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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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及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及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及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及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及诉讼的主体审查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五节证据保全第六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代理第四节出庭准备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第六节参与法庭辩论第七节庭审后的工作第五章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七章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八章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律师代理第九章涉外行政案件中的律师代理第十章其他行政案件中的律师代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办理行政法律业务,规范新疆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保障新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本操作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起草,适用于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代理业务,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简称行政案件)提供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或规范性指导,仅供新疆律师参考。

第3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4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努力工作、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6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7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律师行政案件处理要点

律师行政案件处理要点

律师行政案件处理要点概述行政案件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执行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律师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掌握一些关键要点,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律师行政案件处理的要点。

行政案件的特点行政案件与其他民事或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主体:行政案件的争议一方通常是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律师需要与政府机关打交道,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

2. 行政行为:行政案件的争议通常涉及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规性等问题,律师需要熟悉行政法律法规。

3. 行政救济途径: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通常需要先行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争议,律师需要了解行政救济程序和规定。

律师行政案件处理要点准备阶段在处理行政案件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1. 收集证据:律师应与当事人合作,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行政文件、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等。

2. 研究法律法规:律师需要详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程序要求等。

3. 分析案件争议:律师应对案件争议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争议焦点和法律依据。

诉讼阶段一旦决定提起诉讼,律师需要按照以下要点进行行政案件的诉讼阶段处理: 1. 起诉状准备:律师应与当事人合作,准备详细的起诉状,包括事实陈述、诉讼请求、证据清单等。

2. 受理和审查: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起诉状进行受理和审查,律师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3. 调解和和解: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或政府机关进行调解和和解,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诉讼策略:律师应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包括证据调取、证人传唤、辩护意见提出等。

5. 庭审辩论:律师应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对对方当事人或政府机关的辩论进行回应。

6. 判决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律师应确保判决的及时执行,并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附加要点除了以上阶段性的处理要点外,律师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附加要点:1. 政治敏感性:律师应意识到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避免涉及敏感词汇和话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最全最详细律师办案流程

