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婚姻法24条解释?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合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觉得,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笔者觉得,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是错误的。
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解决原则及其例外问题。
理由如下: 1、如将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理解为涉及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个人债务,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两种除外情形,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亦即夫妻另一方也应承当连带责任。
但是,国内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基于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应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41条前段只是规定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而《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债务的根据要么是法律的规定,要么是当事人的商定。
显然,上述理解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是错误的;上述理解也不会是司法解释的原意,由于最高法院不也许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一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全新的连带责任制度。
因此,应对上述条文进行体系解释。
债务既涉及金钱债务,又涉及非金钱债务;除民间借贷外,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都会发生债务。
如按前述理解,则《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有关“夫或妻非因平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解决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配偶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
这个条文对于婚姻的幸福和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并探讨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的原则。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的。
如果没有相互尊重,婚姻就很难维持。
通过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夫妻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强调了配偶之间的互相关爱。
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彼此照顾,相互支持。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只有彼此关心和支持,才能使婚姻的幸福感和稳定感增加。
夫妻之间应该以爱和温情相待,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互相关爱,夫妻之间的感情将更加深厚,婚姻的美满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配偶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并不仅仅是婚姻生活中的原则,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至关重要。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和健康,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夫妻之间缺乏互相尊重和关爱,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家庭矛盾升级,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
因此,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尊重和关爱的意义更加突出。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的婚姻观念不再是传统的男尊女卑,而是追求平等和共同发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原则,正是适应了当今时代的要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然而,尽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婚姻问题。
有些夫妻在婚后依然存在着不尊重和关爱对方的行为,甚至有的配偶更是产生了暴力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和重要性需要更加强调,需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促使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学原理—兼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北京市 中银律 师事务所 , 北京 1 0 0 0 0 0 )
摘
要: 夫妻共 同债务连 带责任的承担 , 在 理 论 和 司 法 实践 中碰 到 非 常 多 , 特 别 是 当 夫 妻 离婚 时 , 夫 或 妻 一 方 是 否 对 在
夫 妻 关 系存 续 期 问债 务 承担 责 任 , 尤其 重要 。我 国 夫 妻 共 同债 务 责 任 承 担 规 则 是 由婚 姻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相 关规 定组 成 的 , 它 从 共 同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转 换 到 一 方 单 独 承 担 责 任 。单 纯从 文 义 解 释 角度 看 , 现 行 的 夫 妻 共 同债 务 连 带 责 任 承 担 规 则 从 保 护 交 易安 全 出发 , 注 重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 非 负债 一 方 配 偶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际 上 受到 了损 害 。但 从 目的 解 释 和 司 法 实 务 操 作 中, 应 从 民 法 学 原 理 日常 家 事 代 理 权 以 及 立 法 本 意 出发 , 需要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最 高 院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二 第 2 4条 规 定 。 关 键词 : 夫 妻 共 同债 务 ; 代理 权 ; 日常 家 事代 理 权 ; 连 带 清偿 责 任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4 ) 0 4 - 0 1 7 0 - 0 2
按 照我国《 婚姻法 》 第1 7条 和 第 1 9条 规 定 , 在 当事 人 夫 理离婚 案件处 理财产分割 问题 的若 干 具体意 见 》 规定, 其 中 妻双 方没有对婚 后财 产 约定 的 情 况下 ,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第 1 7条 明 确 规 定 , 夫 妻 为 共 同生 活需 要或 者 履行 抚 养 、 赡 续期 间财产所得 属 于共 同共 有 , 这 是 我 国 法 定 的 夫 妻 财 产 养等 义务所负债 务 , 在离 婚后 , 应 以夫妻共 同财 产清 偿 只 制 。 在 民法 理 论 上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为 积 极 财 产 和 消 极 财 有 夫 妻 一 方 为 了 家 庭 日常 生 活 需 要 对 外 所 负 债 务 , 才 能在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解读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解读马荣军(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自公布以来,各方一直对此争吵不休,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此举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持否定一方观点的则认为该条款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失去了法律的公正。
关键词: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利益;公正 “丈夫瞒着妻子欠下赌债,离婚后,妻子也要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跟着一起还吗?”不少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有疑问。
日前,最高法对此作出补充规定,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这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缓解了公众焦虑。
对于一部法律甚至司法解释的出台,背后必然是法学家深思熟虑的结果,我们的视线不妨回到制定该司法解释的2003年。
