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标准
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一、肢体障碍肢体障碍是指身体肌肉、骨骼、关节、韧带等结构或功能出现异常,导致身体运动、感觉、协调等能力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
肢体障碍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障碍程度:根据肢体障碍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四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例如,在行走方面,轻度障碍者可以自行行走,但步态不稳;中度障碍者需要使用助行器或轮椅辅助行走;重度障碍者无法行走,需要依靠他人搬运;极重度障碍者无法活动,需要长期卧床。
2. 功能损害:肢体障碍会对个体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洗澡、进食、穿衣、上厕所等。
评定时需考虑个体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交能力等方面。
3. 疼痛程度:肢体障碍往往伴随着疼痛,疼痛程度也是评定肢体障碍的重要因素之一。
疼痛程度可以分为无痛、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和重度疼痛。
评定时需了解个体的疼痛感受和影响程度。
4. 医疗诊断: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医疗诊断也是评定肢体障碍的重要依据之一。
评定时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和记录。
二、听力障碍听力障碍是指个体在听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听到或听清声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交流能力。
听力障碍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障碍程度:听力障碍可以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例如,在语言交流方面,轻度障碍者可以听到近距离的大声言语,但听不清远距离的声音;中度障碍者需要使用助听器等辅助设备才能听到或听清声音;重度障碍者无法听到或听清声音,需要依靠他人手势或口型辅助交流;极重度障碍者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感知声音,需要依靠其他感官替代听觉进行交流。
2. 语言理解能力:听力障碍往往伴随着语言理解能力的下降,评定时需了解个体在语言理解方面的能力,如口头语言、书面语言等。
3. 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听力障碍会对个体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打电话、交谈、听广播、看电视等。
评定时需了解个体在日常生活方面的困难程度。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 测试水平。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的定 义
听力残疾的分 级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 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 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 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 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 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 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Leabharlann 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 照料。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一、残疾标准的概念。
残疾标准是指国家或地区对残疾人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的损伤程度所作的界定和分类标准。
残疾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的福利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残疾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为了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权益。
二、残疾标准的分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ICD)和《残疾、功能和健康分类》(ICF)的相关标准,残疾通常分为四大类,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
具体的标准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智力水平、精神健康状况和感觉功能等方面的评定标准,以及对于不同残疾类型的详细描述和分类。
三、残疾标准的意义。
残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各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残疾标准可以帮助政府和社会机构更准确地了解残疾人口的分布和状况,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残疾标准可以帮助残疾人享受到更精准的康复服务和教育培训,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此外,残疾标准还可以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和关爱,减少歧视和偏见,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共融发展。
四、残疾标准的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残疾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残疾标准体系,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机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社会机构需要积极配合政府,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最后,相关专业人士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残疾人提供更专业、更精准的服务和支持。
五、残疾标准的挑战与展望。
在残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残疾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残疾标准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其次,部分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和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需要加强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和支持。
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残疾标准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一)肢体残疾评定范围: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瘫痪、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肢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从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1、一级肢体残疾:(1)下肢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肢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柱侧凸大于45 0。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保留拇指及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 cm者。
4、小于70°驼背或小于45°的脊椎侧凸。
附: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肢体残疾者的整体来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其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的不同能力来评价。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某部分肢体受损或无法使用,造成残疾的一种状况。
肢体残疾主要分为四大类:肢体功能残疾、动作残疾、感觉残疾以及神经残疾。
肢体残疾标准由各国家就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关于残疾容忍度的历史经验和伦理传统等考虑,制定出来的。