最全最详细律师办案流程

律所律师办案流程一、诉前阶段1.01:办理签约1、确认客户委托意愿2、签订委托合同3、依约收费1.02:了解案件情况1、准备纸质版案件材料,便于起草起诉文书2、被告涉诉、涉执行情况,在搜房网等查询是否有房产项目3、确认诉讼主体、管辖4、初步察看案件材料、检查是否有漏洞,向客户反馈补充1.03:法律数据检索研究1、法律法规数据检索研究2、案例检索研究3、理论文章检索研究4、制作法律数据研究报告1.04:制作起诉文本1、委托书2、民事起诉状3、证据清单4、财产保全申请书5、财产保全担保书6、财产线索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为护照)9、营业执照复印件1.05:发送材料盖章1、邮件中需列明需盖章材料清单,并注明盖章主体2、邮件中(1)需披露案件存在的问题、风险;(2)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3、及时拿取盖章文本1.06:准备起诉材料1、开具所函,介绍信2、打印证据副本,编页码3、整理并检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4、进行网上立案(如有)1.07:制作通讯录及地图1、联系管辖法院,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还需询问(1)网上打印的工商信息是否能作为立案材料;(2)诉讼费缴费方式;(3)是否需要携带原件;(4)在法院本部立案还是派出法庭立案;(5)是否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下午均能立案,还是有部分下午无法立案;(6)起诉状、委托书上除公章外是否需要盖法人章(该问题建议提前问)2、联系被告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3、联系房管、国土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4、联系车管部门,除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车辆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1.08:费用预借1、预借差旅费、诉讼费需向财务发送预借费用邮件2、诉讼费立案后由律所代为缴纳的,需向财务发送代付邮件,并做好记录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诉讼费,须向法院索取票据4、预借差旅费及时向财务申请报销二、起诉阶段2.01:前往法院立案1、立案成功后告知助理团队,向客户邮件汇报2、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保存票据3、询问并记录查询分案法官电话4、询问保全手续(担保方式),并记录缴纳保全费、保证金的账户信息2.02:调取工商档案1、调取被告工商外档、内档2、注意调取工商内档含有被告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部分3、注意调取工商内档中其他有效信息部分4、档案材料扫描留档2.03:调取房地登记信息1、调取被告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调取被告名下土地登记信息3、注意询问并记录房产、土地的抵押情况、司法查封情况;如是房产的,查询房产的预售情况4、如相关部门不能提供纸质版本的,请拍照或手写留存5、档案材料扫描留档2.04:调取车辆登记信息1、调取被告名下车辆登记信息2、注意询问并记录车辆的抵押情况、司法查封情况3、如相关部门不能提供纸质版本的,请拍照或手写留存三、财产保全3.01:财产线索清单1、线索汇总(1)请求客户提供财产线索;(2)汇总自行调查的财产线索2、确认查封或冻结机构(包括机构名称、经电话核实的地址、营业或办公时间、联系电话)3、银行账户(核实是否销户)4、不动产、车辆(列明权证号)5、制作详细版财产线索及地图6、承办律师确认定稿3.02:推进保全手续1、确定担保方式(保证金/保函/分公司账户/其他)2、提交保全手续(如派人前往,需携带哪些材料)3、与客户沟通担保方式、保全手续(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如法院有特殊要求,需重制作)4、跟进保全手续办理5、保存保全费(或保证金)票据3.03:实施财产保全1、与法官沟通保全行程2、督促法官保全3、获取、核实保全结果(是否首封、是否抵押)4、制作保全提醒,录入团队保全汇总表5、向客户汇报保全结果6、查封到期,申请续封(提前1个半月)(处理续封事宜,可另行建立任务)果四、审理阶段4.01:庭前准备1、公告手续办理(如有)2、开庭所需证据原件清单3、查看举证责任期限,补充提交证据(如需延长,提交申请书)4、开庭时间、被告送达情况(开庭提醒、录入团队开庭时间表)5 、证据搜集、整理(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向客户披露风险6、如有补充提供证据的,及时复印并向法院提供7、如有必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现场勘验8、案件研究,法律检索,审查事实与法律9、了解被告和解、调解意向(如有)10、商谈并确定和解、调解方案(如有)4.02:开庭审理1、携带证据原件2、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如有)3、调解4、向客户汇报开庭情况4.03:庭后工作1、根据庭审要求、及时核实案件事实2、若有补充证据,提示举证期限,及时补充提交3、起草代理词,提交法官4、与法官沟通案件意见5、获取裁判文书、民事调解书,向客户汇报裁判结果6、跟进裁判文书送达情况,上诉情况及生效情况(可申请执行提醒)7、被告履行裁判文书、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况8、归还证据原件9、办理退费事宜,邮件向客户核实退费到账五、申请执行5.01:制作执行文本1、强制执行申请书2、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营业执照5.02:发送材料盖章1、列明所需文件清单2、列明盖章主体3、及时拿取盖章材料5.03:执行前的准备1、开具所函,介绍信(介绍信是否需要视情况而定)2、整理并检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3、与法官沟通领取生效证明,或其他确认生效的手续办理事宜4、核实法院可执行立案的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下午是否均可以,执行立案的地点5、如有它案需一并办理事宜,与它案承办律师交接5.04:执行立案1、立案成功后告知助理团队,向客户邮件汇报2、询问并记录查询分案法官电话六、执行进程6.01:联系执行法官1、查询案件基本信息(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案件案号)2、联系法官了解被告情况(负债情况)6.02:财产线索普查1、银行账户(1)如诉讼阶段有冻结,督促法官扣划;(2)有未被查封的账户存款,督促法院查封2、房产、土地(1)如未查封,督促查封;如已查封,督促法院轮候查封,并了解首封法院;(2)了解抵押情况;(3)如可拍卖,推进拍卖程序(如有拍卖程序的可另行建立任务)3、向客户汇报普查结果6.03:落实执行威慑措施1、纳入失信名单2、限制高消费3、限制出入境4、司法拘留5、及时上网核实,截图,向客户汇报6.04:执行和解1、与被执行人商谈执行和解方案,及时向客户汇报2、与法院沟通执行和解手续办理事宜3、前往法院办理执行和解,及时向客户汇报4、跟进执行和解方案履行,及时向客户汇报核实6.05:执行异议(包括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执行标的的异议)1、跟进执行和解方案履行,及时向客户汇报核实2、研究案件,法律检索,确定思路或方案,与客户沟通汇报3、如有证据,提交证据给法官4、开庭/听证,庭后向客户汇报5、获取裁判文书,向客户汇报6.06:终结本次执行1、获取本终裁定书2、定期跟进(1个月),了解进展,汇报客户60.7:结案1、与客户邮件确认到款情况2、与客户邮件确认到款情况七、卷宗归档7.01:卷宗整理1、整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按律所要求的顺序整理)2、如有缺漏,可找承办律师补充提供电子版,打印后填补缺漏3、制作目录及办案小结7.02:律所最终归档1、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完善归档卷宗2、交由行政部最终归档。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1. 受理阶段(1)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请求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审查阶段(1)行政复议机关组织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事实查清、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

