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足浴服务行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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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提成方式

技师提成方式

技师提成方式根据前期本地市场的调查,现结合行业特性拟定以下技师提成方案:一、中医项目:(小费签订额度50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元)中医理疗(房间)头钟138元—90分钟,加钟69元—45分钟;技师提成—头钟40元,加钟20元每粒钟;养生保健(大厅)头钟108元—90分钟,加钟58元—45分钟;技师提成—头钟30元,加钟15元每粒钟;二、香薰理疗项目:(小费签订额度100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0元)香薰理疗技师提成—头钟228元—90分钟,加钟109元—45分钟;技师提成头钟80元,加钟40元每粒钟;三、扬州足疗项目:(不设置签订小费)扬州足疗—头钟58元—60分钟,加钟48元—60分钟;技师提成—头钟18元,加钟20元每粒钟;扬州足道—头钟68元—70分钟,加钟58元—60分钟;技师提成—头钟20元,加钟22元每粒钟;大堂技工项目,技师提成待扬州技工到职后再做确认!四、桑拿项目:(小费除刷卡,现金当日进行结算)500元小费—交钟费100元,技师自得小费400元;加钟300元小费—交钟费80元,技师自得220元;600元小费—交钟费120元,技师自得小费480元;加钟350元小费—交钟费90元,技师自得260元;800元小费—交钟费180元,技师自得小费620元;加钟450元小费—交钟费120元,技师自得330元;五、提成发房方式:次月20日进行发放按摩师,8000-12000元,七星官邸.武汉.财源店,****************岗位职责:1、为顾客介绍会所经营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2、按照规定的程序保质保量地完成顾客消费的项目;3、打扫和维护自己的卫生区域。

任职资格:1、年龄18-33周岁,身高158以上;2、亲和力强、具有良好服务意识;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生手可提供带薪培训提成方案:技师月薪可达10000元以上,足浴提成最高55元,指压提成最高65元,精品指压提成最高130元。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沐浴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沐浴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从事沐浴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安全。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存在捆绑消费或变相加价的行为。

第八条
如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营者应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沐浴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沐浴业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并可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由江苏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其他问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政府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为全文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足浴水吧规章制度规定

足浴水吧规章制度规定

足浴水吧规章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足浴水吧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安全和卫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消费者告知栏,公示经营资质、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消毒设备齐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六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培训员工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七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不得强制消费,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九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不得超时营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每日消毒,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章服务规定第十三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项目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四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保证员工服务态度友好,技术熟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隐私安全,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营场所,设置合适的休息区,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急救设备,合格安全员,确保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第十八条足浴水吧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九条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足浴水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检查。

足浴行业6大问题需整改

足浴行业6大问题需整改
足浴行业6大问题需整改
扬州某部门连续两天来就对全市足疗市场专项整治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物价局针对此次整治,对市区的部分足浴单位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专门发文明确指出,我市足浴行业6大问题需整改:
第一,个别单位的服务价目表不够醒目。大多数单位都能在结算吧台的墙上醒目地公示服务价格,个别单位的价格公示不明显。如文昌西路某足浴中心在吧台置放的价目表只有10×20cm见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非常不醒目。
第二,个别单位在消费场所未置放卡片式价目表。如扬子江路上的某足浴中心,只在吧台有价目表,而在服务包房的桌几上没有置放卡片式价目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个别单位价目表中未标明各项服务的时长。如扬子江路上的某足浴中心的价目表中没有标明任何服务项目的时间长度。
第四,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一些单位的服务名称很不规范,如“新药足疗”、“大桶蒸脚”、“中药”、“藏药”等,消费者无从知晓究竟是什么“药”,极易造成消费矛盾。
据了解,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已分别对相关经营单位进行处罚。也将对屡查屡犯、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或是在标价外多收费的,特别是有价格欺诈行为的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建议商贸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出台《扬州市足浴业行为规范》,使全行业的经营者的行为都得到约束,也让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有据可依。
第五,大部分单位价目表中的服务内容都不明示。从检查的几家单位来看,除苏扬足浴外,其他单位都没有对其服务内容加以明示。
第六,价格举报电话未公示,价格维权渠道不明示。被检查的单位中,只有一家在价目表中标明价格举报电话,有一家在吧台旁标示了价格举报电话。其他经营单位均没有按照规定在价目表中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文字己校正扬州足浴城

文字己校正扬州足浴城

扬州足浴城员工守则二0一一年一月扬州足浴城员工守则二0一一年一月前言为了维护扬州足浴城的正常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坚持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原则,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员工管理制度,从2011年1月起执行。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遵章守纪,公司将依据此制度对全体员工实行全面管理,并不断完善。

扬州足浴城二0一一年一月目录一、经理职责 (1)二、主管职责 (3)三、部长工作职责 (5)四、咨客工作制度 (7)五、收银员工作职责 (9)六、服务员的工作职责 (11)七、修脚师傅职责 (14)八、技师工作制度与处罚 (15)九、后勤人员职责 (19)十、员工奖励制度 (20)7经理职责一、在公司董事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执行董事的指令,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公司的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贯彻实施。

