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培训讲义(PPT 69页)

2020/10/16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本效益分析
• 成本 – 借壳成本:股权转让款、化解上市公司债务 成本、填实上市公司窟窿成本 – 发行成本(或资产注入成本) – 自身规范成本:置入资产补交税金,土地权 属的规范、环保等,今后的税费增加 – 交易成本:交易、资产过户涉及的税费、中 介机构费用 – 隐性成本:财富曝光、婆婆增多等
公告,免于编制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持股比例≤30%
详式权益变动报书;
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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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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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数量
120
98
100
108 88
80 60 37 40
50 48
33
25
20
0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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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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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业务规则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2020/10/16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 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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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 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信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A.Ⅳ,ⅤB.Ⅰ,Ⅱ,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Ⅴ【答案】 D2、上市公司拟聘请某证券公司作为其独立财务顾问,下列事项影响该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有()。
A.Ⅰ、ⅡB.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Ⅱ、Ⅳ、Ⅴ【答案】 C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战略投资者是指()。
A.Ⅰ、Ⅱ、ⅣB.Ⅱ、Ⅳ、ⅤC.Ⅰ、Ⅱ、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Ⅲ、Ⅳ、Ⅴ【答案】 C4、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出具的审核报告包括的要素有( )。
A.Ⅲ,Ⅳ,Ⅵ,ⅦB.Ⅰ,Ⅱ,Ⅲ,ⅤC.Ⅰ,Ⅱ,Ⅲ,Ⅳ,Ⅴ,ⅥD.Ⅰ,Ⅱ,Ⅲ,Ⅳ,Ⅴ,Ⅵ,Ⅶ【答案】 D5、关于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附息债券到期收益率未考虑资本损益和再投资收益B.贴现债券发行时只公布面额和贴现率,并不公布发行价格C.贴现债券的到期收益率通常低于贴现率D.相对于附息债券,无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更复杂【答案】 B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B.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C.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披露D.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答案】 C7、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核准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Ⅳ、ⅤD.Ⅲ、Ⅳ、ⅤE.Ⅰ、Ⅱ、Ⅲ、Ⅳ【答案】 A8、下列关于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
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
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
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
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PPT课件

精选ppt
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7]94,2007年 7月17日发布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 2005年6月16日发布
7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
其后6 变动情 个月内 • 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况公告
持股比例>30%
不申请
收购人向证监 会申请豁免
申请
3日 内 收购人向证监会 报送收购报告书
涉及MBO,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发表意见
通知被收购公司
不 同 意
同
到20日仍未表 示任何意见
20日内
20日内
意 (视为默许) 无异议
精选ppt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精选ppt
2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法律
《公司法》
《证券法》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 披露内容格 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式与准则 理办法》等
披露内容格 式与准则
股份回购、吸收合并、 分立等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文件》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14号2008年4月16日
并购重组方案审核意见书

并购重组方案审核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就此向您提出以下意见:首先,对于本次并购重组方案的可行性,我们认为该方案的整体可行性较高。
方案中指出,被并购公司的业务与我公司的业务高度契合,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效益与产业链延伸。
同时,被并购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有助于提升我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品牌价值。
此外,方案中针对人员安置、资金储备等问题都有详细的考虑和安排,减少了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其次,我们注意到本次并购重组方案在风险控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方案中虽然提到了对被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但具体的控制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未详细阐述。
我们建议,在并购重组方案中应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团队,确保在并购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降低并购风险带来的影响。
第三,对于并购后的整合策略,我们认为需要更加具体明确。
方案中提到了整合后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方向,但并未具体说明实施路径和时间表。
我们建议在并购重组方案中明确规划整合策略,尽早确定核心业务和边际业务,明确整合后的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并设立明确的目标和绩效评估体系,推动并购后的整合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还需要就并购重组方案中涉及到的合规性问题进行进一步评估和论证。
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合规性问题。
因此,在并购重组方案中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并建议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并购重组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并购重组方案在可行性、风险控制、整合策略和合规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
可以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方案的修改和优化,进一步确保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希望我们的审核意见能对您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谢谢!此致敬礼审核人:。
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

