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络支付办法最全最新白话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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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模版(3篇)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模版(3篇)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保障支付安全,维护支付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或者管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方支付是指在购买商品、接收财付通知和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务中,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

第四条央行是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监管的主管机构。

第五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支付安全,开展支付业务。

第二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六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央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向央行申请准入,提供企业资质、股东及董事等有关信息,并缴纳准入费用。

第八条央行对申请准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审查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第三方支付机构经央行批准后,需要进行备案,并按照央行要求向央行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案信息提供相关服务,未经央行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要求其退出市场。

第三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第十二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开展与支付相关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代收代付等。

第十三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第十四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支付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十六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标准,保障用户权益,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向用户公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

网络支付新规官方解读

网络支付新规官方解读

网络支付新规官方解读12月的28日下午,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网络支付新规官方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我们的初衷是不希望支付账户之中留有太多余额,不希望支付账户有太多的资金沉淀。

”12月28日下午,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在媒体吹风上对记者表示。

相比今年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有两个变化。

“一是办法优化个人支付账户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谢众表示。

对于办法为何从2016年7月1日实施,谢众解释称,一方面网络支付机构适应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在系统上和制度上做改善;另一方面,实施分类监管,配套的分类评级指标体系和办法需要一个试点和推广的过程。

新增1000元限额的ⅰ类账户根据账户开立主体的不同,支付账户可以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公司企业开立的是单位支付账户,而普通客户日常使用的基本上是个人支付账户。

目前用于网络购物的各类钱包、红包零钱等都属于个人支付账户。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

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个人身份核实方式逐渐趋严。

“我们经过统计分析发现,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

”谢众表示。

此次《办法》新增了一类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即可开立的支付账户,即ⅰ类账户。

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强度较弱,因此对ⅰ类账户支付限额设置较低,仅有1000元。

市场则担心这一规定将对微信红包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小额微信红包客户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

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

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 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央行近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所谓的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

它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其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央行支付清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客户备付金的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在2014年一季度,这一数值仅为1014亿元。

客户备付金数额巨大,却十分分散。

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杨涛看来,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备付金不仅作为保障支付过程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也成为支付账户功能扩展的载体。

但也出现一些信息不透明、资金挪用、功能模糊的问题,使备付金已成为监管者、支付机构、公众所共同面临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

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还事实上超范围经营,办理跨行资金清算,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

央行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发布(全文)

央行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发布(全文)

央行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方法发布(全文)第一条为标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管理方法》(民银行令〔xx〕第2 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固定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方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效劳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效劳电子商务开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效劳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效劳。

本方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效劳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标准。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民银行公告〔xx〕第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效劳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民银行有关规定承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5)

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5)

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5)三、客户的指纹等生理特征一般相对固定,基本不发生变化,因此存在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的风险。

支付机构应通过安全硬件对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进行保护,防范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每年对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业务处理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全面评估。

评估应由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网络支付服务开发或者运营的专业人员进行。

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网站对外公告。

【释义】为促进支付机构持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增加信息透明度,便于社会和广大客户予以监督,本条款规定,支付机构应每年对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并定期披露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限制客户尝试登陆或者识别身份的次数,制定客户访问超时规则,设置身份识别时限。

【释义】支付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安全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备系统,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性。

【释义】支付机构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也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意愿办理网络支付服务或者支付账户功能的暂停、禁用或者注销。

【释义】一、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是客户的合法权益,支付机构不应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具体形式包括:强迫客户使用甚至仅使用本机构的支付服务、阻碍客户选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诱导客户选用某种支付方式而故意隐藏其他可选支付方式、诱导或强迫客户开立或使用支付账户等。

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意愿办理或停止业务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网络支付结算管理制度内容

网络支付结算管理制度内容

网络支付结算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支付结算管理,保障网络支付安全和用户权益,加强网络支付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网络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风险可控、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支付结算制度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衔接,遵循国际通行的结算规则。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网络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二章网络支付结算管理第六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结算账户,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第七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算业务。

