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管理办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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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申請者,依其性質,採取以營業秘密保護或公開揭露方式處理。 5.2.2.5 核定申請之專利為本公司所有,發明人應簽署申請所需之權利讓與等文件。 5.2.2.6 行政管理部負責申請、管理之全程工作,如:文件之彙整、申請、答辯、
修正、繳費、建檔等。發明人及其所屬部門主管有義務提供必要之資料協助。 行政管理部得視需要將申請之工作依總經理核定之智慧財產權評審紀錄委 任國內外代理人協助辦理。其委任程序(如附件九)及相關契約書(如附件 十、十一)。 5.2.2.7 發明、著作物應依政府有關規定作權利標示,以防止他人無意之侵害。 5.2.2.8 屬於本公司研究發展範疇或與本公司專利、著作權有關之非本公司之專利、 著作權或產品有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跡象或事實者,鼓勵同仁檢據舉發(如附 件十二),交行政管理部呈核處理。 5.2.3 實施運用 5.2.3.1 本公司獲准之專利、著作權應使全體同仁知曉,並鼓勵進一步發展改進及 實施運用。 5.2.3.2 專利、著作權之實施運用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追蹤、督促。發明、著作人及 其所屬部門主管以及經指定之營業部門人員負當然推廣應用之責。 5.2.3.3 著作權之運用以著作之發行為主。專利之運用指將專利內容付諸工業實施 或對外販賣、授權以取得利益,其形式包括自行、授權或合作生產、銷售, 技術移轉及交互授權等。本公司自有之專利、著作權之運用依公司之相關規 定辦理。屬於政府科技專案之專利、著作權依其技術移轉規定辦理。與他人 共有之專利、著作權之實施依法律及契約規定辦理。 5.2.3.4 專利、著作權個案之實施運用及權利金計收方式等,由營業部門考慮市場 等因素及本公司有關規定擬訂,並視需要提交智慧財產權審查委員研議後, 呈總經理核定辦理。 5.2.3.5 專利、著作權實施運用情形檢討作為研究發展以及專利、著作權申請、運 用策略之參考。其中無法有效實施運用之專利,行政管理部可依其追蹤查 報,送智慧財產權審查委員審議通過,呈核總經理辦理放棄專利權。 5.2.4 獎勵:本公司對發明、著作人以及對專利、著作權申請、維護、運用有功之有關人 員之獎勵由行政管理部彙報呈總經理核定辦理,其獎勵方式依據本公司人員獎勵相 關辦法辦理之。 5.3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公司相關之規定辦理。 5.4 費用收支 專利、著作權申請、維護、運用及獎勵之費用收支應依所屬計畫歸併及區分。 5.5 效益考評 專利、著作權申請、運用之效益考評可以全部案件之申請、運用狀況作指標,並分析其 有關因素作為整體決策之參考。
5. 內容 5.1 工作重點 智慧財產權之管理以下列工作為重點: 5.1.1 調查分析相關技術現況,作為研究、申請及運用之決策參考。 5.1.2 釐訂申請策略,進行有效之申請、維護。 5.1.3 辦理智慧財產權各項登記及申請作業。 5.1.4 實施運用專利、著作權,以回收利益。 5.1.5 鼓勵創造並獎勵有功人員。 5.2 實施方法 創新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含調查分析、申請維護、實施運用及獎勵等,分述如下。其中 申請、運用之流程圖如附件一,維護、獎勵之流程圖如附件二。 5.2.1 調查分析 5.2.1.1 為研究、規劃所作專利技術調查由研發部門及行政管理部會同辦理。 5.2.1.2 為申請、維護及實施運用所作調查由行政管理部主辦。 5.2.2 申請、維護 5.2.2.1 研究計畫(含自主、委託、受託研究或合作開發等)依其預定或另外產生之 可能申請專利之創新成果,因契約或法律規定其權利屬於本公司所有或共有 者,由部門直屬主管負責督促發明人於創新概念產生時提出聲請。 5.2.2.2 同仁因工作經驗或興趣產生之研究計畫以外之創新技術構想或成果,依本 辦法提出聲請,以利付諸申請、運用及核予獎勵。 5.2.2.3 專利申請應由全部發明人共同具名。發明人指專利內容之創意發起者及補 充修改者,但不及於單純製作、驗證之人員。 5.2.2.4 專利申請所需資料由發明人依規定格式(附件三至附件六)填表送交行政管 理部,以提請智慧財產權審查委員就運用價值及可能作法進行審議,其決議 經總經理核定後進行申請事宜;如因發表或技術移轉等因素,將使得技術資 料公開,而須在 45 天內完成官方申請者,除須填寫上述附件三至附件六資 料外,須再填寫「專利緊急申請單」,如附件八;但再增加申請其他國家專 例者,則僅須填寫專利緊急申請單;經行政管理部提請三位專長委員書面審 議或經智慧財產權審查會議簽核後呈總經理核定後進行申請作業。經審議核
6. 參考資料: 無。
