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二)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 (四)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 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 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生产站点设立
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 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 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6月12日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区立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可成立行业协会。
第二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主管部门批准其筹建:1、企业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4、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文件;5、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凭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申请手续。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20年)正文:----------------------------------------------------------------------------------------------------------------------------------------------------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
第三条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6.24
•【字号】深建规[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建规〔201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预拌砂浆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利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等在建设工程中的综合利用,有利于城市的环境保护,结合深圳地域特点,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编号为SJG11-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编号为SJG12-2010,以下统称《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和深圳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规范》全文请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粤建办函[2011]225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函〔2011〕22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十二五”规划的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便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暂未编制和批准实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原则上暂时停止受理上述生产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部分市、县确实需要建设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并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构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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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深建字[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2004年11月18日深建字[2004]132号)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预拌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2—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anufacture andApplication of Ready-mixed Mortar(SJG12—2004)2004·深圳目次1 总则2 术语、符号与标记3 技术要求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5 检验6 订货与交货7 应用及验收附录A 砂浆抗渗性试验附录B 砂浆含气量试验附录C 砂浆保水性试验附录D 砂浆粘结强度试验附录E 砂浆吸水率试验附录F 砂浆存放时间试验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适应深圳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储存及施工质量控制。
1.0.3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范引用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这些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 术语、符号与标记2.1 术语2.1.1 预拌砂浆ready-mixed mortar预拌砂浆系指由胶凝材料、细集料、水、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得到的砂浆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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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工程质量得到保障,才能使得工程的使用寿命达到预期的标准,相应的投资才能收回。
因此,全国各地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尽力保障工程质量。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修改版]
第一篇: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
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建设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二篇:深圳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承诺书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综合信息
《 深圳市预 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1 2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 深圳 市预 拌 混凝 土 和 预拌 砂浆 管 理 规定》 2 0 定 到 公 安 交警 部 门为预 拌 混凝 土 和 预 拌砂 浆搅 拌 运 输 于 09 年 l 2月 1日起 正 式实施 。 根据规 定 , 深圳 市新 建 、 改建 、 车 和 混凝 士泵车 申办 临 时通行 证 , 并依 法进 行运 输 。预
、
地 区的平板 玻璃 企业 公 告 申请 , 会 同省 级相 关 部 门按 将符 合公 告要 求企 业 的核实 意见及 相关 材料报 送 我部 。 并
原材料 司建 材 处王威 伟 高秀英 照 《 板玻 璃 行业 准 入 公 告管 理 暂 行办 法》 平 的工 作 程 序 联系 人 :
和要 求 , 申请 公告 的平 板玻 璃企 业提 供 的材 料进 行 核 电话 : 1 — 8 0 5 7 1 — 8 0 5 9 兼传 真) 对 00 62 56 00 62 57 (
实 , 核 实意见 和企业 填报 材料 并报送 我 部 。 将
公 示后 , 以公 告 形式 发 布 符合 准 入 条件 的生 产 企业 ( 生
邮编 :0 8 4 10 0
北 3号工 业和信 息化 部 二 、 部西 长安街 l 我 重
并 强制推 广使 用预拌 砂 浆 。
建 设工程 施工 许可 证 时 , 建设 工程 项 目水泥 使用 总 量 按
散装 水泥 专项基 金 在 2 0 0 2年 7月被 停 收 ,是 目前 每 吨 4元 的标 准 , 向建 设主 管部 门预 交散 装 水泥 专项 基 保 留的 l 7项全 国政府 性 基金 项 目之 一 ,专项 基 金列 入 金 ; 在竣 工验 收备 案后 6 0天 内, 向建 设主 管 部 门 申请 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广东深圳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2010年第7期Beton Chinese Edition ——Ready-mixed Concrete行政监管商品混凝土3大会一致通过了《加气混凝土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公约提出:一、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各企业不得低于出厂成本价向市场倾销产品。
二、严格控制出厂产品的质量,避免不合格的产品在市场销售。
三、加强《诚信自律公约》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委派一名监督员参加诚信自律委员会的督察工作,统一分派到各企业相互监督。
四、对违反本公约规定内容的企业,经诚信自律委员会提出警告后,仍未及时改正的,按情节轻重接受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处罚。
五、努力提升全行业的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的生命力。
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加气混凝土制品分会将定期抽检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公布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产品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来源:广东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湖州:出台“禁现”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特殊情况外,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此前,湖州市发布了《湖州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2010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
三县城区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其中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