三、分析经营状况及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完成营业指标任务,抓好财务管理,控制各项营业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四、充分发挥部长的工作主动性,通过部长检查监督服务人员工作态度、服务质量,不定期抽查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奖勤罚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职责分明。

1五、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好培训计划,安排员工进行分类业务培训,使之达到专业水平。

六、征集和征求顾客意见,处理顾客投诉,分析服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七、主持管理人员会议,听取部长及大堂管理人员汇报,研究问题、布置任务。

八、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项目、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

2主管职责一、配合经理的日常工作,全面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工作业绩。

二、负责楼面的日常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做好员工的考勤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质量、服务态度及卫生状况,做好物品成本控制和思想工作等。

扬州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6〕131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6〕131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6〕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

对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3项)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9日附件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3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排污口设置审核市水利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市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农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9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市地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10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扬州市防雷减灾中心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11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市国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依法开展现场核查12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市国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13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市国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结束——。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扬府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按此《意见》拿出本单位三年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扬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五日扬州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为进一步打造“人居扬州、放心消费”的优良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诚信扬州,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加快实现“富裕、文明、秀美的新扬州”的目标任务,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标,整合相关行政管理资源,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放心消费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平、和谐、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为实现“建设新扬州,全面达小康”的总体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放心消费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消费维权全新机制;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单位和放心消费行业;逐步形成一批“放心消费”县市区和乡镇,努力把扬州建设成为全国、全省消费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重点目标: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发的重特大事故为零。

怎么举报外地的足浴店违法行为

怎么举报外地的足浴店违法行为

怎么举报外地的足浴店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足浴行业的快速发展,足浴店遍布全国各地。

然而,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利用足浴店这一特殊行业,从事违法活动,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举报外地的足浴店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足浴店违法行为以及举报的具体方法。

一、常见的足浴店违法行为1.无证经营:足浴店作为属于特殊行业的商户,需要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健康许可证。

然而,一些私人小作坊或者地下足浴店往往没有取得相应的证照,擅自经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违规开展非法服务项目:一些足浴店为了牟取暴利,往往违规提供色情等不良服务,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了重大危害。

3.不合理收费:一些足浴店在向顾客收费时,不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经常以各种形式加价、乱收费,甚至诱导消费者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足浴店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低价竞争、抄袭他店广告等不正当手段,对正常经营的足浴店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二、举报外地足浴店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1.寻找证据:在举报足浴店之前,应先收集相关证据,如拍摄店面照片、宣传资料等。

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足浴店存在违法行为。

2.向相关部门举报:当收集到足够能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举报信函等方式向当地工商、卫生、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3.保护个人隐私及安全:在进行举报时,应保护个人隐私及安全。

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举报,避免举报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困扰。

4.关注举报进展:在举报后,关注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

如果发现举报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可以继续向上级部门、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等投诉,争取公正的处理结果。

三、加强足浴店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管理除了积极举报外地足浴店的违法行为,加强预防与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足浴行业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格审核足浴店的申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足浴店合法经营。

足浴店整改的规章制度

足浴店整改的规章制度

足浴店整改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足浴店的经营行为,保障顾客权益,维护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足浴店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第三条足浴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规操作。

第四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第五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理,保障员工和顾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第七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济风险,避免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八条足浴店应当按照卫生标准配置消毒设备,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第九条足浴店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足浴区、休息区、洗浴区等服务区域,合理布局,确保顾客舒适体验。

第十条足浴店应当对各类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消费,确保价格透明公正。

第十一条足浴店应当为顾客提供专业的足浴服务,严禁从事色情服务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足浴店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设施,保障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足浴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客户档案,保护顾客隐私,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设置灭火器和紧急疏散通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足浴店应当定期对泡脚水进行污染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足浴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餐饮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足浴店应当定期进行场所巡查,防范火灾和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整改。

第十九条足浴店应当配备急救医疗设施和急救人员,对突发疾病事故做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足浴店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勇于创新监管模式 积极推进明码标价——扬州市试行足浴服务“点单式”明码标价

勇于创新监管模式 积极推进明码标价——扬州市试行足浴服务“点单式”明码标价

勇于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推进明码标价——扬州市试行足浴服
务“点单式”明码标价
顾苏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
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第8号令
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也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者规格、服务价格等”。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顾苏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实行网格化管理服务打造明码标价示范街——湖北省竹溪县推进明码标价工作成效显著 [J], 王先奎;皮定朝;
2.《扬州市餐饮服务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推行的政策评估与思考 [J], ;
3.实行网格化管理服务打造明码标价示范街——湖北省竹溪县推进明码标价工作成效显著 [J], 王先奎;皮定朝;
4.天全县: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单位明码标价工作 [J], 韩煜华;周萌芽
5.江苏省扬州市全面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 [J], 顾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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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行业楼面管理制度

沐足行业楼面管理制度

沐足行业楼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沐足行业楼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沐足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温泉会所、康体养生馆、美容美发会馆等。

