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受刑的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数额减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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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外的行为,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强行索要且未造成被害人轻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收购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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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作者:高蕴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10年10月3日晚,张某(系未满16周岁)伙同李某(系未满16周岁)翻窗进入重庆某大学学生宿舍,盗走该宿舍内笔记本电脑两台。

第二天,张某和李某将盗来的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拿到王某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变卖。

变卖时,张某明确告知王某是自己和李某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后王某以总价1500元收购了这两台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张某、李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鉴定,该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8210元。

二、分歧意见那么对于本案中所说的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该如何定性呢?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收赃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12条的修改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犯罪所得”应该是指构成犯罪后的所得,即前罪构成犯罪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必要条件。

而本案中由于张某和李某未满16周岁,所以他们二人盗窃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二人盗窃来的这两台笔记本电脑也就不能称之为犯罪所得,既然这两台笔记本不是犯罪所得,那么王某对这两台笔记本电脑的收购行为当然也就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收赃者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是:该案中,张某和李某二人盗窃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未达到年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他们二人盗窃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其盗窃所得应当属于“犯罪所得”,虽对张某和李某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收赃者王某在明知两台笔记本电脑都是盗窃来的情况下仍以低价予以收购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立案标准减半

盗窃罪立案标准减半

盗窃罪⽴案标准减半
在⾃⼰做了⼀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之后,⾃⼰就可能会被⽴案处理,到时候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在对于盗窃案件如果要涉及到⽴案标准减半的话是怎样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案标准减半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的标准进⾏了修改:《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