第八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户的资金监管,确保商户的资金安全。

第十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网络支付结算流程管理第十一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的结算流程,明确结算操作的权限和流程。

第十二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结算业务的监控和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结算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结算业务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处理用户支付结算投诉及纠纷。

第四章网络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第十五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第十六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欺诈机制,防范用户通过网络支付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七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确保网络支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用户隐私和支付信息安全。

第五章网络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网络支付结算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解读

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解读

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解读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支付正变得越来越普及。

然而,与其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支付安全的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确保网络支付的安全可靠,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以增进大众对此的了解和认识。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纷纷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权益和确保网络支付的安全。

二、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的重要性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它能够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防止用户隐私泄露和金融诈骗行为。

其次,法律规定对网络支付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各方遵守规则、承担责任。

最后,法律规定的制定能够提高网络支付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减少黑客攻击和数据泄漏等风险。

三、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注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禁止未经用户许可的个人信息收集和滥用。

同时,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平台制定合理的隐私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用户隐私的安全。

2. 安全措施要求法律规定了网络支付平台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保障网络支付过程的安全性。

这包括加密技术的应用、安全认证的实施、风险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等。

3. 用户权益保护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对于用户的权益保护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比如,法律规定了支付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退款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用户在遇到支付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监管和执法机制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执法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打击。

同时,法律规定了各方参与网络支付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尽管网络支付安全法律规定在保障用户权益和网络支付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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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专家关于网络支付新规的解读银行专家:支付新政利好优质支付机构12月28日,央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而3天前,央行发布加强银行人民币账户管理新规。

年底央行两大新规直指金融机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与非金融支付机构虚拟账户,监管动作与组合拳的出台说明央行要加强对“账户服务提供方”规范和管理。

笔者准备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和银行从业者的角度谈谈一些观点。

对支付机构来说,这样的差别管理带来的结果是,不同的机构的运营成本、客户体验、产品功能会形成梯次。

这是一种竞优的安排,越是基础设施好、账户实名制比例高的支付机构将获得更多的红利。

新规下余额账户分级管理,要效率也要安全账户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链条逻辑,但是其服务的对象都在围绕个人账户者的“安全与效率”展开互联网支付归根结底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商业业态”以金融账户(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为核心的金融业务。

201X年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互联网支付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其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那么抛开此宏观论旨不说,单从消费者角度出发,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虚拟账户的错位竞争确实有利于账户持有者的权益保护。

其一:银行账户更安全,也必须更安全。

银行账户的优势在于经营此类账户的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更国际化、公允化(巴塞尔协议等),门槛更高(须持有金融牌照与更高的注册资本金),账户级金融产品在设计上有明确的规范、运转账户的核心系统开放性较低、客户信息相对简单(银行不留存自然人交易行为的非结构化数据,例如购买的具体的商品与服务、收货地址、交易评论、分享沟通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个人结账户具备了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

解读: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指导意见

解读: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指导意见

解读: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指导意见来源:虎嗅网2014年3月上旬,央行召集部分支付公司,在小范围内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分条款引起网络媒体的一片哗然,媒体舆论倾向于认定这是银联和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牺牲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

仔细解读相关的两文及起草说明,不可否认,在备付金管理、商户结算方面确实更倾向于银行。

但是,若扣上扼杀支付创新、扼杀二维码支付的帽子则言之过早;况且,两文本身就是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而非公开征求意见,更不是正式颁布的监管条例。

二维码支付并未禁止,但限于线上支付,保护固有线下格局针对媒体反应最为强烈的二维码支付,《指导意见》起草说明中承认,对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手机支付习惯、便利小额非现金支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可给予一定的观察期,由于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及风控体系,而暂不宜在管理制度中对其合法性予以承认。

反言之,待技术标准及风控体系成熟之后,则倾向于予以承认。

在监管实践中,也将其纳入创新业务,只须提前30天报备即可,并非禁止。

针对二维码支付争议的重点在于应用场景被限制于线上业务,不能往线下扩展。

二维码支付,在《指导意见》中被归类为网络支付的范畴,《办法》又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简单举例说明,用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买了商品,扫描线上二维码进行支付是合规的;但若在实体商店进行线下付款时,扫描二维码进行支付就是不合规的。

