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背景介绍气瓶是一种用于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容器。
由于其具有很高的压力,因此气瓶的安全性非常重要。
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气瓶会受到挤压、撞击、磨损等影响,从而使其安全性降低,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气瓶的检验周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气瓶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和范围检验。
其中定期检验需要按照不同气瓶类别和使用场合进行安排,一般周期如下:•化学气瓶:1年•油漆喷涂气瓶:1年•氧气、乙炔瓶:2年•高压钢瓶、复合材料气瓶:3年•某些特殊气瓶:4年气瓶的检验流程气瓶检验包括外观检查、物理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三个环节,主要任务是发现气瓶表面损伤、瓶口变形、减少瓶容积的细微裂纹、变形和渗漏等现象,以及可能影响气体装配、使用安全、修复和保养的其他因素。
检验流程如下: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应首先进行,其主要目的是发现外表面的外观缺陷,被检查气瓶应先用清洁液进行清洗和除油,然后进行该项检查。
检查者应在良好的照明条件下检查气瓶表面,检查时应按照瓶丝、瓶颈、瓶身、瓶底、瓶口依次检查。
物理试验物理试验就是检查瓶体的强度和泄漏性。
在这个过程中,气瓶会接受一定的外力,例如压力或冲击。
检验时,必须遵循针对气瓶类型的标准和规程,以确保气瓶耐用性得到了充分检验,合格气体才能进入和使用气瓶。
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主要目的是检验气瓶密封性,其基本方法是采用水浴法进行梯度降压。
检验应在气瓶充装并清洁后,按规程进行气密性检测。
检验合格标准气瓶的检验合格标准由国家标准规定,以氧气、乙炔气瓶为例:•瓶颈和扭瓶丝应无脱落痕迹;•瓶口不应有裂痕、变形、断口,用毛刷污垢可清除;•瓶子直径不应小于94%;•气瓶的壁厚不应小于规定数值的86%;•整个气瓶腐蚀面积不得超过2%。
总结气瓶检验是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的基本措施之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操作,以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工艺、施工、生产和生活中采用气瓶的安全。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注意检验周期以及检验合格标准,当发现气瓶有损伤、变形、渗漏等情况时,必须进行维护和保养或更换。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1L~1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低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按GB 5842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GB 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JB/T 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 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3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检验机构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2 检验周期盛装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审批稿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steel gas cylinders自1999-11-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11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实施细则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号
TJTJ/ZY-2.11-2010
第1页共8页第0次修改
钢质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10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0年月日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持有人:
所在部门: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编号
TJTJ/ZY-2.11-2010
第2页共8页第0次修改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确保《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引用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6从事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且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检验检测准备
2.1在接受气瓶报检后,要求报检单位将待检气瓶送至本院气瓶检测基地。
2.2申请受理后应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3实施检验前,检验员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设备、原始标记、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妥当。
3.2.5瓶体凹陷程度超过2mm并且超过公称直径的1.0%,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
最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资料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概述如同其他机械设备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验和评定,以确保它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的规定。
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1.空气、氮气和氧气用的钢瓶一般为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气体用的钢瓶则需要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3.具体的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外观,包括是否有凹陷、裂纹,瓶阀是否完好等。
2.检查瓶口螺纹是否完整,有无磨损和变形等现象。
3.检查瓶底和瓶身的厚度和变形情况。
4.检查瓶内是否有水分和沉淀物等。
5.检查瓶内是否有损伤和腐蚀等。
检验方法气瓶应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方法进行定期检验。
包括以下方法:1.无损探伤:可以检查是否有缺陷、孔洞、腐蚀、裂纹、变形等。
2.压力试验:可以检验气瓶的压力强度和是否有泄露等。
3.磁粉检测:借助磁力线检查表面是否有缺陷。
检验结论定期检验结束后,应对气瓶做出合理的评价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1.合格:气瓶符合使用标准。
2.不合格:气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重新检验和修复。
3.报废:气瓶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评定规程基本要求气瓶的评定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对气瓶的评定应该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2.评定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技术标准。
3.评定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气瓶使用单位。
4.对评定结论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评定内容气瓶的评定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技术状态、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
2.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记录。
3.判定气瓶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
评定标准气瓶评定应该参照以下标准:1.GB / T 18435.1-2015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2.JB / T 6897-1993 钢制液化气瓶安全监督规定3.YS / T864-2000 钢瓶压力容器再制规范4.ASME BPVC Section V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总结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和可靠的重要环节,规程的规定可以保证检验和评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细则
1、检验前的准备1)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2)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3)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气体排出。