7. 附件: 7.1 智慧財產權之申請/運用流程圖 7.2 智慧財產權之維護/獎勵流程圖 7.3 專利委任國內外代理人協辦流程 7.4 專利申請單(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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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專利申請單(貢獻度說明) 7.6 專利申請單(個人資料表) 7.7 專利共有或授權檢查表 7.8 專利免費使用同意書 7.9 專利緊急申請單 7.10 專利申請委任保密書 7.11 專利委任終止書 7.12 智 權 侵 權 舉 發 單
2. 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智慧財產權」係指本公司同仁或相關人士執行研究發展工作所獲致之創新成 果,依契約或法律規定歸屬本公司所有、共有或代管,而由本公司依法申請之專利權及創作 產生之著作權。
3. 名詞定義: 無
4. 權責 4.1 行政管理部:規劃及執行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4.2 智慧財產權審查會議:由總經理依個案指派相關部門一級主管擔任審查委員,並由委員 中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以會議或書面(如:會簽單)方式審查智慧財產權事務,決議並 報呈總經理核定。 4.3 各部門權責主管:督導及審查部門內各項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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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管理辦法
智慧財產管理辦法 修訂一覽表
版次 日期
修訂人 修訂頁次
1.0
權責單位 行政管理部 修訂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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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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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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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公司為保護研究發展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並有效推廣運用以產生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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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申請者,依其性質,採取以營業秘密保護或公開揭露方式處理。 5.2.2.5 核定申請之專利為本公司所有,發明人應簽署申請所需之權利讓與等文件。 5.2.2.6 行政管理部負責申請、管理之全程工作,如:文件之彙整、申請、答辯、
修正、繳費、建檔等。發明人及其所屬部門主管有義務提供必要之資料協助。 行政管理部得視需要將申請之工作依總經理核定之智慧財產權評審紀錄委 任國內外代理人協助辦理。其委任程序(如附件九)及相關契約書(如附件 十、十一)。 5.2.2.7 發明、著作物應依政府有關規定作權利標示,以防止他人無意之侵害。 5.2.2.8 屬於本公司研究發展範疇或與本公司專利、著作權有關之非本公司之專利、 著作權或產品有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跡象或事實者,鼓勵同仁檢據舉發(如附 件十二),交行政管理部呈核處理。 5.2.3 實施運用 5.2.3.1 本公司獲准之專利、著作權應使全體同仁知曉,並鼓勵進一步發展改進及 實施運用。 5.2.3.2 專利、著作權之實施運用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追蹤、督促。發明、著作人及 其所屬部門主管以及經指定之營業部門人員負當然推廣應用之責。 5.2.3.3 著作權之運用以著作之發行為主。專利之運用指將專利內容付諸工業實施 或對外販賣、授權以取得利益,其形式包括自行、授權或合作生產、銷售, 技術移轉及交互授權等。本公司自有之專利、著作權之運用依公司之相關規 定辦理。屬於政府科技專案之專利、著作權依其技術移轉規定辦理。與他人 共有之專利、著作權之實施依法律及契約規定辦理。 5.2.3.4 專利、著作權個案之實施運用及權利金計收方式等,由營業部門考慮市場 等因素及本公司有關規定擬訂,並視需要提交智慧財產權審查委員研議後, 呈總經理核定辦理。 5.2.3.5 專利、著作權實施運用情形檢討作為研究發展以及專利、著作權申請、運 用策略之參考。其中無法有效實施運用之專利,行政管理部可依其追蹤查 報,送智慧財產權審查委員審議通過,呈核總經理辦理放棄專利權。 5.2.4 獎勵:本公司對發明、著作人以及對專利、著作權申請、維護、運用有功之有關人 員之獎勵由行政管理部彙報呈總經理核定辦理,其獎勵方式依據本公司人員獎勵相 關辦法辦理之。 5.3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公司相關之規定辦理。 5.4 費用收支 專利、著作權申請、維護、運用及獎勵之費用收支應依所屬計畫歸併及區分。 5.5 效益考評 專利、著作權申請、運用之效益考評可以全部案件之申請、運用狀況作指標,並分析其 有關因素作為整體決策之參考。
