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质量罚款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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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奖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管理人员伤亡人数,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水城际铁路站前8标项目经理部铺架分部。

第三条编制依据:(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4)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安质〔2019〕159号)天水城际铁路站前4标项目经理部铺架分部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要求,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于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不关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纪律松驰,事故隐患严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从而导致发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实行经济罚款。

第五条实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贯彻加强法制宣传,做到赏罚严明。

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把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奖惩结合起来进行。

第二章奖励第一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给予500~2000元/次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1.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施工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

工程罚款通知

工程罚款通知

工程罚款通知尊敬的工程部门:根据我公司严格的工程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的工程评估和审查,对您所属工程部门的相关工程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发现了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和不合规操作。

根据相应的规定和程序,我司决定对您的工程部门进行罚款处理。

我司发现您工程部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工期延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工程计划安排,您的工程部门延误了5个月的工期。

这严重影响了整个工程进度的推进,给项目方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带来了重大损失。

2. 质量不合格:在工程过程中,我们发现您的工程部门在施工、质检、监督等环节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多次抽查的结果显示,您的工程项目存在建设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情况。

3. 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现场,我们发现您的工程部门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问题。

例如,工人未佩戴安全帽、施工围挡不符合要求、施工时没有有效的安全警示标识等。

这些问题给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基于以上违规行为,我司决定给予您的工程部门以下罚款处理:1. 工期延误罚款: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每天违约金1000元计算,您的工程部门需要支付5个月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总计150000元。

2. 质量不合格罚款:根据工程评估报告,根据相关的工程质量评定指标,我们确定了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数量和金额。

您的工程部门需要支付质量不合格项目的罚款金额,总计50000元。

3. 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根据安全巡检结果和违规问题数量,您的工程部门需要支付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罚款金额,总计30000元。

总计罚款金额为23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您的工程部门需要在接到此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汇至我司账户。

同时,您还需要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进展和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如未及时付款,我司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

希望您能严肃对待此事,并加以改正。

我们期望您的工程部门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管理制度进行施工。

如有进一步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007--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007--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司属各单位:根据局修订的《中铁四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人〔2016〕75号),结合公司新的管控办法和目前安全质量管理实际,公司对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2016年4月15日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与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红线管理,卡住红线,守住底线,减少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四部委《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住建部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经理部(指挥部)及所有在建、改建、扩建、装饰及拆除等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质量责任期限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类事故指: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2.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或质量责任期限内需作返修、加固、报废处理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严重破坏事故;4.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等人员伤亡事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13•【文号】国办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

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建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

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质量罚款单范本

工程质量罚款单范本

工程质量罚款单范本一、定义和目的工程质量罚款单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违反工程质量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和标准,提高工程安全性,保障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罚款依据与条款以下为导致罚款的原因及相关法规或行业标准条款:1. 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禁止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负责返修并承担费用。

2. 使用不合格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如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更换合格材料。

3. 施工不符合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如发现施工不符合规范,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4. 不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

如发现不按时完成工程,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具体金额与计算方法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罚款金额将根据以下方法计算:1. 对于轻微问题,罚款金额为XX元至XX元之间。

2. 对于较严重问题,罚款金额为XX元至XX元之间。

3. 对于特别严重问题,罚款金额为XX元至XX元之间。

四、处罚执行与支付方式1. 处罚执行:罚款单将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罚款单后的一周内提出申诉。

2. 支付方式:罚款将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由收款单位出具收据。

五、责任人承担与处理措施1. 责任人承担: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的罚款,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有多个责任方,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罚款。

2. 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a) 责令返修: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必须负责返修并承担费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鄂建文[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5),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准确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见附件6),并对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09【生效日期】1990-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的通知的红头文件大全》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的通知的红头文件大全》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的通知的红头文件大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的通知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牙克石项目施工特点,为落实好项目各项安全工作,确保在施工过程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顺利完成施工任务,经项目管理层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细则》,该细则就牙克石项目的施工特点,详细制定了包括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临时用电、钢筋制作、生活区、食堂及拌合站等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处罚细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体现文明施工。

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及时落实到位。

处罚款存入公司安全部专户,由公司财务部掌管。

用于奖励安全工作做的到位的施工队及个人。

另外根据近期发现,对施工队提出几点要求,要求各施工队马上整改,否则项目部将严肃处理。

1.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证件齐全,驾驶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件上岗。