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4)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瓶阀装卸机和防震圈装卸机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5)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2、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报废。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如受检气瓶属于GB5099-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上弧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2/3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的气瓶应报废。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a) 筒体圆度超过2.0%;b) 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4‰,且弯曲深度大于5mm;c) 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8‰。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一、引言气瓶作为贮存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其安全性对于生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与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相关的规程规定。
二、气瓶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1.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气瓶的检验和评定需要遵循以下周期:•液化气瓶:每五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20年。
•气体充填金属气瓶:每五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30年。
•气体充填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气瓶:每三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15年。
•气体充填碳纤维复合材料气瓶:每三年定期检查,最长使用期限是15年。
2.定期检验的程序要求:气瓶每次检验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气瓶外形检查。
•精密仪器检查。
•气瓶内表面检查。
•气瓶试验。
•防爆盖检查。
•气阀、压力表检查。
•紧固件检查。
三、气瓶的评定气瓶的合格性评定应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气瓶结构和外观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气瓶试验是否符合规定,如弹性恢复,气密性、固定件等;•气瓶制造商或生产单位的生产或装配行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
四、检验记录在气瓶的生命周期内,需要对它进行定期检验,并详细记录每个检验结果,并在合格的前提下办理检验合格的证书。
需要保留检验记录,且记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气瓶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信息;•气瓶的型号、等级和容量;•制造和检验日期;•气瓶的检验和评定结果;•检验单位的名称和编号以及检验人员的姓名。
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气瓶的使用期限加三年。
五、结论本文档介绍了与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相关的规程规定。
对于掌握气瓶应用的人员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它可以为生产和使用气瓶提供保障,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安全。
同时,制定这些规程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规定的宣传,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2篇)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确保气瓶能够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使用气瓶的场所和部门。
三、检验周期1.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2. 特殊情况下,如气瓶出现异常或存在风险隐患,需要提前进行检验。
四、检验内容1.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明显的腐蚀、划伤或凹陷等损伤情况。
2. 检查气瓶的阀门、压力表、安全装置等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 测量气瓶的壁厚,确保其达到法定要求。
4. 检查气瓶的标识信息是否清晰可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 检查气瓶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五、检验程序1. 安排专业的资质鉴定机构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2. 检验前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气瓶能够按时送检。
3. 检验过程中,检测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并进行相应记录。
4. 检验后,检测人员需出具检验证书,详细记录气瓶的检验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整改建议等。
5.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修复工作。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 对于每次气瓶的检验,需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 档案应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整改情况等内容。
3. 档案需分类保存,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七、责任与制度执行1. 相关部门需负责组织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2. 检验人员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相关部门需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和修复工作。
4. 相关部门和人员需定期对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八、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保留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1. 引言气瓶是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制定了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设备的正常运转。
2. 责任与义务2.1 本单位气瓶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气瓶使用和检验知识,并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3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气瓶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4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2.5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并及时报告检验结果。
3. 定期检验流程3.1 气瓶的定期检验按照制定的检验周期和流程进行。
3.2 气瓶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材质检验、压力试验等内容。
3.3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气瓶定期检验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检验数据。
3.4 气瓶的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按照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4. 检验记录与报告4.1 定期检验人员应当编制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4.2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在气瓶上进行标识和记录。
4.3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决策。
5. 检验结果与处理措施5.1 定期检验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待修复等不同情况。
5.2 对于合格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并在下一次定期检验之前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
5.3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报废处理。
5.4 对于待修复的气瓶,应当按照检验报告中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经过再次检验确认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以确保气瓶安全可靠地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执行,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所有气瓶,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各类气瓶。
3.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燃气安全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规程》4. 管理标准4.1 气瓶分类和标识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的要求,企业对气瓶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明确气瓶的种类、用途、压力等基本信息,确保正确使用和安全检验。
4.2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周期。
对于普通压缩气体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对于液化气体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五年。
4.3 气瓶定期检验计划每年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制定气瓶的定期检验计划。
