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犯一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简言之,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否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应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对其存在范围有争议。
在美国,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即潜在同谋犯( potential ccompolice)。
潜在同谋犯的规则是,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人不知情时,也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而不要求彼此知道,只要有一方共犯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加功于犯罪行为即可。
所以,潜在同谋犯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也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
在日本刑法学界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此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即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片面的效果。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应该完全否定它。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与日本大致相似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现在不断有学者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共同犯罪的范围,有个别学者怀疑片面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研究
片面共犯问题研究摘要:关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刑法学界一直都存在争议,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对于片面共犯这个问题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
我认为,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刑法理论界一、片面共犯的概念和来源(一)片面共犯的概念有关片面共犯的争论由来已久,但是刑法界对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却没有统一的解释,具体来说,有关片面共同犯罪概念的描述主要有下面四种:1.所谓片面共犯指的是“在犯罪的一方明确知道有人在实施犯罪,仍然参与其犯罪,但另一方对此则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①2.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
②3.片面共犯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③4.片面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加工于犯罪,但只有其中一部分人具有共同实施或共同加工的意思时,对这种加工者的称谓”。
④片面共犯这个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用语,最早是由古典资产阶级刑的刑法学家出的。
他是在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与刑事实证的行为共同说的理论争论中产生的。
(1)犯罪共同说理论以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的学者一致忍痛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第一,在构成犯罪主体要件上,每个参加犯罪行为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对于同一犯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相同的主观故意,否则就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是指共同行为人通过相互的主观意思联络,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一方主观上未必具有故意或某种犯罪动机,但由于其行为具有必然性或促成性,对犯罪的实施起了辅助作用,因而应当以共犯参与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也明确了其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要件和证明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浅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首先需要确定其与主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学中,通常将共犯划分为从犯、干犯和共同犯三种类型。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但在犯罪过程中给予了协助、支持或者提供了条件的人。
干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策划,并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的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看其具体参与犯罪行为的方式与方式。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还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根据刑法学的观点,共犯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辅助、推动或促成的作用,对于犯罪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必然性是指共犯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促成作用。
促成性是指共犯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的实施,但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促使或促进的作用。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共犯和主观犯罪参与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需要通过收集、审核、分析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论证和辩论,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在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分析其与主犯的关系、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并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
关于帮助犯中的片面共犯问题之探讨
关于帮助犯中的片面共犯问题之探讨摘要:现有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规定,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关键字: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帮助犯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其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客观方面: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多种多样,但各犯罪人行为的指向都是同一的,不是孤立的,它们彼此联系,互相配合,都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实行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帮助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