从肢体功能残疾的角度来看,归结为三大类:动作残疾、力量残疾和柔韧性残疾,每一类又拆分为若干小类。
一般将肩关节和髋关节的动作残疾分为六类,以表示肢体的活动度和力量变化,即:完全动作残疾、四级动作残疾、三级动作残疾、二级动作残疾、一级动作残疾和正常动作。
力量残疾一般分为四级,分别是:完全力量残疾、三级力量残疾、二级力量残疾以及一级力量残疾,柔韧性残疾一般分为三级,分别为:完全柔韧性残疾、二级柔韧性残疾以及一级柔韧性残疾。
从动作残疾的角度来看,是指肢体的活动能力出现局部异常,造成肢体的活动度及力量变化,可分为完全动作残疾、四级动作残疾、三级动作残疾、二级动作残疾、一级动作残疾和正常动作等六类,一般情况下,肩着关节与髋关节的动作残疾指标最为常用,其中,完全动作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活动能力,动作受限,力量下降;四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减弱严重,动作受限,力量减弱;三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逐渐减弱,动作受限,力量较弱;二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较差,动作受限,力量较轻;一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略差,动作受限,力量较轻;正常动作即活动能力正常,力量正常。
从力量残疾来看,指肢体的力量度出现局部异常,可分为完全力量残疾、三级力量残疾、二级力量残疾以及一级力量残疾等四类,其中,完全力量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的力量;三级力量残疾即力量减弱严重;二级力量残疾即力量减弱;一级力量残疾即力量较轻。
从柔韧性残疾来看,指肢体的柔韧度出现局部异常,可分为完全柔韧性残疾、二级柔韧性残疾以及一级柔韧性残疾等三类,其中,完全柔韧性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柔韧度;二级柔韧性残疾即柔韧度减弱;一级柔韧性残疾即柔韧度较弱。
四级肢体残疾标准
四级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身体的某一部分功能受损或丧失的一种残疾类型,其标准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级别的肢体残疾标准对应着不同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
下面将分别对四级肢体残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肢体残疾标准,指肢体功能受损,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例如,轻微的手指受伤或轻微的关节炎等,这些情况下患者的肢体功能虽然受损,但并不影响其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肢体残疾标准,指肢体功能受损,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但仍能自理。
比如,肢体的严重受伤或疾病导致的部分功能丧失,使患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一些辅助设备或者特殊照顾,但仍然能够自理。
三级肢体残疾标准,指肢体功能受损,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这种情况下,患者的肢体功能严重受损,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照顾和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
四级肢体残疾标准,指肢体功能丧失,完全丧失自理能力。
这是最严重的肢体残疾情况,患者的肢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自理,需要全面的照顾和帮助才能生活和工作。
对于不同级别的肢体残疾标准,社会应该给予相应的关爱和帮助。
对于一级和二级的肢体残疾患者,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对于三级和四级的肢体残疾患者,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和包容的社会环境,让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和关爱肢体残疾的人群,不歧视他们,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帮助。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肢体残疾人群的关注和支持,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帮助,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尊严和权利。
总之,四级肢体残疾标准是对肢体残疾程度的一种分类和评定,不同级别的残疾标准对应着不同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社会应该给予相应的关爱和支持,让肢体残疾人群能够在社会中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自我价值,享有幸福生活。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某一部分功能的丧失或减弱,严重影响了个体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针对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以便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评定的相关标准和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肢体残疾的评定,需要考虑残疾的部位和程度。
残疾部位包括上肢、下肢、躯干等,而残疾程度则需要考虑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残疾部位的数量和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
其次,评定肢体残疾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程度。
功能障碍包括肢体活动受限、肌肉力量减弱、关节功能障碍等方面。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对工作和学习的影响程度。
另外,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辅助器具使用情况。
辅助器具对于肢体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需要借助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以及辅助器具对于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作用程度。
此外,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康复治疗情况。
康复治疗对于改善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接受了规范的康复治疗,以及治疗效果对于改善残疾人功能障碍的程度。
最后,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包括残疾人在社会交往、就业和学习等方面的能力,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对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评定肢体残疾需要综合考虑残疾部位和程度、功能障碍、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康复治疗情况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进行公正、科学的评定,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保障。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的身体部位结构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
对于肢体残疾的鉴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客观地评估残疾程度,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鉴定的标准。
首先,肢体残疾鉴定需要考察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情况。
这包括肢体的活动能力、力量、协调性等方面的评估。
鉴定人员会对残疾人的肢体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以确定其肢体功能的受损程度和影响范围。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客观地了解残疾人的肢体功能状态,为后续的评定提供依据。
其次,肢体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这包括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如穿衣、洗漱、进食等方面的情况。
鉴定人员会观察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技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另外,肢体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