计划应明确包括气瓶编号、种类、使用部门、检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4 气瓶定期检验过程•企业应聘请经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验、尺寸测量、压力试验等。
•检验结果根据《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规程》的要求,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报废处理等三种情况。
4.5 气瓶检验记录和归档•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记录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日期、结果、人员等,建立气瓶档案。
•合格的气瓶应贴上检验标志,标明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详细记录在档案中。
•对于不合格和需报废处理的气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考核标准5.1 定期检验合格率企业应设定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率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合格率达到或超过设定的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管理执行情况考核对企业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气瓶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包括气瓶分类和标识、定期检验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安全可靠,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气瓶的使用、检验工作。
第三条气瓶定期检验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气瓶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气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本单位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配合本单位进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二章气瓶定期检验程序第七条气瓶定期检验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组织筹备:安全生产部门应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确定检验时间、检验范围、检验内容等,并派遣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检验工作。
二、备料准备:安全生产部门应准备好相关的检验设备、仪器和材料,并保证其完好可靠。
三、检验准备:安全生产部门应提前通知气瓶使用单位,告知气瓶定期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其配合工作。
四、检验执行: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测、压力试验等,并记录检验结果。
五、检验鉴定: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气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出具检验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并将其归档。
第八条气瓶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有变形、腐蚀、磨损、裂纹、焊接缺陷等情况。
二、气密性检测:检测气瓶的气密性,确定是否存在漏气现象。
三、压力试验:对气瓶进行压力试验,确定其能否承受规定的压力。
第九条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两年一次,对于易潮湿、易腐蚀、易受热等特殊条件下使用的气瓶,应缩短检验周期。
第十条当气瓶发生事故、损坏或使用寿命超过限度时,应立即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修复或报废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继续使用。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2篇)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气瓶是储存和运输各种气态物质的容器,如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1. 概述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旨在保证气瓶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
2. 负责部门本制度由气瓶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监督和协调相关工作。
3. 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类型和用途,制定不同的检验周期,一般分为每2年一次、每3年一次和每5年一次的检验周期。
4.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4.1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变形、腐蚀等损坏情况。
4.2 尺寸检查检查气瓶的尺寸是否正常,如形状、容积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3 泄漏检查使用相应的检漏仪器,对气瓶进行泄漏检查,确保其密封性能良好。
4.4 材料检查对气瓶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5 壁厚检查通过超声波检测仪等设备,对气瓶的壁厚进行检查,确保其达到安全要求。
4.6 内部清洁检查对气瓶进行内部清洁检查,排除余气和杂质。
4.7 试验压力检查对气瓶进行试验压力检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承受规定的压力。
5. 检验记录对每次检验的气瓶,应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时间、检验结果等内容。
6. 不合格处理对于检验出存在质量问题的气瓶,应及时进行不合格处理,包括报废、修复等。
7. 检验费用气瓶的定期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8. 监督检查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
9. 定期复查对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其安全性。
10. 管理制度评估定期对气瓶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管理措施,以提高管理水平。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气瓶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的各种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条气瓶的定期检验是指对气瓶进行规定的检查和试验,以确定气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定期检验是指按规定时间对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试验。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内容第六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明显的损伤、变形、腐蚀等情况;(二)标记检查:检查气瓶的标志和标牌是否完整清晰;(三)压力检查:检查气瓶内的压力是否正常,并检查气瓶的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四)密封性能检查:检查气瓶的密封性能,排查是否存在泄漏情况;(五)材料和结构检查:检查气瓶的材料和结构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裂纹、变形等情况;(六)试验:进行必要的试验,如水压试验、爆破试验等;(七)记录:对每个气瓶的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定期检验的周期和要求第七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一般为五年或十年。
第八条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设备和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第九条定期检验前,应当对气瓶进行预处理,包括清洁、干燥、放空等工作。
第十条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并交与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安排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工作,并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安全,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总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steel gas cylinders自1999-11-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3 页仅供参考[整理]气瓶定期检验制度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
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
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8、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9、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
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
第 2 页共 3 页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3 页共3 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222010
第7页 共10页 第0次修改
用螺纹量规等工具测量观察。用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试验
2、瓶阀装配