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中,从认识因素方面讲,各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从意志因素方面讲,各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一般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帮助犯在其主观上具有双重心理状态。
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其他犯罪人(主要指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笔者曾承办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帮助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老乡陈某某、杨某某图谋抢劫犯罪,便叫刘某某帮助物色作案对象,并许诺事成后给其好处,刘某某称无法找到对象,也不要钱。
陈某某、杨某某再三劝说,称不需要刘某某亲自动手,事成后肯定不会连累到他。
刘某某遂将其姐姐租房隔壁住有一女子的情况告诉了陈某某、杨某某,并称该女子“手机可能有的”。
某日下午,陈某某来到刘某某姐姐租房,察看了路线,准备从该租房卧室窗户爬到隔壁阳台上去,刘某某则认为这样做很危险。
从法益受损的视角解读片面共犯
从法益受损的视角解读片面共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到目前为止虽然还没有把片面共犯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的存在片而共犯的社会现象。
我们都知道,一定的刑法理论都是为司法实践所服务的,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刑法也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犯罪现象,而片面共犯在现实社会中也大量存在,所以对片面共犯的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案一:甲在某一工厂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该工厂的一名工人乙看到,乙见状产生见者有份的念头,此时在场的还有一未看到甲行为的工人丙,乙为了不使丙知道甲的盗窃行为,故意找借口支开丙,从而使甲的盗窃行为得逞。
案二:某乙获悉某甲准备窃取某丙随身携带的巨款,便在暗地里帮助某甲,某乙在某丙喝的饮料中偷偷地掺入安眠药物,某丙饮后陷入沉睡状态,从而使得某甲顺利地完成盗窃巨款行为。
两案中,某甲虽不知乙的暗屮帮助,与乙亦无主观犯意联络,然甲已构成盗窃罪无疑。
问题在r对于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可否以共同盗窃罪予以处罚?这用刑法条文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无法解决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按此规定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犯罪主观方面的限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
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的限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在数量上叠加,在质量上递增,成为一个统一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片面共犯”研究
“片面共犯”研究摘要:就李某为帮王某,但是王某并不知情案件进行“片面共犯”研究,讨论“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该如何判定案件中李某、王某的刑罚。
关键字:片面共犯、共同犯罪、刑罚片面共犯在外国刑法典上的概念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正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下面我就一个案件讨论一下“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该如何判定案件中李某、王某的刑罚。
案件主要讲:王某与张某有仇。
某日,王某带着一把小刀追赶着张某,他与张某相隔很远,可能追不上张某,他就把手中的小刀掷向张某,但是没有掷中。
李某见到这种情况,又因他与张某也有仇,便悄悄抄近路赶在王某和张某前,在他们的必经之路上系上绊脚绳,张某被绊倒后,王某很快就赶上来,用力地将小刀插入张某的后背,王某很快就离开了。
李某一直在暗处看着发生的一切,待王某离开后,他走近查看一下张某的情况,发现张某仍未死亡,便用小刀再刺几下,知道张某完全没有气息。
在这个案件中,无疑,张某的死亡是由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的。
但是王某与李某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案件中王某和李某是两个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
案件中王某追赶张某,并用小刀刺张某,李某见张某还没有死,也用小刀刺张某,他们都是意识到自己所做的是犯罪行为,因此属于故意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二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体是任意客体。
即分则中所有罪名都可以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王某和李某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分则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因此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共同犯罪行为。
其中,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都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即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明知他人或者组织参与犯罪行为,但并未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却通过帮助、支持、纵容等方式协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是一个涉及刑法、法理学和犯罪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几个角度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探讨。
一、片面共犯的共犯性片面共犯行为的共犯性是指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共犯。
在刑法中,共犯性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中,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片面共犯行为与一般的共同犯罪有所区别,因为片面共犯者并未实际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但其行为也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也构成了共犯。
片面共犯者的行为虽然表现为支持、纵容、帮助等形式,但其实质是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践中,片面共犯行为常见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贩卖人口等犯罪活动中。
片面共犯者往往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他们的行为却直接促成了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发展。
片面共犯行为的共犯性是十分明显的,法律上也应当对其进行认定和追究。
二、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1. 犯罪行为的实施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实施。
片面共犯行为指的是对他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进行帮助、支持、纵容等行为,并非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共犯。