《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
4、⾃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等情况在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法治纵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陈荣鹏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㊁代替考试罪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㊁盗用身份证件罪㊁妨害安全驾驶罪㊁危险作业罪㊁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㊂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㊂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㊂一、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轻罪前科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明显通常意义上,前科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曾认定被告人有罪,具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警示他人不犯罪的法律效果㊂同时,有罪判决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记录,对其后续的社会活动必然产生一定不利影响㊂对此,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是不容忽视的㊂累犯和再犯制度中的前科评价㊂我国刑法第65条㊁第66条㊁第356条分别规定了累犯㊁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制度,具有犯罪前科是这些制度共同的基础㊂根据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可减半入罪㊂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将前科的相关要素作为增加基准性的重要参考,可见前科在量刑时的影响也较为明显㊂入伍和就业中的前科报告㊂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的人,需在入伍㊁就业时如实报告;同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㊂不良诚信记录中的前科影响㊂随着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日益重视,贷款㊁就业㊁出国㊁户口迁徙㊁参与招投标等诸多场合,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前科的人,极有可能被排斥在外㊂例如,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包括犯罪前科在内的违法信息记录将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㊂前科标签带来的其他不利影响㊂犯罪者本人承受犯罪前科的负面评价,尚属于责任自负的范畴,但实践中这种责任往往具有溢出效应,使得其子女㊁亲属,连带承担不利的后果㊂直系近亲属是否具有前科,往往会在子女出国留学㊁警察招录㊁户口落户等方面,成为重点审查的内容㊂这种对近亲属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能够发挥前科制度的巨大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甚至超过了对本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会使犯罪者产生更大的逆反心理,增加其对制度合理性的排斥㊂(二)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备的有利条件理论条件㊂前科消灭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犯罪㊁通常为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刑事制度㊂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犯罪治理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实施犯罪的动因是多重的㊂犯罪圈的扩张,更是让很多人有可能触犯刑律而成为罪犯,有必要区分犯罪人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对轻罪的人实施相对包容的处理㊂这既包括迅速接受审判㊁从简的诉讼程序㊁宽缓的量刑结果,也包括对其刑罚的后续效果给予慎重对待,尽量不因一次犯罪而终身受到歧视㊂犯罪改造的经验也表明,人具有向善的潜能,人性善恶的争论,都不影响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人,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序良俗的法则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㊂知错能改,既是一种伦理的信条,也是现代社会应该具有的一种特质㊂犯罪是一种错,通过改造,后续不再实施犯罪,就应该有获得被宽宥的权利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犯罪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的病态㊂实施犯罪与社会环境对行为人的影响不无关系㊂有效消除社会环境中可能引发犯罪的土壤,是减少和杜绝犯罪的重要途径㊂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可以将外界环境因素作为自己出罪的借口,但在治理者的视角,必须重视这种因素,并将其作为评估行为人社会处遇的重要方面㊂社会需要的是更多建设者,而不是更多对立者㊂例如,从危险驾驶罪设立以来,每年有20余万人被定罪㊂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评价为犯罪的同时,社会必须考虑,这些犯罪与传统犯罪是有质㊁量的区别㊂继而,亟须合理地制度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犯罪的标签负面效应,让这类社会群体改头换面㊁正16重庆行政 2021年第2期面积极地投身于社会建设,从而有效实现社会治理的多赢效果㊂制度条件㊂经过多年的法治探索,我国现有刑事法体系中,已经形成了与前科消灭制度有密切关联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条件㊂与此相配套,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㊂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辅相成,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㊂该制度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有限㊂封存范围限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宣告刑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㊂二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同于犯罪消灭㊂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这种保密的记录均可以查询㊂有关单位是哪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㊂三是对犯罪记录的查询情况需保密㊂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后果,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基于信息数据获取的便捷性,加之对于保密意识的欠缺,未成年犯罪记录被曝光的情形还常有发生㊂当前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仅规定和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但其理念和精神是可以借鉴扩展的㊂在轻罪犯罪圈不断扩张的立法背景下,可以借鉴适用于轻罪领域,无论是否是成年人㊂犯轻罪的人,在刑事法领域犹如思想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未能有效约束自身行为而触犯了刑律,但当刑罚执行完毕,且真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认真悔改,法律不应该让其前科如影随形,而应建立一种鼓励性的制度,尽快让其获得同常人一样平等的法律地位㊂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是科学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㊂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分层的明文制度设计㊂对此,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般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界限㊂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划分纯粹的轻罪和相对的轻罪㊂所谓纯粹的轻罪,即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的罪名㊂比如,危险驾驶罪㊁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二者就属于纯粹的轻罪㊂所谓相对的轻罪,指某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虽然超过了三年,但行为人触犯该罪名的最低法定刑档在三年有期徒刑以内的,该行为也可以界定为轻罪㊂比如,以窝藏罪为例,刑法第一档刑期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刑期跨越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㊂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情节严重的窝藏罪,则应在第一档刑期内定罪量刑,此时行为人所犯窝藏罪,亦属于轻罪㊂(二)科学设置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轻罪前科能否当然消灭,应与社会观念相适应㊂行为人实施轻罪,刑法应当为其设置迷途知返的路径选择㊂此时,可考虑将犯罪记录封存作为前科消灭的过渡制度㊂行为人实施轻罪获刑,一方面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约束后续的行为,不至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期限,行为人没有再次实施犯罪,他可以获得和普通社会大众相同的社会处遇㊂这期限,是前科消灭的考察期,同时,在此期间,为确保行为人后续正常回归社会,亦应当是犯罪记录封存期㊂结合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犯罪记录封存期限宜设置为五年期限㊂五年内行为人又实施犯罪的,或成立累犯,或即使不成立累犯,但前科将作为一种不利评价加诸行为人㊂鉴于未成年人特殊情况,轻罪前科当然消灭,不需经过五年封存期限㊂(三)以隐私信息保护为依托落实前科消灭制度大数据时代,犯罪记录被当然地作为一种数据资源,在物理空间予以储存㊂在此意义上,前科消灭应被界定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即不能追求前科在物理意义上的永久消失,而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轻罪前科达到等同于消灭的社会效果㊂为此,必须结合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制度,统筹设计㊂轻罪前科达至消灭条件时,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行为人,其轻罪前科消灭,并阐明该制度的意义;在个人层面,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个人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经历;社会组织层面,未经宪法赋权,任何组织不得对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人员过问㊁查询其轻罪记录;数据控制单位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并对因失泄密行为而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承担责任㊂作 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㊁检察长责任编辑:刘小侨26。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要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又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使其走上正确的人生轨道。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教育角度和社会观念角度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

一、法律角度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与成年人相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法律将更加注重保护和教育的因素。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对其采取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适用教育措施: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适用教育措施,如送往少年感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2. 简化刑事程序:对于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将依法简化刑事程序,并可以酌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从轻处罚:对于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教育角度除了法律的规定,教育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1. 重视心理辅导:未成年人犯罪多与心理问题有关,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和问题。

2. 强化法制教育: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的权威和意义,从而增强其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3.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三、社会观念角度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还需要从社会观念角度进行思考和调整。

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和理解,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1. 避免二次伤害:社会应该避免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陷害和辱骂,以免进一步伤害他们的心灵。

2. 建立更加宽容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建立一个宽容与理解的环境,让未成年人有机会以正确的姿态重新融入社会,并接受良好的教育。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盗窃罪的20个辩护要点整理

盗窃罪的20个辩护要点整理

盗窃罪的20个辩护要点整理盗窃可以说是最常见不过的犯罪行为,商场、大街、交通工具等,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角落都有可能出现盗窃行为。