并及时到项目安全部存档备案。

2.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各工种各机械设备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方可上岗。

3.施工队伍安全意识淡薄,要求各施工队加强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

4.施工队如有人员和机械设备变动,及时联系项目安全部。

5.牙克石环境特殊,要求各施工队及拌合站严格要求管辖人员,不准在河道及水坑内洗澡,不准酗酒滋事。

施工现场出现较深水坑,应及时和项目安全部联系,及时围护。

6.要求运输车辆严格按照相应道路限速标准行驶,按规定路线行驶,把苫布盖严。

由于路况不良,须谨慎驾驶。

7.近期发现有个别施工队运输车辆有随意卸土情况发生,要求施工队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不准随意卸土,礼貌待人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树立良好形象。

8.各施工队临时用电及生活用电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电工持证上岗,非专业人士禁止操作一切机电设备。

9.要求机械操作手熟悉施工地形及施工环境,如高压线路、水坑、地埋管线等,操作机械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1. 违规施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违规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进行罚款。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不按照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

2. 施工质量不合格罚款: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情况,责令整改,并根据不合格情况进行罚款。

施工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隐患、施工质量不达标等。

3. 安全生产违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责令停工整改,并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4. 工期延误罚款:建筑工程按照约定工期进行施工,如因扣工资、人为原因或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责令加班加点,同时对延误的工期进行罚款。

5. 不合格材料使用罚款:对于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情况,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使用的不合格材料数量和性质进行罚款。

6. 拖欠农民工工资罚款:对于建筑工程工程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责令支付欠款,并按照拖欠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以上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一些实施细则,具体罚款标准和程序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制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苏建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会商一致,现予印发。

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5月21日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07•【字号】鲁建标字[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0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二○○一年三月七日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

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严禁使用。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提高余杭经济开发区农民公寓工地工程治理水平,切实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生产第一”的目标,依照有关建筑治理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为加强对各标段工地的建设监督治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各单位遵照执行:一、现场组织1、各监理、施工单位应依照项目目标建立、健全质量治理体系、安全治理体系和技术治理体系,并严格执行“三级”治理制度,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各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必须组建完整的项目治理班子,其中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承诺更换,其余治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中的人员相一致,不得跟换。

如确需调整的,须具备投标同样资质并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签字认可,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员变更必须由区建筑安监站办理。

2、所有监理、施工单位治理人员实行现场签到制度,到位率满足投标书承诺。

签到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随机抽查,考核期一月一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月到位率部能满投标书承诺(15天)一次罚款20000元,未经请假总监和总代缺签一次罚款1000元,其余监理和治理人员缺签一次罚款500元。

3、监理、施工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未经请假缺席对相关单位人员罚款1000元/人*次,如项目经理或总监未请假批准缺席罚款2000元/次。

相应罚款以现金方式缴纳。

二、施工过程质量治理1.施工预备时期⑴承包方在进场后6天内(开工前)必须将企业资质、本项目部治理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场治理人员及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拟用机械设备/仪器的相应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计量器具还应有鉴定证书)、实验室资质、测量定位成果记录、总进度打算、工程开工报审表等报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公司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开工报审表后方可开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审表而擅自开工的,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⑵未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同意,施工方不得擅自分包。

公路工程—关于实行工程质量罚款制度的通知

公路工程—关于实行工程质量罚款制度的通知

公路工程—关于实行工程质量罚款制度的通知
各驻地办、各项目经理部:
为了保证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质量,增强合同意识,规范施工现场,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工程质量罚款制度。

对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时,筹建处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
1.不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筹建处有关规定施工;
2.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3.拌和、预制场站建设不符合要求,操作不规范等;
4.便道不畅通,修建不及时,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过程中雨天泥泞,晴天洒水不及时,扬尘、污染环境等;
5.不按规范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或检测;
6.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试验报告,无资质或超越权力范围从事其他试验检测工作;
7.施工现场作业混乱,不按程序施工,已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8.施工组织不力,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质量事故。

二、监理单位
1.监理不力,不及时纠正施工现场中不规范的行为;
2.关键工程和关键工序不坚持全过程旁站;
3.检测不严格或不及时,导致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
4.不按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和平行试验;
5.利用施工单位的检测数据和试验报告;
6.刁难施工单位,不热情服务。