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
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
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是我国法律系统中关于婚姻家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包含了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婚姻法解释的一二三四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解释这四条。
婚姻法解释一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
根据这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定年龄,必须自愿结婚,不能有近亲关系等。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婚姻的自由和自主性,以及保障婚姻的平等性。
只有当男女双方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他们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条针对了婚姻登记和婚姻无效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婚姻登记是保障婚姻合法性的重要一环。
在婚姻登记时,双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以确保婚姻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强行结婚、被欺骗结婚等情形,婚姻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婚姻登记的严谨性和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法解释三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条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互尊、互助互爱、忠实通力的权利和义务。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美好的婚姻生活。
婚姻法解释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
根据这条规定,婚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
离婚可以是双方自愿协议的,也可以是一方申请离婚并经过法院审理的。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婚姻法中有详细规定。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合理的解除方式。
当婚姻关系出现无法挽回的矛盾和问题时,双方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婚姻,继续各自的人生。
综上所述,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条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条件、婚姻登记和婚姻无效、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等重要内容。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为人们的婚姻提供法律保障。
婚姻法解释的一二三四条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作者:北北来源:《女性天地》2017年第04期婚姻生活遭遇出轨、家暴,曾经以为这样的婚姻够不幸了,然而有的人结婚后竟还无缘无故背负债务,就算离婚,倾家荡产也要还钱!我们先来看看两则新闻:(一)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
在婚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万元。
其中,最早一笔20万发生于同年3月14日。
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丈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
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
而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即婚后第四天。
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
在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
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二)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媒体。
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但是,在离婚之后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
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说到这两位女士的遭遇,就不得不说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来说,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之间的收入共同享受,债务也共同承担。
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困境和出路
、
家事代理之再谈
为维持和促进婚姻生活 , 很多 国家 或地区都规 定夫或者 妻为管理和处理 日常家务事之必要 , 可 以以一方名 义对外 活
动 。我 国台湾地 区《 民法典 》 第 1 0 0 3条就 规定 “ 夫妻 于 日常
事务 , 互为代理人 ” 。
婚姻是两个人 的结合 , 从结 婚 的那 天起 , 夫 妻虽 有 时相
互 分离 , 但常常作 为一 个共 同体 。夫妻 作为 特别 的结合 体 ,
基 于夫 妻在 身份 法和财产法上的效力 , 不 仅相互 之间享有 特 定 的权 利和特定的义务 , 对第三人也 享有权利 负担义务 。基 于婚姻 家庭 的伦 理性 , 为 了共 同生活 的需 要处理 日常家庭事 务, 一方常常需要在外 代表 一方 为一定 的法 律行 为 , 视 为夫 妻共 同的意思表示 , 而相应 的法律后果则 由双方对 外承担 连 带责任 , 这便是家事代理 。
的夫妻 财产制度为共 同共有 , 财产制度里 面的财产 指的是财 产( 积极财产利益 ) 和债务 ( 消极财产利益 ) 的总和… 。从共
同共有 的原 理出发 , 夫妻不 分份 额享 有夫 妻共 同财 产 , 任何 方对共有 财产 都有平等 的管理权 和处 分权 , 同时夫妻 对共 有财 产 所 产 生 的对 外 债 务 ( 消极财产利 益) 也 应 平 等 承 担 j 1 。不履行此义务则侵犯 了夫 妻的共 同财产权 , 为 法律
摘要 : 近 日澎湃新 闻报 道 , 近 百人组成 了“ 反2 4条联盟”, 为 自己离婚之后 “ 被 负债” 维权 , 引起社会广泛 关注和热烈讨 论。 反“ 2 4条” 联盟是指反对《 婚姻 法》司法解释( 二) 第2 4条的 “ 被 负债 ” 女性群 体。聚 焦在 “ 2 4条 ” 上 的问题 实际反 映 了婚 姻 关
争议中的《婚姻法》第24条
争议中的《婚姻法》第24条争议中的《婚姻法》第24条2017-01-19 06:44 新京报17 收藏“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二十四条裁决,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司法解释2004年实施,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招致各方批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
其中,一些案件,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
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朝闻天下》海南海口:两百多名大学生遭遇网贷平台追债——贷款帮忙买手机暗藏骗局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近年来引发了诸多争议,也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24条受害者” 1 月16日,苏州。
坐在被告席上,不到90斤的汤婷显得瘦小,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体面些,她特意穿了一件粉红色呢子大衣出庭。
汤婷记得上一次开庭时她在法庭的紧张,这是她35年的人生中,第一次进到法院,刚落座时,她的手不由自主地发抖。
这一次她平静很多,“我又没做错什么”。
这是一起借贷纠纷,案情相对简单:汤婷是苏州一家知名外企的高级关键客户经理,也是一名单亲妈妈,她被指应对一笔43万元的债务负责。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手写的借条,落款人是汤婷的前夫。
原告诉称,根据相关法规,这笔债务发生在汤婷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03月17日)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
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
”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
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
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刍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v a r i a t i o n i n t h e b r a i n ,o r a n y wh e r e e l s e i n t h e b o d y f o r t h a t
m at t er .
