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青年见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青年见习人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见习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青年见习人员,包括实习生、见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产业需求和实际情况,招聘青年见习人员,为其提供见习机会。
第四条青年见习人员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自身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对青年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处理。
第七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支付报酬。
第二章见习机会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为青年见习人员提供不同类型的见习机会,包括实习生、见习生、研究生实习等。
第九条见习机会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和见习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匹配,最大程度发挥其潜力。
第十条青年见习人员有权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见习机会,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见习。
第十一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师资和设备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见习任务。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十二条青年见习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见习,按时完成见习任务,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青年见习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青年见习人员需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青年见习人员应努力学习和实践,不得懈怠,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青年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四章见习报酬第十七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报酬按照公司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其见习合同,并不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奖励,并考虑是否提供长期的工作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学校见习管理制度一、引言见习是学生在校外实践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见习的质量和安全,学校需制定一套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和学校的权责、安全和保障措施等。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学校见习管理制度,以确保学生在见习中的权益和安全。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见习管理机构:学校设立见习办公室,负责学校见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见习指导老师:由学校选派一名专职教师担任学生见习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的见习计划、培训和评价工作。
3.见习学生:凡申请见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报名后由学校统一安排见习机构和地点。
三、见习计划1.见习项目:见习计划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确定,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期限等。
2.见习机构选择:学校应与相关实习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作为见习基地。
3.见习前准备:学生在见习前需参加相关培训课程,了解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见习管理1.见习时间:见习时间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前确定,并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协调。
2.见习安全:见习机构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学校应通过与机构签订协议来确保学生的安全。
3.见习评价:学校见习办公室应根据见习指导老师和见习机构的评价,对学生的见习成绩进行评定。
五、见习福利和保障1.生活费用:见习期间,学生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费用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交通费用: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来回见习地点的交通费用补贴。
3.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安全。
六、违规处理措施1.违规行为定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逃避见习、迟到早退、偷窃实习机构财物、违反实习机构规定等。
2.违规处理:对于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分、留校察看、中止见习等。
七、监督与督导1.学校监督:学校见习办公室应定期与见习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学生的见习情况。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师范生、实习生、教师进修生等。
第三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用性原则: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确保各项规定切实可行。
2. 严谨性原则: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严谨规范,确保见习过程有序、高效。
3. 人文关怀原则:关心见习人员的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见习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能力;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敬业精神,愿意投身教育事业。
第五条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学校安排,按时参加见习活动;2.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3.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4. 保守学校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学生、学校及教师个人隐私。
第三章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第六条见习人员的选拔:1.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和人数;2. 各部门根据见习计划,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学校组织面试,选拔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见习人员的培训:1. 学校为见习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2. 部门负责人或经验丰富的教师对见习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第八条见习人员的考核:1. 学校设立见习考核小组,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师德表现、学生评价等;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见习人员的评价:1. 学校根据见习人员的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2. 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不合格的见习人员,要求其改进,并给予重新考核的机会。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见习是大学生和其他学生毕业,进入职场前的一种特殊培训方式。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管理见习生,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选拔见习生、培训见习生和评估见习生三个方面,介绍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一、选拔见习生单位在选拔见习生时应设置合理的要求和流程。
首先,应设立明确的选拔标准,例如专业背景、综合素质等。
其次,可以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估,以确保选拔出合适的见习生。
此外,还可以考虑与学校进行合作,通过学校的推荐选拔见习生。
二、培训见习生见习生进入单位后,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以帮助他们快速适应和融入工作环境。
在培训过程中,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集中培训、岗位实训和导师指导等。
集中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教学、工作坊等形式进行,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岗位实训则是将见习生直接安排到实际岗位上,由有经验的员工进行实际操作指导;导师指导是为每位见习生分配一位有经验、能够提供指导的导师,帮助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评估见习生为了了解见习生的学习进度和工作表现,单位需要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
评估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包括工作能力、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等。
单位可以通过定期考核、实习报告、口头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及时给予见习生反馈和指导,在实践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
在具体实施见习管理制度时,单位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管理规范:见习管理制度应明确的规定各项管理事项,如见习期限、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以防止管理不当。
2. 人员关系:单位需要建立见习生与员工之间良好的关系,鼓励员工与见习生分享经验、帮助见习生解决问题,促进良好的团队协作。
3. 激励机制:单位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见习生积极参与工作,在工作中取得成绩。
可以通过奖励、表扬等方式进行激励,以增加见习生的工作动力。
4. 风险防范:单位在见习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防范。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保证见习生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保护单位的利益,明确保密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