央行如此规定并不是针对二维码支付本身,而是针对支付宝、微信支付从线上支付往线下支付的入侵。

O2O的发展,模糊了互联网支付与银行卡收单两个本来边界明确的市场,这让央行颁发的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两个牌照及相应业务管理办法面临巨大挑战。

在支付工具安全性、成本构成上,线上线下都是两个世界,监管层担心网络支付的入侵会扰乱银行卡收单市场,伤害银行卡收单机构的利益,打破了按照应用场景分类监管的框架。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不得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开通与客户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编码,并根据客户特征、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与客户约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

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应当优先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向客户公示信息、提供章程或与客户签订协议。

公示信息、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址和联系方式;(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交易类型、交易规则、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方式;(三)客户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差错及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六)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护责任;(七)客户身份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和方式;(八)客户服务及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客户权益保障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重点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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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 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 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重 点内容
银行账 户分类
过渡期 规定
防电信网络 诈骗措施
强制 措施
银行账户分类
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 户
户开,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 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重点规定
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 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
ADD YOUR 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重点规定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 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 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可以组合开立I、Ⅱ、Ⅲ类账户,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账户, 大额资金结算使用I类账户,投资理财和日常消费缴费使用II类账户,对外绑定 第三方机构的账户使用III类账户,从而在您的“金库”和“钱包”之间建立安 全防火墙,一旦出现诈骗事件,可以有效降低您的资金损失风险。

网络支付新规最新解读

网络支付新规最新解读

网络支付新规最新解读当前,微信红包、扫码支付、手机转账等网络支付已成为百姓日常消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使用支付宝或是微信支付成了很多市民的消费习惯。

中国人民银行去年12月2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新规则要求,实名制能否顺利落地成为公众及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

★机构推进实名制各施其招,消费者为何犹疑不前?最近几个月,北京市民王先生和他周围的朋友陆续收到支付宝发来的实名信息补录的消息通知。

自3月21日开始,支付宝已陆续向客户发出公告和短信,邀请客户补全身份信息。

与此同时,QQ钱包为完成实名信息补录工作,甚至发出实名奖励红包,利用“红包”这一社交工具,引导用户补录。

“我知道实名制有好处,但现在信息泄露问题也很严重,补录个人信息让我不太放心。

”王先生对实名制表示了担忧。

像王先生这样担忧的不在少数。

有专家认为,现有的网络支付环境的确存在较大风险,易滋生欺诈、洗钱、盗刷等风险。

为尽量避免风险,网络支付实名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强调,坚守支付账户实名制,与买车要上车牌、住酒店要出示身份证是一个道理,可实现信息可追溯、责任可追查,这是社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正基于此,管理办法加强了实名制要求,并对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验证渠道不足5个的账户不能投资理财、交易额度只有10万元。

之后,不少支付机构积极对接公安、教育、财税、银行、铁路等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部门,极力推进实名制工作。

“在选择实名认证渠道方面,权威性至关重要。

”腾讯支付基础平台与金融应用线副总经理郑浩剑介绍,目前腾讯财付通正努力将认证渠道进一步扩大到十几个。

★实名制落实形势严峻,推进难点在哪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实名认证支付账户为13.46亿,同比上升8个百分点,刚过支付账户总量的一半,实名制落实形势严峻。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拥有网络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有117家,像支付宝、财付通等机构实名制推进速度较快,甚至有的机构实名制已达到95%,而更多规模较小支付机构的推进情况却不乐观。

关于央行就网络支付征求意见

关于央行就网络支付征求意见

关于央行就网络支付征求意见关于央行就网络支付征求意见7月31日晚间,央行了酝酿已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针对当前炽热的网络支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