(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出具证明文件,同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并记录相关内容。

3. 裁决阶段(1)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合法,也可以是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2.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和协助调查。

3.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阶段应当依法进行事实查清和证据审查,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并记录相关内容,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如果不满意裁决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8.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

9.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法律程序,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避免违法行为和滥用权力。

10. 律师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行政复议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建议流程Being a lawyer representing clients i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ases can be both challenging and rewarding. It is important 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framework governing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s well as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that apply to such cases. As a lawyer, you must be diligent, thorough, and proactive in representing your clients' interests and seeking a favorable outcome in their cases.作为律师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代理客户可能既具有挑战性又具有回报性。

重要的是要清楚了解管理行政复议的法律框架,以及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作为律师,您必须勤奋、仔细并积极代表客户利益,并寻求客户案件中的有利结果。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crucial to establish a strong and trusting 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 Communication is key in this regard, as it is important to keep your client informed about the progress of the case, the available legal options, and the potential outcomes. Building a good rapport with your client will not only help you betterunderstand their needs and concerns but will also enhance their trust in your abilities as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首先,建立牢固和信任的律师-客户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答辩案件操作流程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答辩案件操作流程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答辩案件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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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案件处理流程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案件处理流程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案件处理流程在法律服务中,行政案件处理流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有效的行政执法。

本文将介绍法律服务中常见的行政案件处理流程,并讨论其中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案件的立案与受理行政案件的处理流程始于案件的立案与受理。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时,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并确保符合受理条件。

一旦案件符合受理条件,行政机关会正式立案。

二、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取证立案之后,行政机关会进行案件的调查与取证工作。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案件处理中至关重要的一步,用于查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传唤询问、调阅档案资料、收集证据等手段,确保案件的充分调查和取证。

三、行政案件的听证与陈述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陈述。

行政机关会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且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申辩理由,并提供证据进行辩护。

四、行政案件的裁决与判决行政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综合审议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或判决。

行政机关的裁决或判决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保证公正、合法。

当事人可以对不服裁决或判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五、行政案件的执行与履行行政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止于裁决或判决的作出,还需要关注执行与履行的环节。

行政机关需按照裁决或判决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履行行政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要确保裁决或判决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避免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

六、行政案件的复议与申诉当事人对行政案件的裁决或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或提起行政申诉。

复议和申诉是当事人行使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表现。

上级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或申诉时,应当重新审查案件,保证实现审查的透明和公正。

【政务民生】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政务民生】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1️⃣ 案件接收与初步评估在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之初,首要步骤是接收案件并进行初步评估。

这包括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

律师需审阅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可证照、合同协议等,以判断案件的可复议性及胜诉可能性。

此外,还需对行政复议的时效、管辖机关等法律程序要求进行核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2️⃣ 撰写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过初步评估后,若决定接受委托,律师需着手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明确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请求及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等关键内容。