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见习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保障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见习人员的确认与招聘1. 见习人员的确认1.1 本公司接收见习人员的范围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本科生或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有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的人员。
1.2 确认见习人员需经过见习人员的单位主管和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3 见习人员在被确认并签订见习协议之后,方可开始见习工作。
2. 见习人员的招聘2.1 见习人员的招聘需按照公司招聘流程进行,通过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合格的见习人员。
2.2 见习人员在招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抵押财产,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见习期间的管理1. 见习协议签订1.1 见习人员与公司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密义务等内容。
1.2 见习协议签订后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保留在公司档案中备查。
2. 见习工作计划制定2.1 见习人员的单位主管应根据公司的见习计划和工作需要,制定见习人员的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2.2 见习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见习工作有序进行。
3. 见习人员的培训与指导3.1 公司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培训、技能培训等,确保见习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3.2 见习人员的单位主管应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 见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4.1 见习期满后,公司应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
4.2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见习人员是否获得正式录用的重要依据,公司应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见习人员。
第四节见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 见习人员的权利1.1 见习人员有权按照见习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1.2 见习人员有权接受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升自身工作能力。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公司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人员,包括实习生、储备干部等。
第三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章见习人员选拔与入职第四条见习人员选拔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需求;2.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4. 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见习人员选拔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征集应聘者;2. 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名单;3. 组织面试,对面试合格者进行综合评估;4.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见习人员名单。
第六条见习人员入职流程:1. 与公司签订见习协议;2. 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3. 进行入职体检,确保符合岗位要求;4. 正式入职,开始见习工作。
第三章见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为见习人员提供以下培训:1. 职业素养培训: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职业礼仪等;2. 业务技能培训:根据见习岗位需求,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3. 团队协作培训:提高见习人员沟通、协作和团队精神。
第八条见习人员发展:1. 公司为见习人员提供晋升通道,根据见习人员表现和公司需求,逐步晋升至相应岗位;2. 公司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3. 公司鼓励见习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个人职业竞争力。
第四章见习人员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以下内容:1. 考核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2. 考核方式:采取自我评价、同事评价、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3. 考核内容: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团队协作、职业素养等方面。
第十条见习人员评价:1.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2. 评价结果将作为见习人员晋升、转正的重要依据。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志愿者、见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见习人员的管理职责、工作要求、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确保见习人员在本单位的见习期间能够得到良好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分配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见习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二)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接受见习培训。
第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积极参与部门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三)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四)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待遇保障第十三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间,享有以下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二)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讲座等活动;(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见习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由用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见习资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效果,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身体健康,能胜任见习岗位的工作;4. 有志于从事所学专业领域的工作。
第二章见习岗位与职责第四条见习岗位由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见习人员专业特长设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2. 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协助完成工作任务;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4. 维护单位形象,积极传播正能量;5. 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见习计划与安排第六条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见习人员专业特长,制定见习计划。
第七条见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见习岗位及职责;2. 见习时间及考核方式;3. 见习人员培训计划;4. 见习人员考核指标。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见习计划,合理安排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见习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第十三条单位应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条件。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 见习期间,单位应按月支付见习补贴;2. 见习期间,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3. 见习期满,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优先录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见习人员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人员,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就业见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见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需求,实施分类指导,提高见习效果;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见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优化服务原则: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
