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税总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附件:供参考税务行政应诉文书格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9日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职责明晰、集成高效、运转顺畅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第六条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
其行使正确与否不但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廉洁、公正形象,更关系着行政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等法律授权目的能否实现。
近年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大连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意义 《公告》的发布,将对大连市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通过细化裁量权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
一是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统一国、地税行政处罚标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保障大连市税务系统执法的公正公平;三是可以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从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可以使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全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阳光、诚信、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建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行政复议规程【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1999﹞99号【发文日期】1999-11-01【实施时间】1999-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1997﹞30号)停止执行。
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略。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税发﹝1999﹞1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市地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职责的大连市各级地税行政机关是地税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地税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地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第五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地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地税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作出的终局裁决除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
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7]7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7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许可公示(以下简称许可公示),指市局及基层局(以下统称许可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标准、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许可决定等许可内容以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告知的行为。
第四条市局管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权限。
(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和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的投诉。
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综合科)是基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本基层局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壹)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二)处理或者转送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投诉或者举报和申诉;(三)审查纳税服务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查阅关联文件资料,拟定处理结论意见;(四)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五)监督检查本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六)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于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七)定期方案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投诉【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70号【发文日期】2006-09-05【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的投诉。
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综合科)是基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本基层局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二)处理或者转送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投诉或者举报和申诉; (三)审查纳税服务投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处理结论意见; (四)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本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六)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定期报告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2﹞108号【发文日期】2002-09-27【实施时间】2002-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收据、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税务机关应将罚没收入,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七十条规定之一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标 签】行政执法过错【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31号【发文日期】2005-08-30【实施时间】2005-08-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执法人员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税务机关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
市局及基层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市局及基层局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由市局或基层局执委会集体审议作出。
对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基层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市局执委会审议作出;对基层局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过错的追究,由基层局执委会审议作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大地税发[2001]6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64号2001年1月1日)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依法治税”基础性工作,保证我市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1、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表(略);2、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目录表(略);3、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略);4、大连市地税局会签文件承办单(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市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发布的在大连行政区域内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涉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规定、规则、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 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及办法等文件;(二) 原文转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三) 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四) 专项业务问题的请示、报告等;(五) 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六) 其他不涉及具体税收征管事项的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大地税发[2003]15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55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办法》下发后,单税种委托代征办法同时废止。
今后,我局各类委托征收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今年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不再重新签订;今年尚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按新《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补签委托代征协议。
2、各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在9月30日前,将今年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年底前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附件:1、委托代征申请表(略)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略)5、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6、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7、票款结报手册(略)8、票款结报单(略)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10、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二00三年九月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辅导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67号【发文日期】2006-09-05【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辅导,引导纳税遵从,减少纳税差错,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征管水平,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辅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辅导,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有关义务,指导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掌握税收知识,通晓办税事宜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基层局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工作; 市局各业务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基层局开展纳税辅导活动。
第五条 纳税辅导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采用网络辅导、会议辅导、培训辅导、讲座辅导、到户辅导、查后辅导等方式实施纳税辅导。
第七条 纳税服务处应当办好大连地税网站,定期充实、更新“税法课堂”各个栏目辅导内容,录制视频讲座,并且保证网站有效运行。
市局各业务处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及时向大连地税网站提供相关栏目所需辅导资料,协助录制视频讲座。
第八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以及政策调整时,及时予以宣传辅导。
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时,市局相关业务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宣传发布。
第九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培训,辅导纳税人正确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其它地方税收政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30号【发文日期】2005-09-01【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1、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略) 2、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略) 3、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申辩申请审核表(略) 4、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情况台账(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纳入行政评价体系。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市局及基层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为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办事机构”),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市局及基层局的各考核评议部门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二)负责考核评议申辩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根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填发《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 (四)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提请执委会审议; (五)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与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相关的事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6﹞124号【发文日期】2006-09-06【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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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
知
【标 签】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税务行政复议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6﹞28号
【发文日期】2006-04-12
【实施时间】2006-04-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复议
各基层局: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大政法办﹝2006﹞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06年开始,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工作采取月报表、季分析、半年统计、年终汇总并进行全年情况分析的方式。
月报表即每月填报一次格式报表。
季分析即对前三个月复议应诉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半年统计即填报国务院法制办制作的统计报表,年终汇总情况分析即填报国务院法制办制作的统计表并进行全年的复议应诉案件情况分析。
二、月报表填报应在每月1日前;季分析应在本季结束后的3日内;年终汇总及分析应与本年度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并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季分析、年分析应主要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三、各单位要从依法治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把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行政评价,加大监督指导和检查考评的力度。
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统计填报工作,确保统计准确及时。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大地税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0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
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11号【发文日期】2005-07-1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印发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申请人) 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利害关系人) 附件3:税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附件4: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附件5: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许可听证)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许可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在税务机关主持下,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论证,制作听证笔录,以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法实施的制度。
第四条 许可听证由市局及区(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许可听证。
第五条 实施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对依法应进行听证的许可事项,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依法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地税征[1997]第20号•【施行日期】199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征[1997]第20号1997年2月17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查封、扣押、拍卖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一)税务机关责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经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三)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但不缴纳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首先核实所要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产权归属,然后填写《查封(扣押)证》(见附件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送达纳税停(歇)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税款【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8﹞66号【发文日期】2008-09-12【实施时间】2008-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款征收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及其修订说明、申报征收涉及的部分业务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基层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的申报与征收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法律、法规和市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及其下属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快捷、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是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控工作;负责制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的调度、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行政执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26号【发文日期】2005-08-15【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提高税收行政工作效率,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规范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基层局应依据本办法审议税收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基层局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设立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组成。
市局执委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和总经济师担任,其他委员由各处(所)室负责人组成。
基层局执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其他委员由各科(所)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各级执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执委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执委会的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涉及重大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应由集体审议决定的,均由执委会行使职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处理。
第六条 执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政策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制约、责任及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和落实执委会决议。
未经执委会主任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执委会决议。
第二章 审议范围 第八条 市局执委会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一)拟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二)制定、修改和废止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 (三)有弹性的政策性减免税申请(含所得税税前扣除,下同); (四)重大税务案件,包括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难以定性的疑难案件,以及基层局提交市局审议的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税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 (六)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基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七)执委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未经集体合议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 (九)其他需执委会做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8•【字号】大地税发[1997]第31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1997]第31号1997年8月8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保障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并结合我局税收法制工作实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
现将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刘影;联系电话:282397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加的诉讼活动。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参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中,执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应诉准备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并授权本机关法制部门全权办理有关事宜,及时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法制部门在接到授权后,要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应诉前的以下各项准备工作:1、组成由本机关领导、税收法制部门和各相关科(处)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集体商议应诉有关事宜。
同时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以便获取支持和帮助。
2、应诉工作组应对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时间及法院受案范围、管辖权限进行审查;对引起该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先经过复议前置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原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及该法院没有管辖权限和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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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
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7]第3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8.08
【实施日期】199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31号1997年8月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保障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并结合我局税收法制工作实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
现将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刘影;联系电话:2823972。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加的诉讼活动。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参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中,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应诉准备阶段
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并授权本机关法制部门全权办理有关事宜,及时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法制部门在接到授权后,要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应诉前的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组成由本机关领导、税收法制部门和各相关科(处)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集体商议应诉有关事宜。
同时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以便获取支持和帮助。
2、应诉工作组应对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时间及法院受案范围、管辖权限进行审查;对引起该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先经过复议前置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原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及该法院没有管辖权限和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同时,做好应诉各项准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