其中,最令第三方机构以及普通市民关心的是,针对网络支付进行了限额,这意味着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每个账户每日消费限额为5000元,每年的累计额度那么为20万元。

事实上,有关央行将限制网络支付的消息流传已久,而《意见稿》本身也曾几度在业内征求意见而引起过争议。

《意见稿》显示,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的,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值得留意的是,在消费限额方面特别注明了“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有业内人士通俗翻译为:“这意味着将来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网购最多每日5000元,而发微信红包等每天不能超过1000元。

”针对不少机构和个人的疑问,今日央行对局部媒体进行释义表示相关规定是指个人单日支付限额为5000元属于误读,应该理解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受限,而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不受该限制。

《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件,按规定留存有效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平安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根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其中,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

这意味着普通人开设支付账户至少需要三个途径进行交叉多重认证来证明“我是我”。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验证方式门槛过高,而按此标准,当前应该没有一家支付公司可以到达。

据悉,此次只是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网络支付条例

网络支付条例

网络支付条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网络支付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支付条例。

本文将对网络支付条例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规,并了解如何在网络支付中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 第一章:总则网络支付条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网络支付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这一章的规定,网络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购物、电子转账和移动支付。

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网络支付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保护参与网络支付的各方权益。

## 第二章:网络支付的基本规则第二章明确了网络支付的基本规则,包括支付主体的身份认证、支付信息的保护、支付工具的合法使用等。

其中,要求支付主体在进行网络支付时必须进行身份认证,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此外,支付信息应当受到严格保护,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 第三章:支付安全与风险防范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第三章详细介绍了支付安全与风险防范措施。

网络支付提供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保护用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同时,用户也有责任保护自己的支付工具,定期修改密码,避免使用弱密码,以减少被盗用的风险。

## 第四章: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争议解决是网络支付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第四章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流程和原则。

如果用户对网络支付产生争议,可以向支付提供商提出投诉。

支付提供商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仍无法解决争议,用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寻求进一步协助。

## 第五章:监管与执法最后一章涉及网络支付的监管与执法。

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网络支付市场的监管,确保各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违反网络支付条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支付资格和刑事责任。

## 结语网络支付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网络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网络支付的各方可以更加安全地进行交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管理意见稿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管理意见稿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管理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1 月5 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办法中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央行日前公布的信息显示,包括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61 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批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

截至目前,共有101 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此前,央行曾分别于2011 年5 月和8 月两次发放27 张和13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

对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应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 万元,所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 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 天超过5000 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该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015年央行出炉网络支付新规的通知的最新消息

2015年央行出炉网络支付新规的通知的最新消息

2015年央行出炉网络支付新规的通知的最新消息互联网金融”基本法”颁布之后,第二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支付业务实行分层管理,对于安全等级不高的余额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或者是1000元,年累计不超过20万或10万元。

这也意味着,普通用户未来通过网络支付账户在网上进行消费时,将受到金额限制。

根据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如果是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进行验证的交易,额度不限。

但目前绝大部分的网络购物、消费都是通过手机进行,而手机上基本没有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

如果支付机构采用双重验证,像目前普遍采用的密码和短信验证,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如果没有双重验证,额度只有1000元。

而单日5000元额度对于网购一族来说远远不够,比如买数码产品、家电家具等。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限额只是针对余额支付。

”如果消费者把钱打进支付宝账户,形成支付宝余额,使用这个支付就会受到额度的影响,如果不是通过余额支付就不会受到影响。

”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

那如果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怎么办?央行在条款释义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选择如”网上银行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200元以上支付需银行验证央行还规定,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都得由银行验证。

”这意味着超过200元的支付可能还要跳到银行的APP验证通过才可支付成功,将大大影响支付体验。

”第三方支付人士称。

此前,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着快捷支付的快速体验迅速占领支付市场,目前也成为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支付手段。

