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备-责任[2013]主10号-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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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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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天安(备案)[2009]N67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天安(备案)[2009]N67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可编辑修改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可编辑修改(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天安(备案)[2009]N94号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天安(备案)[2009]N94号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09版)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表:
二、保险费计算:
全年基本保险费=年累计赔偿限额×基本保险费率
年累计赔偿限额等于被保险人当年业务收入,保险期限终止时,根据被保险人当年实际业务收入调整当年保险费。

三、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
每人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免赔额:每次索赔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

免赔额每降低2万元,费率上调3%,免赔额降到1万元以下,费率上调10%;免赔额每提高10万元,费率下调5%,最大下调幅度不超过20%;
注:在实际承保中,各分支机构可将根据标的风险情况进行±30%的费率浮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感谢你的欣赏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感谢你的欣赏(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1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鹏杨林张基柱【审理法官】程鹏杨林张基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琪;王斌;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李忠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陈琪王斌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李忠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琪王斌李忠璘【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连英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田芳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连英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田芳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连英田芳【代理律所】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陈琪;王斌;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李忠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天安(备案)[2009]N51号-公路综合保险(B)条款(2009版)..

天安(备案)[2009]N51号-公路综合保险(B)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综合保险条款(B)(2009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七部分组成。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现金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公路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公路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一)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和收费设施;(三)机械设备;(四)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公路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包括:(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坡土石方(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二)特别费用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恢复保险损失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除特约承保的未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的作业车辆之外的其他任何种类的移动设备;(二)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养护修理过程中的各种财产。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击;(二)洪水、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冻灾、雪崩;(三)碰撞、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自用货车保险费率表

自用货车保险费率表

0.9
1 0.92
1
0.95 1 0.95 1.05 1 1.05 1.1 1 0.98 1 0.98
车龄(T4)
行驶区域(T5)
防盗装置(T6) 停放场所(T7) 3、备注:保费计算精确到“元”
费率% 限额二万 限额十五 限额二十 限额五十 限额一百 限额一百万 限额二万五 限额十五 限额二十 限额五十 限额一百万 限额五万 限额十万 限额五万 限额十万 限额一百万 五千 万 五万 万 万 元以上 千 万 五万 万 元以上 1.17 1.17 1.17 1.17 424 672 739 775 532 842 925 961 610 966 1065 1111 641 1015 1118 1166 703 1111 1225 1277 739 1173 1292 1344 1404 2229 2455 2553
479 502 549 581 (最高赔偿限额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准)
1104
汽车停驶损失险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他人恶意行为险 无过失责任险 额外费用补偿险 驾驶人责任补充险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1、调整保费计算公式
按盗抢险保险金额的1% 进口挡风玻璃:六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15%;六座及二十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5%,二十座及二十座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35% 国产档风玻璃:六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1%;六座及二十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15%,二十座及二十座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乘以日赔偿金额的10% 按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保险金额的0.4% 保险金额乘以汽车损失险的费率 按实际价值的1% 按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财产损失责任险保险费的20% 按责任限额的10% 责任限额的0.5% 责任限额的0.8%,责任限额指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按保单承保的基本险保费合计的20% 调整费率计算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66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占龙强;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陈某2;刘香珠;陈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占龙强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陈某2刘香珠陈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某1占龙强陈某2刘香珠陈学海【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继鸿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叶立铨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陈春花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继鸿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叶立铨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陈春花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继鸿叶必成叶立铨陈春花【代理律所】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被告】占龙强;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本院观点】关于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提出的事故发生时占龙强无合法有效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在一审中未提出该项抗辩,而是针对陈某1的诉讼请求答辩称陈某1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占龙强承担的50%责任由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表明其已认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0]1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0]1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160号2000年6月16日)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0]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地区从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

二、同意你办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基础上调整个别车辆种类费率的意见,即:营业六座(1类)以下客车车辆损失险费率降低20%,维持现行费率1.6%的标准;六座以下客车、六座旅行车(如昌河、松花江)的全车盗抢险费率提高10%。