在撰写过程中,律师需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精准定位法律依据,逻辑清晰地阐述复议理由,以增强申请书的说服力。

申请书完成后,需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至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保留好提交凭证。

3️⃣ 参与行政复议程序与策略调整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律师需积极参与复议过程,包括参加听证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进行口头辩论等。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密切关注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等关键环节,及时针对复议机关可能提出的异议进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复议程序的进展,律师还需灵活调整策略,如针对新出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进行补充论证,或适时提出和解、调解等解决方案,以寻求最佳复议结果。

4️⃣ 复议决定的接收与后续处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律师需及时接收并审阅复议决定书,分析复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

若复议决定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律师需协助当事人办理后续手续,如领取相关证照、恢复权益等。

若复议决定未能满足当事人期望,律师则需评估是否具备进一步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条件,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

在复议程序结束后,律师还需对整个案件进行复盘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需遵循一系列严谨的操作流程,从案件接收与初步评估到撰写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再到参与复议程序与策略调整,直至复议决定的接收与后续处理,每一步都需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案件处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处理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案件处理流程手册第一章案件受理与初步审查 (3)1.1 案件受理程序 (3)1.1.1 接收案件 (3)1.1.2 确定受理条件 (3)1.1.3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1.1.4 案件登记与分配 (4)1.2 案件初步审查 (4)1.2.1 审查案件材料 (4)1.2.2 分析案件性质 (4)1.2.3 拟定诉讼或非诉方案 (4)1.2.4 提交案件审查报告 (4)第二章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 (5)2.1 法律文书撰写规范 (5)2.1.1 文书格式 (5)2.1.2 文书内容 (5)2.1.3 语言表达 (5)2.1.4 引用法律条文 (5)2.2 法律文书送达程序 (5)2.2.1 送达方式 (6)2.2.2 送达对象 (6)2.2.3 送达程序 (6)2.2.4 送达注意事项 (6)第三章诉讼仲裁程序 (6)3.1 诉讼程序概述 (6)3.1.1 立案阶段 (6)3.1.2 送达阶段 (7)3.1.3 开庭审理阶段 (7)3.1.4 执行阶段 (7)3.2 仲裁程序概述 (7)3.2.1 申请仲裁 (7)3.2.2 送达阶段 (7)3.2.3 开庭审理阶段 (7)3.2.4 裁决的执行 (8)第四章证据收集与整理 (8)4.1 证据收集原则 (8)4.1.1 合法原则 (8)4.1.2 客观原则 (8)4.1.3 全面原则 (8)4.1.4 及时原则 (8)4.2 证据整理方法 (8)4.2.1 分类整理 (8)4.2.3 编号排序 (9)4.2.4 制作证据清单 (9)4.2.5 分析证据价值 (9)4.2.6 归纳证据要点 (9)第五章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 (9)5.1 案件分析技巧 (9)5.2 法律适用原则 (10)第六章调解与和解 (10)6.1 调解程序 (10)6.1.1 调解的启动 (10)6.1.2 调解人的选任 (10)6.1.3 调解程序 (11)6.2 和解协议的制作与执行 (11)6.2.1 和解协议的制作 (11)6.2.2 和解协议的执行 (11)第七章诉讼仲裁庭审 (12)7.1 庭审准备 (12)7.1.1 收集证据材料 (12)7.1.2 准备诉讼文书 (12)7.1.3 指定代理人 (12)7.1.4 参加庭前会议 (12)7.1.5 评估案件风险 (12)7.2 庭审过程 (12)7.2.1 出庭 (12)7.2.2 陈述事实和理由 (12)7.2.3 交叉询问 (12)7.2.4 举证质证 (13)7.2.5 法庭辩论 (13)7.2.6 最后陈述 (13)7.3 庭审结束后的事项 (13)7.3.1 撰写代理词 (13)7.3.2 跟进案件进展 (13)7.3.3 收集判决书 (13)7.3.4 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 (13)7.3.5 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13)第八章执行程序 (13)8.1 执行依据 (13)8.2 执行程序流程 (14)8.2.1 申请执行 (14)8.2.2 执行通知 (14)8.2.3 执行措施 (14)8.2.4 执行异议 (14)8.2.5 执行和解 (15)第九章案件归档与资料管理 (15)9.1 案件归档规定 (15)9.1.1 归档范围 (15)9.1.2 归档时间 (15)9.1.3 归档程序 (15)9.1.4 归档要求 (15)9.2 资料管理规范 (16)9.2.1 资料分类 (16)9.2.2 资料整理 (16)9.2.3 资料保管 (16)9.2.4 资料更新与维护 (16)第十章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处理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17)10.1 法律责任概述 (17)10.1.1 法律责任的定义 (17)10.1.2 法律责任的分类 (17)10.1.3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7)10.2 风险防范措施 (17)10.2.1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17)10.2.2 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 (17)10.2.3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18)10.2.4 严格审查案件资料 (18)10.2.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18)第一章案件受理与初步审查1.1 案件受理程序1.1.1 接收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由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材料。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一、引言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行政诉讼程序的操作指南对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诉讼程序的操作指南,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开启至审判终结期间,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三、行政诉讼程序操作指南1. 审查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审查受理阶段是首要的一环。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详细了解客户的案情,并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及时帮助客户向人民法院递交受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诉讼材料准备阶段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备诉讼材料是办理案件的关键一步。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帮助客户准备好行政诉讼状、行政行为凭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并确保其合法、真实、完整。