天上没有馅饼、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

盗窃看似一个轻松敛财的方式,但其也是一个高危、高风险“行业”。

一旦被发现,则可能被群众追打至伤。

一旦被抓获,等待他的这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

偷盗毕竟是不法行为,希望大家洁身自好远离犯罪。

在此,笔者不从道德的角度去谴责盗窃行为,仅以刑事辩护为视角,归纳总结出盗窃犯罪辩护要点,仅供参考。

从行为人主体方面找辩点:1.刑事责任年龄之辩——《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殊的身体情况之辩——《刑法》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聋哑人群体涉嫌的主要犯罪类型即为盗窃。

3.特殊身份之辩——行为人是否是公司员工,盗窃物品是否为公司让其保管的物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的一个主要区别是盗窃罪是对他人占有的侵犯,而职务侵占行为的侵害对象则为行为人先期已经合法占有的物,是在基于职务行为本身而有权占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侵害,是对本人占有的滥用。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相较于盗窃而言,在构罪和量刑标准上高了许多,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往职务侵占上靠。

从主观方面找辩点:4.盗窃的目之辩——某些情况下,盗窃的目的可以影响定罪。

部分情况下,因目的具有正当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实施盗窃,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及时告知债务人盗窃事宜,并声明只要债务人还款即归还所窃之物。

5.盗窃的动机之辩——犯罪动机通常也是法院量刑时的考量因素,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明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从客观行为方面找辩护要点:6.是否构成入户盗窃之辩——“入户“这一情节,在量刑环节中起到很关键作用。

盗窃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盗窃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盗窃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作者:代科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第2条(一)中的“盗窃”应作实质理解,同时需根据前行为的案情综合判断是否有刑事处罚必要性而加以适用。

有盗窃前科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减半情形的规定。

对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仅需进行形式审查。

多次盗窃同样存在未遂。

行为人多次盗窃,只要有一次既遂,即可认定为既遂。

[基本案情]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陈某(17周岁)从某城区滨江路至四环路连续盗窃多辆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其中只有2次盗窃到财物,其余多次均盗窃未果。

经查,陈某曾因破坏电力设施罪被判处刑罚。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盗窃数额较大标准减半情形?二是本案是否为多次盗窃?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一、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减半情形的理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笔者认为,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如何理解《解释》第2条(一)中的“盗窃”对于《解释》第2条(一)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前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转化为其他犯罪,如转化型抢劫;二是因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该盗窃行为认定为其他罪名,如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降低百分之五十,在没有符合盗窃罪入罪标准的其他情形时,会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情况,实践中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条款中的“盗窃”只能是前行为依法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盗窃罪的行为才适用该款,不能扩张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减轻处罚幅度限制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八)的减轻处罚幅度限制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

作者: 程晓璐[1];闫莉[2]
作者机构: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年检察处;[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青少年犯罪问题
页码: 88-8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刑法修正案(八)减轻处罚;未成年人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盗窃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盗窃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盗窃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盗窃犯罪量刑细则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两高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规定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规定解读

处理 的案件 , 依 照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办理 。 ” 这类 “ 曾
因盗窃受过刑事 处罚” 的盗 窃案件 在犯 罪行 为实施
时并 没有 “ 相关 司法 解释 ” 予 以规 定 , 所 以在 新司法 解 释生效 后 尚未 处 理 完 毕 的 , 应 依 新 司法 解 释认 定, 即盗窃数额 定罪标 准减 半执 行 。笔者 认 为这种 观点有待 商榷 。这种 做 法 与上 文 所论 述 的从 旧兼 从 轻时 间效 力 原则 相 冲突 。依 从 旧兼 从 轻 的时 间 效力原则 , 这一 类案件虽 在新 司法 解释 生效 时 尚未 处理完毕 , 但 既 然 新法 重 于 旧 法 , 适 用 旧法 更 有 利
2 0 1 4年 2月
墨南放眩 学报
J o u m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F e b . , 2 01 4
第1 6卷 第 1 期

适用该 规定应 严格 遵循 从 旧兼从 轻 的刑 事
法 律 时 间效 力 原 则
理 的盗窃案件 能否适用 该 规定 ; 二 是对 该 规定 中作 为前科 的“ 盗窃 ” 的范 围的界定 ( 本 文称 之 类 “ 盗 窃
前科 ” ) , 如 盗窃 电线 的行 为最 终判决 为破 坏 电力设
释实 际上是刑法典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细化 和具 体化 , 其虽 在法律位 阶上 较刑 法典 为低 , 但 在 实务 中与 刑 法典 效力相 当 , 甚 至因 司法机 关对其 更 为依赖 且对 犯 罪嫌疑人 的利害关联 更 为直接 而实 践意 义更强 。