片面共犯的成立首先需要有他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实施。
这是片面共犯成立的前提。
2. 知情和意图片面共犯需要具备明知他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并自愿地以帮助、支持或纵容等形式加以实施或者促成。
这就要求片面共犯者不仅要知道他人或组织的犯罪活动,还需要有明确的意图去协助或支持这种犯罪行为。
否则,即使是有行为上的表现,也不构成片面共犯行为。
片面共犯行为需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促成了犯罪行为的结果。
这种影响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还需要有实质上的结果。
片面共犯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是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完成,也可以是显著地促成了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发展。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与主要犯罪行为有关联但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共犯性是片面共犯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
共犯性是指具有犯罪故意并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与主要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密切的联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在片面共犯中,共犯性表现为行为人对主犯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帮助、支持或者为其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
对于共犯性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是否实施了对主犯犯罪行为的支持或者帮助。
共同犯罪意图是片面共犯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
共同犯罪意图是指行为人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和目的。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时,需要考虑行为人与主犯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协议或者默契。
只有在行为人与主犯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意图的情况下,片面共犯才能成立。
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实质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帮助或者支持。
行为人的实质性行为是指对主犯犯罪行为的实际参与或者帮助,这种参与或者帮助必须是对主犯犯罪行为的直接支持或者帮助,且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帮助和作用。
只有行为人的实质性行为符合犯罪支持或者帮助的要求,片面共犯才能成立。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包括共犯性、犯罪故意和实施行为、共同犯罪意图以及行为人的实质性行为。
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要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和分析。
只有在行为人具备上述所有要件并且实质性行为符合要求时,片面共犯才能成立。
希望司法实践中能够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片面共犯理论的困境及出路探微
暗中教唆、 帮助他人犯罪的现象确实可能存在 , 的共犯理论。它认为犯罪 的本质是侵害法益 的客观事 者认 为“
不能 圆满解决刑事 实, 共犯是两个 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 同参与实施 但将其作为共犯处理存在许 多问题 ,
一
个犯罪。所谓“ 共同” 就是 以同一犯罪的意思 , , 对同 责任问题 , 或许将其视为间接正犯还妥当一些。
一
犯罪的协同加功 , 以又叫犯意共同说 。所 以各实行 所
对于否定说的观点 , 肯定说做 出了有力 的回应。有
片面共犯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 人不仅要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 还必须有对 于同一犯罪的 学者指 出, 共 同犯罪意思 , 即共 同的犯罪联 络。因此 , 没有共 同犯 事实 , 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 同犯罪 , 也不 同于单独犯 , 罪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是不成立共 同犯罪 的。
一
、
所谓片面的共同犯罪 , 通常称片面共犯 , 指共 同行 人 的犯罪行为 , 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 , 因而缺乏共
我国刑法学界关 于是否存在 片面共犯有两种截然
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 , 并协力于他 相反的观点: 否定说和肯定说 。
否定说 的理 由主要 是 :.片面 共犯不符 合共同犯 1
三、 片面共犯理论的出路
( ) 犯 理论 的拓 展 一 共
共同犯罪是共 同的犯罪行 为和共 同的犯罪主观联
于各 自的学派立场 , 而是兼采两 派之长 。但是 , 由于所 系的结合 , 不管是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 同说都没有 否 基于的立场不同 , 对片面共犯的态度却是泾渭分 明的。 认这一点 , 只不过其各 自强调 的主观联 系有所差异。从
对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思考
对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思考摘要: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违法性更为严重,数人共同参与犯罪使共犯人胆大妄为,使共同行为后果更为严重,较之于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决定研究共同犯罪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而且在刑法理论上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然而,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同时决定了理论研究的艰巨性,在此研究领域,学派纷争,观点争鸣,历久不衰。
因此,正如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所说:“共同犯罪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也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什么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它们所犯的罪行处罚”。
这是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它体现了共同犯罪的质和量的特征。
共同犯罪具有双重限定性;一是相对于单独犯罪来说,二是必须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也有别于单独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属于故意犯罪的特殊类型,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从定罪到量刑都作了专门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针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与单个人犯罪相比较,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能量往往比个人犯罪强,易于实施单个人难以实施的犯罪;二是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的人主观犯意的联络,在预谋犯罪情况下,比单个人计划更周密,相互分工更明确;三是犯罪以后更容易订立攻守同盟,相互包庇,甚至采取反侦查措施,进而妨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以,我国历来将共同犯罪当成打击的重点。