诉讼材料的准备要求严格,操作时需谨慎细致。

3. 程序性审查阶段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程序性审查是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程序的性质进行审查。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核对诉讼状的格式、符合性要求,并帮助客户对案件进行合理的法律定位。

确保程序性审查环节顺利进行,为后续流程打下良好基础。

4. 举证阶段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帮助客户明确举证责任、合理选择证据手段,并协助客户准备、提供证据材料。

在举证阶段,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5. 庭审阶段在行政诉讼程序的庭审阶段,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代表客户参加庭审,并提供案件的相关事实与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辩护,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以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结果。

6. 判决执行阶段行政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判决执行阶段。

法律行政案件办理流程(3篇)

法律行政案件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属于本案件类型等。

(3)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受理案件(1)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权利义务、办理期限等。

(3)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1)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

(2)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冻结等措施。

(3)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

(3)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院调查取证(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询问、勘验、鉴定、扣押等措施。

(3)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审理1.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2. 评议与判决(1)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2)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

四、执行1. 执行机关执行(1)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判决。

(2)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强制执行等措施。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1. 接受委托:律师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并达成协议,同意为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2. 调查研究:律师对相关法律文件、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进行仔细调查研究,初步确定案件事实与法律情况,并预测可能的判决结果。

3. 起草诉状: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自己的调查研究,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诉状,索要被告人员或机构违法的行政行为撤销、改正或赔偿等。

4. 提交诉状:律师在法定时限内将起草好的诉状和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起向人民法院递交。

5. 答辩材料: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告人员或机构的答辩材料后,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并据此起草答辩状。

6. 开庭辩论:律师在庭审期间进行辩论,为委托人争取胜诉,并通过法律分析和举证进行法庭陈述。

7. 判决结果:律师在获得判决结果后,向委托人详细解释判决结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申请上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2)第一章接受委托 (3)第二章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 (4)第三章代理环境行政听证案件 (8)第四章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11)第五章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 (18)第一节总则 (18)第二节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19)第三节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28)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0)附则 (31)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1.1为提高律师承办环境行政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环境行政行为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环境行政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环境行政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第2条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掌握环境法及行政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第3条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3.1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3.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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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十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三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应接受其委托:(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

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六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一)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四)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五)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六)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八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九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应当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

(四)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第二十四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隐匿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第二十五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二十六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附证词或说明。

视听资料,应当说明其来源。

第二十七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第二十八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第二十九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三十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

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二)依法须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应当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三)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四)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二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一)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二)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四)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五)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六)认为原告应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七)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八)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应当由陈述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

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五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下列情况除外。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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