第三条楼面指沐足服务场所的营业区域,包括前台接待区、服务区、休息区等。

第四条楼面管理制度是沐足服务经营场所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确保楼面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楼面设施管理第五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规定,保持楼面设施的清洁和卫生。

楼面设施包括按摩椅、足浴盆、沐足浴缸、桑拿房等,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使用过程中无菌无毒。

第六条经营场所应当定期对楼面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有损坏或者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以确保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确保消费者在突发火灾等情况下有足够的安全疏散空间。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员工服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礼貌待客、主动帮助、保护隐私等,确保员工的服务态度和水平达到一定标准。

第九条经营场所应当为员工提供专业的沐足技能培训,使员工具备相关沐足知识和技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沐足服务。

第十条经营场所应当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工作和过度疲劳,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沐足用品和设备,确保消费者接受健康、安全的沐足服务。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经营场所应当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告知书,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和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价格公示规定,明码标价,使用计时器计算服务时长,并严格按照标价收费。

第十四条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经营场所不得强制消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在服务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消费者的财物。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扬价规[2012]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价规〔2012〕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扬价规〔2012〕1号)印发给你们。

希望物价系统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落实活动,以推进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引导,主动指导,加强督导,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扬州市明码实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规章和《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苏价规[201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行业(含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实价。

第三条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实价,做到一个商品只有一个价格,经营者对商品进行折扣销售,应标示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且应当做到按所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应当实行相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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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XX
全套:
XX
②刮脚
须注明:刮什么
XXX
单次:XX
③捏脚
须注明:捏什么
XXX
单次:XX
3
治脚病
(普师)
①鸡眼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修几个鸡眼达到什么效果
XXX
XXX
②肉刺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修几个肉刺达到什么效果
XXX
XXX
③灰指甲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修几个灰指甲达到什么效果
XXX
XXX
4
治脚病
须注明:①几人间②标准套房所含功能设施(如:棋牌室、独立卫生间等)
XXX
XX
2
豪华包间
……
XXX
XX
3
标准包间
……
XXX
XX

附件2:
扬州市足浴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消费清单
房间号:顾客人数: 年 月 日
序号
服务项目
(代码)
服务时间
(分钟)
价格(元)
合计金额
实收金额
备注
顾客签字(手牌号): 店方签字:
XXX
XXX
2
XX泡脚(高级技师足浴师)
须注明:①是否含足药②是否含足底按摩③足油膏(或精油)④是否含袜子⑤是否含水果和小吃
XXX
XXX
3
……
XXX
XXX

服务代码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规范)
服务时间(分钟)
服务(商品)价格(元)
备注
(三)



1
保健按摩
(含各种局部保健)
头部按摩
须注明:①所含部位②是否沐浴③是否更衣④是否含全部按摩介质(粉、液、乳等)价格
XXX
单项:XX
全套:XX
服务内容有重复,顾客任选一项即可
背部
……
XXX
单项:XX
腿部
……
XXX
单项:XX
胸部
……
XXX
单项:XX
腹部
……
XXX
单项:XX
足部
……
XXX
单项:XX
2
中式推拿
须注明:①全身推拿所含的部位②是否沐浴③是否更衣④是否含全部按摩介质(粉、液、乳等)价格
XXX
XX
位穴推拿
……
XXX
附件1:
扬州市足浴服务行业服务价目表
服务代码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规范)
服务时间(分钟)
服务(商品)价格(元)
备注
(一)



1
修足全套
(普师)
①修脚
须注明:修什么
XXX
单次:XX
全套:
XX
②刮脚
须注明:刮什么
XXX
单次:XX
③捏脚
须注明:捏什么
XXX
单次:XX
2
修足全套
(技师)
பைடு நூலகம்①修脚
须注明:修什么
XXX
(技师)
①鸡眼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修几个鸡眼达到什么效果
XXX
XXX
②肉刺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修几个肉刺达到什么效果
XXX
XXX
③灰指甲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修几个灰指甲达到什么效果
XXX
XXX
5
治灰指甲
说明效果(比如单只治疗保证一年内不复发)
XXX
XXX

(二)足


1
XX泡脚(普师)
须注明:①是否含足药②是否含足底按摩③足油膏(或精油)④是否含袜子⑤是否含水果和小吃
XX
经络推拿
……
XXX
XX
3
刮痧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几个部位
XXX
XX
功效有重复,
顾客任选一项
即可
拔火罐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几个部位、几个罐
XXX
XX
走罐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几个部位、几个罐
XXX
XX
闪罐
须注明:服务价格内含几个部位、几个罐
XXX
XX
4
采耳
(双耳)
XXX
XX
烛耳:适合受风寒、感冒者
烛耳
(双耳)
XXX
XX
5
精油开背
全部精油不另外收费
XXX
XX
6
火山石磨脚
火山石不另收费
XXX
XX

(四)



1
精油
xxx产地、xxx毫升、xxx牌
XX元/瓶
2
果盘
xxx寸果盘、含xxx、xxx等水果
XX元/盘

服务代码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规范)
服务时间(分钟)
服务(商品)价格(元)
备注
(五)




1
VIP商务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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