(一)共同犯罪是否包括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议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而言,共同犯罪应当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但由于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表明了在刑事立法上仅仅将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不按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按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加以适用。
浅议片面共犯的相关问题
符合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故意 的要求 , 也符合现行 的 刑法 关 于 共 同犯 罪 的 规 定 , 有 理 论 上 的 合 理 性 和 法 律 具 上的正当性 , 而为片面共犯成立 的合理 性构建一个 符 从 合逻辑 的理 论 框架 , 为片 面共犯 的存在 提供 合法 性 基 础, 以此为指导原则 , 解决 司法实 务 中存 在 的片面共 犯 的相关 问题 。片面共犯应 当也 必须属 于共 同犯 罪范畴 , 原 因 主要 有 以下 的 三个 方 面 : ( ) 面 共犯 的 成 立 有 行 为共 同 说 的理 论 基 础 作 一 片 为理 论 支 撑 行 为共 同说 则 认 为 只 要 是 两个 以上 的 行 为 人 实 行 了共 同 的犯 罪 行 为 即可 以 成 立 共 犯 。 因此 , 人 以上 实 二 施共 同 的犯 罪 行 为 只 是 他们 共 同 的 主 观 恶 性 的 表 现 , 即 使他们是基于各 自的犯 罪企图 而实行符 合构 成数个犯 罪事 实的行为也可成立共犯。行 为共同说强调“ 同行 共 为 ” 一要 素 , 为 共 同 犯 罪 不 以共 同 犯 罪 人 之 间 具 有 这 认 相互 的犯意联络为必要 。片面共犯 的行为人之 间对共同 犯 意 的认 识 不 是 双 向 的 和 全 面 的 , 要 一 方 行 为 人 对 共 只 同犯罪行为和 自己参与或者协助共 同犯罪具有明确的认 识, 对其就应 当按照共 同犯罪处理 , 而对不知情的行为人 则根据其行为符合犯罪 构成要件 的情 况 , 按照单独犯 罪 处罚 。行 为共同说放宽 了共犯 的成立 条件 , 将共 同犯罪 故意排除在共犯成立条件 以外 , 在一 定程度上扩 大了共 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 中, 片面共犯 是客观存在 的犯罪 形态 , 但是传统 的共 同犯罪理论 又无 法合理地对 其进行 解释 和适 当 的处 罚 , 行 为 共 同说 可 以 为 片 面 共 犯 的 定 而 性 和处 罚 提供 理 论参 考 , 补 了犯 罪共 同说 的不 足 。 弥 ( ) 二 片面共犯符合刑 法规定 的共 同犯 罪的构成 条 件 从构成要件方 面进 行分析 , 片面共犯不仅完 全符合 我国刑法典关 于共 同犯 罪的 明文规定 , 而且 片面共犯的 行为完全具备 共同犯罪 的成立条件。第一 , 从犯 罪的主 观方 面看 , 面共 犯人 认 识 到 自 己是 与 他 人 协 同 , 切 地 片 确 说大多数情况下是 片面共犯人配合他 人实施犯 罪, 不仅 认识 到 自己的行 为将导 致的危害社会 的结果 , 也认 识到 自己行为与他人行 为将 共同造成 危害社会 的结 果, 并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 , 因此具有共 同犯罪 的故 意。第二, 从犯 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片面共犯人不仅 自己实施 了危害社会 的结果, 而且将 自己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 , 共同 作用于某种犯罪对象 , 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行为人 的 行为与最终发生的危 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 的因果关 系, 即 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性质是共 同的。“ 刑法上 的因果关 系 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 的危害结果之间的 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 ” 下转第 8 6页)
片面共犯问题浅析
第2 5卷
第 1期
【 刑事法学论坛】
片 面共 犯 问题 浅 析
杨 妍
( 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 院 , 北京 128 ) 0 4 8
[ 摘
要 ] 片 面共犯 是共 同犯 罪 的特殊 形 式 。在 我 国关于 片面共犯 理论 上存 在 肯定说 和 否定
说之 争 。 片面共 犯在 一 定程度 上得 到 了刑 法分 则及 司 法解释 的肯 定 。片 面共犯 符 合犯 罪的 构成 要
21 0 2年 3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n lo h n iP lisa d L w I s tt rAd nsrtr o ra f a x oic n a n tuef miit os S t i o a
M a ., 01 r 2 2 Vo . NO. 125 1
以此犯 罪故 意 来指 导 自己的 行 为 , 中对 不 知情 的 暗
实是 毫无 疑 问 的 , 的只 是 定性 不 同而 已。片 面 共 有
同犯 罪理 论 的成立 , 际也是 司法 实践 的 呼唤 。 实 笔者认 为 , 面共犯 是共 同犯 罪 的特殊 形式 , 片 应
另 一 方 的行 为 给予 加功 协力 , 因此 , 片面共 犯实 际上
行处 罚 时也 将 发 生 困难 。 _ 总之 , 国刑 法理 论 界 ”4 我
关 于片 面共犯 理论 的争 议 虽 有分 歧 , 无 论 是 肯 定 但 说还 是否 定说 对 于片 面共犯 的现 象是 客观存 在 的事
情 的另一方 的犯罪举 动 、 犯罪 意 图 的信 息 后 , 同并 赞 将 其 纳入 到 自己的犯 罪 故 意 中。 而且 , 客观 上 又 在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一起犯罪行为中,共犯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或上下级关系,上级利用下级或部分共犯利用其他共犯的情形。
在刑法中,片面共犯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共犯行为的认定及定罪,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立要件。
本文将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片面共犯是一种特殊的共犯行为,它与一般的共同犯罪行为有所不同。
在片面共犯中,通常存在着一种强势与弱势的关系,主犯或者领导者利用其他共犯或者下级来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部分共犯可能并不属于犯罪集团,但却被迫或者被利用参与犯罪活动。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共同体。
对于片面共犯行为的认定及定罪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立要件。
共犯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主从或者上下级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主犯或者领导者利用其他共犯或者下级来实施犯罪行为,而其他共犯或者下级并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选择的能力,他们的行为受制于主犯或者领导者的指挥和控制。
共犯之间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共犯性质。
也就是说,共犯之间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协同作用和相互配合关系,以实现犯罪活动的目的。
共犯之间的行为必须明显地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并对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在符合以上成立要件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定罪认定片面共犯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片面共犯行为的案例并不少见。