支付宝数据显示,在去年双十一,支付宝快捷支付金额占比为56.9%;余额支付居第二位,占比12.5%。

”新规规定200元以上就需要银行验证,那么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体验将受到很大影响,更为关键的是支付信息需要向银行开放,而此前银行只知道持卡人有一笔消费,但是在哪里消费的银行并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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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网络支付办法最全最新白话版解读
周五央妈推出了史上最严厉、最绕人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时间,各种白话版解读雨后春笋啊!作为混迹支付行业多年、还兼任美剧翻译组成员的屌丝,不翻译个标准点的白话版,百爪挠心之感你懂得!
想当年(表明真是混迹支付行业多年),几个没人领养的淘气孩子犯了大事,被“朝阳区群众”举报,景象想想也是惨烈啊。因为实在找不到监护人,无奈被央妈抱回。苦口婆心,能给的都给了,本希望长大了就懂规矩了。但做家长的都难,刚说两句,就到亲戚朋友家哭天喊地,说什么央妈毕竟不是亲妈之类的,寒心啊!
央妈的“家风”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亲生的,还是领养的,都得有规矩,将来才能在社会上混,即便成不了“国之栋梁”,至少不要害人。于是,央妈在孩子们成人礼上立了规矩,话有点婆婆妈妈,但道理还是明白的,用白话讲就是这么个事儿:
1、孩子大了,就要分家。大儿子银行和小儿子第三方支付机构怎么分,也得有规矩,就是擅长什么干什么。你只有汽车的驾照,就别想开飞机的事,否则会闯大祸的,到时候央妈也救不了你,朝阳区群众可不是好惹的。小儿子当年出道的时候就在小额支付的“道儿”上混,人头熟,摊位费也收得爽,你就做小额支付!
8、明确了客户数据的采集和使用规范。数据不是你想采,想采就能采(自行脑补旋律)!要以“最小化”的原则来,收集上来后,怎么存储和使用都进行了规范,在数据使用和用户隐私保护之间做出了平衡。

9、 “敢赔”可不是喊出来的,是实实在在干出来的。有的人真滴“躺枪”了,钱被偷了,不还是被要求立案、存证据等各种借口拖延,逼的他们跑去拉横幅。今后央妈立了规矩,如果您的账号被盗了,不用去跟公司扯皮了,只要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您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它就得赔给您,这就叫“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5、银行要交易数据想干啥?以前您在网上买点啥,银行是不知道的,内心无比捉急。急就急在不知道谁来扣您的钱,对账单也显示不了您何时何地买了啥东西,以后对您没法解释。随便来个扣帐的没有具体的交易信息银行就把钱交出去,这事儿有很大风险!
6、从自己的支付账户转账给爸妈的支付账户是没有限制的,要给爸妈的银行卡转,用绑的银行卡转就好了,谁会去排队呢?
3、P2P资金托管之类的业务,不要再找第三方支付了,回去找银行吧。P2P之类的跑路多,资金在银行托管,规范化操作更加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4、想买单价超过200块钱的东西,还是能用快捷支付,但是消费者本人要给银行和支付机构哥俩授权,按约定方式进行交易验证,而且一旦钱被人家偷了,不允许那哥俩扯皮欺负人。
2、以后想在支付宝[微博]、微信支付注册个账户是比以前难了点,但毕竟是账户,账户里面是血汗钱,亡羊补牢也是犹未晚矣。证明你是你,只要3份、5份资料就行,除了公安、工商、教育、财税,也可以找几家银行,怎么方便怎么来。(其实,支付机构就能干这个活儿,您只要同意TA去做系统查询就OK。别问我是谁,我叫雷锋)。
7、5000元的网购限额是针对余额的,而且是与交易安全等级挂钩的。也就是说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一刀切的。央妈也解释了,5000元的网购限额是误解,因为5000元是针对账户余额支付设的限制,超出了可以用银行卡。所以央妈的意图很明显,不是为了限制网购,是为了让支付机构的账户支付验证安全等级赶紧提高,安全防范水平提高了,用户不就开心了嘛!支付机构不也开心了嘛!大家都开心多好。再说,您如果实在不愿意提升安全防护手段,消费者绑卡支付照样可以买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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