据湖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可消化部分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从而达到减排和节约自然资源的目的,据统计,每万吨预拌砂浆可节省标煤71.53吨。
另一方面,发展预拌砂浆可大大减少水泥、黄砂等粉粒状物料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跑、冒、滴、漏”污染道路等情况,同时可减少现场堆放的二次扬尘,雨水冲走流入城市的排污管,造成堵塞和现场搅拌机的噪声扰民等现象,有利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
此外,由于预拌砂浆是工厂化生产、电脑控制配料,与传统现场搅拌的砂浆相比产品质量更有保证;砂浆性能通过添加剂的加入调节,适应性强,和易性好,方便砌筑、抹灰和泵送,可显著提高施工效率和建设工程质量等。
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
广东省标准编号:DBJ ××-××-2014备案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appLication of ready- mixed mortar(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102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符号与标记;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技术要求;6. 生产控制;7. 检验规则与交货;8. 施工质量控制;9.施工验收。
本规程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高田街39号,邮政编码:5104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 (1)2 术语、代号与标记 (2)2.1 术语 (2)2.2 分类、代号和标记 (3)Ⅰ干混砂浆 (3)Ⅱ湿拌砂浆 (3)3 基本规定 (4)4 原材料 (5)4.1 一般规定 (5)4.2 水泥 (5)4.3 骨料 (5)4.4 粉料 (5)4.5 添加剂 (5)4.6 拌合水 (6)5 技术要求 (7)5.1 一般规定 (7)5.2 干混砂浆的技术要求 (7)5.3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8)6 生产控制 (10)6.1 一般规定 (10)6.2 生产过程控制 (10)Ⅰ干混砂浆 (10)Ⅱ湿拌砂浆 (11)7 检验规则与交货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取样与组批 (12)Ⅰ干混砂浆 (12)II 湿拌砂浆 (13)7.3 检验项目及方法 (13)7.4 合格判定 (14)7.5 订货 (15)7.6 运输、交货和储存 (15)Ⅰ干混砂浆 (15)II湿拌砂浆 (15)8 施工质量控制 (17)8.1 一般规定 (17)8.2 干混砂浆拌合 (17)8.3 泵送 (17)8.4 机械化喷涂 (17)8.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8)9 施工验收 (21)9.1 一般规定 (21)附录A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 (25)附录B 预拌砂浆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 (26)B.0.1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硬化的预拌砂浆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1024-深圳地铁材料管理制度介绍优质资料
三类:业主一般进行质量监控的材料 属乙购乙控材料品种:除一、二类业主进行质量监控的材料以外地铁工
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和需要进行质量监控的材料(含器材、附件、部件 等产品)。 三类材料使用前报监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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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筋原材常见质量问题 1)瘦身钢筋:尺寸不合格、重量偏差不合格 2)强度问题:屈服强度不合格
(六)钢筋工艺质量问题
1)抗拉强度不合格 2)抗弯强度不合格 常用工艺:机械联接、闪光对焊、单面焊、双面焊
以上问题怎么办?
1)同批次双倍复检(监理见证) 2)复检合格,可继续使用 3)复检不合格,监理通知业主代表,同批次钢筋封存退场处理(影像记 录),已经用于工程结构的钢筋,应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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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重要性分为类(3类):
(便于分级监控管理)
一类:属业主特别进行质量监控的材料 属甲供甲控材料品种:根据合同或本办法业主指定的材料等;
属乙购甲控材料品种:钢材、防水材料、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水泥、 混凝土外加剂、灯具等。 一类工程材料使用前报业主审批、考察、备案
二类:业主重要进行质量监控的材料 属乙购甲控材料品种:装饰材料(包括天花吊顶、墙地面石材)、小型
(一)检测分类
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检测:水泥、钢材、沙石等常规项目检测
专项检测:地基基础、钢结构、建筑幕墙性能等 关键项目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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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方式:
现场检测: 1)进场检测(施工单位、厂家) 所有材料 2)见证送检(监理) 所有材料 3)抽样送检(业主、政府) 关键材料,有疑问的材料
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
摘 要: 对预拌砂浆的分类、发展、主要组成成分和原材料做了介绍,并以某一实体项目为例,对湿拌砂浆的特点进行了比较说明,
指出采用湿拌砂浆,能够保证产品质量,且生产效率高,但造价也相对较高。
关键词: 预拌砂浆,湿拌砂浆,特点
中图分类号: TU525
文献标识码: A
1 概述
砂浆是建设工程中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在实际工程中应用 十分广泛,主要起着粘结、装饰、防护、衬垫等多种关键性的作用。 很长时间以来,建筑砂浆的做法是: 根据需求量的大小临时决定在 工地上的拌合量。这种传统方式生产的砂浆质量波动大,生产速度 慢,施工劳动强度大,用工多,材料浪费大,易造成环境污染。
为适应深圳 市 预 拌 砂 浆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保 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 等在建设工程中的综合利用,深圳于 2010 年正式发布了与预拌 砂浆相关的两项标准: 《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和《预拌砂浆应 用技术规范》,均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随着科技的发 展,出 现 了 预 拌 砂 浆。 预 拌 砂 浆 的 出 现,较 好 的解决了现场拌合砂浆的种种弊端。我国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 时间不长,但其符合资源节约型经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 求,具有低碳、环保、能循环、可持续的特点,因此得到了各级政府 的高度重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对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均制定了相应的 政 策。近 年 来,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大 量 国外投资和先 进 技 术 的 引 入,也 直 接 推 动 了 我 国 预 拌 砂 浆 的 开 发、生产和应用。
3 预拌砂浆发展概况
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末期,预拌砂浆最先在欧洲得到了广泛 应用,德国等国家 较 早 将 预 拌 砂 浆 作 为 主 要 的 砂 浆 类 建 筑 材 料 。 目前在一些发达 国 家,预 拌 砂 浆 的 产 量 很 大,一 般 的 混 凝 土 搅 拌 站可同时生产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在部分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马 来西亚等国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目前在日 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都有大规模的专业预拌砂浆生产厂。 我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最早的是台湾地区,同时其他地方如深圳 等地也有较大程度的发展。目前深圳市已正式出台《深圳市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 施。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规定,从实 施日期起,深圳市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 泥,禁止在施工现 场 自 行 搅 拌 砂 浆。因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限 制,散 装 水泥、预拌砂浆专 业 运 输 车 辆 无 法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的 ,或 者 属 特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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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3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代市长王荣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
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
(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
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预拌产品生产站点的设立
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五)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
//)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建设(含扩建、搬迁)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按国家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
生产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十二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