上级利用下级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企业环境中,高层管理者要求员工进行财务造假,员工受制于上级的权威和压力,被迫参与了财务造假行为。
又如,犯罪集团中的主犯或者领导者利用其他共犯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共犯受制于主犯或者领导者的指挥和控制,协助主犯或者领导者完成了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均涉及到片面共犯的情形,对于这类共犯行为的认定和定罪,需要根据相关的成立要件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片面共犯行为的认定及定罪,应当注重对于共犯之间的关系、行为及帮助促成犯罪行为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浅析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析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几点思考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现代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为司法审判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加精准和有效的法律工具。
本文将从设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因、影响、法律适用和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
一、设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因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因合作犯罪而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以往的刑法制度中,只有直接犯罪行为才能被法律追究责任,而共同行为中的非直接行为一般是无法被定罪的。
然而,在许多犯罪活动中,合作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和相互依赖关系,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对犯罪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却又不具有直接犯罪的特征。
这就导致了一些合作犯罪者可以通过跳过“关键环节”来逃避法律制裁,从而造成了社会上的不公和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设立来弥补了法律对于间接、辅助行为的一些漏洞,进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分子的逃避行为,使得犯罪制度的应用更加科学和合理。
二、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影响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对于司法的正义与合理性、犯罪的预防和惩处、以及社会公正和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1. 增强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设立使得犯罪制度体系不再单一依赖于具有明显违法特点的直接犯罪行为,进而更加关注对整个犯罪活动及其影响因素的认定和处罚。
这有助于促进对犯罪行为的深刻理解和对犯罪风险的全面评估,进而形成更加客观、科学、公正的司法格局和判决结果,从而增强司法制度和社会文明的稳定性。
2.加强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相较于以往的刑法制度,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关注的是组织和合作的整个行为过程,也就是说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这有助于防止一些犯罪行为在从“产生到发生”过程中的被畏惧、被抵触及被反对等现象,更好地维护社会面貌变化的稳定性和犯罪人的应对责任归属原则。
3. 保障社会公正和进步。
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进社会了解和认知不同类型犯罪和不同性质的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于刑法在实施前的内容和要素的深入认识与效果;其次,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出现使得原本略显模糊的犯罪责任产生了一定的普遍性,形成了一条全社会了解缺陷的权利路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的实现。
关于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难点探讨
关于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难点探讨众所周知,共同犯罪[1]相对于单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而言,其复杂性是很明显的、相应的,其社会危害性相比单独犯罪而言要更严重一些。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
在客观上,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深远,影响更加巨大,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
同时,共同犯罪的认定也给我国司法机关造成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技术的日新月异,共同犯罪的手段也复杂多样,五花八门,这就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理论形成一个挑战。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顾名思义,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那么何为共同,在什么情况下方可算共同犯罪成立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条件:必须为二人以上这是两大法系所有国家成立共同犯罪的共性条件,也是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基本标志。
浅析片面共犯理论
浅析片面共犯理论摘要:共犯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片面共犯的相关概念,希望能对刑法学中的共犯进行部分解释。
关键词:共同犯罪;刑法适用;认定与处理在我国的共同犯罪体系中,并无共犯与正犯的区分,只是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帮助犯、教唆犯等类别。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就不需要对共犯进行区分,对共犯中的片面共犯进行分析,能够更有层次地认识不同样态的共犯参与形式,游刃有余地解决共同犯罪问题。
一、共犯基本类型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集团的规定,犯罪集团一般具有固定成员、严密的组织、长期进行犯罪活动以达成共同的犯罪目的。
要成立组织犯,那么其组织行为必须是隐秘的,其被指挥的实行犯不知其犯意,但这种情况实在难以想象,这里的组织行为应当是分则中的实行行为,与一般共同犯罪中对犯罪人进行协调的“分工”行为没有实质的区别,所以聚众犯罪也并不存在组织犯。
二、片面共犯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通常来说,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
片面共犯定义为:一方行为人明知他方行为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以暗中加功协助的方式帮助他方行为人,希望或放任他方行为人完成犯罪行为,而他方行为人并不知情的特殊犯罪形态。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一)主体要件对没有共同故意的一方以单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要构成共同犯罪,主体首先须两人以上。
深入来说,犯罪主体是否都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值得考虑的。