扶持动漫产业增值税 、
营业税政 策继续执行
最近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下发
最近 , 证监 会发布 《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 员会 工作 规 程 》 2 1 ( 0 1年 修 订 ) 规 。《
最近 ,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下发
出 口免征 增值 税 。 营 本
编撰 、 象设 计 、 景设 计 、 画设计 、 形 背 动 分镜 、 画制 作 、 制 、 线 、 色 、 动 摄 描 上 画 面合 成 、 音 、 乐 、 配 配 音效 合 成 、 辑 、 剪 字幕 制 作 、 缩 转码 ( 向 网络 动 漫 、 压 面
21 0 2年 1 2月 3 日 1
率。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代理人 和接
受方为境 外单位和个 人扣缴 增值 税 的, 按 照适用税 率扣缴增值 税。 七是 关于航
空运 输 企 业 。
证监会鼓励产业资本增持
中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负 责 人 最 近 介 绍 。为进 一步减 少 并购 重组行 政 许 可 事项 、 简化 并购 重组行 政 许可程 序 、 提
中国证监 会 出具 的初 审报告 ; 依法对 并
购重 组 申请事 项提 出审核 意见 。按 照
《 规程》 并购 重组委 委员接 受 中国证 监 ,
会聘任后 , 当如实 申报登记 证券账 户 应 及 持有上 市公 司证券 的情况。 持有上 市 公司证券 的. 当在 聘任之 日起一个月 应
高并 购重 组效 率 , 证监 会经 研 究 。 出 提 修 改《 市公 司 收购管 理 办法》 上 的部分 内容 , 消 因发 行 行 为 、 0 取 3 %以上 大股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一)受理,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初审。
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热门城市:隆化县律师莱西市律师莱芜律师台湾律师新泰市律师内江律师随州律师德清县律师榆林律师每一家在中国大陆上市的企,如果要进行并购重组等其他重大变动,都是需要将所有的申请材料递交给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那么在现行的证监会政策中,▲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请大家观看以下内容。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
(六)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并购重组委委员是否回避。
(四)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行业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行业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概述行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扩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在进行行业并购重组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并购重组的基本法律法规在中国,行业并购重组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行业并购重组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需要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和要求:1.立案:并购重组的交易当事方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相关机关提交申请并办理立案手续;2.协商:并购重组交易双方必须进行充分的协商,明确交易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条件等;3.股东大会:并购重组涉及的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股东的同意;4.监管:并购重组涉及的公司必须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合同法行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并购重组交易的过程中,相关合同应明确交易的双方、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业并购重组中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
如果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监管部门有权阻止或限制该交易的进行。
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不同行业的并购重组还需要遵守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
以金融行业为例,金融并购重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他行业如能源、电信、医疗等也都有自己的特定法律法规,并购重组必须遵守。
合规要求内外部分析在进行行业并购重组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内外部的合规风险分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5•【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工作按《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执行,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规程》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适应我会在证券市场全流通新形势下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推动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以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负责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法规政策,并对30%以上公司控制权变化及要约收购进行审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实施细则,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系统的建设;组织构建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诚信档案共享系统并制定相关执行细则;督促和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工作。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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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
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公布了一些问答(最新问答截至2017年11月17日),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汇编,方便朋友收藏使用。
目录一、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三、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四、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五、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七、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八、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九、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十一、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十二、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十三、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十四、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一、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2017-11-17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Word版