这包括残疾人在学习、工作、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鉴定人员会对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障碍和困难。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和支持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最后,肢体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心理和情感状态。
这包括残疾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情感需求等方面的情况。
鉴定人员会通过面谈和观察等方式了解残疾人的心理和情感状态,以确定其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和支持。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服务,帮助其更好地适应残疾状态。
综上所述,肢体残疾鉴定需要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和心理情感状态等方面的情况,以全面客观地评估残疾程度和需求。
通过科学、严谨的鉴定程序,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精准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重视肢体残疾鉴定工作,为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1、目前我国的残疾类别分为七大类,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其中残疾证等级划分成一级到十级伤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创伤或先天因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给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对肢体残疾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主要是根据患者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来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级别。
轻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肢体功能受损,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
这类患者可能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轻度的康复训练来帮助完成某些动作,但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比如,一些轻度截肢患者通过义肢可以基本正常行走和站立,而手部轻度功能障碍的患者则可以通过简单的辅助器具完成日常的握持和操作动作。
中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肢体功能受损严重,已经丧失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这类患者需要较多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来帮助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可能需要他人的协助才能完成某些动作。
比如,一些中度截肢患者需要较复杂的义肢来帮助行走和站立,而手部中度功能障碍的患者可能无法完成简单的握持和操作动作,需要他人的帮助。
重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肢体功能丧失严重,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方位的康复训练和全面的辅助器具来帮助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
这类患者无法独立完成任何动作,完全依赖他人的照顾和协助。
比如,一些重度截肢患者需要全面的义肢来帮助行走和站立,而完全丧失手部功能的患者需要全面的辅助器具和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
总的来说,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根据患者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级别。
这一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对肢体残疾患者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和分类,为他们的康复和生活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一标准的实施,能够让更多的肢体残疾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重建信心,重新融入社会。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肢体残疾鉴定标准是许多法律实务案件中⼀定会运⽤到的⼀项标准,但许多⼈对什样的残疾在法律上有怎样的等级并不明确,造成维权困难。
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系统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欢迎阅读。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以下内容均来⾃《残疾⼈实⽤评定标准(试⽤)》中“肢体残疾标准”板块。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的肢体残缺、畸形、⿇痹所致⼈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关节、肌⾁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的⽆辅助器具帮助下,对⽇常⽣活活动的能⼒进⾏评价计分。
⽇常⽣活活动分为⼋项,即:端坐、站⽴、⾏⾛、穿⾐、洗漱、进餐、⼊厕、写字。
能实现⼀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为三个等级。
(⼀)重度(⼀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常⽣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主动活动能⼒。
3、严重偏瘫,⼀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中度(⼆级):能够部分完成⽇常⽣活活动(4.5分—6分)。
1、截瘫、⼆肢瘫或偏瘫,残肢有⼀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拇指伴有⾷指(或中指)缺损。
5、⼀肥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常⽣活活动(6.5—7.5分)1、⼀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肢功能中度障碍,⼆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北畸形⼤于70度;脊柱侧凸⼤于45度。
肢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肢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肢体残疾的等级是需要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
以下是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供大家参考!肢体残疾的定义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什么(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 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1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1 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 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1 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七十度;脊椎侧凸大于四十五度。
4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五厘米。
5 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五厘米者。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肢体功能受到损害,伴随着不同程度的体力活动和适应能力减弱,影响着人的正常生活的病理性的状态,也是残疾的一种。
肢体残疾的定义标准在不同地区有差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首先,肢体残疾的定义标准从医学角度考虑。
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的规定,肢体残疾可以分为四种,即轻度、中度、重度和严重残疾。
