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严禁违规集资建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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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70号),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一、分区分类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发文之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2019年2月1日起要达到1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20%以上;东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性项目,要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基本规定(本文所称的建筑单体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2019.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市直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日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按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2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安传〔2019〕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质函〔2019〕237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全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建设局2019年12月12日全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2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安传〔2019〕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质函〔2019〕23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整治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等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关于请求处理强行占地建房的报告

关于请求处理强行占地建房的报告

关于请求处理强行占地建房的报告县信访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执法大队:我院于1996年根据当时老院址地盘狭窄,制约医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院职工集资10个月工资,在当时的城关镇水南村圆岭地段(现新院址龙山路5号),经县建设局原规划股定线征地至规划路边,征地17066.50m2。

1999年由于规划原因,现龙山路向原规划的路边偏南方向移动3°左右,造成我院的征地红线边与现龙山路边约有2135m2未征土地。

2004年5月我院与县建设局原建设广场指挥部签订协议,未征土地由中医院付县建设局70.8万元,协议中强调按县政府土地出让有关规定由县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出让协议书中由我院首付37万元,县建设局必须办理好土地出让相关手续,但县建设局无视双方协议条款,一再违约,在我院缴了52万元后,至今仍未能办理好相关土地出让手续,更严重的是县建设局在未经县规划局、县国土局等部门的批准,擅自在一宗12m×13m的地皮(其中该地皮内有2/3土地属于中医院征地红线范围)强行占地建房,此举行为在我院广大干部职工中引起了强烈的愤慨,部分干部职工言词激奋要与占地建房单位抗争到底。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我院相信在国有土地上建房应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办理相应的建房手续,而县建设局在与县中医院签订的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强行占用我院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建房,应为违规违法行为,作为县建设局既是县委县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同时也是房屋建筑建设合法性的监督执法部门,但是他们的举动与其职责完全相违背。

为避免我院干部职工在国庆期间有过激行为,与县建设局圈地建房的承包商发生冲突,影响周边的社会稳定,特此报告请求县信访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执法大队,现场及时办公处理强行占用我院红线范围内土地建房的违纪违法行为。

妥否,恳请批复!永兴县中医院2006.9.29.。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冀南新区规划建设局:现将《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邯郸市建设局2022年3月2日2022年全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两会”确定的“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抓好建设领域民生工程和惠民实事,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凝心聚力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大力推动建筑业绿色转型、提质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努力推动全市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新城、优老城、提能级、增水平”的总体工作思路,持续推动“四城共建”和城市更新,重点围绕清理散乱污、整治脏乱差、改造老破旧,扎实开展“三拆四治五提升”行动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升城市能级,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吸纳能力和聚集效应。

二、主要目标——住房保障方面:城镇棚户区改造新开工6373套,基本建成3366套。

——房地产业方面:全市房地产投资预计完成550亿元,房地产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预计完成7亿元。

——建筑业方面:全市建筑业产值预计完成600亿元。

——城市建设方面:启动实施6个片区共23个城中村(片)改造,完成省定10个城中村建成交付。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12〕330号)等文件要求,我省自2010年开始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并将其列为今后5年着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重点,纳入了三年上水平考核指标。

为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建设质量,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考核指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推广住宅全装修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息息相关,有利于规范住宅装修行为和提高住宅装修集约化水平,有利于更切实地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有利于减少乃至杜绝野蛮装修,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而拉动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是一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目标我省对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总体要求是:力争5年实现新建住房全装修竣工比例不低于60%工作目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度率先在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廊坊市推行住房全装修试点,要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实行全装修的面积,要达到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各县(市、区)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要达到20%以上,此项指标今后每年递增10%。

市纪委等九委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

市纪委等九委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

市纪委等九委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第一篇:市纪委等九委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市纪委等九委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县区纪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程序不够规范,手续不够完善等问题,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安排,经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共同研究决定,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对2006年1月1日以来投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在建和已竣工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是从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方面是否存在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