同享 ,有难 同当。家庭 的意义来 自于我们 对彼此 的爱 ,爱 、 承诺才是 ‘ 家 ’的真谛 。
一
、
夫妻共 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清偿责任上的 区别
( 一 )夫妻 一方 以个人 名义在婚姻 关系存续 期间所负 的 债 务 ,如确定 为夫妻共 同债务 的 ,债权人起诉 主张权 利的 , 夫妻双方 为共 同被告 ,对债务承担共 同清偿责任 ,不仅夫妻 双方 的共 同财产 ,夫或妻 的个人财产均属于清偿债务 的财产 范 畴 ,同时依照 《 民事诉讼法 》关于执行 的规定 , 进入执行 程 序后 ,夫妻 双方均 为被执行人 ,在法定 时限 内不履 行的 , 人 民法 院可对夫 妻双方人 民法 院采取执行措施 ,包括拘 留等
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 。
规定 ,本意在于对债权人 的最大保护 。将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
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负 的债务确定 为共 同债 务时 , 被 执 行人为夫妻二人 ,可供执行 的财产包括夫妻共 同财产 和夫 妻 个人财产 ,也可对夫妻二人采取执行措施 ,防止夫妻 间转 移 财产躲避债务 ; 另一方面 ,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间 以个人名义所负 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 ,即能够减轻 财 产交易 的成本 ,便于及时 、合理地解决 纠纷 ,又符合 日常 家
事代理的基本原理。
wa r n e d t h a t t h e i f n d i n g s a r e h i g h l y p r e l i mi na r y ,a n d t h a t t h e y i n v o l v e o n l y a s ma l l n u mb e r o f b r a i n t i s s u e s a mp l e s . Th e y s a i d t h e
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债务的裁判思路
为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各级人民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答复江苏高院)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1、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此次答复最大的亮点。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
其二,(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高院)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其三,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仅限于夫妻之间内部适用,还是可以适用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即外部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的解释,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当时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宜理解为限于夫妻内部关系,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
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
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
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
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
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死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
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
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
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
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
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
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
最高院及部分高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裁判理由
最高院及部分高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裁判理由1(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许洪标对华伟明的债务为其与徐静娟的夫妻共同债务。
徐静娟主张许洪标系债务加入人,并未直接向华伟明借款,因此对华伟明的举债其并未受益,该款项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本案中许洪标并非债务担保行为,且主债务人德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逸文为许洪标女儿,该公司与许洪标、徐静娟均有密切关系。
华伟明与德金公司最初的《合作协议》即由许洪标代表签字,许洪标实际参与德金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徐静娟自称家庭经济事宜均由许洪标包办,因此,华伟明的债务并非与许洪标、徐静娟无关,许洪标在德金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对于华伟明的举债已用于许洪标、徐静娟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作为许洪标与徐静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定由徐静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正确2(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万莉和景玉生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借款,该借款未明确约定为万莉的个人债务,景玉生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文泳知晓其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刘文泳主张景玉生应对万莉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14)民申字第2001号本案谢荣兴因《出资协议书》被撤销所负的返还款项责任,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谢荣兴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二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谢荣兴与叶海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叶海英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3(2015)民申字第2105号执行依据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郭克勤对债务承担责任,但该笔债务发生在郭克勤与杨俊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俊华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郭克勤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郭克勤与杨俊华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婚姻法解读婆媳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读婆媳关系的法律规定婚姻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而婆媳关系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家庭的特殊性质,婆媳关系往往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我国婚姻法中特别注重对婆媳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婆媳关系的法律条款进行解读,并探讨婆媳关系中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由此可见,婚姻法将婆媳关系视为夫妻关系的一部分,要求双方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
婆媳关系并不能被视为一对一的独立关系,而应当以夫妻关系为基础,在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积极维护婚姻稳定。
其次,婚姻法中对于婆媳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到第三十九条之间。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婆媳关系中的相互权益和义务。
例如,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对父母应当尽力赡养、扶养。
这意味着媳妇对公婆负有赡养和扶养的义务,需要尽力为公婆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帮助。