5. 內容 5.1 工作重點 智慧財產權之管理以下列工作為重點: 5.1.1 調查分析相關技術現況,作為研究、申請及運用之決策參考。 5.1.2 釐訂申請策略,進行有效之申請、維護。 5.1.3 辦理智慧財產權各項登記及申請作業。 5.1.4 實施運用專利、著作權,以回收利益。 5.1.5 鼓勵創造並獎勵有功人員。 5.2 實施方法 創新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含調查分析、申請維護、實施運用及獎勵等,分述如下。其中 申請、運用之流程圖如附件一,維護、獎勵之流程圖如附件二。 5.2.1 調查分析 5.2.1.1 為研究、規劃所作專利技術調查由研發部門及行政管理部會同辦理。 5.2.1.2 為申請、維護及實施運用所作調查由行政管理部主辦。 5.2.2 申請、維護 5.2.2.1 研究計畫(含自主、委託、受託研究或合作開發等)依其預定或另外產生之 可能申請專利之創新成果,因契約或法律規定其權利屬於本公司所有或共有 者,由部門直屬主管負責督促發明人於創新概念產生時提出聲請。 5.2.2.2 同仁因工作經驗或興趣產生之研究計畫以外之創新技術構想或成果,依本 辦法提出聲請,以利付諸申請、運用及核予獎勵。 5.2.2.3 專利申請應由全部發明人共同具名。發明人指專利內容之創意發起者及補 充修改者,但不及於單純製作、驗證之人員。 5.2.2.4 專利申請所需資料由發明人依規定格式(附件三至附件六)填表送交行政管 理部,以提請智慧財產權審查委員就運用價值及可能作法進行審議,其決議 經總經理核定後進行申請事宜;如因發表或技術移轉等因素,將使得技術資 料公開,而須在 45 天內完成官方申請者,除須填寫上述附件三至附件六資 料外,須再填寫「專利緊急申請單」,如附件八;但再增加申請其他國家專 例者,則僅須填寫專利緊急申請單;經行政管理部提請三位專長委員書面審 議或經智慧財產權審查會議簽核後呈總經理核定後進行申請作業。經審議核
6. 參考資料: 無。
7. 附件: 7.1 智慧財產權之申請/運用流程圖 7.2 智慧財產權之維護/獎勵流程圖 7.3 專利委任國內外代理人協辦流程 7.4 專利申請單(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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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專利申請單(貢獻度說明) 7.6 專利申請單(個人資料表) 7.7 專利共有或授權檢查表 7.8 專利免費使用同意書 7.9 專利緊急申請單 7.10 專利申請委任保密書 7.11 專利委任終止書 7.12 智 權 侵 權 舉 發 單
2. 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智慧財產權」係指本公司同仁或相關人士執行研究發展工作所獲致之創新成 果,依契約或法律規定歸屬本公司所有、共有或代管,而由本公司依法申請之專利權及創作 產生之著作權。
3. 名詞定義: 無
4. 權責 4.1 行政管理部:規劃及執行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4.2 智慧財產權審查會議:由總經理依個案指派相關部門一級主管擔任審查委員,並由委員 中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以會議或書面(如:會簽單)方式審查智慧財產權事務,決議並 報呈總經理核定。 4.3 各部門權責主管:督導及審查部門內各項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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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單位 行政管理部 修訂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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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公司為保護研究發展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並有效推廣運用以產生利益,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