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实行备案或核准通过制。

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资金范围: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款、赠款;5、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单位和个人共同集资建房特别是建单位领导干部个人住宅;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项目范围:包括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

在项目的分类上有七大类:1、道路建设、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3、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4、综合开发、技术履行、科技三费、国土资源、土地整理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5、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6、单位和个人共同集资建设个人住宅项目;7、政府决定需要监管的其他项目。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邯建建〔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秩序,推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进一步解决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订了《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邯郸市建设局2019年2月13日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秩序,推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及邯郸市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邯建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工作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2019年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通过持续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及分工邯郸市辖区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和抽查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冀建法[2010]687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0〕6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对2009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289件文件继续保留(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的、或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的、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0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对适应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2件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本次清理结束后,我厅2009年12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于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征用土地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买地总厂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整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区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联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勉强实施,成立Xxx厂民营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制订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共同组成人员组成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世界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举办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举办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补助金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垦地。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晨在册雷米雷蒙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0]建发办字219号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0]建发办字219号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5月20日(80)建发办字219号)国家建委同意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近两年来,在国家、地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城市住宅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住房紧张状况仍然改善不大。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四个积极性,广开门路,努力加快住宅建设。

今明两年,城镇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竣工面积,要大体上保持或高于1979年的规模。

1985年要求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达到5平方米的目标,一定要力争实现。

各地建委和城建、房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好工作,落实资金、材料、征地、拆迁、设计和施工力量,多快好省地完成住宅建设任务。

在住宅建设工作中,要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材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要十分注意配套工程建设,提高住宅的交付使用率。

要抓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工作,要创造条件,把新建住宅的分配方案,交有关职工群众讨论。

要坚决克服走后门、特殊化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以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大好政治局面。

城市现有公有房屋,是国家的一笔巨大财富。

把它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对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一手抓新建,一手抓管理、维修,尽可能延长现有房屋的使用期限,使之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县紫源京珠花园小区违法建设住宅楼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县紫源京珠花园小区违法建设住宅楼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县紫源京珠花园小区违法建设住宅楼问题处理意
见的批复
正文: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县紫源京珠花园小区违法建设住宅楼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邯郸县人民政府: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紫源京珠花园小区违法建设住宅楼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由邯郸县政府对非法占地及违法建筑予以没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对该宗土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政府授权邯郸县政府公开挂牌出让该宗土地并批办有关手续。

此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结束——。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9日至3月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2、电话:************3、传真:************4、通讯地址:邯郸市新兴大街32号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315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附件:《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邯郸市建设局2024年2月8日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后,力争三年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率减少50%、争创市级优质工程比例提高30%,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市和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工作在全省排名前列。

二、主要措施以压实“四个责任”,把好“两个关口”,创新“双控制度”,用好“一金、一队伍”,落实“三项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提升全市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压实“四个责任”1.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批扬尘治理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批扬尘治理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批扬尘治理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批扬尘治理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责任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秩序,决定对近期12起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恒大名都S5地块大面积裸土未覆盖问题我办5月8日巡查发现,由邯郸市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恒大名都S5项目土方外排工程,现场存在基坑内60%裸土未覆盖的问题,当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项目立即针对所述问题进行整改;5月10日我办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基坑内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问题。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项目土方施工单位邯郸市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0万元,全市通报批评。

二、公园尚府土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问题我办4月7日巡查发现,由邯郸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公园尚府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裸土未覆盖、土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道路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等问题。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项目建设单位邯郸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6万元,全市通报批评。

三、邯郸市第三十二中学校新区室外工程违规土石方作业问题省督察组5月17日检查发现,由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邯郸市第三十二中学校新区室外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裸土未苫盖、5级大风天气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且无抑尘措施等问题,我办立即责成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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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严禁违规集
资建房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规划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郸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严禁违规集资建房的公告
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住房紧张、抑制房价上涨,市政府近期将对主城区6片土地以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公开出让。

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得出让土地,利用部分单位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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