此复
——结束——。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的载运乘客或运送货物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书面约定的其他机动车。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凡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抢救伤者或施救受损财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范围内因提起仲裁或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投保第三者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二)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租用或代管的财产;(三)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内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投保第三者机动车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六)任何情况下的贬值损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四)投保第三者的机动车拖带未投保的机动车或其它拖带物及未投保的机动车拖带投保第三者机动车;(五)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六)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他人恶意行为;(八)投保第三者机动车损失或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肇事逃逸;(九)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十)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十一)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十二)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十三)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十四)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十五)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机动车或利用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六)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9•【文号】保监产险[2006]638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申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保协发〔2006〕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具体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

请你协会及时将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转发给各经保监会批准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便各公司及时申请使用你协会条款,确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二○○六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陈某与刘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刘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刘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洪杰芦明玉夏兴芸【审理法官】倪洪杰芦明玉夏兴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维建;刘应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当事人】陈维建刘应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维建刘应香【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成凤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江盈莹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潘正永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张宇杰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张涛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成凤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江盈莹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潘正永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张宇杰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张涛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成凤江盈莹潘正永张宇杰张涛【代理律所】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维建【被告】刘应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上诉人陈维建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对商业三者险,被上诉人天安财保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是否免赔;三、潘廷友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上诉人陈维建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对商业三者险,被上诉人天安财保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是否免赔;三、潘廷友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张占庞、张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张占庞、张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张占庞、张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筱滢李美红杨晓昱【审理法官】朱筱滢李美红杨晓昱【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占庞;张攀【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占庞张攀【当事人-个人】张占庞张攀【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晶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许雯菲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晶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许雯菲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晶许雯菲【代理律所】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占庞;张攀【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4:57:0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张占庞、张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112号(2020)陕01民终5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某某西电科技园某某某某。

负责人:孙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晶,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庞,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菲,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

02
广泛覆盖各类非机动车
保险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多种非
机动车。
03
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通过保险机制,提高了骑行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了事故
发生的可能性。
23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2024/1/29
智能化技术应用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更精准的风险评估和定 价,提升保险服务效率。
特点
该保险具有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较高、理赔流程简便等特点,为非机动车 车主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
2024/1/29
7
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1/29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非机 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等。
适用对象
非机动车车主或骑车人,特别是 那些经常在城市或繁忙道路上骑 行的人。
2024/1/29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 合同约定,如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05
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
2024/1/29
18
风险评估与识别方法
事故数据分析
通过对历史事故数据进行 统计和分析,识别出高风 险区域、时间段和事故类 型。
2024/1/29
风险地图制作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
2024/1/29
1
目录
2024/1/29
• 引言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 • 投保与承保流程 • 赔偿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 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 • 总结与展望
2
01
引言
2024/1/29
3
背景与意义
非机动车数量增加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费率表(2016版)
一、年基准费率
1、车辆类型调整系数:
2
3、免赔调整系数:根据投保时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如同时约定免赔额与免赔率,则系数值取两者对应系数值中的较高者。

不约定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
4
辆类型),进行划分。

5、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根据客户在公司的累计连续保险期间进行划分。

1、附加驾驶人责任保险
年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车辆类型调整系数×使用性质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
2、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年保险费=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车辆类型调整系数×使用性质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投保座位数(驾驶员除外)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1―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2―(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
108
116
127
148
193
兼用型拖拉机以上
211
268
301
325
358
420
547
运输型拖拉机及以下
186
232
259
279
306
357
463
运输型拖拉机以上
305
387
435
469
517
606
791
备注
1、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如果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费=A+×N×(A-B),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保险费,B指同档次限额为50万元时的保险费;N=(限额-100万)/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
2313
2-5吨
1014
1466
1671
1817
2052
2463
3209
5-10吨
1276
1819
2065
2235
2513
3004
3911
10吨以上
1758
2477
2801
3020
3382
4027
5243
低速载货汽车
660
929
1050
1132
1268
1509
1966
营业用车与特种车
5万
10万
15万
5359
5864
6803
8622
11340
营业货车
2吨以下
1219
1901
2237
2463
2900
3635
4747
2-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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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
一、主险
(一)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仲裁或诉讼费用、每次事故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意外医疗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直接损毁的赔偿限额
注:上述费率调整系数采用连乘
(四)保费计算公式
险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乘积
二、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经济赔偿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限额
注:上述费率调整系数采用连乘
(四)保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基准费率×率费率调整系数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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