在全面共同故意的场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因为在此场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当看做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工具”,因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可能构成间接正犯,直接按单独犯罪来处罚。
在片面共犯的场合,无论不知情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亦或是暗中加功的行为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丧失了共同犯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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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作者:韩玲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1期摘要:片面共犯应否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进而导致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中一直没有合理的定位。
应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角度来重新对片面共犯进行界定。
既然共同故意须包含意思联络,则对于缺乏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应当认为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故而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关键词:片面共犯;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是共犯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
和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的处断原则,进而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困惑。
故意与过失是两大罪过形式,全面故意与片面故意又是区分全面共犯与片面共犯的重要标志,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角度认识片面共犯不失为一个好的视角。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困境根据通说的观点,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1](p514)可见,根据片面共犯的概念,行为人双方都是应该有犯罪故意的,甚至可以说都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故意。
其根本点在于一方知道有他人在和自己一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则不知道有他人的协力,以为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共同故意”如何理解。
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仅为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故意的“相同”,那么就应承认片面共犯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当中必须包含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即意思联络,而该意思联络又必须是双向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有“同”,且必须有“共”,则片面共犯就失去了存在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仅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似乎很难看出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态度。
对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有共同的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持犯罪共同说的学者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须存在共同的犯意,故而又称为犯意共同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
但事实未尽如此。
持肯定说的论者并非都以行为共同说作为根据,持否定说的学者也未必都以犯罪共同说为准则。
(一)肯定说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盖共同加功的意见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
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
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
”[2](p301)该论者对于片面共犯的全面肯定是出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
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来看,可以把各自的犯罪,作为各自的共同正犯来处理,所以理论上不存在否定片面共犯的理由。
有学者认为,从片面共犯对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单向意思联络也应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之一。
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故意的一种形式,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并认为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3](p72)(二)部分肯定说部分肯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教唆犯不可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共同正犯也不宜成立片面的共犯,暗中给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行为,以片面的共犯论处较为适宜。
”[4](p301)即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并可以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但对片面的实行犯或片面的教唆犯则不予认可。
也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
相互认识固然存在主观联系,单方认识也存在主观联系。
这样,根据行为人主观联系的不同,可以把共同犯罪故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认识的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
在我们看来,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
或者说,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上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
”[5](p102)“对于片面共犯,应该认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因而可以成立。
”[6](p468)且依照该种观点,只承认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是不能够成立的。
另有学者认为,“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片面的实行犯,不必按共同犯罪处理。
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否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的需要。
”[7](p497)日本学者大谷实基于“只要各共同人不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就不能成立共同正犯”,[8](p319)因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而承认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的存在。