以上现象一经发现,除予以罚款外,应立即改正,该返工的必须返工。

每张罚款单视情节罚款额度为1000-3000元(施工单位),驻地监理视情况予以共同处罚(为施工单位的30%)或单独处罚。

罚金在罚款单收到之日起5日内上缴筹建处财务科,由财务科出具收据并设立专项帐户,罚款用于奖励在综合考核评比中的优胜单位和个人。

筹建处定期对罚款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全线,同时公布罚款使用情况。

特此通知。

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

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

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分包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对分包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证各方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实行责任追溯原则,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建立健全分包质量问题的检查、评定、处理、整改等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全程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操作规章,对分包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七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所涉及的具体规定和标准,由相关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其科学有效性。

第二章责任界定第八条工程分包质量处罚制度中相关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质量问题:1、工程实际质量与设计要求不符;2、施工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管理等。

第九条当工程分包质量问题发生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界定。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合格证明,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处罚流程第十三条工程分包质量问题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成立由相关负责人、专家和监督人员组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评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相应部门批准实施。

万科项目质量问题处惩制度

万科项目质量问题处惩制度

在XXX工程施工进程中,项目部按期组织每一个月进行质量考核,在考核中假设显现以下质量问题,本项目部将进行针对性的罚款。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总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次;发生一样性质量事故罚款5000元/次。

项目部将按公司“质量治理制度”要求落实到人。

(2)工程由于施工错误或其它缘故造成大面积返工,给予责任人500元/次的罚款。

(3)分部份项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人员30元/次的罚款。

(4)质量记录不齐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从而造成工程不能及时验收的,对责任人20元/次的罚款。

(5)质量整改不及时,通知单不答复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6)在施工中由于不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而造成返工现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对关键重要项目的施工,未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技术上不能知足质量要求,对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罚款30元/次。

(8)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实行“三级检查制”,验收时因未检查出的重要问题而不通过验收的,对证检员罚款50元/次。

(9)混凝土浇筑施工未办理开盘通知单,而擅自浇筑,对责任人除对造成的后果负责外,还进行罚款50元/次。

(10)混凝土浇筑完后应按要求及时养护,发觉没有进行养护的,对施工队(班组)罚款50~200元/次。

(11)实验人员取样不及时或不按标准要求制作试模,取回的报告不标准,对实验员罚款50元/次。

(12)物资治理人员对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和发放把关不严,跟踪治理不及时到位,事后填写回忆录,不按“质量治理体系程序”要求进行操作,对责任人罚款30~60元/次。

(13)混凝土结构达不到内实外光、缺棱掉角罚款200元/处。

(14)现浇混凝土上显现蜂窝、狗洞视其严峻性罚款50元~400元/处。

(15)混凝土显现不正常的裂痕或墙体显现裂痕,视其严峻性罚款100元~800元/条。

(16)砌墙时显现干砖上墙或砂浆饱满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罚款100元/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建质[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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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罚款制度的通知
各项目经理部:
为了保证黄埔机械城加工园工业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增强合同意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处罚制度,对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时,监理部及建设单位项目部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出现以下情况者,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罚款50~2000元不等。

1、不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图纸有关规定的。

罚款300~500元.
2、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者。

罚款1000~2000元.
3、便道不通畅,修建不及时,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使用过程中
雨天泥泞,晴天洒水不及时,扬尘、污染环境者。

罚款100~300元.
4、不按规范规定进行试验或检测。

罚款100~300元.
5、材料送检不及时、送检时未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取样
并且在没有监理陪同的情况下私自送检者。

罚款100~300元。

6、资料报送我监理部不及时者。

罚款50~100元.
7、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及试验报告。

罚款300~500元.
8、施工现场作业混乱,不按程序施工,已完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
规范要求。

罚款500~1000元。

9、施工组织不力,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质量事故。

罚款1000~
1500元
10、对于施工单位收到甲方及监理整改通知单后不予回复,经多次
警告且对现场出现的施工问题拒改者。

罚款100~300元
11、对工地现场不带安全帽及穿拖鞋者,每人罚款50元
12、未做好消防、临时用电等安全措施者,罚款100~300元.
13、对偷工减料者、及对钢筋、模板、混凝土、脚手架搭设、钢筋
焊接、地梁回填土等质量不合格者。

罚款100~500元.
施工单位: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人:
建设单位:广州黄埔国际机械展贸有限公司签收人:
监理单位:北京现代通号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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