更换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装配要牢固,保证有效连续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装配后外露螺纹不少于1~2牙;密封用的填料应根据气瓶盛装介质选用。
用瓶阀装卸机或装卸架人工拆卸,严禁使用管链钳。
气密性试验
(3)气瓶气密性试验时,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见GB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2)试验过程中若试验装置或瓶阀、泄压阀及盲塞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打上检验标志
合格气瓶
标志内容:检验单位代号;本次和下次检验日期(年、月)
目测检查
2、瓶体裂纹、鼓包、结疤、皱折夹层
有此种缺陷的报废
目视,低倍放大镜
3、瓶体划伤、磕伤、凹坑
伤痕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报废
打磨,用测厚仪测定
4.线性缺陷、尖锐的机械损伤
应进行修磨,其边缘圆滑过渡。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打磨,用测厚仪测定
5.受检气瓶
属于GB5100-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厚度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2.7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2.8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2.9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2.10GB8335气瓶专用螺纹
2.11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2.12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2.13GB/T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2.14参照了相关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检验项目
标准及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内
表
面
检
查
1、裂纹、结疤、皱折、夹层、凹坑
有此缺陷的报废
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伏照明灯目视
2、腐蚀状况
剩余壁厚小于2/3设计壁厚的报废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报废
用测厚仪测定剩余壁厚
3、氧化性气体气瓶有无油脂
不允许存在
目视(发现油脂应清除)可用化学纯樟脑试验
4、内壁附油状况
7、查明提前送检原因
确认重点检查原因
8、气瓶制造单位资格
气瓶制造厂许可证级别B2、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使用的气瓶、未经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
不予检验并上报当地技术监督局
排放剩余气体
1、排放无毒非可燃性气体
缓慢开启瓶阀,放气要慢
直接排空
2、排放无毒可燃性气体
注意明火、静电,放气要慢
置于有静电接地金属板上排空
2.不具备相应资质制造厂生产的、有关政府规定不准使用的、未经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盛装腐蚀性使用年限超过12年、其它气体的气瓶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登记后不予检验。
3.容积、重量、压力单位换算为法定单位
4.将公称容积和重量与实际不符的,通过实际测定改为实际容积和实际重量
目视,登记
2、气瓶制造厂别
3、气瓶记号或编号
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0.1mm
2、容积测定
现容积值小于标准规定值气瓶应报废
分别称量空瓶和瓶水总重。算出水的重量后,将水的质量换算成水的容积,即气瓶的现容积
水压试验
外观检验合格的气瓶
(1)水压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2)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的气瓶应报废。
报废瓶处理
销毁报废气瓶
不准承压使用,由检验单位负责进行破坏性处理
销毁方式由检验单位自定,但必须严格防止流通使用
瓶阀泄压阀盲塞检验与装配
1、瓶阀检验
(1)应逐只对瓶阀和泄压阀进行检验、清洗和更换损伤的零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对弹簧式泄压阀应校验其启闭压力及排放量。
(2)阀体及其零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必须对瓶阀、泄压阀的气密性进行试验。
本细则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3.检验设备和工作器具的准备
3.1检验设备和工作器具
瓶阀自动装卸机、防震胶圈装卸机、气瓶自动倒水架、气瓶内外表面清理装置、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伏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超声测厚仪、称重衡器,水压试验装置、气密性试验装置、内部干燥装置、瓶阀气密试验装置、手提砂轮机、喷漆器械、超声波测厚仪、螺纹量规和丝锥、直尺、卷尺、直角尺、卡具、样板和放大镜等。
不允许存在
目视(用蒸汽吹扫)指氧化性气体气瓶
壁厚
和
容积
测定
1、壁厚测定
(1)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封头测定两点、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蚀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各测点应选于腐蚀深处。
(2)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无论选定多少测点,只要有一点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则该瓶应报废。
标题
钢质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222010
第2页 共10页 第0次修改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规范钢质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并结合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第3页 共10页 第0次修改
2.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的依据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
2.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4GB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5GB15382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2.6GB5100钢质焊接气瓶
4、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5、气瓶水压试验压力
6、气瓶实际质量
7、气瓶实际容积
8、出厂或首次检验日期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222010
第6页 共10页 第0次修改
检验项目
标准及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外
表
面
检
查
1、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外表面及焊缝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及焊缝缺陷。
3排放可燃性或非可燃性有毒气体
达到环保要求
回收或化学吸收
卸胶圈、瓶帽、瓶阀
1、卸防震胶圈
用防震胶圈装卸机或人工卸除
2、卸瓶帽
人工拆除
3、卸瓶阀
严禁使用管链钳。卸除瓶阀应缓慢,预防瓶内气体未放或未放尽,尤其是冬季
用瓶阀装卸机或装卸架借人工拆卸,严禁使用管链钳
原始标志登记
1、气瓶制造国别
1.仔细查看,认真登记,字迹清晰,计算准确
一般干燥可采用蒸汽或电加热的热空气吹干。对干燥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经过一般干燥后,由充气单位再行特殊干燥
喷涂漆色标记
1、外表面漆色和标记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重新涂敷,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7144的有关规定。
采用“纵行双重喷涂”法喷涂
2、检验色标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表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
(1)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2)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可在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结束时,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连续逸出。
目视
阀
座
塞
座
阀座塞座检查
(1)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及其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2)阀座或塞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气瓶应报废。
(3)阀座或塞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轻微不影响使用的损伤,即允许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的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222010
6、瓶体凹陷
深度超过6mm或超过凹陷短径1/10;或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报废
长度大于凹陷直径三倍的直尺或弧长大于周长2/5的弧形样板
7、瓶体孤立点状腐蚀
剩余壁厚小于2/3设计壁厚的报废
打磨,用测厚仪测定
8、瓶体线状腐蚀或面腐蚀
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报废
打磨,用测厚仪测定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222010
第1页 共10页 第0次修改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
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