆令 强制银行 停止 向欺诈人付款 。 拣蕊证 欺诈 馘 窳浩 牧济嫱施 娃。 讼 峨甄舔| 采取 柱谵 电 獒美浪 氰强辇 和 强谣 象氟i 炎干德 强证 款诲 城 谣 溉 蘩 济措施有很 太的不同 英 是法 家 关于信 用证 欺诈的 司渣救 济 系圆 措施主要 是柴耷・ 而欠- 系璃家关 于信。 陆法 扁证, 数诈的
依 据 的 足 正 确 的欺 诈 指 控 .但 对 ・ 信 赖 信 用 证 作 支 个 付 方 式 的 人 来 说 , 将 会 面 临 一 个 危 机 : 如 果 禁 令 很 他 但 难 扶 得 , 么 无 法 获 得 禁 令 的 人 . 于 信 州 证 的 优 先 权 那 对 利 则 _ 活 口 说 。 这 足 凶 幻 信 用 证 所 具 有 的 接 近 于 口 尢 J - 】 侵 犯性 ,这 足信, 玎证 之 所 以 绝 大 多 数 同 际 商 、 易 J 交 『 颇 受 信 赖 的 最 重 哥 因 素 而 月 UC 5 0 条 官 方 沦 f 1 、 . C 一l 9 巾举 l “ 于那 些 受 益 人 的 彳 为 盘 此 严 蕾地 破 坏 交 易 i ¨ 对 了 ¨ 以 至 于 " 证 人 兑付 义 务独 立 性 的 合 同 目 的将 不 阿起 作 用 的 情 况 , 么 法 院 会 下 命 令 禁 止 付 款 。 那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募 圃 家 芙 宁 颁 布 霉 令 宦 条 件 之 比 较 。1美 四 算 鲁 () 同 法 : 罔法 院 认 为 , 益 人 的 欺 诈 不 陔 受 到 独 舟I 荚 受 l 象 l 则 的 保 护 便 利 衡 鲢 的 结 果 , 告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r原 原 将 足 超 l 给千 禁 令 的 时 被 告 将 会 遭 受 的损 失 原 告 能 够 L f J , 证 明 实 体 胜 诉的 _ 能 违 反 公 共 利 益 。2英 同法 : 吲 1 『 不 () 英 对 信 川 证 止 付 令 的 发 布 采 取 比 较 慎 重 的 态 度 , 院 / 法 f 仪 需 要 受 益 人 欺 诈 的 直 接 证 , L 火 注 受 益 人 的 欺 f 更 L 诈 对 银 行 来 说 足 明 . 果 银 行 知 道 欺 诈 的 町能 性彳艮 如 小 , 么法 院 对 外 证 行 的 止 付 命 令 足 不恰 当 的 英 同 , 那 , 存 禁 令 具体 要 求 的 条 件 如 F: ( D原 告 必 须 证 明 存 存 明 欺

英美 法上 的禁 令 禁 令 足 英 美 衡 平 法 上 埘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法 律 救 济 方

式 . 殳从 以 卜叫 个 方 而 对 禁 令 进 行 说 明 本 ( ) 争 的 含 义 和 性 质 根 据 《 莱 克 法 律 词 典 》 一 幕 布 的 定 义 : 法 院 存 审 理 案 件 初 期 .所 咎 发 的 一 项 旨 “ 止 被 告 或 继 续 为 某 种 有 争 议 的 权 利 的 禁 令 ,根 据 争 c 结 果 , 要 事 人 的权 利 得 以 确 定 , 种 禁 令 就 _ 义的 只 这 几 T 以 被 撤 销 或 者 成 为 永 久忭 的 ” ,p 禁 令 仪 是 ・ 救 ,:( I 7 种 济 手段 , 非 一种 据 以 提 起 诉 讼 的 ’ 太 作 为 一 项 卜分 斥【l 的  ̄ ' 上 的 救 济 措 施 : 讼 -g法 V 诉 ”一 日 主张 成 立 . ‘ 法 院 给 予 禁 令 救 济 , 禁 令 将 彻 底 定 被 告 的 权 利 - 坝 该 『一 卑求 永 久 禁 令 的 诉 讼 性 质 一 个 衡 F管 辖 做 的 法 院 进 行 的 没 自 审 … 审 理 的 诉 讼相 同 , … 上 禁 令 从 来 陪 i 具 有 的 仪 仪 足 刈 人 的 效 力 ( 令 针 刘‘ 是 命 令 菜 人 做 禁 的 或 不 得 做 某 事 ) 而 不 是 将 泼 禁 令救 济 指 向 的 物 或 财 产 , 作 为满 足 判 决 的 标 的 。 川 时 也 不 能 使 用 禁 令 救 济 扣 押 财 物 或 冻 结 对 方 的 银 行 账 厂 来 挟 得 诉 讼 I 优 越 地 1 的
诈, 且受禁 令方 知悉 。 仔存正 当的 诉幽。 ② ③便 利 衡 即
如 果 市 理 结 果 表 明 法 院 颁 布 禁 令 足 不 适 当 的 , 银 行 所 则 受 到 的损 失 ( 霉 是 信 誉 拟 火 ) 主 是 超 过 了 【 为 颁 布 大 1 禁 令将可 能给原 告造成 的损 失. .

今 l 界 信 川 证 欺 诈 频 频 发 生 , 给 各 同 的 商 业 和 H - 金 融 带 来 r 人 的 危 害 , 用 证 欺 诈 发 生 之 后 , l 效 信 较仃 的 方 法 址 诉请 圳法 救 济 . .日前 世 界 l天 于 信 J 证 的 r 1 j i j 法 救济 上 要有如 ‘ 些 : 卜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