同时,也要求公婆在经济、医疗等方面对媳妇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此外,婚姻法还对于婆媳关系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例如,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婆媳关系对夫妻关系维系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婆媳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不能成为撤销婚姻关系的充分理由,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和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婚姻中出现婆媳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的轻易离婚现象,推动婆媳关系的和谐发展。
此外,婚姻法还通过强调婆媳关系中的互相尊重、互助互爱等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婆媳关系的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这一条款不仅适用于夫妻关系,也适用于婆媳关系。
婆媳双方在相处过程中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尊严,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哪些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合用哪些状况?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妇共同债务办理。
但夫妇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许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况的除外。
【案情】2013年9月初,原告李某介绍被告赵某(女)与被告陈某(男)认识,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了小额介绍费,并给付被告赵某礼金人民币16,000元。
2013年9月16日,两被告登记成婚。
登记后,被告陈某因思疑被告赵某所持的身份证有假,便要求原告返还介绍费,要求被告赵某返还礼金。
20139月18日,三人商议后,被告赵某答应返还礼金,但以其银行卡丢掉需要办理挂失手续而没法立即返还为由,向原告李某借钱人民币16,000元,以返还被告陈某所给付的礼金。
为此,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此据俱借人:赵某2013年9月18日”的借条。
后来,因被告赵某向来未归还借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钱人民币16,000元。
两被告未作辩论,也未供给凭证资料。
【分歧】对于讼争借钱的性质怎样认定,存在两种不一样的建议:第一种建议以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续时期,且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故应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建议以为,讼争借贷关系相对于正常的夫妇一方独自举债的情况而言拥有特别性,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登记成婚后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来用于返还被告陈某礼金的,不拥有“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本质性因素,故应认定为属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
【评析】小编赞成第二种建议,原因以下:第一,对于讼争借钱的性质的认定,需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妇共同债务办理。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浅议,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我们需要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和主要精神。
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为了个人生活、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非家庭性质的债务,那么该债务可以视为个人债务,不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通过以个人名义取得财产而将债务转嫁给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规避还款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复杂性。
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具体分析。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债务的性质、出借人的目的、债务的用途、还款责任的分担等。
只有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才能够准确地认定债务的归属和责任。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还需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尊重双方的意愿和权益,合理分担还款责任,避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需要强调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重要性。
夫妻之间应当建立和谐、平等的婚姻关系,共同维护家庭利益。
在处理共同债务时,需要强调法律意识,依法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法律漏洞损害对方利益。
需要强调诚信意识,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维护双方的良好婚姻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强调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婚24条
24条婚规草拟1.无论双方争吵多么激烈,坚决不准动手、不许骂脏话。
2.不得说伤害双方感情的话语,对于吵架时说的气话须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向对方道歉(男方要严格恪守此条准则,道歉之后不留积怨于心)3.相互体谅,彼此信任,任何一方都需尽量避免怀疑,有疑问须当面提出,不得无故猜忌和不信任,男方必须把云溪视为自己生活的重心。
4.容忍对方的缺点,理解对方的兴趣爱好,比如收藏、木质工艺品等等(不良生活习惯除外,严禁涉赌),合理提出改进意见,要在肯定对方的基础上,用恰当的方式委婉的指出对方的缺点,如遇到对方心情不好的时候最好主动询问原因,避免冷战局面的发生,主动的一方可要求对方给予小小的奖励(男方需恪守此条,女方要做到心中有数)。
5.每天下班之前如果因为其他事情不能及时回家必须告诉对方。
6.当一方对另一方有意见时在外人面前不能暴露出来可以在晚上回家后讨论。
不要把矛盾让外人知道,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7.双方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由男方主动提出带女方出去散心,并且做好吃的给云溪吃,条件允许的话还要打扫卫生。
8.要出气不准砸东西只能吃东西实在手痒只能砸枕头。
9.每天发生的问题必须要在当天解决不能拖到第二天,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吵架男方必须先轻声轻气哄女方一次但女方需马上冷静下来!10.每天双方必须至少拥抱两次时间越长越好。
11.吵架时绝不要把婚姻牵扯进来。
(不说那些伤感情的话)12.家族家庭活动要尽量一起参与除非上班和其他重要事情。
13.尊敬对方的父母、长辈;吵架、不开心不能对父母无礼,尊师重道,孝顺父母。
14.遇到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不得强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男方需同女方商量,商量未果的,双方再议,再议还存在异议的,搁置争议,先做取得一致的决定,女方有一票否定权。
15.夫妻双方要互爱互谅,给对方以情感和心理的照顾,注重多在思想上进行沟通,多看对方的优点,少看对方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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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婚姻法24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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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之后,如在财产等很多方面夫妻将共同面对,但是这也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很多麻烦,比如由于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欠下巨债,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此时就会对妻子不利。
所幸,根据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妻子在这种情况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该法条。
一、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
解读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
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解读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