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向社会公布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 100 吨的;(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可不申请核实。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符合《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预拌砂浆合理使用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固体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以减少对天然矿产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制成的再生骨料应符合GB/T 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JGJ/T 240—201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并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条市工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怀化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
预拌砂浆的规章制度一、生产管理规定1. 生产计划每个生产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合理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2. 原材料采购生产单位应与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选购原材料,并保持良好的库存管理。
3.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管理体系,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 仓储管理生产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成品砂浆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避免过期或变质。
5. 设备维护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及时排查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过程顺畅。
二、质量控制规定1. 原材料检测生产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不良原材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2. 成品检验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成品砂浆定期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达到设计强度和性能要求。
3. 质量追溯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4.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品,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记录和分类处理,确保不合格品不会流入市场。
5. 质量反馈生产单位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控制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三、安全生产规定1. 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2. 安全设施生产单位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环境。
3. 防火防爆生产单位应加强防火防爆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避免因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废弃物处理生产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废弃物,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没有污染。
五、其他以上规章制度仅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生产情况和环境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本企业预拌砂浆的生产,强化产品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企业生产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及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并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2、应建立健全企业各种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3、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项试验室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以监督检验预拌砂浆相关产品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质量;4、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质量负责人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5、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持证上岗、专职试验检测人员经正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6、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7、技术负责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确定每项生产配比,准确下达《配合比通知单》,并会同接收人做好相关记录,实时监督、指导生产过程中的配比控制调整;8、按相关规定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技术资料。
9、相关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及计量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委托法定的有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进行检(校)定;10、严格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原材料进场检验、产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11、相关质量技术及检测人员对原材料或产品质量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调查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不合格的成品一律报废处理,不得违规出厂;12、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检测项目试验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配合比和性能检验等;13、建立健全各项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实时认真填写清楚,各项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填写应真实、完整无误,不得任意涂改;14、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对技术、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上岗;15、各粉料存储筒仓,设置醒目的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粉料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16、生产经理及值班调度严格做好电话记录及砂浆生产任务下达工作;17、严格按规定做好调度及各工种交接班交接及书面记录工作,防止因交接差错出现质量问题。
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产品质量,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预拌砂浆安全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工作。
3. 各岗位人员应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机械设备管理(1)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3. 人员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
(2)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4. 生产环境管理(1)保持生产环境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通风、防尘、防毒等措施,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5. 物料管理(1)严格按照物料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产品质量。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质量不合格的物料。
6.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等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2010年5月10日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经销、储存、运输和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预拌砂浆规章制度范本
预拌砂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时,须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保证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保留相应的检测报告和产品检验记录。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检查。
第三章预拌砂浆的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擅自修改运输路线。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完好性。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路线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车辆的清洁,避免车辆产生污染。
第四章预拌砂浆的储存管理第十六条预拌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高温等因素的影响,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的储存仓库应当具备防潮、防火等必要的设施,保证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的储存仓库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保持仓库的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储存管理人员应当对产品进行分类存储,确保产品的使用顺序。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的储存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库存的监控,确保产品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案。
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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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长沙市芙蓉区、天
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兴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长沙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考虑因素,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
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