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目录第一章财务顾问制度及执业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节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掌握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许可和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程序和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涉及发行新股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特殊要求。
熟悉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
掌握参与并购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财务顾问的业务规则掌握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时应当履行的职责。
掌握财务顾问应履行的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掌握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回购股份、合并与分立过程中财务顾问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熟悉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承担的工作。
掌握财务顾问应承担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掌握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要求,相关不良行为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公司法、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概念、分类和一般规定掌握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行为界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基本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业务流程,收购人的基本概念,收购人的基本义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义务。
掌握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和受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掌握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职责。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报送材料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公司需采取的措施及履行的程序,公司反收购策略的方式。
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业监管体系。
第二节要约收购及其豁免掌握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收购的概念、其触发条件及其基本法定程序,要约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要约收购的对价形式及其支付的规定,要约收购的行政许可规定,收购报告书的基本内容要求,要约收购下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要约收购价格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规定,变更收购条件的规定,收购条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出现竞争要约的规定,股东接受要约及预受的规定,收购完成的股份过户登记及终止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以转让股权、收购资产、发行股份、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重大资产重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利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和审核第五条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文件。
第六条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二)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提示和合规性评估报告;(三)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报告和报告人的独立意见;(四)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五)其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申报文件。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应在收到申报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上市公司。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不核准或者整改的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核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提交相应资料,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和披露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核准后,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报纸、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介上公告相关信息,并发表重要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报告,确保投资者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二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进行披露,并将有关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投资者查询。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和违规处理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可以采取监察、检查、调查等措施,查明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流程(证监会审核阶段)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重要事项时点涉及事项或信息披露/停复牌编制文件、委托财务顾问申报,抄送排除机构D + 3 曰内《重组办法》第二十五条: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第一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书面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报送原件。
文件目录参考证监会公告[2008] 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形式审查、是否受理或补正D + 8曰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条: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
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书面回复意见D + 38 曰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条: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曰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证监会上市部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D + 40曰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条: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
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关于审核期限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并提出反馈意见E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第三条: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E + 30 曰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第四条: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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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法规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发文单位:证监会
发文日期:201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16年3月25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
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
涉及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
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
第七条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
第二章 重组预案披露
第八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
第九条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可与交易所沟通,沟通应在停牌后进行,交易所应当作出明确答复意见。
交易所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对交易所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与上市部直接沟通,并提前书面提交沟通申请,上市部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申报材料由办公厅接收后送达上市部,当日完成申报材料核对和签收,指定受理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填写受理工作底稿,提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建议。
补正建议应当一次性提出,经受理处室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为补正材料的,受理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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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受理处室提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预审
第十三条审核小组由三人组成,按照标的资产所属行业试行分行业审核。
受理重组申请到召开反馈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初审实行静默期制度,接收申报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之前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得接受申请人来电、来访等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反馈会由审核处室负责人主持,审核小组组长、审核人员和复核处室人员参加,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发出的反馈意见、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等。
第十五条重组事项相关问题存疑、存在投诉举报或媒体质疑的,经反馈会议决定,可请派出机构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推进;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上市部对该单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为C,并约谈提醒财务顾问。
第十七条反馈会后,相关处室起草、复核反馈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反馈意见发出后,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存在疑问的,可以提出沟通申请,上市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审核专题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处室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参加,讨论决定是否将许可申请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开始时间应当在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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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反馈会建议直接提请审核专题会讨论的,或者申请人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后、经审核反馈问题基本落实的,可以提交审核专题会审议。
从申请人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到召开审核专题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重组委会议
第二十条上市部原则上应在审核专题会召开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重组委会议。
因拟上会企业较多,需要分次安排重组委会议的,时间可以顺延。
上市部按照分组顺序通知重组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参会,委员确因回避等事项无法参会的,依次顺延。
参会委员确定后,当天发布重组委会议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告发布后,委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会或无法按时参会的,应及时告知上市部。
上市部发布补充公告,会议延期或另行安排委员参会。
第二十二条重组委会议由召集人组委员主持,委员对重组项目逐一发表意见;申请人及中介机构到会陈述和接受委员询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时间不超过45分钟;申请人回答完毕退场后,召集人可以组织委员再次进行讨论。
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当日对外公告。
会议全程录音,录音记录上市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重组申请获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会后反馈回复及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报送上市部,上市部当日送达委员,委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无异议确认或者不确认的决定。
存在委员作出不确认意见情形的,上市部将委员意见再次反馈重组申请人及中介机构。
申请人再次报送会后反馈回复后,无异议确认的委员数量未达到3名的,应重新召开重组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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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第六章 审结
第二十四条重组申请获无条件通过或未获通过的,财务顾问应当在重组委会议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申请材料封卷。
重组申请获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当在落实重组委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申请材料封卷。
封卷材料经审核人员和财务顾问核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封卷后审核处室启动审结程序,起草审结签报,上报签批。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并购重组审核过程、审核信息对外公开。
包括材料接收、补正、受理、反馈、反馈回复、重组委审议、审结在内的全部审核时点信息,以及审核反馈意见,在证监会外网对外公示,每周五收市后更新,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上市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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