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修正)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全文)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全文)为了有利于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一、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范围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申请的情形: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总之,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的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为基础,更加有效的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
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字体:大中小】【打印文章】【关闭窗口】一、个人新(翻)建房屋办理产权证申请登记须知(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新(翻)建住宅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规划部门核发的申请审批表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申请人身份证;5、翻建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书。
(三)收费标准:80元.00/份;印花税5.00元/ 份(四)办理程序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二、单位新建房屋申请登记须知:(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单位新建产权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2、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4、庄河市发改委立项批复;5、规划建筑位置平面图;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7、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有交易所抵押解除章后才能办理。
已交档案馆的收档案馆盖章复印件,未交一律收取原件。
)(三)收费标准:2000平方米以内(含2000平方米)88.00元/份;2000平方米以上118.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三、房屋变更登记须知:(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变更须提交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2、权利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3、单位更名的政府批复文;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单和原企业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姓名变更由公安机关出具证件;4、单位(个人)申请审批书;(三)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发生变更须提交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2、权利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3、街道、委名称变更由街道、委出具证明;门牌号发生变更由市地名办出具证明;(四)收费标准:80.00元/份印花税5.00/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辽价发[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各市物价局、房产局: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住房交易手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房屋交易手续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产交易大会期间,房屋转让手续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指导租金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信房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0]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
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0]13号2000年4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的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4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持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更换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依据10 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省水利厅辽价发(1992)61号11 电力设备和仪表检验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1992)214号12 损坏电力设备赔偿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1993)214号13 机动车票据工本费(结算单据) 省交通厅辽价发(1993)31号14 公路工程材料试验费省交通厅辽价发(1993)31号
——结束——。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11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三)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四)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
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有关收费标准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有关收费标准第一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费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等场,水利、矿山、铁路、国家仓库等用地,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事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1.个人土地使用证,每证5元; 2.单位土地使用证,每证10元; 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别证书,每证20元。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二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及项目审批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予以驳回。
第三章合同及交易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理,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购房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交付条件等,并约定房屋质量保证期。
第十三条购房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履行。
第十四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格,并且享有按揭贷款权利。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购房人。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购房人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歧视消费者。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商品房价格,依法向购房人公开,并明确标明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私房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签订租约,经过公证,共同信守。出租人应及时维修房屋,保证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撵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按时交纳房租。私房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私房维修、改建所需材料,应纳入当地物资供应计划,给予供应。出租人不在当地或确实无力修缮的,经双方协议,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修,修缮费用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或从租金中扣还。
私有房屋拆除,应报经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严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20302(颁布时间)
19820302(实施时间)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有房产管理
第三章 私有房产管理
第四章 房屋动迁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 为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合理负担动迁费用,各市(地)可按建设单位的建筑总面积或总造价征收一定比例的动迁费,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动迁时,凡违反《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准转卖、转让、转借,由所有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仍不拆除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货币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M2表示为()。
A.第一层次现金流通量B.第二层次最活跃的货币C.第二层次第二活跃的货币D.第三层次储币待购的货币【答案】 D2、与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对应,个人对商品房的需求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A.个人具有购买意愿和个人具有支付能力B.个人具有购买意愿和商品符合国家标准C.个人具有支付能力和商品符合国家标准D.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商品符合个人需求【答案】 A3、在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中,不应分摊的是()。
A.用作公共休憩的架空层B.本幢公共使用的电梯井C.本幢的公共门厅D.本幢的公共过道【答案】 A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A.5%B.8%C.10%D.15%【答案】 B5、2013 月 6 月 20 日,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征收城区内某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李某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一套建筑面积为 100m^2 的住宅,其中, 10m2 自行改为商业用房,另还自行搭建了 5m^2 违章建筑。
住宅抵押给银行尚有 500000 元贷款未还,同时,该套住宅已出租,租期 3 年,年租金为 30000 元。
经测算,该区域类似住宅的市场价格为 10000 元/m^2。
李某收到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
A.4650B.5100C.5700D.5800【答案】 A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5.88亿元。
其中征地补偿费及出让金共1.08亿元已全部支付。
工程分三期建设用地规模相同,每期投资均为1.96亿元。
一期工程于2011年4月动工,2011年8月底开发公司已投入5000万元,9月1日拟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答案】 B7、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23年-2024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房地产经纪人之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 2004年国家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国务院要求在8月31日前清理协议出让土地历史遗留项目。
某开发商于2002年6月取得一块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02年10月动工,但至2004年8月31日前一直未动工。
A.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B.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给予适当补偿C.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D.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答案】 C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年。
A.1B.2C.3D.5【答案】 C3、某市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上则售楼广告,广告中宣称:“本公司首次独家举办销售让利活动,为你提供防盗门、地下车库、屋顶花园……”。
王某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2003年2月交房。
随后,王某一次性支付余款19万元。
至2003年4月,该房仍未竣工。
王某到现场发现,该房已更改为坡屋顶,甲公司已无法提供屋顶花园,并将房价上调。
王某遂要求退房,让甲公司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A.2.5C.10D.15【答案】 C4、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为标准适当减少。
A.15%B.20%C.30%D.35%【答案】 C5、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d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A.10B.30C.60D.90【答案】 B6、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推进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1.27•【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00.0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修正,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
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专营、专卖品和特业经营的商品,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的商品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三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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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1.27【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治管理第六条房屋出售率或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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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27
【实施日期】2000.01.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3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修正,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7日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座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它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九条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
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第十二条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