盗窃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行政处罚标准盗窃行为是社会上严重影响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盗窃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法律也有着相应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罚金;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依法严惩犯罪行为。

在执行处罚标准时,应当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处罚力度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根据其年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个案化处理,尽可能采取教育、感化等措施,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除了刑事处罚外,盗窃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更广,可以对一些轻微的盗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行盗窃行政处罚标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盗窃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举措。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偷窃罪判刑标准

未成年偷窃罪判刑标准

未成年偷窃罪判刑标准未成年偷窃罪是指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偷窃罪的刑罚做了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分级处罚制度也为其刑罚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偷窃罪的判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未成年偷窃罪的刑罚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确定。

如果未成年人偷窃的财物价值较低,或者是初犯,情节较轻,通常会被判处轻罪。

而如果未成年人偷窃的财物价值较高,或者是多次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重罪。

其次,未成年偷窃罪的刑罚还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主观恶性。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年龄和犯罪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的教育、矫正和保护。

而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少年监禁。

如果情节较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外,未成年偷窃罪的刑罚还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后的态度进行考量。

如果未成年人是犯罪主谋或者起主要作用的,其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而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会对其刑罚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

最后,未成年偷窃罪的刑罚还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后的表现。

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其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而如果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能会对其刑罚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未成年偷窃罪的判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未成年人的年龄和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后的态度、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刑罚的轻重。

希望未成年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如何对未成年盗窃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未成年盗窃罪量刑处罚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如何对未成年盗窃罪量刑处罚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以上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如果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那此时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中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行。

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对未成年盗窃罪量刑处罚呢?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入室盗窃如何认定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小孩偷东西处罚标准

小孩偷东西处罚标准

小孩偷东西处罚标准
对于小孩偷东西的处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已满16周岁的小孩偷东西构成盗窃罪,应当根据盗窃的数额大小来处罚。

如果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满16周岁的小孩偷东西,由公安机关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包括不限于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等。

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总之,对于小孩偷东西的处罚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在于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帮助孩子改正错误行为。

同时,家长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预防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
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
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1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研)请[1989]86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又指出: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巨大的,应以重大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累计数额不够巨大的,则属于一般盗窃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我国刑法会惩处盗窃2000元的15岁少年吗?

我国刑法会惩处盗窃2000元的15岁少年吗?

我国刑法会惩处盗窃2000元的15岁少年吗?我国法律对于犯罪主体有一定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人犯罪都要受到处罚,如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一个15岁的少年偷了别人2000元钱,却并没有受到刑法处罚,这是因为他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但是如果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杀人或抢劫等严重犯罪的行为,则可能受到处罚,需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识的能力。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刑法》对于犯罪主体的年龄是有一定规定的,16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特别规定的罪行及情形负刑事责任;12周岁至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也可能被追诉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而12周岁以下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对于12周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要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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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解释》 ) 第2 条第 1 款 结合《 刑法》 第 l 7条的规定具体加 以认定 。 从世界各国
的规定 . 以“ 百分 之 五十 ” 数 额标 准 予 以认定 . 司法 实践 中 刑 法 的规 定 来 看 , 虽然都明确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 但
存 在 不 同认识
将 未 成 年 人 盗 窃 的情 况 排 除 在 外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李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人, 立 法 在 划 定 盗 窃 犯 罪 圈 的 问 题 上并 无 不 同 这 也 进

步意味着 , 《 解 释 》 在 主体 适 用 问 题 上 对 未 成 年 人 并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陈冰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l 中 困档祭 宵I 4 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曾 因盗 窃 受刑 的 未成 年人能否适 用数额减半 的规定
文 ◎ 卓 凯