第二章就业见习岗位与期限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应结合见习人员的专业和技能,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3. 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未就业,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4. 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愿意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就业见习:1.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2. 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3. 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待遇第八条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包括:1. 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见习期限;2. 社会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培训机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五章就业见习管理第九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报名与选拔: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2. 签订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岗位安排: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专业和技能,合理分配见习岗位;4. 考核评价: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技能水平;5. 离职手续: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见习制度,提高见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见习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特制定《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见习人员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见习人员指在单位进行见习学习的人员,包括实习生、见习生等。
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学习和工作,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刻苦训练,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合规接收见习人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指导其学习和工作,加强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应当维护单位的声誉,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与员工相同的基本待遇,不得因见习身份受到歧视。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见习人员进行全方位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对见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公司人事部门所有。
第二章见习人员招募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招聘会等方式公开招募见习人员,明确招募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应当是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能够胜任单位要求的见习岗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见习人员招募流程包括:登记报名、初选、面试、录用等环节。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见习期限和岗位。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详细的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见习内容和见习待遇等。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单位的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见习人员招募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到人,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见习人员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见习人员的信息管理。
第三章见习人员培训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岗位需求和培训要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见习生的培训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实习质量,加强见习实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见习实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见习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分类指导和个性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注重培养见习生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2、强化见习实训的教育功能,每位见习生都应参与到具体实训工作中去,加强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
3、注重能力培养和知识普及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见习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
4、实行见习生考核的动态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加强见习生的品德修养。
第三章见习管理的主要内容1、见习生的招生和管理。
(1)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实习单位参观和见习招生宣传活动;(2)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拔见习生,将具备良好教育背景、品行良好和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的学生确定为见习生。
2、见习生的管理(1)见习生在实训期间应服从师傅的教育指导和实训管理,创造良好的见习学习环境,严格要求见习生遵守实训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2)实训期间见习生应该穿好工装服和佩戴好工牌,严禁留宿和外出;(3)见习生对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个人情况的报告,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育工作。
3、见习生的考核(1)见习结束后,由指导老师对见习生的表现进行全面而综合的评价,并对见习生的考核合格情况进行最终审核;(2)通过各项成绩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发放证书、奖金等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再见习或者退学处理。
第四章见习管理的程序1、见习生的招生流程(1)发布招生通知,公示招生人员名单、报道时间等;(2)考核招生申请表,进行资料审核和选拔。
2、见习生的管理流程(1)见习生报到注册:见习生报到后进行入学,领取实习手册和工具;(2)跟师傅学习:见习生分配到具体实训单位进行跟师傅学习,负责实训任务的完成。
3、见习生的考核流程(1)实习结束后,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核、个人素质考核和综合评定;(2)根据考核成绩评定见习生的结业和证书颁发。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实践能力,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学校见习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见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二)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指导;(三)注重实效,提高见习质量;(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见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制定见习计划;(二)组织见习生进行岗前培训;(三)安排见习岗位;(四)监督见习过程;(五)处理见习中的问题。
第六条见习生应按照学校安排,按时参加见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条见习期间,见习生应遵守见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的安排,尊重见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
第八条见习生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见习任务,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章见习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见习内容主要包括:(一)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二)观摩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三)参与教育教学实践;(四)撰写见习心得体会。
第十条见习要求如下:(一)见习生应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讲解,积极参与讨论,主动请教问题;(二)见习生应按照要求完成见习任务,不得抄袭、剽窃;(三)见习生应做好见习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四)见习生应撰写见习心得体会,真实反映见习过程中的收获和体会。
第四章见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见习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过程考核主要包括:(一)出勤情况;(二)学习态度;(三)参与度;(四)完成任务情况。
第十三条结果考核主要包括:(一)见习心得体会;(二)见习期间的表现。
第十四条见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单位见习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见习生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见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见习生管理制度,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平台,使其在见习期间能够迅速成长,为单位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毕业生。
第五条单位应设立见习生选拔委员会,负责见习生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见习生选拔程序如下: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任职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见习生选拔委员会对应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4. 对入围者进行面试、笔试等环节;5. 根据综合评价,确定见习生名单。
第七条见习生录用后,单位应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
第三章见习生培训与指导第八条单位应制定见习生培训计划,包括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应涵盖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应安排有经验的导师对见习生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快速适应工作。
