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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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稽核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稽核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稽核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稽核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稽核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
第二章审计稽核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成立审计稽核办(设在xxxxxx),每年组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核查,对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第五条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严肃、谦虚、谨慎地执行审计稽核规定,秉公维护公司权益。
第六条审计稽核人员必须严守公司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第七条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审计稽核人员办理审计稽核事项,若与被审计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被审计稽核单位或个人也有权申请审计稽核人员回避。
第九条审计稽核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分管领导汇报审计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将审计稽核情况、评价、意见、建议等以“审计稽核报告”的形式呈报公司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审计稽核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稽核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审计稽核职责
第十二条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按照公司安排,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第十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稽核:
(一)对公司进行制度审计稽核,主要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2.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情况。
(二)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稽核,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3.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负债情况、股东权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注册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进行合同审计稽核,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
(四)对公司进行工程审计稽核,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预算、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稽核,主要包括:
1.业务授权执行情况;
2.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情况;
3.应当进行评估的抵押物的评估情况;
4.对业务人员项目评审的真实性和质量进行审计稽核监督。
(六)对公司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
1.离任人任期内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2.离任人离职卸任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任期内的经营效益及其他经营管理业绩;
3.离任人任期内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4.离任人任期内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未了经济合同、法律诉讼和遗留问题情况;
5.离任人任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6.离任人履行职责中廉洁、忠诚和勤勉方面的情况;
7.离任人任期内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根据公司的安排,对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
1.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2.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执行情况;
4.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对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稽核。
(九)监事会交办的事项。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监督被审计稽核单位落实审计稽核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十七条与负责审计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备案:
(一)公司年度内部审计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向县国资办报送专项报告。
第四章审计稽核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稽核可采用预告审计稽核或突击审计稽核。
第二十条公司xxxxxx定期、不定期对被审计稽核单位进行例行审计稽核和专项审计稽核。例行审计稽核是指对被审计稽核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稽核;专项审计稽核是指根据需要对被审计稽核单位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稽核。
第二十一条审计稽核采用就地审计稽核和报送审计稽核。除后续跟踪审计稽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送审计稽核方式外,其他审计稽核工作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稽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审计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计稽核:(一)核查被审计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各类单据、契约、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稽核单位提供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基建工程的审批文件、预算和决算,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稽核单位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
(四)检查被审计稽核单位空白业务单证保管和使用情况;
(五)向与审计稽核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章审计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稽核要根据公司安排和部门职责开展审计稽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稽核前,审计稽核应组织审计稽核力量,成立审计稽核小组。必要时可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