基 本 案 情
为 人 本 次 犯 罪 的处 理 中予 以 评 价 .本 案 中情 形 并 不符
盗窃罪 。 犯罪嫌疑人李某犯前罪时未满 1 8周 岁 且 刑 罚 无 特 殊 待 遇
在 5年有期 徒刑 以下 , 根 据《 刑法 修正案 ( 八) 》 第 6条
其实 , 出现上述争议问题的根本原因 . 在于我们没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不 成 立 累犯 的特 别 规 定 以及 《 刑 事 诉 讼 有 厘 清 刑 事 政 策 层 面 和 法 律 层 面 对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的精 法》 第2 7 5条 关 于 未 成人 前科 犯 罪 记 录 封 存 的 规 定 . 该 神实质 。 从 刑 事 政 策 的 角度 来 看 。 我 国 的确 提 出诸 多 对
笔 者 同意 第 一 种 意 见 上述 两 种 观点 的争 议 焦 点
一是 《 解 释》 的适 用对 象 能 否涵 括 未 成 年人 ?二 是 李 某在 嘉兴 市 某 区 窃取 一 辆 二 手 摩 托 车 .经 鉴 定 该 车 在 于 :
价值 2 0 0 0元人 民 币 。 同年 5月 ,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被 抓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 犯 罪 记 录 封存 制 度 ” 对于理解《 解释》
元 。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 2 0 1 4 年盗窃时系未成年人 , 评价原则” ?下 文将 对 此 逐一 进 行 探讨
故 对 于本 次 犯 罪 涉 案金 额 是 否适 用 2 0 1 3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 颁发 的 《 关 于办 理 盗窃 刑 事案 件适 用 ( 一) 《 解释》 并 未 明确排 除 未 成 年人 的适 用 未 成年人是否 可以适用 《 解 释》 中的相关规定 , 应
解释》 所规定的减半入罪的适用条件 。 犯 罪嫌疑人 李某 ,男 . 1 9 9 7年 3月 1 2 日出 生 , 因 合《
犯 盗 窃罪 于 2 0 1 4年 5月 8 日被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 犯 罪 时 系 未成 年 人 ) 。 2 0 1 6年 4月 2 0日晚 1 0时许 , 三、 评 析 意 见
疑案精解
责任 编辑 : 陈冰
“ 当 司法 机 关 办 理 具 体 案 件 需 要 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耐 的具 体 举 措 但 须注意的是 . 这 些 措施 虽 重 在 施 予 教 言之 .
育. 但 并 非 否定 刑 法保 护 基 本人 权 的 必 要 。换 言 之 . 我 嫌 疑人 、 被 告 人 的犯 罪 记 录 中 获取 线 索 、 有 关 定 罪量 刑 们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从 宽 处 罚 . 并 非没有底线 . 仍 应 坚 信 息 时 , 可 以查 询其 犯 罪 记 录 。” 本 质 上看 , 本案 的 核 持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寻 求 解 决 途 径 心 在 于李 某 的后 罪应 否 入 刑 问 题 。但 是 , 根据 《 解 释》 ,
挽救 ” .从有利于其 回归社会而作 出的有条件 的封存 。 有 完 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具有 完 整 的认 识 能 力 和 控 制 自 《 解释》 所规定 的“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 的条款并未 己行 为 的能 力 . 因此 . 不 管 行 为 人 是 成 年 人 还 是 未 成 年
获 归案 . 供 述 了上 述 犯 罪 事 实 二、 分 歧 意 见
的效力 是 否 存 在影 响 ? 三 是 对 未 成年 人 “ 减半入罪” 与 刑 事 政 策 上对 未 成 年 人从 轻 处 罚 的精 神 是否 冲 突 ?在 “ 减
本案中 . 犯 罪 嫌 疑人 李 某 本 次盗 窃 数 额 仅 为人 民币 半 入 罪 ” 后 是 否 还可 以对 “ 曾 因盗 窃受 过 刑 事处 罚 的” 情 2 0 0 0 元. 而 浙 江省 盗窃 罪 “ 数 额较 大 ” 的入 罪 标 准为 3 0 0 0 节 进行 量 刑 评 价 ? 如 果允 许 . 那 么这 是 否有 违 “ 禁 止 重 复
并 未 将 未 成 年 人 划 出犯 罪 圈 。 我 国《 刑法》 第 1 7条 明确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李 某 的行 为 构 成 盗 规 定 已满 1 6 周 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 1 4 窃罪 。 我 国刑 诉 法 规 定 的 犯 罪 记 录 封 存 制 度 , 不 等 于 犯 周 岁 不 满 1 6周 岁 的 人 对部 分行 为也 应 负 刑 事 责 任 结 罪 记 录 的消 灭 , 仅 仅 是 基 于对 未 成 年 人 的 “ 教育 、 感化 、 合犯罪认定的理论 . 由于 立 法 明 确 已满 1 6周 岁 的 人 具
犯罪记录应 当被封存 。 而被封存 的犯罪记录 , 不能在行 那 些 在 生 理 、心 理 上 尚未定 型 的未 成 年人 持 宽 容 和 忍
浙 江 省 嘉 兴 市人 民检 察 院 [ 3 1 4 0 0 1 ]
2 0 1 7 , o 6 疆 ( 经典案例 ) 总第 2 7 0期
5 0 I 中 圉趋祭 宦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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