第十一条导师应定期与见习生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学习进度,及时解决见习生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见习生工作与考核第十二条见习生应按照见习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见习生考核制度,对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见习生,单位应给予整改机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五章见习生待遇与保障第十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单位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见习生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见习生管理,规范见习工作流程,提高见习生培养质量,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生,包括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等。
第二章见习岗位与计划第三条本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见习生接收计划,明确见习岗位、人数、专业要求等。
第四条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2. 能够满足见习生学习和实践需求;3. 对见习生的成长和发展有积极作用。
第三章见习生选拔与录用第五条见习生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选拔条件:1.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
第七条见习生录用后,应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
第四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八条见习期间,见习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九条本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见习生的管理工作,包括:1. 安排见习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业务能力;2. 指导见习生完成见习任务,参与实际工作;3. 定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估见习效果。
第十条见习生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章见习期满考核与鉴定第十一条见习期满前,本单位应组织见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掌握情况;2. 工作能力和表现;3.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二条考核合格者,本单位将为其出具见习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留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五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见习协议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见习生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本单位旨在为见习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同时也为单位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奠定基础。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新入职的见习人员。
三、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录用1.见习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2.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4)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见习期限与待遇1.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见习人员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提供基本工资,具体金额根据见习人员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3)提供工作餐、住宿等福利;(4)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五、见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见习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见习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见习人员应接受单位安排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团队协作;(4)职业道德。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见习人员将终止见习合同。
六、见习人员的转正1.见习期满,见习人员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
2.转正程序如下:(1)见习人员向单位提出转正申请;(2)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估;(3)单位批准见习人员转正。
七、附则1.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见习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单位的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综合素质,保障见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见习生,是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从事实习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3. 单位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4. 单位确定见习生名单,并签订见习协议。
第五条见习生的录用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工作与待遇第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见习任务。
第七条见习生的工作内容包括:1.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2.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见习任务;3. 参与部门日常工作和项目实施;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见习工资:根据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和见习协议规定,支付见习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3. 工作餐:单位提供工作餐或餐费补贴;4.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见习生的休息休假。
第四章见习生的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单位应定期对见习生的学习、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见习生的考核内容包括:1. 学习态度:是否认真参加培训,是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2. 工作表现: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团队合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是否积极参与团队活动;4. 个人素质: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管理岗位见习制度
管理岗位见习制度引言概述:管理岗位见习制度是一种为培养和选拔优秀管理人才而设立的制度。
通过见习制度,新员工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和积累管理知识和技能,为未来担任管理职位做好准备。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管理岗位见习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提升员工的管理能力1.1 培养领导力:见习制度为新员工提供了展示领导才能的机会,通过参与项目管理、团队协作等活动,培养员工的领导力。
1.2 学习决策能力:见习期间,新员工可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了解决策的各个环节,提升他们的决策能力和判断力。
1.3 锻炼沟通能力:见习制度注重培养员工的沟通技巧,通过与不同岗位的员工合作,学习有效沟通和协调,提高沟通能力。
二、培养员工的团队合作意识2.1 学习团队协作:见习期间,新员工将与各个部门的员工合作,学习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意识。
2.2 理解组织文化:见习制度让新员工更好地融入组织,了解和理解组织的价值观和文化,从而更好地与团队成员合作。
2.3 培养互助精神:见习制度鼓励新员工相互帮助,通过与其他见习员工的互动,培养员工的互助精神,增强团队凝聚力。
三、提高员工的自我发展能力3.1 学习自我管理:见习制度要求新员工主动管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进程,培养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个人效率。
3.2 探索职业发展:见习期间,新员工可以接触到不同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兴趣和潜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出合理规划。
3.3 提供学习机会:见习制度为新员工提供了学习和培训的机会,通过培训课程和实践经验,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加强组织的人才储备4.1 发现潜力员工:通过见习制度,组织有机会发现那些具备潜力的员工,为未来的管理岗位做好储备。
4.2 选拔优秀人才:见习期间,组织可以通过员工的表现和工作成果,选拔出那些具备管理潜力和能力的人才,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3 提高员工忠诚度:通过见习制度,员工能够感受到组织对他们的重视和关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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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
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
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
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工作时间。
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八条工作制度。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领导或指导员工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员工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员工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工具,不得无故损坏。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指导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故障、异常和突发事件,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4、爱护工具、设备,勤俭节约,做好见习场地和岗位必需的清洁卫生工作;
5、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见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公司将根据用工需求正式录用见习学生;或在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指导员工的评定,正式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