通常情况下,轻度残疾可以指一部分肢体功能受到伤害,并且较少影响到日常生活;中度残疾表现为肢体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可适应日常活动;重度残疾指的是肢体功能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缺失,影响到正常生活;严重残疾则表现为肢体结构完全损毁,影响到生活依赖能力。
其次,肢体残疾的定义标准也可以从社会角度考虑。
与医学角度不同,社会角度以社会融入和自身自理能力作为认定肢体残疾标准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残疾人员是否可以举行正常工作、家务劳动、购物或出行等,是否具备自理生活能力,是否可以和社会正常接触等。
此外,肢体残疾的定义标准也可以从伤残等级角度考虑,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的规定,肢体残疾伤残等级分为极重、重、中、轻四级,极重表示肢体功能完全损毁;重度表示肢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中度表示肢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轻度表示肢体功能受到较小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肢体残疾的定义标准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形成差异,但是它
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肢体残疾使残疾人无法完全参与日常生活活动,影响残疾人的正常生活。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制定更具体的肢体残疾标准,并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支持措施,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
1-4级残疾标准
1-4级残疾标准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5.5.2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双大腿缺失;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双小腿缺失;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单小腿缺失;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脊柱强(僵)直;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单手拇指全缺失;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一级二级残疾标准
一级二级残疾标准一级残疾标准:一级残疾是指患有某种身体、智力、精神障碍或者多种障碍,导致其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限,需要他人帮助或者依赖辅助器具才能完成基本生活活动的人员。
具体的一级残疾标准包括以下情况:1. 肢体残疾:四肢、躯干或者部分躯干肢体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功能明显障碍,如截肢、肢体瘫痪等。
2. 视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
3. 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达到丧失言语交流能力或者使用助听器仍无法正常交流。
4. 语言残疾:语言能力明显受损,导致交流困难且需要他人协助理解。
5. 智力残疾:智力功能明显低于正常水平,且常规教育和社会独立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或者辅助器具。
6. 自闭症:被诊断为自闭症谱系障碍,且功能受限需要他人帮助或辅助器具。
7. 精神残疾: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和社会融入严重受限,需要他人协助或辅助器具。
二级残疾标准:二级残疾是指患有某种身体、智力、精神障碍或者多种障碍,导致其生活自理能力较弱或受限,需要他人适时协助或者辅助器具才能完成基本生活活动的人员。
具体的二级残疾标准包括以下情况:1. 轻度肢体残疾:四肢、躯干或者部分躯干肢体功能轻度受限,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如轻度截肢、轻度肢体瘫痪等。
2. 轻度视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在0.05至0.1之间,或者视野半径在5至20度之间。
3. 轻度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轻度,但仍需要助听器以确保正常交流。
4. 语言障碍:语言能力受损较轻,但时常需要他人理解或辅助。
5. 轻度智力残疾:智力功能在正常水平附近有轻微下降,尚能进行常规教育和社会活动,但偶尔需要他人协助。
6. 特殊教育学习困难:由于学习障碍,需要个别教育或特殊支持。
7. 心理障碍:被诊断为轻度或中度精神障碍,生活和社交受到一定影响,但可自理。
8. 自闭症谱系障碍:被诊断为自闭症谱系障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但不需要持续全天监护。
以上为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具体标准,根据残疾的程度和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进行分类。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结构、功效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效不一样程度丧失和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
造成肢体残疾原因包含:1、脑性瘫痪;2、发育畸形;3、侏儒症;4、其它先天性发育障碍;5、脊髓灰质炎;6、脑血管疾病;7、周围血管疾病;8、肿瘤;9、骨关节病;10、地方病;11、脊髓疾病;12、工伤;13、交通事故;14、脊髓损伤;15、脑外伤;16、其它外伤;17、结核性感染;18、化脓性感染;19、中毒;20、其它;21、原因不明。
2、肢体残疾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一) 重度(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2分)。
1、四肢瘫。
2、截瘫。
3、偏瘫。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一样部分缺失。
9、双上肢功效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效重度障碍。
(二) 肢体残疾二级:基础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2.5 -4分)。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效,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一样部分缺失(除外一级中情况)。
7、二肢功效重度障碍或三肢功效中度障碍。
(三)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4.5-5.5分)。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一样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情况)。
6、一肢功效重度障碍或二肢功效中度障碍。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础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7.5分)。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效;9.侏儒症(身高不超出130厘米成年人);10.一肢功效中度障碍或两肢功效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其它肢体功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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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导致肢体残疾的原因包括:1、脑性瘫痪;2、发育畸形;3、侏儒症;4、其他先天性发育障碍;5、脊髓灰质炎;6、脑血管疾病;7、周围血管疾病;8肿瘤;9、骨关节病;10、地方病;11、脊髓疾病;12、工伤;13、交通事故;14、脊髓损伤;15、脑外伤;16、其他外伤;17、结核性感染;18、化脓性感染;19、中毒;20、其他;21、原因不明。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
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 —2分)。
1、四肢瘫。
2、截瘫。
3、偏瘫。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7
8
9
() (2.5 -4 )
1
2
3
4
5
6
7
() (4.5-5.5
)
1
2
3
4
5
6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7.5分)。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0-2
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2.5-4
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5.5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