大塚仁认为不能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但可以肯定片面的从犯。
[9](p265)野村稔认为不能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然而可以肯定片面的教唆犯。
[10](p390)事实上,日本的通说与判例也是肯定了片面从犯,而否定片面共同正犯。
(三)否定说如西原春夫:“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的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
”[11](p302)可见,关于片面共犯是否被承认以及成立的范围(即是否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历来众说纷纭,从而也导致理论上出现了诸多困惑。
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必然影响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二、片面共犯与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而且也必须具有作为共同故意的载体的意思联络。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基础就在于意思联络。
这种意思联络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共同犯罪。
持片面共犯肯定论的学者一般都通过对意思联络的解释,将意思联络解释成包含全面的意思联络与片面的意思联络两种类型,而顺理成章地将片面共犯解释为有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只不过这种意思联络是单向的,而不是相互的。
那么关于共同实行的意思,是必须存在于各共犯者之间,还是仅仅一方具有就已足够?也就是说,是否要求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双向的主观联系?在片面共犯的情况下,存在的是一种单方面的主观联系,但这种主观联系不能称为“意思联络”。
根据现代汉语的语意,“联络”乃“彼此交接”之意,“联系”也是指“彼此接上关系”之意。
既言“彼此”,故应二人以上相互方能为之。
而片面共犯只有单方面的主观联系,称不上是意思联络。
因此,从语义上看,所谓“单向的联络”根本称不上是联络。
笔者以为,共同犯罪的成立须有意思联络,此意思联络必须是在彼此之间都存在的,不应该有所谓“单向联络”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是介于同时犯与共同犯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12]从意思联络的这个角度而言,同时犯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而片面共犯的犯罪形态只有所谓“片面的、单向的意思联络”,由此而介于二者之间。
片面共犯不同于同时犯,也不同于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共同加功于犯罪的数行为人之间,彼此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
我国刑事立法深受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刑事立法的影响。
在俄罗斯刑法中,是否要求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双向的主观联系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双向的主观联系是成立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如果实行犯不知道某人在得知他实施犯罪的意图后曾暗地对他进行帮助,那么,他们不可能成为同一故意罪的共同犯罪人。
另有学者认为,在个别场合,单方面的主观联系(相当于片面共犯)也成立共同犯罪。
在实行犯不知道有人暗中帮助他或教唆他的情况下,帮助犯或教唆犯应当对其与实行犯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对于实行犯来说,是否知道有帮助犯或教唆犯并不重要,因为他直接实施犯罪构成。
可是隐蔽的帮助犯或教唆犯却预见到自己在协助或教唆他人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13](p212-213)可见,理论上的纷争来自于立法的不完善。
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对片面共犯明确界定。
三、对于是否承认片面共犯之反思笔者认为,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载体,乃是共同故意的题中应有之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4](p325)既然共同故意须包含意思联络,则对于缺乏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笔者认为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故而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都不应得到承认。
(一)片面共同正犯持片面共犯的部分肯定说的学者一般都是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的。
当然,理论界也有学者明确肯定片面共同正犯,认为片面共同正犯对不知情的他方的实行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而对于不知情的他方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15]即作为一方的片面实行犯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不知情的他方作为单独犯处理。
那么,片面实行犯成立共同犯罪与谁“共同”?莫非单个的行为人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笔者的观点是,对于片面的共同正犯,宜消解为单独犯罪进行处理。
持片面共同正犯肯定说的学者经常举这样的案例:甲正在强奸乙女之时,丙以共同的意思在甲不知道时按住了乙女的手脚,就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又如,没有正犯者甲的嘱托,乙进行了放哨行为时,就认为可以成立甲和乙的共同正犯。
[16](p249)可以说,得出上述结论的学者都不过是在行为共同说的立场上,认为基于一方的共同实行的意思就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当然,如果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上述两例应视作片面帮助犯的适例)。
而刑法设立共同犯罪的目的是在于,当各共同者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对方的行为而实现犯罪时,使各共同者承担共同的责任。
因而,共同实行的意思必须是共同者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其他共同者行为的意思。
可见,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行为人之间并无这种“相互”关系,只有单方面的利用与补充的意思,行为人之间也并无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因此,不应该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这种观念。
(二)片面教唆犯片面的教唆是否存在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关键之点在于被教唆者是否要认识到被教唆。
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不要求被教唆者认识是在被教唆,可以承认片面的教唆犯。
[17](p269)前田雅英认为存在片面的教唆。
“与共同正犯不同,片面的教唆是可能的,因为被教唆者不必要认识被教唆。
”[18](p455)被教唆者既然由于教唆者的教唆产生犯罪的决意,他自然会认识到被教唆,这是被教唆者认识因素当中的重要内容。
教唆犯之所以要作为共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在于其教唆行为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故意。
可选取主张片面教唆存在的学者们常举的一个例子:甲因嫉妒乙家富裕,故意在素有劣迹的丙面前故作闲谈,说乙家有钱,谁要把乙的儿子绑架能换不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